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 星期三

轉載:濫權起訴 北檢蔡碧玉剛上任 北院吳水木率眾打臉

濫權起訴 
北檢蔡碧玉剛上任
 北院吳水木率眾打臉


 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今年五月七日,才剛剛接掌台北地檢署,結果,六月十八日,台北地方法院三位合議庭法官就聯手打臉她,做出裁定,將台北地檢署起訴的社會矚目之重大案件,判定「公訴駁回」,也就是起訴的證據,根本未達「嫌疑」標準。

 
 在此之前,台北地院還先對檢方發出通知,要求「補正」加強被告不法犯罪之證據,未料,檢方還是虛應故事,根本沒有提出具體有力之犯罪證據,因此台北地院遂以「104年度金訴字第15號」做出非常罕見的「公訴駁回」之裁定!
 這種難得一見的「公訴駁回」之裁定,對檢方而言,是非常大的「打臉」。等同於「完全否定」專門負責「提起公訴」的檢察官之辦案能力;即當時起訴的檢察官,他的「公訴」辦案能力根本是不及格,就是一般百姓最為詬病的「濫權起訴」,嚴重有辱國家賦予之「公訴代表」的身分,換句現在流行語,該紙裁定等於:檢察官的「濫權辦案」獲得法官正式發給「認證」。

證據不足 恣意起訴 院方駁回 保障人權
 六月十八日被台北地院裁定公訴駁回的案子,是今年四月十五日才由台北地檢署追加起訴的兩名被告,以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罪,要求併案審理陳登廷、林偉立二人。
 該案原是轟動一時的「人間衛視」前主持人「逸飛」陳逸杰、湯小玲夫妻與弟弟陳登廷3人,於去年遭21名投資人指控以投資「電子垃圾回收」名義,違法吸金6100萬元;台北地檢署於今年1月起訴陳逸杰、陳登廷3人後,日前又有2名被害民眾出面指控陳登廷與其友人林偉立,共同詐騙吸金300萬,於是,台北地檢署就再依違反銀行法、詐欺罪嫌,追加起訴陳登廷、林偉立兩人,並要求併案審理。
 台北地院受理該併案被告之後,經檢視相關證據,發現根本沒有足以認定達「有無罪審判」之基本門檻,遂於今年520日裁定檢察官應於本院「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被告林偉立犯罪的證據並指出證明的方法」,檢方收到「濫權起訴」之通知之後,雖於615日以104年補正字第1號補充證據及理由;但其主要說明仍在於被告陳登廷涉案的證據,對被告林偉立何以涉嫌違反銀行法犯行,只說他有「共同犯意」,其他隻字未提,完全沒有任何補強的證據。
 負責承審該案的台北地院法官黃俊明、謝昀璉、林孟皇三人,看到檢方這種辦案態度,顯然只有搖頭的份,經過合議庭評議之後,決定啟動刑事訴訟法161條第二項:「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該裁定書還曉諭了兩個重點:
 第一,法院有保障人權的基本責任與義務:
 該裁定書載明:法院依規定所為的起訴審查程序,旨在促使檢察官基於當事人地位以及起訴法定原則,負證明被告犯罪嫌疑存在的義務,並防止檢察官濫行起訴,以保障被告的人權(立法理由參照)。這與在確認檢察官舉證被告犯罪嫌疑已達起訴門檻後,經由嚴格的證據證明程序,從實體上判斷國家對於被告刑罰權有無的審判程序,顯然不同。
 該條文會有「修法」的起因,是因為依照過往的司法實務經驗,檢察官經常「偷懶」或「濫訴」,隨便傳喚一兩個人,草率調查一下,就將全案起訴,就將案子全都丟給法官去收尾;而立憲主義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既然在「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絕對腐化」理念下,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分設法官、檢察官行使起訴、審判權限,並讓彼此監督、制衡,用以確保人權,則法官在面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有責任「強化」他們的舉證能力,其中最好的方法就是針對濫訴與偷懶的案子,要求檢察官補正,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未達起訴門檻,就駁回起訴,用實際案例來「強化」檢察官行使權力,最有效且最有意義。
 因之,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查檢察官起訴、追加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論理與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可能者,在法院裁定命檢察官補正「被告犯罪的證據並指出證明的方法」後,如檢察官逾期未補正或補正的證據、指出的證明方法,仍認為被告顯無成立犯罪可能者,即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檢方補正 應達門檻 並非亂補 就能起訴
 亦即,檢察官依法補正的證據資料,應讓法院達到「被告有成立犯罪的可能」的心證程度,始符本條文的規範意旨,尚不能因檢察官曾依法院裁定予以補正,即謂檢察官已盡其舉證責任並達到起訴門檻,而足以進入實體上判斷國家對於被告刑罰權有無的審判程序。
 第二,案例不多,但是各地都有:
 在我國司法實務的類似案例中,雖然有檢察官依法院裁定提出書狀說明或補正證據資料,因仍被認定未實質的舉證補正資料,而遭地方法院裁定「公訴駁回」後所提起的抗告中,各上級法院予以裁定「抗告駁回」而告確定者,也所在多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1093號、98年度抗字第999號、98年度抗字第241號、97年度抗字第3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抗字第258號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26號、97年度抗字第193號、94年度抗字第267號暨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74號等裁定),更可彰顯司法權保障人權並貫徹權力分立的憲政精神。

台灣高院 惺惺相惜
   檢方濫訴 沒有關係


 台北地院在下裁定前,顯然做了功課,「上網」查出各地確實也都有案例(公訴駁回),雖然案例不多,但也是各地都有。
 不過,這些案例之中,最為奇特的竟然是,「公訴駁回」裁定判定成立,即檢方抗告不成的,分別是「台中高分院」、「台南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花蓮高分院」管轄的地方法院,但,就是沒有「台灣高等法院」管轄的地方法院。
 熟悉實務運作的法界人士笑說,因為台灣高等法院的「辦案水準」很不整齊,檢方提出抗告,如果分給平常辦案就是「不嚴謹」的法官,多會「惺惺相惜」體諒檢方的濫訴或迷糊,認為「既然」已經起訴了,檢察長也都蓋章公告,那就應該給檢察官面子,寧可法官多委曲犧牲一下,隨便開個庭之後,判決無罪,也不要這樣「打臉」檢察官。
 所以,才會有這種現象。

 
-全文刊載於法治時報165期,104/7/1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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