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4日 星期三

轉載 :法官奴役女助理 // 這個法官拗很大 連看房子 出考題都要她做

2019.08.14 05:58

【法官奴役女助理1】這個法官拗很大 連看房子、出考題都要她做

文|劉志原    攝影|林俊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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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庭長吳振富將法官助理當私人祕書使喚,將面臨懲處。(翻攝東吳法學院臉書)
新竹地院庭長吳振富將法官助理當私人祕書使喚,將面臨懲處。(翻攝東吳法學院臉書)
新竹地院資深庭長吳振富,最近傳出違法濫權,將法官助理當成家僕使喚,替女兒徵選家教時,請助理替他面試,買房子也拗助理幫他看屋,就連要休假要到香港旅行,也請助理替他與家人訂機票及規劃行程。最嚴重的是,吳振富在外兼課,竟也請助理幫他蒐集上課用的資料及出考題,不僅公器私用,還利用助理賺取鐘點費。
新竹地方法院調查吳振富庭長公器私用案後,決定對他從嚴議處。(翻攝Google Maps)
新竹地方法院調查吳振富庭長公器私用案後,決定對他從嚴議處。(翻攝Google Maps)
新竹地院發現後,認為依法律規定,法官助理只能辦理法院公務,但卻被派去辦理吳振富的私人事務,決定不讓吳振富延任庭長職務,並立即將女助理調職保護且通報司法院。由於淘汰不良法官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工作,司法院已準備對吳振富從嚴議處。
吳振富日前帶家人赴香港旅行,卻請女助理幫他找旅行社及規劃行程。
吳振富日前帶家人赴香港旅行,卻請女助理幫他找旅行社及規劃行程。
新竹地院一位法官助理在新竹地區與建商接洽,竟是替長官找屋看屋。(示意圖)
新竹地院一位法官助理在新竹地區與建商接洽,竟是替長官找屋看屋。(示意圖)
吳振富日前帶家人赴香港旅行,卻請女助理幫他找旅行社及規劃行程。
吳振富日前帶家人赴香港旅行,卻請女助理幫他找旅行社及規劃行程。
新竹地院一位法官助理在新竹地區與建商接洽,竟是替長官找屋看屋。(示意圖)
新竹地院一位法官助理在新竹地區與建商接洽,竟是替長官找屋看屋。(示意圖)
吳振富在學術界也頗獲好評,曾任清華大學(圖)及東吳大學法律相關科系的講師。(翻攝清華大學官網)
吳振富在學術界也頗獲好評,曾任清華大學(圖)及東吳大學法律相關科系的講師。(翻攝清華大學官網)
風評頗佳的新竹地院資深庭長吳振富,7月初傳出可能將被免除庭長職務,令不少法界人士訝異,有法官猜測,吳振富一定是出事了,並在院方內部引起議論。本刊調查,吳因涉及公器私用,將國家配給他的法官助理當成家僕使喚,行徑十分離譜,勢將遭到處分。

2019年8月13日 星期二

轉載 :法官爭分案 關心的是自己還是人民 ?

法官爭分案 關心的是自己還是人民?

李佳玟 2019年08月13日 07:01:00
法定法官原則的目的從來不是為了法官的工作平不平均。(網路截圖)
法官楊絮雲控訴遭最高法院「分案霸凌」,爭議至今仍延燒,楊法官和其丈夫、高院刑事庭庭長周盈文大動作地在8月1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公布最高法院分案霸凌始末與司法院冷眼旁觀的處理方式。

從學者的角度來看最高法院的分案紛爭,這件事最有意思的地方在於,涉及法官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其目的是希望透過事前一般抽象分案規則的建立,讓案件可以隨機地分配到法官手上,避免司法行政對於案件分配上下其手。這個原則的目的一方面能夠保護當事人,避免司法行政透過分案,影響案件結果,另一方面也讓當事人與社會大眾信賴司法。換言之,法定法官原則的目的從來不是為了法官的工作平不平均。

但理想歸理想,現實的狀況是,因為案件量太大,牽動基層法官最重視的結案效率,因而各法院的分案規則,逐漸地不以維護當事人利益為最重要的目的。再加上為各法院人力等狀況不一,法院分案規則向來是由各法院法官透過法官會議制定,到最後因為法官資深資淺人數不一,法官會議中出現老鳥霸凌菜鳥,或是案件要不要合併審理,由具備司法行政身份的庭長開會決定,當事人毫無置喙餘地等狀況,也就不令人意外。

