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8日 星期六

轉載:恐怖!美國懸賞4500萬性侵幼童逃犯 混入北市安親班教英語

【獨家】恐怖!美國懸賞4500萬性侵幼童逃犯 混入北市安親班教英語

字級:

 
 
 
有讀者近日向《蘋果》爆料,指稱有台灣和美國雙重國籍的37歲男子Wesley Lu曾在美國犯下性侵未成年案,近年竟返台並曾在北市安親班任教。投訴人附上美國華盛頓州貝爾優市(Bellevue)警察局的性犯罪者通緝資訊。據通緝資訊,2004年2月盧男在美國因性侵兒童被判刑,受害人是一名14到16歲的網球學生,盧遭判處監督治療,並列為高風險再犯。據《西雅圖時報》2006年報導,盧男棄保潛逃出境回台,美方因此懸賞150萬元美金(折合台幣4500萬元)追緝此人。《蘋果》記者以電子郵件向美國華盛頓州貝爾優市警察局查詢該通緝公告的真實性,並通報有消息稱盧男正在北市教書,該局犯罪分析及性罪犯探員Frank Nunnelee回覆,證實確實有關於盧男的法院通緝(There is a court warrant for LU’s arrest),但他表示,因台美之間沒有引渡條款,所以現在針對此案什麼也沒辦法做(Taiwan has no extradition treaty with the US therefore there’s nothing anyone can do at this point)。《蘋果》透過網路向華盛頓州法院申請調閱盧男犯罪相關法庭紀錄文件,發現盧男是在2002年犯下兒童性侵案,2004年被判刑確定,2005年又遭舉發持有兒童猥褻物品,警方在他的電腦D槽內搜得大量性侵影片,其中包括一部男子性侵年約5到8歲女童的短片,影片中男子性器沾血等噁心畫面,盧男雖否認有下載影片,但因在華盛頓州只要持有兒童色情影片就已違法,盧因此又遭起訴。根據法官當時發布的禁令,直接寫明盧男「對兒童和社區是危險人物」(The defendant is a danger to children, a danger to community),法院禁止他以任何理由接近未成年人,也限制他使用網路。但在審判過程中,2006年5月盧無故不到庭,法官因此開出150萬美元懸賞金。投訴人指稱,盧男北市信義區某安親班任教,《蘋果》搜尋該安親班臉書專頁上有多張盧男以「全美語外師」的名義出現的照片,盧男在班內教導英文,也帶學生做廚藝,甚至還參加安親班在動物園舉辦的戶外活動,和學生互動密切,和許多學生開心合照。《蘋果》記者日前走訪該安親班,拿著盧男照片請學童指認,有學童認出該男確實是在安親班內任教的「Adam老師」,家長說Adam老師每周會有一次到該班上課,美式英語口語教得很好,深獲其他家長推薦。當記者告知他曾犯下性侵案,有家長驚呼:「不會吧?」在看到記者出示的通緝資料後,有家長甚至嚇得說不出話來。《蘋果》也在安親班門口遇到安親班主任,主任說,盧男表現一般,沒有學生或家長有投訴過盧有不當舉止,盧的缺點是時常臨時請假缺課,他10月起就沒有再來上課,他接獲教育局通報後試圖聯繫盧男,但盧電話未接、訊息未回。他說,盧屬於兼任教師,這類外師通常給時薪600到800元,盧有在其他安親班任教,但未問過還有在哪些地方教課。北市教育局表示,美語老師流動率太大,盧有雙重國籍,若在台灣沒有刑事紀錄,補習班聘用時很難查,確實可能混入任教。教育局說,已聯絡上該安親班負責人,將要求該班提報全體教職員工清冊,初步了解盧是鐘點教師,該補習班承諾馬上解聘。教育局指出,根據美國的通緝令,應該代表他的罪行已經確定,會通報教育部,納入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蘋果》至截稿前無法取得盧男回應。(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在美國遭通緝的性侵犯盧姓男子(圖左)返台後竟在安親班任教(圖右)。翻攝畫面
記者走訪盧男任教的安親班,學童指認該男確實於班內任教。方萬民攝

轉載 :律師上訴理由 應注意事項 兩重點:能否當菜? 如何做菜?

紀庭長開講
2017-10-28

律師上訴理由  應注意事項
兩重點:能否當菜?如何作菜?

