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1日 星期四

轉載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呂秋遠列10點權益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呂秋遠列10點權益
新頭殼newtalk |  綜合報導
律師呂秋遠。   圖:新頭殼資料照片
律師呂秋遠。   圖:新頭殼資料照片
為因應去年公投結果,行政院預計在今天(21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同婚專法」草案,名稱採用「中性」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避免挺同、反同的爭議。今天院會通過後,「球」將回到立法院手上,進行立院審議程序。
對此,律師呂秋遠在臉書解釋這部「施行法」施行後,同志「配偶」的10點權益,並寫道:「同志婚姻終於塵埃落定,歡迎進入愛情的墳墓裡,各位同志,2019年5月24日後,在你們的婚禮上見。」
呂秋遠臉書全文:
我想,這個結局只能是現在的最好,縱然我從頭至尾都支持同志婚姻入民法,但是既然行政院做此決定,也只能仿效李前總統在訪問新加坡時,無奈回應的這句話:「不滿意但可以接受。」而且,支持同志陣營確實要感謝大法官與蔡英文總統的努力,否則同志婚姻肯定遙遙無期。
先來回答一個問題。為什麼去年公投結果對反同陣營來說是成功的,結果竟然同志還可以結婚?那是因為大法官會議748號解釋本來就已經要求必須讓同志享有與異性婚姻一樣的權利,去年反同陣營贏的是「這樣的權利要規範在專法而非民法」。因此,行政院確實已經根據公投結果回應,以制訂專法的方式來處理同志婚姻的結果。但是,在大法官會議748號解釋通過以後,即便沒有專法,同志本來就可以在今年5月24日以後依照民法結婚,而這樣的草案就是在人權、憲法與公投結果折衷之下提出來的結果,讓所有爭議回歸釋憲結果。
關於同志婚姻,行政院提出來的草案名稱,叫做「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大部分人應該看不懂這種法案的名稱,但是簡單來說,就是反對同志結婚者,一直要求專法名稱是「伴侶法」,不給結婚。但支持同志婚姻者,卻堅定要求專法名稱是「婚姻法」,要給結婚。所以行政院只能折衷,以釋字748號作為法案名稱,完全按照憲法解釋的「客觀」結果為準。那麼,釋字748號到底是什麼呢?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所以,這項草案當然是比照異性婚姻法的草案。是婚姻,不是伴侶。只是因為反同陣營就是不認同同志可以結婚,所以在草案上行政院不表明態度,而是「如果你要知道到底是婚姻還是伴侶,自己去看釋字748號」的意思。如果反同陣營還要說草案所指的意思是伴侶,除非異性婚姻也就是伴侶,否則沒道理認為同志婚姻是伴侶。
這項草案非常簡單,大致上就是將異性婚姻擁有的權益完全給予同志。原則上只有一點不同,就是同志婚姻不得收養與自己無血緣關係的子女。這一點雖然還是有違憲的疑慮,畢竟異性婚姻可以收養無血緣的子女,但往後肯定會有不同的補充見解或是修法出現,甚至實務上也有許多婉轉達到目的的方法。重點是,異性與同性婚姻在實際上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權益是一樣的,這一點就已經讓等待已久的同志可以暫時活下來了。所以,5月24日以後:
1.同志可以結婚,不是伴侶,是配偶、是配偶、是配偶。(法條上是使用雙方當事人的字眼)
2.外國人可以與台灣同志結婚,而且享有與異國異性通婚同樣的權利。
3.不用拿伴侶證,身份證上有對方的名字了。
4.除部分收養規定外,完全準用民法,離婚時可以分對方的財產、可以請求酌定收養對方孩子的親權。
5.可以享有在醫療法規上完整的配偶權利。
6.往後在撫卹、保險上,都與現行異性婚姻完全相同。
7.繼承的權利等於現行異性戀配偶的權利。
8.結婚以後不要外遇,否則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或通姦罪。
9.以後兩個人要互相扶養,這是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
10.最後,請羨慕,台灣是亞洲第一個同志可以合法結婚的國家。
不顧北京反對,同志婚姻終於塵埃落定,歡迎進入愛情的墳墓裡,各位同志,2019年5月24日後,在你們的婚禮上見。
一定要幸福喔!
呂秋遠在臉書解釋這部「施行法」施行後,同志「配偶」的10點權益。   圖:翻攝呂秋遠臉書
呂秋遠在臉書解釋這部「施行法」施行後,同志「配偶」的10點權益。   圖:翻攝呂秋遠臉書

2019年2月19日 星期二

轉載: 日本研究 :2050年人類將活到150歲 想死得靠自殺 ?