在法院分案規則的改革過程中,最難突破的一直是最高法院。在2012年之前,最高法院甚至拒絕在判決公告前,對外公布案件究竟交由哪一庭哪一個法官承辦,理由是「減少外界關說的壓力」。最高法院在當年雖然在基層法官、輿論的壓力,以及總統馬英九的支持下,廢除秘密分案方式,但最高法院究竟如何分案,外人還是難以一窺究竟。只能等從最高法院逃離的法官自爆,抱怨分案霸凌,我等才能在法官討公道的過程中,發現原來最高法院的分案有這麼多的眉角,小民只能向立委陳情,卑微地等著自身的案件排隊分案。

在法官抗議最高法院分案方式中,最高法院長年實施的更二連身條款倒是被徹底遺忘。所謂更二連身條款,出自於1991年由最高法院院長所核定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該要點第2點規定,更二以後之案件一律分由發回前原主辦股法官承辦。

最高法院當初制定這樣的規則,很可能是認為,倘若讓同一位法官主辦,對於案卷爭點比較清楚,不會因為更換承審法官必須重先檢視卷宗;或是希望把案子綁在受命法官身上,這樣最高法院的法官就無法輕率地將下級法院的判決撤銷,迴避掉爭議大或是困難的案子;或甚至是讓案件不至於每次上訴遇到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法律見解,又因為其他爭點(甚至是同個爭點不同意見)再度撤銷發回,使得判決定讞遙遙無期。

如何合理地降低法官案件負擔,是司改的基礎工程,是政治人物不容易拿來標榜司改政績的下水道工程。(攝影:李智為)

從司法正義的角度來看,司法行政體系上述的考量並非沒有正當性,案件被審慎地考量,而能早日定讞對被告也有利。問題是,被告不只是希望早日定讞,更希望案件被正確地審判。對被告而言,每次上訴,都希望是由沒有定見與成見的法官對下級審的案件進行審查。倘若是由同一個最高法院法官承審,這樣的上訴甚至是之後的發回更審都沒有真正的實益,而只是由同一個法官不斷地檢查到底下級法院有沒有依照他的見解(成見)「矯正」判決而已,最高法院的這個更二連身條款因此剝奪了被告的上訴利益與更審利益。簡單地說,最高法院制訂這樣的規則顯然是為了避免法官人性的脆弱與結案的效率,上述考量雖有正當性,但是卻是以被告的訴訟權為代價 。

這個擺明著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與侵害被告訴訟權的更二連身條款,因為跟法官之間分案公不公平關聯較小,甚少在基層法官的檢討之列。善意地從多數基層法官的角度來解釋,在他們的認知裡,司改的首要任務應該是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並使法官間的勞逸公平。不少基層法官的邏輯是,只要工作負擔減輕,他們就可以拿出使人民滿意的工作表現。

本文同意案件負擔的確是司法品質的一大殺手,案件量過大,不只影響判決的品質,開庭的品質,也影響法官的健康與生活,報導文學經典《流浪法庭三十年》就曾強調此事。因此如何合理地降低法官案件負擔,是司改的基礎工程,是政治人物不容易拿來標榜司改政績的下水道工程。只是,關於法院分案方式的所有爭論與處理,如果不把當事人受到公平審判的權益放在第一位,這樣的改革訴求是否能喚起人民的共感?這樣的改革是否最終能夠成功地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

