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轉載: 檢察柯P 吹響改革號角

焦點評論:「檢察柯P」吹響改革號角(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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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檢察柯P」之稱的基層檢察官蔡啟文,意外當選今年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審會)委員後,果然有孤鳥柯P的大膽架式:先是在士林地檢署以非官方票選方式,推選調升二審檢察官和一審主任檢察官的排序名單,打破以往只問「長官關愛」的模式;接著,蔡委員認為目前檢審會提出1.5倍調升名單供法務部長「圈選」的慣例已經違法,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法院凍結部長圈選及後續人事任命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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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檢察官訴諸法院來對抗部長的人事大權,這是台灣檢察史的破天荒之舉,難怪法務部高層立刻跳出來痛斥其誤解法律,蔡委員也反批法務部才是「知法犯法」。小蝦米不惜對抗大鯨魚,到底在爭什麼呢?
以美河市和大巨蛋為例,當國人看到窮追弊案的竟然是根本沒有調查權的柯P,而不是有法定偵查職責的北檢時,是否想到背後的制度成因呢?再以去年一系列反服貿事件為例,當我們看到檢方對於抗爭公民趕盡殺絕,再小的罪名也不惜動用公權力一一起訴,但對明顯過當的驅離暴力卻自始視而不見時,是否了解這種選擇辦案的罪魁禍首,正是上下一條龍的檢察人事升遷制度呢?操縱檢察人事向來是遙控國內政經大案偵辦方向的慣用手法,假使檢察升遷都是法務部長(內閣閣員!)說了算數,等於是掐住全國基層檢察官的咽喉,試問要如何期待檢察官辦出大案呢?別忘了,這些案件的潛在被告,可能就是部長的頂頭上司或裙帶政商! 

部長圈選於法無據

部長圈選權不但實質不當,形式上也於法無據。依照《法官法》第90條規定,任免主任檢察官應由檢審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換言之,縱使依照極大化部長權限的法律解釋,部長至多就只能否決明顯不適任之被提命者,並無圈選權;然而,法務部不但自訂違反母法的行政規則(《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這幾年來還得寸進尺,以提名實質超過1.5倍缺額的實務慣例,徹底架空了檢審會的法定權限。
說穿了,由於檢審會提名人數遠大於缺額,有意願及資格的大都會被提名入圍,因此到底誰會當上主任,其實是取決於部長偷天換日的圈選權。檢察界流傳「升遷全看部長(以及圍繞在部長旁邊的檢察高層)口袋名單」的說法,道理在此,口袋名單外的入圍者只是美化帳面的陪榜者。但這根本就顛覆了《法官法》明訂的遊戲規則!法務部豈可知法犯法,還當起集團首謀?
當然,法務部會回應說,主任檢察官現行任免規則是比照《法官法》第90條的檢察長遴任規定辦理。但一來這明顯是魚目混珠,因為《法官法》明確區分兩者的程序,法務部長「僅」對檢察長遴任有圈選權,這是立法者的有意限定,哪可藉由下位行政規則來反轉?二來從立法論來看,甚至於連檢察長遴任的圈選規定都值得商榷。誠如日前陳瑞仁檢察官投書所指出,這幾年來「辦案型」的檢察長早已瀕臨絕種,重大弊案因而無人也無能徹查。 

公民來監督法務部

試問:提拔、圈選現今台面上檢察長的前後兩任法務部長,不用為辦案失能的檢察敗象負責嗎?台灣還要繼續維持這種敞開干預大門的部長圈選制度嗎?
政治貪腐指數和檢察清明程度成反比。檢察柯P既然吹起了沉寂已久的檢改號角,公民社會何不一起來監督法務部的作為呢?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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