日本研究:2050年人類將活到150歲 想死得靠「自殺」?

屆時,4代或是5代同堂將會很常見,人類將進入「不老不死」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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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長者示意圖(圖片來源:Unsplash)
年長者示意圖(圖片來源:Unsplash)
(台灣英文新聞/ 國際組 綜合報導)古今中外,人類不斷想方設法,試著找出長生不老的方法,然而就在最近,有日媒綜合這些研究指出,到2050年的時候,人類的壽命將達150歲,屆時若想結束生命,恐怕得藉由「自殺」來達成。
《日經中文網》報導在有記錄的300年裡,人類的平均壽命從不滿40歲延長至80歲以上,如果抑制衰老、更換臟器以及大腦與機械相融合的研究得以有大幅進展,2050年時人類壽命將達到150歲。屆時,4代或是5代同堂將會很常見,人類將進入「不老不死」的狀態。
據報導,華盛頓大學教授今井真一郎的研究團隊成功發現具有抑制老化功能的長壽基因,該基因産生的酶成為抑制衰老的關鍵,雖然這種酶每個人體內都有,但被認為會隨著年齡增長而漸漸失去作用並老化。
該研究團隊注意到使這些酶保持活力的生物物質「NMN」(煙酰胺單核苷酸),而毛豆中含有少量的這一物質,並已在老鼠身上證實效果。
美國史丹佛大學教授中內啟光,在豬的受精卵中混入可以培育出一切人體細胞的iPS細胞,藉此培養出人的胰臟,未來活體移植將不再是夢。
日本國際電氣通信基礎技術研究所,開發出了可以用腦電波操控的機械臂,研究人員西尾修一表示,人的大腦擁有讓三隻手同時活動的能力,並期待取得進展。
今井教授樂觀的表示,在不久的將來,直到離世前都一直保持健康的長者應該會不斷增加。