※作者為成大法律系教授

轉載 :高院法官夫妻 被逼廣場開講 痛斥最高法院 裝死裝睡裝傻

2019-08-13 法治時報

高院法官夫妻 被逼廣場開講
痛斥最高法院 裝死裝睡裝傻


只有二審法官錢建榮(右)前往關心聲援
(法治時報2019-08-13台北報導)女法官楊絮雲因遭最高法院「分案霸凌」,被分配到多件久懸未結、複雜重大案件,8/12上午十時,在高等法院民事法院門口,與刑事庭長周盈文兩人出面開記者會,斥最高法院滿是謊言,並認為「裝死、裝睡、裝傻」。
最高法院則還是強調,沒有分案不公,都是電腦亂數分案,絕無霸凌。
對於最高法院的「分案霸凌」之具體事證,楊絮雲指證歷歷,且媒體亦多有報導。
但是,8/12高院民事法庭大樓前的「法官被分案霸凌」記者會,就其幕前幕後之點滴,還是有幾件值得著墨的地方,特別提出來供各界參考。
一,關閉管道,堅持揭露,吐心聲:
二審庭長周盈文與他太太女法官楊絮雲,兩人在8/11晚間,就發出「預告」,將於8/12上午十時,舉行「分案霸凌」說明記者會,在這同時,周盈文馬上進一步的「關閉」了他所有的通訊群組(line),意思就是讓大家找不到他。
周盈文夫妻都是法官,成天來往相處的人士,當然就是同事居多,如果長官或是同事,知道「預告」之事,想來「溝通」或「疏通」,都會給自己困擾,所以,乾脆就關掉群組。
這種作法,有人形容,很像黑道兄弟的「作戰方式」,就是要「開打」了,不想再溝通了。
任何人再來溝通,都是多餘的了!
或許,由此可以看出,周盈文夫妻對這個案子的積怨有多深,深到必須用這種關閉群組並預告的方式,來抒解內心的不平與憤怒。
二,司法院是無能?或是故意不處理?
司法院明知這個「分案霸凌」的案子,已經紛擾相當時日,甚至,監察院也已經介入調查,為何司法院就是不想辦法加以解決?
有沒有「分案霸凌」的「事實」,應該是比殺人強盜或飛車搶奪的原凶好追查吧!
如果重大刑案都能夠審理辨明,那為何這個分案霸凌的案子,就是不能明快加以處理?
難道,司法院連解決一個「內部分案的紛爭」之能力都沒有?
那司法院又有何能力解決全國百姓的紛爭呢?
或是,因為案子本身涉及許宗力院長的「私交好友」鄭玉山院長,所以,沒有人敢出面調查,也沒有人有能力處理,於是,就是一個「拖字訣」,當成全案的指導原則?
結果,案子愈拖愈慘,百姓對司法的觀感愈差。
原來,「司法院」不只是會欺負百姓外人,就連他們自己官員,一旦落在長官手上,也是照樣欺負。
這樣的司法官場生態,百姓如何相信「法院會有公平正義」可以期待?
三,法官協會在那裡?司改會在那裡?
法官會蒙受不公,對百姓而言,是不可思議的是,平常都是法官在欺負百姓,根本沒有人敢欺負法官。
因此,當法官覺得受到欺負時,竟然完全沒有「支援」單位!連個像樣的「場地」來舉辦記者會都沒有,必須靠門口街頭舉辦。
民間司改會常常主動「支援」冤獄苦主,博取版面報導其事蹟,讓社會大眾對該基金會更加肯定與捐款。
而法官法「修法」放寬「評鑑門檻」時,「法官協會」也會馬上出面強力反對,認為「當事人」和「犯罪被害人」,都不應該成為評鑑主體,簡單白話一點,百姓當事人和被害人,遇到審判程序不公或是不守法,也不能要求評鑑,還是要交給「特定團體」才能進行等等。
這些強調「公益與公義」特性而成立的菁英團體,遇到與他們本身利益有直接關聯的事務時,表現得無比熱心有效率。
但,為何遇到「分案不公」時,這些基金會、協會、社團,個個都不見人影?難道,「分案不公」就不是不公不義嗎?
還是,因為那是「某某法官個人」遭到打壓,與他們群體無關,所以,他們自掃門前雪就好?
「法律人」一向被認為是「較為自私」的族群,或許,也正因為特性,導致台灣司法改革一直遲遲未能推前。
看看周盈文法官夫婦,要出面開記者會,都必須站在法院門前的廣場,像是流落街頭的畫面,也難怪當天現場兩位法國遊客很好奇,為何街頭上,有那麼多人在圍觀?
「洪仲丘案」是因多數當過兵的家人,都上街頭聲援洪仲丘遭到的不公平管訓致死,才有軍中人權的改革。
曾經遭受「分案不公」的法官或律師,絕對不是只有周盈文夫妻,但是,法官協會、民間司改會卻是選擇「袖手旁觀」,這是何等冷漠的表現?當天現場,就只有一位二審法官錢建榮,特別抽空前往關心聲援。
冷漠真是霸凌的溫床,透過冷漠才造就了納粹。
所以,納粹屠殺紀念碑上,馬丁·尼莫拉寫道: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當他們追殺猶太人,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猶太人;當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當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保持沉默,因為我是新教徒;最後,當他們對付我的時候,再也沒有人站出來為我說話了。

