2015年9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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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徵地違憲!大法官:犧牲地主直接徵收,不符比例原則

2015/09/25 17:52:00 友善列印友善列印
   
美河市 (GOOGLEMAP)
▲美河市徵地有瑕疵,大法官今日解釋違憲。(圖/google map)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美河市捷運聯開宅土地徵收爭議多年,日前地主聲請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大法官今(25)日發佈釋字第732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宣告違憲。
大法官表示,國家用徵收土地的方式剝奪人民所有權,進而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的自由,若非公用就應符合其他公益之正當目的。然而在美河市徵收案中,卻沒有其他適當的優惠方案,像是重劃、聯合開發、換地等,此案採「直接徵收」,犧牲地主、違反比例原則,已屬違憲。
代表住戶聲請釋憲的委任律師顧立雄表示,目前還不可能要求美河市拆屋還地,唯一可能就是要求市府發還補償金給原地主。至於金額是多少,顧立雄表示現階段還無法估計,會聲請法官再審。
釋字732號全文:
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 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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