2019年2月18日 星期一

轉載: 法院百億拍賣 如何搞鬼 ? 綁樁拍賣官 價廉且效果佳

2019-02-18 法治時報

法院百億拍賣 如何搞鬼?
綁樁拍賣官 價廉且效果佳 


160億的土地,北院採「緊迫逼車」之「連拍手法」
(法治時報2019-02-18台北報導)最近台北、高雄兩個大城市的「地方法院」,先後都傳出底價有近百億元,或破百億元(160億)的「不動產」拍賣,竟有「內神通外鬼」的「緊迫跟拍」手法出現。
 也就是「一拍」不成,馬上訂期「二拍」,利用「快速訂期」連續拍賣的罕見手法,將百億不動產的「前後兩次」拍賣時間,以相隔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加以公告敲定,民間法拍業者普遍認為,這種現象,應是法院有「內鬼」在接應,才會使用這麼明顯的「類似逼車」訂期的手法,想要賤售拍賣物。
據專門從事法拍屋的業者表示,這種「現象」內行人一看就知道,是在法院內部已經有「綁樁」,才有可能用這種獨斷且容易惹爭議的手法在進行。
且據他們這一行業的資深業者了解,一旦「綁樁」完成,法院上面的監督長官是很難加以破解的!
因為,絕大多數的院長,對「法拍」是很無知的,是很容易被矇騙的。
據了解內情的民間法拍界人士分析,法院長期的拍賣業務,都是交由事務官管理,事務官的良莠不齊,一旦有業者針對少數事務官下功夫,「綁樁」完成之後,外人「很難破解」的原因至少有下列四點:
第一,所有操作細節,事務官一手掌握:法院執行處的作業,自從設立「事務官」一職以來,整個拍賣作業幾乎都是由「事務官」在決定與操作。
而拍賣作業,從遞出強制執行「聲請狀」開始,整個流程要經過「查封」、「鑑價」、「詢問底價」、再到「公告」、「拍定」、「行使優先承買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訂定分配期日」、「點交」等,整個流程,表面上看來,都是法院的「制式」動作。
但是,實務上每個流程、每個動作都「藏著」很多的作業「細節」之學問。
舉例而言,單是「時間」的排定,就是一大學問,和法院「有關係」的人往往可以透過交情,來決定「案子」的進行要快要慢;更可怕的是,專業人士懂得在公告「公文」上,如何動手腳。
以台北地院2/22要拍賣的160億土地,至少就有兩個地方,明顯是有人在幫忙「動手腳」;一個是「日期」的排定,一個是「公告」的文字動手腳。
日期上「動手腳」是利用法拍流標,降價「兩成」再拍,底價一百六十億的土地,一次降價就是三十二億,事務官在排定日期時,為了「快速」賤售,前後兩次拍賣時差,相隔竟然不到一個月的時間。一百六十億的土地,前次公告拍賣訂1/25,流標之後,「火速」再定2/22,相隔只有28天,若再扣掉中間的春節九天年假,只有19天。
這種日期排定法,若說沒有「專業綁樁」,外人實在很難相信。
問題只是,專業綁樁,到底綁到什麼「層級」罷了?承辦人員?庭長?院長?秘書長?
這種百億財產的拍賣日期排定,用這種「逼車式」緊貼著排定,除非早已「預謀」,銀彈準備好,一般正式想要競標的人,根本沒時間準備,債務人就曾抗議這種排定方式,根本就是故意阻撓外國人參與投標,因為外資想要進場投標,單是聲請經濟部的許可通關,都不只要19天。
然而,這種不服,根本沒用,拍賣法院靠著「制式」公文抄一抄,就可以駁掉。
至於,公告的公文「動手腳」則更為明顯,想要投標的人,看到的公告是寫有「不塗銷」註記,但是,發給關係人的公文,則是載明「會註銷」註記。
這種「AB版本的公告與公文」,內行人一看就知道,是有人在法院內部操作「搞鬼」動手腳,不然不會有這種「AB版本的公告與公文」出現。
第二,長官不懂也不在乎:常年以來,「法官」是很不屑被派到執行處去幹活的,在官場生態上,優秀的法官是要寫出精彩判決,執行處根本沒判決可寫,所以,好法官是不會派到執行處的。
以前,多數多是「出事」的法官,才會被派去執行處坐鎮。能夠順利升官成為庭長、院長的法官,特別是「院長」者,自是官場升官的佼佼者。
因此,他們幾乎從來沒去過執行處當過法官,既沒去過,對執行處的種種「作弊」手法,這些優秀官員們既不懂,也不屑懂!
在司法官場的當官要訣裡,主管單位的是是非非,只要不在我任期內爆發,給我惹麻煩就好。
至於底下有多少弊端,只要不爆發,就不是弊端。因此,他們不知道也不在乎這些「搞鬼動作」的潛在利益到底有多大?
像高雄地院院長陳中和,該院事務官搞鬼「未來公文」,政風處官員一看就懂「眉角」所在(為了讓第二天的拍賣順利進行),只有陳中和院長,不僅看不懂,還傻傻地發澄清新聞,幫忙搞鬼的事務官背書。
有這種「不懂又好騙」的老實院長,底下工作人員怎麼可能不想搞鬼,不讓外人來綁樁?
第三,動手腳的關鍵,只有內行人知道:早年,法院要去「查封」不動產時,「交通工具」是由債權人負責提供,林洋港當司法院長時,驚覺這種陋規的可怕,驚呼怎可以是法院官員搭著債權人的車子,到債務人家裡查封?這種畫面成何體統?
林洋港努力爭取預算,司法院大量採購車子,給查封官員搭乘。沒有林洋港當院長,這種現象不知要持續到什麼時候?
法院的拍賣陋規,高官不出面,陋規是無解的。
法院拍賣作業的種種「潛規則」,只有法院內部的官員最了解,也只有真正「實際作業」的官員最清楚。
一套查封拍賣的全部流程,至少要經過十幾道制式程序,每一道程序都有它的「關鍵字」,有的是「文件不齊」,有的是「手續不對」,有的是「價格不好」,有的是「沒拍賣價值」等等,這些都是「魔鬼藏在細節」的關鍵處,遇到好的事務官,正派解釋說明,甚至協助解套;遇到「綁樁」的官員,也是和氣應對,但就是處處陷阱,讓人傷心。
負責拍賣的官員,掌握「拍賣」生殺大權,查封的債權人等著拍賣拿回欠款,事務官動作「快或慢」,決定何時拿到錢;拍賣公告多幾個字:「不點交」、「不塗銷」,就會讓內行人裹足不前,不敢投標,但是,AB版本的公告與公文則又是另一番內情。
第四,綁樁拍賣官,成本低效果好:法官必須接受陽光法案,財產要申報,拍賣官的職等如不夠高,根本不必申報。據專門從事法拍的業者透露,真的要「綁樁」,綁事務官會比較順手。
原因是:1人事固定:拍賣官的調動或職務調整不多,「綁樁」的業者,最怕的是,花了老半天的心血,好不容易才「綁樁」成功,結果樁腳卻被調走了。
2.胃口不大:法院的官階層級分明,待遇也依層級作出分別,執行處的官員待遇,雖然不錯,但不像法官那麼高,且社會地位也不如法官,因此,在開價或是交往時,一般的胃口不會太大,且每個案子的行情也不一樣,就業者而言,是很划算的。
3.招數很管用:執行處沒有「心證」空間,只有制式流程的「漏洞」,與行政失誤的「操弄空間」,這些作業細節,以及如何安排,不懂的外行人永遠都不會(包括法官在內),但,一懂了就會操作,沒什麼大學問。重點是,一懂了就可用來下次援例使用,更重要的是,還能援例處理「別股」的官員
蔡英文執政之後,司法改革愈改愈爛,法院執行處的「拍賣」,更是因此弊端叢生,可怕的是,許宗力完全無感。