周盈文法官夫婦,街頭訴委曲

2019年8月12日 星期一

轉載 :三審庭長吳燦 做出驚天裁定 法官迴避聲請 直接裁准換人

2019-08-12 法治時報

三審庭長吳燦 做出驚天裁定
法官迥避聲請 直接裁准換人

(法治時報2019-08-12台北報導)台灣百姓打官司,遇到法官「可能」不公平,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權利,提出聲請迥避,幾乎是不可能會得到「同意」,法院不同意的理由,千篇一律制式化的理由與判例,一再引用。
但是,這種荒謬的官官相護之怪現象,最高法院終於有人看不下去了,在「108年台抗字921號」的裁定中,直接了當地將「二審裁定,不准換法官」的認定,加以推翻「撤銷」,同時在裁定中,命高等法院法官謝梨敏在「107年度選上訴字第1號」案參與審理(被告張晉婷),應予迴避!
這在台灣司法實務上,是非常非常罕見之事。
簡直是不可思議的「新裁定」,因此,連法官自己人在上的「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也有小編特別上網加以介紹該裁定。
介紹內容也也提及「法官迥避制度,在台灣司法實務一向受到忽略」,並摘錄了一段該裁定的精彩「說理」內容。
這個驚天裁定的全案案由是:
被告張晉婷原為新北市第一屆市議員,103年爭取民進黨提名連任,因民調初選落敗,改由台聯黨徵召參選,參選期間,被檢方查獲賄選起訴,並經一審新北地院判刑四年半。
張女上訴二審之後,原來的承審法官是「審判長汪梅芬、陪席黃雅君及受命法官吳麗英」,但是,到了108/1/1高院職務調整,該案改由「審判長邱同印、陪席黃雅芬及受命法官謝梨敏」承審。
被告張晉婷一看到「法官換人」,馬上覺得根本「難期」會有公平審判,因為,她在一審的賄選案審理期間,曾經以「證人」身份出庭,欲證明其他賄選被告(吳建民、呂文燦、林宥騰等人,同一案情但不同案號)並未涉及賄選犯罪。
但吳建民、呂文燦、林宥騰等人的「一審承審法官」謝梨敏,對她的證詞完全不予採信,就「心證」而言,謝法官已在「別人案件」中,將張晉婷認定為是「共犯」。
謝法官雖非張女的「一審法官」,但在同案情的其他被告審判中,張女幾已被審理過了,就「心證」上謝法官已對張女「有了有罪心證」。
張女據此提出迥避聲請,二審審判長葉騰瑞、陪席莊明彰、受命陳芃宇依照「傳統」的書類寫法,很快「理所當然」的駁回聲請,判例援引上,和其他駁回迥避聲請之裁定寫法,大同小異。
就是引用上一個世紀初(將近九十年前)的老舊案例「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85 號判例」,或是上個世紀中葉的判例「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6638號判決意旨」做為依據。
張女不服提起抗告,以往這種抗告之提出,多數也是遇上「外甥提著燈籠─照到舅舅(照舊)」,很快地被駁回,維持原來的裁定。
因為,二審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三法官的駁回裁定,在理由之中,也有一一反駁:
第一,於法無不合:謝法官雖曾參與共犯即前案被告吳建民、呂文燦、林宥騰之裁判,惟上述兩案之被告不同,已非同一案件,於法並無不合。
第二,法官不必然會預斷:前案判決內容,並無當然拘束本案判決之效力,且前案與本案究屬不同案件,而具體個案間常因訴訟進行之時、空背景互異等諸多因素,卷存所得調查事證亦諸多不同,致法官亦因此形成不同之心證,本案實體事項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結果為何,端視法官於本案訴訟中採證認事職權行使之情形定之,是法官於前案對與本案聲請人有關事實、法律上之判斷,於客觀上亦不必然對本案形成預斷,核無影響聲請人受無罪推定及公平審判保障之問題」。
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張女提出抗告聲請三審之後,最高法院刑五庭審判長吳燦、法官李英勇、朱瑞娟、林恆吉、何信慶(受命)五人合議之後,決定命謝法官迥避該案,其理由更是經典:
「按人民得請求受公正而獨立之法院依正當程序予以審判之權利,乃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核心內容之一。
而公正獨立法院尤繫諸於法官執行職務之客觀中立與公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 項中段即訂明:「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
誠然,法官不唯有責亦須自我期許應依據法律公正而獨立進行審判,然遇法官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及其對案件恐存預斷成見之情形,雖不代表裁判即是不公正,但單是有利害關係及預斷成見疑慮之外觀,便足以腐蝕司法公信力之基礎。
因為正義不僅必須被實踐,而且必須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踐;正義女神如掀開蒙眼布,即使手持正義的天平,也難令人信賴。
由於裁判為法官之內心活動,其偏見與預斷存否,外界難以全盤知悉,故法官不僅有責基於採證認事結果,本於法律之確信作出公正不偏之裁判,亦須在外觀上讓當事人或人民相信其係基於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而為之,始能激發社會大眾對司法之信賴。
而為確保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持司法公正不偏之形象,刑事訴訟法設有迴避制度,規範法官之個案退場機制,排除與案件有一定關係之法官於審判之外,期以達成裁判公平性並維護審級利益。
是迴避制度乃是公平審判之基石,為法定法官原則之例外容許,對於保障人民訴訟權影響重大。」
「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是如有客觀原因,就各種情形,作個別具體觀察,足令一般通常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顯然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權利者,即構成前開所稱執行職務有偏頗疑慮之要件。」。
基於上述理念,最高法院刑五庭合議論斷:
1.前案與本案有關抗告人與吳建民、呂文燦、林宥騰共同犯罪之事實「高度重疊」。
2.前案於審理中已以抗告人為證人,調查前揭犯罪事實,並綜合全卷證據資料及取捨判斷,對於抗告人就上開餐會係由呂文燦、林宥騰自行舉辦並支付餐費,其不知情等主張,為「實質評價、審酌而不採」,從而認定抗告人為共同正犯之事實及理由,論述甚為綦詳。
3.前案判決取捨判斷之證據資料復經本案之第一審判決大量援引,證據評價亦約略等價齊觀,「難謂」二案就上揭犯罪事實之調查事證有何重大差異。
綜上以觀,本件客觀上已足令一般通常之人,合理懷疑謝梨敏法官就本案與前案相同之上開事實非無產生預斷之可能,難期其保持空白心證參與本案第二審審判,顯然嚴重損及抗告人之審級利益,參以原審法院法官人數之配置,應不至於因本案受命法官迴避而造成審判上之困難,為免不當侵害抗告人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權利,增進人民對於司法審判之信賴,謝梨敏法官自以迴避本案第二審審判程序為宜。


