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考柯震東案?兩岸司法問題哪天也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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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柔 2014年08月20日 00:4013450 點擊數
台灣藝人柯震東在中國北京涉嫌吸食大麻,目前被關在當地拘留所,網友、媒體、粉絲甚至藝人好友、經紀公司幾乎一面倒譴責,但撇除藥物/大麻合法化議題不講,少有人從司法程序及品質層面,以及台、中雙方的「司法互助」關係及弊病,來探討此次事件。
公安處以「行政拘留」 迴避刑訴法規範
長期從事冤案救援、致力司法改革的廢死聯盟法務主任苗博雅,19日受訪時指出,最早傳出柯震東被捕的消息,是路人(網友徐航)16日在微博爆料「柯震東吸毒被捕,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吧」,但當事人的親屬、經紀人卻完全聯繫不上,合理推測也沒有律師陪同,直到18日才發表聲明說被公安通知了。
苗博雅批,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守的人身自由保障、辯護權、交通權、接見通信權,中國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雖然也有規定,卻好像形同空氣,更別提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中國變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公開」原則,這樣一來,柯震東被中國政府逮捕後,等於無法聯繫親屬和律師,在消息外流之前,即使遭受刑求逼供、酷刑、虐待等待遇,也無人知曉、求助無門。
至於中國央視播出柯震東的「自白影片」,苗博雅說,按照偵查不公開原則,偵訊時的錄影、錄音不能拿出來這樣使用,那應是為了偵辦案件,而不是作為宣傳或提供給媒體,公安機關簡直恣意妄為。
但與其說相關規範形同空氣,不如說中國公安根本就另闢蹊徑,柯震東涉毒是刑事案件,公安卻迴避刑事訴訟法,宣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拘留」!苗博雅無奈地說,在中國,公安就是有很大的權力去界定,例如是否用「行政拘留」來處理。經記者查詢,這樣一來至少迴避掉以下幾項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1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此外,台灣與中國2012年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約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 小時內通知……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何謂投資人相關人員?苗博雅說,解釋很廣,台灣和中國總簽訂一大堆模糊的協議,也不曉得柯震東算不算,如果算的話,中國政府顯然未遵守協議。
別以為離你很遠 何況我政府無能反制
苗博雅提醒,「被消失」的事件在中國其實早就屢見不鮮,許多中國維權律師、政治異議人士都曾(合法地)被消失、被拘禁、被虐待,只是台灣人對此類事件敏感度實在很低,直到知名藝人柯震東成為「被消失」的對象之一,大眾才注意到,卻仍然對程序正義無感。
苗博雅說,從網友留言的風向、對媒體報導的反應就可看出,大眾只在乎「阿東和小名(房祖名)吸毒壞壞」,根本不重視中國政府在這次事件中,所展現的「視人權於無物」的作風,對於政府濫權的恐怖、蠻橫,也完全沒有警覺心,苗博雅直言,「你有沒有親友在中國旅遊、經商、求學?發生在阿東身上的事,會不會有1天也發生在你的親友身上呢?」
苗博雅說,她並不是說柯震東、房祖名2人一定冤枉,但「無罪推定」本是最基本原則,因此,真正值得警醒的是大眾對程序正義漫不經心、麻木於行政機關不經過法院裁定或判決,無須通知親屬律師就任意長時間拘留人民的狀況,可謂毫無民主憲政的概念,甚至對中國政府片面說法不假思索地照單全收。
台灣人在318運動裡,對兩岸服貿協議反應激烈,對兩岸司法互助問題卻這麼無感,苗博雅表示,大概是因為前者是中國的錢、人要進來,影響好像比較具體,後者則有人覺得,只要自己不去中國或不犯法就沒事,問題是台灣和中國簽了很多內容有模糊空間的協議,也沒有好的爭端解決機制,就算中國違反,台灣政府也沒有能力去反制,針對中方遲未通報的情形,法務部今天表示將反映,但到底能怎麼反映?如果拳頭比不過,又幹嘛簽一堆沒有用的協議?
苗博雅說,台灣人在中國的人身安全其實岌岌可危,她希望柯震東的事件能開始讓大家意識到這點。
杜氏兄弟案 台灣最高法院還稱讚中國
苗博雅痛批,台灣司法機關對中國司法問題也相當無知,最高法院2012年在1份判決書中稱讚說,「大陸地區已於西元1979年7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1996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
這份判決書在講哪一個案子?苗博雅指出,正是今年4月已執行死刑、但疑點重重的杜氏兄弟案,最高法院當時正是信賴中國的刑事訴訟水準,大量援引中國的鑑定報告及公安筆錄,將2位台灣人判處死刑。
另一個沒名氣的「阿東」 槍決了都沒人知道
話說回來,並非每個案子能夠引發媒體關注,苗博雅指出,除了帥氣有名的藝人柯震東,還有1個默默無名的台灣人徐東順,被中國政府逮捕並被指控於2011年走私K他命,遭中國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於2014年6月在中國處決。她表示,從柯震東的遭遇就讓人質疑,徐東順被起訴、審判的過程有多麼程序不正義?但這個「阿東」不是知名影星,就這樣被中國政府判死刑並處決,並作為政績宣傳,台灣卻似乎只有《蘋果日報》以1則短短的即時新聞帶過。
苗博雅說,台灣與中國2009年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3章第11項約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意思就是,徐東順被判死刑後,台灣政府其實有權請求中國政府將他接返回台,但法務部不知道有沒有過這個動作?假設徐東順可以回台,好歹能依照台灣法律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還有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而且K他命在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相關刑責並沒有高達死刑。
苗博雅強調,不論是基於主權,或者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的立場,台灣政府皆應提供在中國被逮捕、起訴的人民協助,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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