2019年2月15日 星期五

轉載: 北一女開木工課都秒殺 學生:動手從課業壓力解脫超療癒

北一女開木工課都秒殺 學生:動手從課業壓力解脫超療癒

文 / 聯合新聞網      2019-02-14

北一女開木工課都秒殺 學生:動手從課業壓力解脫超療癒
北一女開設初級木工課,並建置木工教室,學生上課很療癒。北一女提供


很多民眾喜歡木工手做家具,市售木製家具也往往不便宜。看準市場需求,加上教育部鼓勵推動maker創客教育,越來越多高中職開設木工課程或專班,連北一女都開課。
小綠綠學木工,從課業與升學壓力暫時解脫,修課的學生都說超療癒,北一女校長楊世瑞表示,木工課大受歡迎,開放選課就秒殺。
高職特招甄選入學簡章最近公告,北市惇敘工商建築科開設木工達人專班,台南陽明工商家具木工科也開設師徒制木作職人班,培訓專業的木工職人。
惇敘工商校長羅際禎表示,該校剛好有老師有木工專長,開設木工達人專班,除教學生專業科目,老師也帶領學生校內外服務貢獻專長, 例如修繕校內的木製登科亭,並和伊甸基金會合作,帶領學生到新竹五峰、宜蘭等偏鄉幫獨居老人修房屋等。
圖/北市惇敘工商木工班學生貢獻專長,幫忙修繕校內的木製登科亭。惇敘工商提供
圖/北市惇敘工商木工班學生貢獻專長服務社會,到新竹五峰鄉幫獨居老人修繕房屋。惇敘工商提供
羅際禎說,校方希望學生不只要會做木工,還能懂得水電及設計等周邊知識,拓廣出路,未來盼能和系統家具業者產學合作。
北一女校長楊世瑞說,因應12年國教新課綱8月上路,北一女這兩年開很多特色課程,包括一些手做的課程。由於校內生活科技領域老師剛好有木工專長,因此開設初級木工課,校方也建置木工教室,裁切木板、刨木等基礎工具都備齊。因名額有限,都要填志願分發,選木工課學生幾乎都是第一志願選上,開放選課後秒殺。
楊世瑞說,她參加木工課的期末成果發表會,學生告訴她說,修這門課超療癒,因為難得可以動手不動腦,從學科及考試壓力解脫,光學鋸木、磨光木板,讓她們開心得不得了。授課老師原本不想開課, 因擔心學生鋸木、鑽孔時會一不小心會受傷,沒想到最後卻欲罷不能。
且北一女的木工課很環保,學生善用學校淘汰的課桌椅當材料,不用花錢買木板。
圖/北一女木工課很受歡迎,學生上課很療癒,開放選課後秒殺。北一女提供
至於鄰近政大的台北市私立大誠高中,受少子化衝擊,前年招生慘兮兮,5個科只招到13人,其中兩科還掛零,全校只剩115人,面臨危急存亡之秋。校長張德宏救亡圖存,去年招生破百人,開木工課的室內空間設計科也由招生掛零,增為20人。
張德宏說,該校室內空間設計科將木工列高一必修的優質化課程, 校內有台中以北唯一拿到乙級證照的合格木工技術教師,雲林科大設計科系畢業後,曾在業界工作4年,兩年多前到該校任教,校方培訓他成為合格教師,其他科的學生也可選修木工課。
本文轉載自2019.2.10「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2019年2月14日 星期四