轉載:大名醫開講 / 張承能 :當有家屬昏迷時 你該作什麼決定 ?

《大名醫開講》張承能:當有家屬昏迷時 你該作什麼決定?


2019-08-12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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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承能為長庚醫院腦神經外科顧問級臨床教授,台灣腦下垂體學會理事長,世界華人神經外科協會副主席。1996年11月,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官邸血案中,前桃縣議員鄧文昌腦部被子彈貫穿,陷於昏迷,經張承能率領的林口長庚醫院腦神經外科團隊搶救,奇蹟般地存活。)
如果我的家屬昏迷了,到底要救不要救?那這是一個非常貼切的問題,剛好我有一個這樣的例子,我的親姑姑,一早她去運動,被車子撞昏迷,結果檢查的結果,腦有出血昏迷指數4分,所以我從台北馬上清晨開車到台中,我詳細檢查結果,她腦受了很嚴重的傷害,昏迷指數4分還沒有腦死,我叔叔也是醫生我毅然決然就跟我叔叔說,這種情形她大概醒的機率不大,我建議不要救,其他的姑姑和家人說,唉活著為什麼不救,可是我叔叔支持我的看法說,這個將來可能變植物人,昏迷指數4分沒辦法救,果然不錯,慢慢的她瞳孔兩邊放大,1個禮拜就往生了。
所以就是說,當你家人或著是你的病人,遇到了一些昏迷方面的問題的時候,你必須考慮就是說,我們這樣做下去,對病人是能夠有什麼樣的幫助,假使能夠回到以前的生活狀,那當然是最好;假使不能夠回到以前,只是回到他剛剛發生病變的一個起點的時候,那就要考慮要不要救,就好像1個癌症的末期的病人,他已經痛苦了1個月、2個月,開始慢慢地心臟也衰竭,然後就心臟停止,你要不要再把他救回來?你救回來又回到,原來的癌症轉移的情況,所以這種情況要不要救?我的回答是「不要救」。
搶救病人應考量能否恢復到以前的狀態
我有一個朋友,他是鼻咽癌的病人,到後來他鼻咽癌是轉移到腦部,家人束手無策,那我就把他帶到林口長庚醫院來治療,到後來1個月之後,他在病房裡面開始,心跳慢慢就停止,那當時我也跟他家屬講過,他太太也了解,當時也沒有急救,因為你再救回來,,他還是一樣是癌症轉移末期的病人。現在政府有所謂的放棄急救同意書,甚至於還有所謂的安寧治療,那麼這些都很好的措施。
所以到底一個病人要不要救?是你的家屬的時候,我想還是必須考慮到,你救了之後,他會回到什麼樣的狀態,這樣的話,就比較容易判斷。
鄧文昌事件這個,對我來講也是人生的一個轉捩點,他運氣好我也運氣好,最主要的關鍵是,我要先謝謝我的老師,給我的一些特別教育,在我的訓練過程,那個基礎的醫學教育跟判斷非常重要,當鄧文昌受傷來找我的時候,我從他的昏迷指數來判斷是7分,7分的意義就是說,他的意識中樞並沒有完全受到破壞,所以我認為他應該有機會醒過來,說真的是不到5天,他就慢慢慢慢就醒過來了。
昏迷指數7以上,就值得一拚
一般的話,昏迷指數在5分、4分,表示說他大腦已經受到嚴重的傷害了,病人大概醒過來的機會不大,3分的話等於是腦死,那更不用說,所以5、4、3幾乎就可以不要救了,7分以上是可以拚、有機會,6分的話有時候要看年齡,看有沒有關係,譬如說,年紀大的當然就比較麻煩一點,可能他不會完全醒過來,年紀輕的就有機會,那這是1個最基本的。