指導/紀俊乾庭長
撰寫/黃越宏
(法治時報2017-10-28台北報導)大家都知道,打官司要「講求證據」,但問題是:什麼才是合法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合法的證據一定要經過「兩道手續」,才算合法有用。
這就像是要吃一道健康的料理,必須先經過「兩道手續」是一樣。
第一道手續是:能不能拿來當「菜」(無毒)?
第二道手續則是,如何作成「料理」(食譜)?
上述「作菜」比喻,用在刑事訴訟上,第一道手續指的是「有無證據能力?」,(即刑訴159條至159-2之規定情形);第二道手續指的是「證據能力之強弱?」(必經「詰問」)。
第一道手續,「有無證據能力」的判斷,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寫得很清楚。這道手續可分成三個等級。
第一等級的證據,就是在法庭上,直接向法官講的話,最有用,百分之百可以證據用!
第二等級的次等證據,則是向檢察官講的話,也算是頗為好用,除非,能證明檢察官「亂來」(刑事訴訟法159之一條第二項「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不然跟檢察官講的都可以被拿來當成證據。
最不好用的,也就是第三等級的證據,就是跟警察或是調查員講的,那就必須還要證明「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才能拿來當成證據((刑事訴訟法159之二條)。
所以,「有沒有證據能力」的供詞,是不能一概而論,是要看等級的,是在什麼場所?和什麼人?講什麼話?
同一個案子,經過在不同的機關,不同的辦案人員(檢警調)偵辦之後,又拿著不一樣的供詞,到法庭論告時,就會知道那是完全不一樣的法律效力!(因為等級不同)
但是單單「具有證據能力」還是不夠的,為了保障人權,被告以外之人的陳述,除了可以「當成證據」之外,還有一道很重要的手續必須踐行,那就是還要經過「詰問」!
不經過詰問,根本不知道那些證據是否為真,即真實可信,所以,「詰問」是法庭審理時,非常重要的基本手續。
看厲害的律師展現功力,就是全看律師如何在開庭前做好準備,如何在法庭上犀利的詰問證人,這也就是所謂的「作菜食譜」的好壞了。
有時,明明是道好菜,但就是料理的手藝太差,官司就打敗了。
有時候,律師開庭表現不佳,為了掩飾就在狀子上胡謅,東拉西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第67號判決就對此有所闡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
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
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
且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鑒於我國檢察官依法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需具結,其可信性極高,而以具結之陳述已具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用性保障情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特予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此種證據須於法院審判中經踐行含詰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乃屬於人證之「調查證據程序」規定,與本條項係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規定,應分別以觀。
許文宏或其辯護人在原審並未主張或釋明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永春、證人陳啟仁在偵查中已具結之證言,有何顯有不可信情況,且許文宏之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陳明僅爭執張宏吉於偵查中之陳述,未經交互詰問,無證據能力,對其餘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則原審認吳永春、陳啟仁在偵查中已具結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而採為判決之基礎,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即無不合。
至原判決就吳永春、陳啟仁在偵查中之證詞何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說明,以吳永春、陳啟仁於第一審經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程序,已予許文宏程序權利之保障,而認有證據能力等旨,雖欠妥當(按,應該是已屬多餘),惟既不影響判決之本旨,許文宏上訴意旨猶就此指摘,要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2017年10月27日 星期五

轉載:連路人甲都聞得出慶富案的弊案惡臭

加州會計師:連路人甲都聞得出慶富案的弊案惡臭

標下海軍6艘獵雷艦358億造艦計劃的慶富造船,因拖欠一銀為首的貸款銀行團3.1億到期無力繳付,一銀前夜宣布慶富違約,銀行團恐承受最多125億元呆帳,震撼全國。圖為慶富董事長陳慶男及次子陳偉志(小圖)。資料照片

字級:

 
 
 
張昭仁/加州會計師古今中外腐敗的政權往往可以從金融與軍購聞到它的惡臭,因為金融與軍購案動輒百億,這樣撈比較快,當年蔣介石被羅斯福總統指「他們一家都是賊」,也是在指金援物資與武器。獵雷艦案,從目前外露出來的資訊,2014年一家造船聲譽不佳的公司,可以標得好幾佰億的先進國防造艦案,一個資本額不大的公司可以標得比資本額大出幾倍的案子,沒有擔保品,可以貸得205億,這個案子,進度尚不足1/9,205貸款額撥款己經到達185億。這個案子有國防部、公股銀行董事長、有馬英九競選總部的高階人員、有前財政部的身影、有十數億的佣金,這個案子也與樂陞案、永豐案一樣,錢進中國。軍購、聲譽不佳公司、公股銀行、政客、政府財政高官、中國、腐敗的因子,一項不缺,全部到位,它是不是弊案?就如同台銀在政黨輪替前夕同意永豐銀行數千萬美金的貸款一橡,何須財金背景,路人甲乙都可看出他惡臭的本質。人民的感受如何呢?當人民用房子抵押貸款,繳了所有文件,被押成數,還不曉得能否貸到款,看到這個案子,心理只有「痛恨」兩字足以形容,這正是人民對這些案子的感受。小英政府承接了馬政府,馬政府時期的兆豐案、永豐案、樂陞案到現在爆出來的慶富案,少則數十億,多則數百億的敝案,涉入其中的有不少的財政、金融、銀行、經濟部會高官,這些案子告訴我們馬政府的金融記律嚴重敗壞,小英政府必須快斬亂麻,該抓的就抓、該入監牢的就入監牢、該賠償的就要他們賠償,讓這些貪官污吏付出慘痛代價,回應人民選票的托付,重建台灣金融紀律。身為小英政府的行政首長的賴院長更須清楚人民雪亮的眼睛都在看,把重建金融記律當成重中之重的施政順位。