轉載: 台大教授兼獨董全都露 ! 輕放管校長 李鴻源

台大教授兼獨董全都露!輕放管校長、李鴻源


有台大教授透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比對出約60間企業獨董的兼職教授名單,不僅有遭監察院點名的校長管中閔,還有李鴻源等知名教授在列。(資料照)
有台大教授透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比對出約60間企業獨董的兼職教授名單,不僅有遭監察院點名的校長管中閔,還有李鴻源等知名教授在列。(資料照)
2019-02-14 06:24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因未取得書面同意,即赴台灣大哥大出任獨董等兼職,引發各界質疑大學教授違法兼職聲浪。教育部日前清查公布202件無書面核准就違規上任的教授名單,其中台大教授超過50人,教育部隱匿違規者姓名,但有台大教授透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比對出約60間企業獨董的兼職教授名單,不僅有遭監察院點名的管校長,還有李鴻源等知名教授在列。
  • 台大教授兼任知名企業獨董
    台大教授兼任知名企業獨董

68案 僅2人被懲處

根據教育部資料,68案中僅台大張姓教授遭懲處不得再擔任該公司獨董,另名陳姓教授也涉違規任兩公司獨董,被懲處不同意其未來3年借調申請。

教授籲:管校長帶頭清查違規

台大機械系教授陳炳煇指出,管校長不僅兼任獨董違規,監院更查出管兼職台灣大薪酬、審計委員未申請就違規上任,還在各大學兼課及媒體兼職等,16年來兼職所得高達1800萬,籲管校長須面對質疑,帶頭清查及處理台大所有違規。若管無法處理,應由教育部或委託外面獨立機構單位,追究管的責任。
有台大教授根據教育部公佈的姓氏、企業等資訊,比對證交所上市公司公開獨董名單等資訊,傳出一份約60間企業獨董兼職的教授名單,前三名是國企14人、會計12人、財金8人等,憂學商掛鉤問題。
名單中,台大土木系教授李鴻源(前內政部長)名列台灣土地開發公司獨董。李鴻源昨受訪指出,申請兼職獲校方同意後,通常不會特別追蹤公文進度,此事因管案而被放大,嚴格上在程序或有瑕疵,未來校方處理時應縮短審查公文流程,才能搭配實務需求。
台大教授吳瑞北指出,核准公文未送達教授就上任兼職,現階段並不合法,校方若輕放,恐難符合民眾期待,自己也因此遭親友痛罵台大教授「貪錢」、「蛇鼠一窩」,十分無奈。台大文學院某教授也痛批兼職偷跑事件,自詡台灣高教龍頭的台大欠缺誠信,賠上其他學院的教授一同蒙羞。
台大學生會長吳奕柔也說,教授兼職做法確實不符現行法規,雖有教授認為法規跟不上實務,但校方不應為了「方便」而放行且輕放違規者,應改變制度並要求教授守法。
台大校方目前對此不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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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0日 星期日

轉載: 資方不讓 ? 機師不飛 ! 華航罷工事件的8個 Q&A

【極憲解析】資方不讓?機師不飛!-華航罷工事件的8個Q&A

文/蔡晴羽律師(圓矩法律事務所)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下稱「機師工會」)在春節期間2月7日聲明隨時準備罷工,隨後宣布於2月8日清晨六點正式展開罷工;而中華航空(下稱「華航」)則隨即強硬表示華航現制合法,將維持九成運能不受罷工影響。到底「罷工」怎麼回事?現制合法要罷工站得住腳嗎?機師工會一邊要協商,一邊罷工合理嗎?罷工不用預告嗎?8個QA討論「機師罷工」相關議題。

Q1:什麼是「罷工」?「罷工」目的是什麼?

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定義,所謂「罷工」是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機師工會發動罷工,即透過要求所屬機師會員,繳交檢定證給工會,機師也不會按照班表上機駕駛以暫停履行勞務。
而「罷工」目的是為了向雇主施壓爭取勞動條件,除了向雇主進行團體協商外,也可以採取「爭議行為」來阻礙雇主的事業正常運作,給雇主壓力,並促成雇主同意讓步而達成協商共識。罷工是勞工所擁有力道最強的一種爭議行為手段。

Q2:罷工受「法律」保障嗎?