那如果去判斷啊,除了這個以外,還有1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說他的根本的(underline)的問題,就是說他到底是什麼問題造成的,那比如說,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邵曉玲車禍受傷之後,她昏迷指數是3分,可是她瞳孔沒有放大,她是因為休克造成短暫性腦部功能沒有反應,所以她昏迷指數3分。在這種情況之下,她有機會救回來,因為她腦並沒有受傷。
邵曉玲案例是偉大成果,不算奇蹟
在我看起來,邵曉玲的案例不算奇蹟,但是他是1個偉大的成果,因為當時邵曉鈴夫人她的瞳孔沒有放大,她昏迷指數雖然是3,她是休克造成的,那休克如果來得及,就是說處置好的話,可以使她恢復到原來的狀態的話呢,那就沒有問題,所以她整個團隊,治療非常好,所以即使把她腦部的功能救回來,她腦並沒有受傷,她只是因為休克,造成的一些功能的障礙。
如果面臨腦部栓塞性中風引起的昏迷,這個要怎麼判斷?
也是必須要用昏迷指數來判斷,因為腦有受傷,所以他的昏迷指數所代表的意義非常重要,一樣的,5分表示兩邊的大腦都壞掉了,4分表示腦幹壞掉了,3分表示已經腦幹的中樞也沒有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我建議大概就不要救會比較好。腦部栓塞如果治療,現在已經有標準的作業程序,就是如果能在黃金期間,也就是事情發生之後的兩個小時之內,把栓塞吸出來,或著把它打通的話,那病人就很有機會。
一位病人要不要急救,就是說你救回來這個病人,到底是有沒有意義,那我覺得這個就必須由醫學倫理來判定,像在英國,他們的判斷就是有一些會比較保守一點,就是他們會認為,他如果是1個taxpayer(納稅人),他醒來之後、救回來之後,他還會繼續付稅給國家的話,那麼這個人就值得救,那如果不是taxpayer,他們就覺得不要那麼積極得去救,這是我聽到的,英國聽說是這樣子做法 。
植物人對社會、家庭都是沈重負擔
我的老師是加拿大神經外科醫師,他說在加拿大那種呼吸衰竭的病人,第1次會去插管治療,第2次再去他們就不插管,因為這種病不會好,只有一直拖下去。加拿大他們對所謂呼吸衰竭啦,或著一些肺部問題的,在初期會很積極去治療,可是病人慢慢進入末期的時候,他們就沒有那麼積極的治療,那不過因為我們東、西方社會的倫理觀念不一樣,我們對人道方面,我們東方比較注重人道及倫理,所以我們會設立的所謂的呼吸照護中心,病人雖然說他沒有辦法呼吸,裝著呼吸器躺在床上,也讓他活一輩子,那我不知道這個是,當然以家屬的立場,只要活著就有一絲希望,但是有些病人就在床上就...呼吸器就裝了一輩子。
頭部外傷,昏迷指數4分的病人,大概90%以上都會死亡,剩下的變植物人,雖然還有很多醫生為了救命繼續給他救,就像你剛剛問的問題,我不救自己的親姑姑,為什麼?因為她會變植物人,沒有人能夠照顧,對社會、對家庭都是一個負擔,我知道她絕對不會醒過來,但是一般的家屬,他沒有那種觀念,像我知道其他的姑姑就不太贊同,說人命一條怎麼可以不救。我說我不是不救,我該用的藥還是用,我只是不贊成用積極開刀去解決她的壓力。
長庚醫院腦神經外科顧問級臨床教授張承能。(記者林浥樺攝)

