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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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代價大不同!網友整理「台灣罵人價目表」 最貴的是這句…

 2016年06月30日 22:19
「台灣罵人價目表」最高價是作家馮光遠批總統府前資政金溥聰的「特殊性關係」,判賠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資料照,余志偉攝)
「台灣罵人價目表」最高價是作家馮光遠批總統府前資政金溥聰的「特殊性關係」,判賠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資料照,余志偉攝)
新聞常見辱罵判賠的案例,究竟罵什麼言詞、要賠多少錢?網友整理出「台灣罵人價目表」,如果單是罵「X」,法官認為只是台語發語詞無罪,罵「賤貨」、「敗類」都是判賠3000元,如果是「婊子」、「下流」等極不雅言詞,則是高達6萬元代價,最高價是作家馮光遠批總統府前資政金溥聰的「特殊性關係」,判賠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平均每個字達20萬元。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 罰金。」法官在量刑及民事賠償時,會依據案例狀況及當事人社經地位做出判決。網友整理出「台灣罵人價目表」,依照判例的當事人地位及出言不遜的程度,法官判案的賠償從無罪到100萬元都有。
「台灣罵人價目表」中舉出,只罵「X」字的判例是水果攤販黃男與房仲加盟店負責人汪女口角,黃男在人行道怒吼「X,林北要給妳死。」法院審理認為,證人有人說聽見、有人說沒聽見,黃就算真的有罵「X」,但「X」是台語習慣用語者常脫口而出之字眼,甚至作為發語詞,多數人只是「反射性發洩負面情緒」,主觀上無侮辱他人犯意。因此判定無須賠償,也是唯一「免費」的發語詞。

「不要臉的髒東西」 判賠2萬元+勞役5天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臉書指時任立委的蔡正元是「不要臉的髒東西」,民事部份,最高法院判段宜康賠2萬元,並刪除臉書貼文,特別的是,刑事部份判處段宜康5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5日,段宜康選擇在台北市大安清潔隊安和分隊服勞役。為了「不要臉的髒東西」,段宜康付出2萬元及5天勞役的代價。

「賤人就是矯情」 判賠5萬元

宮廷劇《後宮甄嬛傳》的台詞「賤人就是矯情」,也是高代價的用語。台中市34歲馮男帶團到日本旅遊,與廖姓女遊客發生嫌隙,馮男在自己臉書寫下「賤人就是矯情」,台中地院依公然侮辱判處馮男拘役30天,還判馮男應賠償廖女精神損失5萬元。
台灣常聽見的發語詞「X你娘」,同樣也是價格不菲,而且判例是發生在麥當勞。起因是袁姓、林姓男子至麥當勞用餐與櫃檯人員發生爭執,林男拍桌要求退款,一旁麥當勞簡姓外送員見狀,情緒激動回罵說:「X你娘,沒看到我們很忙嗎?」兩位顧客提告求償,高院判決簡男與麥當勞,須連帶賠償兩人各4萬元,一句「X你娘」高達8萬元價值。

「特殊性關係」 判賠100萬元

作家馮光遠則是兩度進榜,先是以「人渣公務員」辱罵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賠30萬元。另一個案例是在部落格批總統府資政金溥聰「做多少傷害台灣新聞專業、道德的下三濫事情,最後還不是靠著跟馬英九的特殊性關係……拿下台灣駐美代表職務。」金溥聰不滿馮光遠指他與前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向馮光遠求償新台幣200萬元及登報道歉,高等法院判馮光遠須賠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特殊性關係」平均每個字要20萬元。這起判賠100萬元的案例,也是「台灣罵人價目表」中最高價的榜首。

網友整理出的「台灣罵人價目表」如下:

轉載:台灣的 私法正義

蘋中信:台灣的「私法正義」(呂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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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當重大的社會事件發生時,如果有應該負責的人,社會上有某些人會習慣性將這個人與他的所屬團體歸為同類,並且要求這個團體為他負責或是道歉,甚至一竿子把這個團體的所有成員與這個人的惡劣行為連結在一起。
舉例來說,當鄭捷隨機殺人事件發生後,有部分人要求東海大學出來負責,也有些人要求父母出來面對。而當陳皓揚虐殺大橘子的時候,也有憤怒的群眾要求台灣大學必須道歉,並且開除陳姓學生的學籍。或者是,這一次海軍陸戰隊士兵虐殺小狗事件。所謂的保護動物人士先是要求國防部長道歉,還有部分人到士兵老家噴漆抗議,儼然士兵虐殺小白成為動搖國本的事件,而國防部就是這件事情的罪魁禍首。

株連九族早非主流

然而,這樣的連結是否適當?恐怕是相當值得商榷的推論。就《刑法》而言,都是個人(行為人)責任,古代的「一人犯法,株連九族」早就已經不是處罰的主流,畢竟行為的人並不是其他人,處罰怎會由其他人承擔?所以,當我們要求父母要為孩子行為負責,如果孩子未成年,依法會有民事的連帶賠償責任;但如果孩子已成年,我們並不會要求父母要負責孩子的行為,畢竟一個孩子的成長有諸多原因影響,但最後下決定,並且進一步行為的人還是自己,不會是其他人。至於刑事責任就更明確了,除非教唆或幫助,法院不可能會要求行為人以外的人負責,畢竟最後決定要下手的人,就是那個應該處以刑罰的人。
一個人之所以會犯罪,或有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縱然有再多的社會成因、家庭結構,我們要求這個人的所屬團體負責,到底憑什麼?
不論是鄭捷或陳皓揚,他們的品格或人格養成,並不是大學應該負「所有」責任的,遑論有多少大學有認真地進行品格教育,即使有,這些「孩子」都已經接近或已20歲,幾堂課又能改變誰?即便談到家庭環境,如果這個人已屆滿20歲,我們要求父母出來面對,又是憑什麼?如果談到工作場所,那就會更「有趣」。這個人剛好在某個單位或公司工作,然後因為他的個人行為,而不是工作上的表現,讓「社會震驚」,然後民眾就要公司的負責人出來道歉,甚至要逾越法律的要求,開除這個人,乃至於承認自己沒「管教」好。 

僅為滿足一己私欲

為什麼?難道除了公事外,公司或部隊就是還得該「管教」這個成年人的生活品格?而這個人的原生家庭,也該負責成年以後的所作所為?
進一步來看,可能就更難理解某些人「義憤填膺」,而去蛋洗或是攻擊犯罪者及其他親友時,他們的出發點何在?為什麼當重大社會事件發生後,部分人就會去圍警察局、打嫌犯、攻擊家屬?這些行為代表的意義,是自己很英勇、正義,還是只是為了宣洩情緒,然後剛好挑選的對象代表他所認定的邪惡,所以就這麼肆無忌憚、光明正大、堂而皇之的攻擊對方,不論這件事情是否應交由司法處理,或者不應該波及其他人。
或許,這就是台灣社會應思考的問題。如果這些人可如此宣稱自己是「正義」的一方,替天行道、斬妖除魔,那麼我們或許離真正正義還很遠,而且,這不叫私法正義,也不是司法體制失靈的結果,這些人與原本他們想討伐的對象,其實本質相距不遠,都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