「罷工權」不只受法律(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之保障,它還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我國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認為,為了改善勞動條件,增加勞工社會經濟地位,組織工會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的勞工基本權利,且應使勞工有集體交涉以及爭議(包含「罷工」)的權利。
簡單來說,大法官認為我國憲法應該有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以組織工會,以工會地位進行團體協商交涉及進行爭議行為,包括「罷工」之權利,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和雇主的財產權或是營業自由一樣,都是受憲法保障,沒有誰一定比誰優越的問題。

Q3:華航說「現制都完全合法」,那還可以「罷工」嗎?

其實,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規定,原則上就是「調整事項」才可以罷工。所謂調整事項,指的是關於「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舉例而言:希望縮短工時或改善人力分配及班表)的協商,在符合法定程序下,就可以發起合法罷工。
因此,本來就不是「違法的事項」才可以罷工。
恰恰相反的,如果是雇主違法,勞資雙方當事人如果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可以單純依照現有法規契約去討論的,常見的個別勞資糾紛,例如欠薪、違法解僱等等,則涉及的可能是「權利事項」的爭議,法律反而規定是「原則上不能罷工」,而必須循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法院訴訟等途徑來救濟。
所以,華航堅稱「現制合法」,姑且不論是否事實,但這樣的說法完全是混淆視聽的說法,也不符合「團體協商」和「罷工」的本質。

Q4:這次和先前空服員罷工有什麼不同?是不是同一個工會發動的?

先前華航空服員罷工,是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都是空服員)發起,而這次則是由「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會員都是機師)發起。
雖然都是「職業工會」,但還是兩個完全「不同」也「互不相隸屬」的工會組織。
職業工會是什麼呢?
我國目前工會,可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三者都要「三十人」以上才能合法發起組織,主要差別在於可「組織勞工加入會員」的範圍。
企業工會,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常見的公司內部組織的工會就是這種類型。
而職業工會,指的是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機師工會和空服員工會都是例子。至於產業工會則可以和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這些工會都是依法設立,並沒有誰比較合法的問題!我們的勞資爭議處理法針對「罷工」程序的發動,也「沒有區分」上述三種不同的工會有不同的程序,更沒有法律限制「職業工會」為會員發動罷工之權利。
那,為什麼要由「職業工會」發起罷工呢?
大家可以想像,如果由企業工會直接對抗雇主,則公司對於組織的勞工,往往有像「解僱」等直接的支配權力,現實上是比較困難的。
再加上,因為工會法限制發起門檻要三十人以上的關係,很多少於三十人的中小企業勞工其實是無法直接在企業內組織工會的。因此可以跨公司組織的職業、產業工會,可以有一定外部性的優勢,也更容易集結團結的力量。
而更重要的是,不同工會彼此串聯、支持、相挺,也是團結力量的展現。

Q5:機師工會一邊說要協商,一邊罷工合理嗎? 

大家可以想像一個畫面,如果你因為超時工作直接跑去找老闆談希望增加人力,老闆會不會願意跟你談?除非是遇到「佛性」老闆,否則幾乎是不可能吧?通常就是老闆說了算。
同樣的,協商也不是「佛性協商」就好。
協商與罷工是一體兩面。正是因為「勞資不對等」的本質,法律制度設計上為了「最大化協商成功」的可能性,才賦予勞工以「罷工」作為武器。
參考其他國家的案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1960年NLRB V. Insurance Agents’ International Union案中,就肯認工會在協商中同時發動罷工或是其他爭議行為對雇主施壓,並不構成拒絕協商,也沒有違反「誠信協商」原則。
而現實是,允許工會以罷工等方式施加經濟壓力予雇主,才是使促成平等協商,進而協商成功的真正動力。
如果沒有罷工作為武器,勞工不論是有任何訴求,都會想是狗吠火車,與資方的任何協商也終將失去意義。

Q6:機師工會怎麼好像說罷工就罷工,會不會太突然了?