轉載:行善義工幫阿嬤重建房子,阿嬤感動得落淚! 理事長:我們蓋的是希望.....

行善義工幫阿嬤重建房子,阿麽感動得落淚!理事長:「我們蓋的是希望…」

IN 生活 


我們蓋的房屋不只是空殼和硬體,是希望、重生、有愛的屋子。」台灣寶島行善義工團到屏東縣春日鄉七佳部落,幫一名阿嬷重建屋子;阿嬷見房屋一天內就快蓋好,包括完成骨架、水電配置及灌漿,突抱住理事長「大樹」林其茂大哭,讓人看了動容。林接受訪問表示,他當時也很感動,「能體會阿嬷內心澎湃的心情」。
▲阿嬷抱住台灣寶島行善義工團理事長林其茂,感動地掉淚。(圖/台灣寶島行善義工團理事長林其茂提供,下同)
林其茂受訪時說,阿嬷和孫女原本住的房子殘破不堪,屋頂塌陷,阿嬷只能睡在客廳的桌椅上,加上之前尼伯特颱風侵襲,屋子狀況非常差,對住在裡頭實在很危險。
林其茂指出,志工都有自己的工作,平日都要上班,因此他們都選在周六日出團,利用3天的時間重建房屋;但阿嬷的個案很急,所以就出動了35人,短短幾天內就能交屋。
她就像我自己的媽媽。」林其茂說,他被阿嬷抱住當下也非常感動,她應是很久沒看到這麼多素昧平生的人一起幫她,能體會她內心的澎湃感覺
「我們蓋的房屋不只是空殼和硬體,是希望、重生、有愛的屋子。」林其茂說,他們重建房子外,也會買一般堪用的家具,像床、寢具、書桌、衣櫃、廚具和衛浴設備等,「交屋後,阿嬤只要拿幾件衣服就可以住進去」;希望新屋能替阿嬤遮風避雨,並安享天年、含飴弄孫,「她住進新屋後會平安、幸福和開心。」
林其茂表示,他們長期跟弘道基金會和華山基金會合作,阿嬤是弘道基金會照顧的個案,因弘道沒人力可以修繕房子,因此通知他們,阿嬤住進新屋後由弘道繼續關懷。
林其茂說,寶島義工團較常出席的義工約100人,他們9月會到被尼伯特颱風肆虐的台東地區,做第一階段的基礎建設,而這些建設經費也得靠募款,希望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根據寶島義工團的網站介紹,該團因921大地震而成立,從1999年迄今已走過15個年頭,他們用愛灌溉台灣,巡迴全台蓋房屋,堅持幫助弱勢族群完成「人人有其屋」的夢想,已協助新建或修繕400多戶的房屋,讓弱勢朋友可以擁有一個遮風避雨的溫暖家園。
▼阿嬤見到眾人幫她蓋新家,感動地坐在床上掩面哭泣。
▼寶島義工團志工齊力幫阿嬤重建新家。

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轉載:鄭性澤殺警案 法院4大理由逆轉判無罪

鄭性澤殺警案 法院4大理由逆轉判無罪

字級:

 
 