2019年8月8日 星期四

轉載 : 司法院與監察院 聯手合作 創彈劾審判 八大法治荒謬

2019-08-08 法治時報

司法院與監察院 聯手合作
創彈劾審判 八大法治荒謬

(法治時報2019-08-08台北報導)本報於8/6刊出「陳師孟 張國勳 兩人筆戰」一文之後,接到多位司法前輩指點,爆料該「筆戰」潛藏著不可思議的「司法危機」!
為此,本報特別深入採訪,聆聽「內行人的真心話」,發現該筆戰確實隱含了至少「八大荒謬奇觀」在內,特細數如下:
第一大荒謬:法官竟公開投書,痛罵個案當事人:
張國勳法官同時也是「職務法庭」的法官,而職務法庭就是專門負責審理「出問題」,被監察院彈劾移送的「法官」。
因此,當他在職務法庭進行審理時,他審判席下的「當事人」之一,就是監察院。
問題是,他怎可不顧自己職務法庭法官的身份,在媒體投書,撰文批評指點他的當事人?
試想,如有當事人上法庭,開完庭,打開報紙,竟看到法庭上審判他的法官,寫文章痛罵庭上坐他對面的檢察官,還說這檢察官不懂法律,要好好上他一課等等;另造當事人看在眼裡,必也心知肚明,這根本違反公平程序正義。
第二大荒謬:身為職務法庭法官,竟還兼任法官協會理事長:
張國勳法官,兼任「職務法庭法官」,同時又兼任全國「法官協會理事長」,這兩個身份,基本上有其衝突之處。
因為,一個是公務員身份,負責審判「有問題、出事情」的法官,一個是要向人「收錢(會費)」,並舉辦法官聯誼「交流」的理事長;試想,昨日才一起交流,今日法庭相見,這種畫面出現在百姓眼前,百姓將如何期待他「不會」官官相護,而「會是」一場公平審判呢?
第三大荒謬:張國勳就是改判詹騏瑋「彈劾案不付懲戒」的法官:
張國勳法官於6/3的職務法庭擔任法官時,才參與了判決監察院移送的彈劾案。
該案監察院同時彈劾了兩個公務員,一個是警察粘峻碩,一個是檢察官詹騏瑋。結果,「公懲會」決議警察粘峻碩休職一年,「職務法庭」卻判決檢察官詹騏瑋「沒事(不付懲戒)」。
這個判決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其中,最為關鍵之一,就是法官表決是3:2,一票之差「不付懲戒」,張國勳被懷疑就是那關鍵的一票。
這還不打緊,最荒唐的是,一個半月(7/28)後,張國勳法官還投書媒體,要給監委陳師孟上憲法課(「為陳師孟監委上一堂憲法課」),試問,在這種心態之下,監察院通過彈劾的案子,送到張國勳法官的手上,如何還能「期待」公平審判,而不會有預設之立場?
在張法官眼中,監委們的憲法是「不及格」的,是必須由他上一課的,那監委的「彈劾案」,他又怎麼可能會加以認同呢?
第四大荒謬:許宗力身為司法院長,竟然放任大膽「踩紅線」:
上述種種職務法官「荒謬踩紅線」的情節,竟會出現,當然和現任司法院長許宗
力的「領導理念」有關。
許宗力上任以來,一直將法官們對他的「聲量」視為「施政重點」,深怕法官群起反彈他,故四處拉攏「法官網友」,企圖建立自己的「司法網軍」。
因此,當他看到法官協會「理事長」,這種擁有廣大「法官民意」的頭頭,他當然不敢得罪,遑論糾正或要求。
如此一來,很自然地就有前述幾種大荒謬的情節出現。
第五大荒謬:監委高涌誠,身為法律人,對此茫然無覺:
監委高涌誠是資深律師,鑽研修習法律多年,且身為柏台御史,詹騏瑋檢察官彈劾案,他還是首創「親自」出庭論告之監委。
當他收到6/3「不付懲戒」的判決,再於7/28看到張法官「教訓」陳師孟監委不懂憲法的文章,他怎麼能無動於衷?
因為張法官的判決和投書批判監委,是明顯違反審判倫理的「踩紅線」行為,以他的專業功力,必深知其行為之「偏差」,他怎可只忙著段宜康的陳情,卻忽略了陳師孟遭到的法官「踩紅線之批判」?
第六大荒謬:監院被法官「踩著紅線」打臉,竟也沒回手:
照理,「職務法庭」是專門負責監察院移送的案子之「審理法官」,本就應該保持「法官不語」的原則。
偏偏,職務法官竟還撰文「批判」監委不懂憲法,大談「當監察權遇上審判獨立」之大問題。
須知,監委並非「單獨」行使職權,而是採「合議制」,彈劾案或調查報告,都是要經委員們表決。
職務法官要對「監委上憲法課」,這種打臉,打的不是單一監委,而是「監察職權與審判獨立」的憲政問題,監察院怎會不吭一聲?
第七大荒謬:明顯違反「法官協會章程」,協會卻無人出面表示不妥:
法官協會之「章程」開宗明義,該協會追求「樹立優良司法形象,推動司法革新」,但該協會理事長張國勳所為,明顯與「協會章程」有所違和。
擔任職務法官,還公開撰文批判當事人(移送機關監察院),這種違反法官倫理的行為,如何能樹立優良司法形象?
這種「一邊當裁判,一邊當打手」,根本就是破壞法官形象的事。
再說,擔任「法官協會理事長」,本就不應該出任「職務法官」,這種身份角色明顯衝突的事,為何「整個法官協會」都沒「會員法官」出面提醒,這樣的「協會(及其成員)」也是真的很奇怪?
第八大荒謬:陳隆翔案聯署後遺症,「干涉審判」一律沒事:
今年五月監察院通過彈劾檢察官陳隆翔,全國檢察官、法官發動「集體聯署」表達抗議與反彈不滿。
須知,檢察官是「當事人」,類似監察院的「被告」,為了他們自身利益出面「反彈」,情有可原。
但,法官不一樣,是客觀公正的裁判者,卻也加入「反彈聯署」行列,當時就有法官在論壇提醒,依法官倫理規範是不得就審判中案件發表意見。
結果,數百位法官跟著瞎起哄,司法院卻呼呼大睡,完全不作處置。
司法院的態度,無形中讓「全國法官、協會法官、職務法官」等人,都敢不顧法官基本倫理,任意拋棄「應該謹守」之客觀立場,隨便「強加」個人主觀價值好惡於社會大眾身上。