 
(更新:新增動新聞)台中高分院今再審判決涉犯十三姨KTV殺警案的鄭性澤無罪,承審再審案的合議庭經過調查相關證據,開過16次庭後,最後以四大理由認定鄭性澤無罪。合議庭認定鄭性澤應是遭到刑求而做出自白,其自白是在非任意性下書寫,不能作為證據,且沒有證據證明鄭性澤有開槍,而依照現場證人證詞所言,不排除是同樣在槍戰中死亡的羅武雄開槍打死警員蘇憲丕。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黃仁松解釋,判決鄭性澤無罪的四大理由如下:第一:經勘驗鄭性澤在警訊自白書寫的過程影片,法官認為,警方在書寫前沒有訊問被告鄭性澤的基本個人資料、告知權利事項,也沒訊問涉案過程,完全違背警察辦案正常程序。又從鄭性澤就醫記錄及進入看守所個人照片相對照比較,臉上明顯有淤傷,認定鄭的警詢自白不是出於任意性,也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證據。合議庭並認定鄭性澤有遭到警察刑求,至於是誰刑求無法查證,因為當時鄭性澤被蒙眼毆打,所以也無法指證。至於刑求部分,是否發交檢方偵辦,目前仍討論中。第二:法院採信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中央警察大學及鑑定人李俊億、孟憲輝的意見,認定死亡警員蘇憲丕所中三槍是來自同一方向,而且是三槍是接續的,而非原審認定的「二階段開槍」。第三:原審認定羅武雄將2枝改造克拉克手槍交給鄭性澤,但無證據證明鄭性澤有開槍。雖然鄭性澤的手有被驗出有火藥殘跡反應,但因在場的其他蕭姓、汝姓男子的手也同樣驗出火藥殘跡反應,所以不能以此認定鄭性澤有開槍。第四是,依照現場高姓警員所說,有看到羅武雄朝警察開槍的槍管是黑色的,並參酌在場王姓、張姓警察說詞,扣案的4枝手槍的外觀顏色,及子彈有無上膛的等情形,認定羅武雄應有朝被害人開槍,而且是使用制式克拉克手槍開槍。法官再參酌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中央警察大學及鑑定人李俊億、孟憲輝的意見羅武雄在槍戰時所坐位置及槍戰後在現場發現的制式子彈彈殼掉落位置,不排除是羅武雄開槍打死警察。(鄧玉瑩/台中採訪整理)【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出版時間:13:16
更新時間:17:44
再審獲判無罪後,鄭性澤(左)與辯護律師邱顯智(右)相視而笑。鄧玉瑩攝

轉載:男警蓄長髮考績吃丙怒提告 法官判敗訴

男警蓄長髮考績吃丙怒提告 法官判敗訴

字級:

 
 
 
(更新:葉繼元回應、判決理由、照片)保二總隊男警員葉繼元因為性別認同而堅持蓄長髮,從2013年起,3年內被依違反服儀規定記了58支申誡,功過相抵後為17支,但2015年11月又因「用餐遲到10分鐘」再記一支申誡,合計18支相當於兩大過,保二總隊隔月召開考績會將他免職,後因葉男與人權團體多次抗議,警政署去年9月撤銷免職令。但葉男仍不服2015年的考績被打「丙等」,提告要求撤銷「考丙」並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他敗訴。可上訴。葉繼元聽判後神情失落說:「我在這一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這麼多年,從2008年持續至今,發現與長官的對話沒什麼效果,就如同法院說的,行政機關被賦予很高的管理權,不太會理會員工異議,期間各種貼標籤,或是受到長官、同事之間的分化、打壓,也遭遇到免職困境,一連串一言難盡的行為,我會上訴。」判決指出,警政署要求警察服裝儀容,是維護團隊紀律與專業形象,以及民眾觀感,並非性別歧視也沒違反平等原則。葉繼元(30歲)是全國第一個因為蓄長髮而考績被打丙等的警察,他曾表示因為蓄髮經常被長官「關注」,要他接受輔導或尋求專業諮詢,導致同事不敢接近他,工作長期處於無形壓力中,希望保二能正視「不一樣的性別認同」。先前開庭時,保二的委任律師向法官強調,葉男2015年被記18支申誡後,保二為讓他保住工作,撤回一支蓄髮申誡,但不表示蓄髮可以不用受罰。葉男的律師則請求法官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考績,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判決撤銷葉的考丙處分。(丁牧群/台北報導)【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出版時間:10:15
更新時間:10:50
 
葉繼元今上午到法院外舉布條抗議。丁牧群攝
葉繼元今上午到法院外舉布條抗議。丁牧群攝
葉繼元(左,葉繼元提供)因蓄髮(右,資料照片),考績被打丙等。

轉載:19國人被爆任中共黨公職 陸委會:已取消盧麗安夫妻戶籍

19國人被爆任中共黨公職 陸委會:已取消盧麗安夫妻戶籍

盧麗安。翻攝中國青年網

字級: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蔡易餘爆料稱國安單位掌握台灣人士擔任中共官職、黨職、軍職19人,照規定應該被台灣除籍,但陸委會至今只有處理兩名。綠委羅致政在立院國防委員會問這19名擁有中共黨政軍職務的台灣人,有哪些人被取消戶籍?陸委會副主委林正義表示,有些被取消戶籍,但個人資訊沒有對外公布。包括(台籍中國大陸十九大代表)盧麗安與她先生已經被取消戶籍,她先生在復旦大學任教。林正義指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要在中國大陸長期居住,有大陸戶籍或居住紀錄,長期沒有回到台灣,都是列管對象;羅追問目前到底有多少人被取消戶籍?林沒有正面回答,僅說有合理證據,就會依據條例取消。(陳培煌/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