真是以小見大,一場「法官與監委」的筆戰,卻因此而見證到上述「八大荒謬」奇觀,實為本報始料未及,但也很慶幸,因該報導而得到諸多司法前輩提供更多符合法治思維的觀點與角度及省思。特此致上謝意。
法治時報之電腦點閱:
http://www.npo-rwd.org/lawpaper/index.php

2019年8月7日 星期三

轉載 :香港老人的覺醒 //上街挺年輕人反送中 !9000名銀髮族站出來控訴香港政府

【香港老人的覺醒】上街挺年輕人反送中!9000 名銀髮族站出來控訴香港政府

【我們為什麼選擇這篇文章?】
香港社運界在 7 月 17 日創下紀錄!出現第一場老人家遊行,超過 9000 位銀髮族上街,他們說想用行動聲援「反送中」年輕人,讓他們知道自己並不孤單,一位參加遊行的陳女士受訪時就說,看到遊行過程中,港警對年輕人使用暴力,她「哭了,越看哭得越多」。
接著就一起來看,為何這些香港長輩願意在這時站出來力挺。(責任編輯:黃梅茹)
由香港年長者發起及參加、標榜支持年輕人上街表達訴求的「銀髮族靜默遊行」,17 日下午在港島中環登場。首圖來源:截自 「銀髮族老而不廢」 臉書粉專。
由香港年長者發起及參加、標榜支持年輕人上街表達訴求的「銀髮族靜默遊行」,今天(7 月 17 日)下午在港島中環登場,以相對安靜的方式遊行到香港政府總部。主辦單位表示,這場遊行有超過 9000 人參加。
綜合港媒報導,遊行發起人之一的牧師朱耀明表示,今天(7 月 17 日)是香港社會運動史上的第一場老人家遊行, 藉此向年輕人表達香港老人家雖然不在前線,但還是支持、明白年輕人的理念。
朱耀明說,許多人年紀已經七老八十,出來遊行不容易。但他們仍要站出來,就是要告訴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全民都反對她」。
這場銀髮族遊行中,年長者手持著白底黑字的「支持青年,守護香港」橫幅走在最前端,安靜地走在申請的遊行路線上。隊伍中,一名老先生更用厚紙板寫上「年青(輕)人,爸爸出來了」的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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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遊行的訴求,同樣是要求港府正式撤回逃犯條例修正案,並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方過當執法,並停止搜捕年輕人。
朱耀明表示,近來看見年輕人在運動中流了很多汗和血,甚至為抗議政府捨棄生命。如果林鄭月娥「還是人的話」,就應該要有悲憫心,為什麼仍然要拘捕年輕人?為何要分裂市民和警察?
日前表態支持「反送中」的香港藝人葉德嫻也參加這場遊行,並站在隊伍前端。她說,自己是為了年輕人而站出出來,「要講給人聽,我們的年輕人好呢」。而有這麼多長者站出來,讓她很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