這完全是誤解。機師工會罷工一點都不突然。我國法律上對於工會罷工目前的設計是「限制多於保護」。
機師工會事實上已經是「過五關、斬六將」,爬過「天堂路」後,在萬不得已下,才宣布罷工。
首先,勞工必須是屬於「非」禁止或限制罷工之行業別,才能罷工!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規定,教師或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都不可以罷工!
如果屬於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還必須要經過「勞資協商」同意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才可以罷工,在雇主通常不會傾向同意的情況,這些行業幾乎等同不能罷工。
第二,針對調整事項罷工,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調解不成立」。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規定,如果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也就是說,即使你要爭取勞動條件,還必須先依法經過調解,確定調解不成立以後才可能為後續爭議行為(包括採取罷工)手段。
第三,工會發動必須通過「全體過半數」之會員直接投票門檻。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也就是說必須經過工會會員全體以「直接」的「無記名」投票,且必須經過「全體」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宣告罷工。
 在以上層層關卡下,能夠成功地通過罷工前程序者,通常也代表雇主方的作為真的令人「忍無可忍,毋須再忍」,才能夠使勞工積極地團結起來!
而機師工會早在去年2018年6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失敗後,同年8月完成罷工投票,以1,187名機師會員贊成罷工(支持率97.9%)通過取得合法罷工權。
接著又經歷漫長且數次的協商。這段期間,華航不僅不願意秉於誠信的好好跟工會協商,反而是向法院聲請主張工會「罷工權不存在」的假處分,並且經法院駁回(法院的裁定,其實也一定程度肯定機師工會的合法罷工權)。
這次罷工的最終導火線之一,即是工會認為,華航針對工會「改善疲勞航班」訴求,直接以「將大幅提高公司人事成本,嚴重影響公司競爭力」之理由拒絕。在華航罔顧飛行安全的消極態度下,工會最終才不得已發動罷工。
對於華航而言,工會即將進行罷工,早已是預料中的事。
然而,華航不僅不願積極和工會協商改善飛航安全,反而不斷的挑釁工會、打壓工會合法行使權利,對於勞資關係和諧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都不具有正面的意義。

Q7:為什麼「機師工會」不早說要罷工?難道不用「預告罷工」嗎?

「罷工」目的本來就是最後手段,以企求施加雇主經濟壓力,妨礙雇主營運的方式,來解決爭議。如果企求完全不影響雇主的預告,那就直接失去罷工意義。
而我國法律本來就沒有要求工會需要「預告罷工」。加上如Q6所述,而我國法律其實已經設有如調解前置、罷工投票等制度,形同有預告罷工之效果。
如果真的有影響公眾生活或利益情節重大之情況,甚至還有主管機關直接提交強制仲裁作為最終備案。
況且機師工會早在一年前已經取得合法罷工權,罷工其實已經是箭在弦上。對工會而言,唯一需要考量的是如何讓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罷工權)可以最有效率的行使。
依據現行法律制度精神,此時阻止罷工的發生的責任,其實已經轉換到華航身上。
然而,華航明知機師工會已經可以合法罷工前提,仍執意讓談判僵局最終演變罷工的結果。
除此之外,機師工會在春節期間,也秉於誠信,數度發聲明稿表明進行「罷工準備」、「罷工演練」以達到「預告」的效果。也正因如此,華航理論上絕對有時間和餘力調度。
華航一方面強硬態度不積極協商甚至拒絕回應協商、另方面又推稱機師工會沒有預告,更凸顯華航其實就是兩面手法,直接拿旅客權益當籌碼,企圖以「敬業精神」無限上綱逼迫機師配合而已。

Q8:罷工害我不能出國妨礙我的春節假期,我為什麼要支持?

大家可能覺得台灣現在各行各業都很苦了,好不容易有個春節連假,為什麼要這時候來打擾大家的假期?
但現實是,各行各業很苦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工時太長導致「過勞鬼島」;一個是勞動待遇停滯導致「貧富差距太大、社會不公」。
這背後問題就是:大家其實無法真的說「不爽不要幹」。
在一個良性的工作環境下,資方和勞方應該是要互利共生,共同的為公司的未來努力。
如果社會或是雇主期待每個勞工對於公司的制度不滿意,都是隱忍到忍無可忍的時候「不爽不要做」,那問題就會永遠存在,公司也會永遠停滯不前。公司也就無法找到真心為公司付出的員工。
在一個良性的工作環境下,我們對於工作的期待,絕對不該是「臥薪嘗膽」,累積能量好跳槽。而是希望在辛勞為公司付出後,讓自己追求的不再只是一趟旅行的小確幸,而是未來每一天都能享有公平、有生活品質的勞動條件。
而罷工本質就是希望建立這種「良性的工作環境」改善勞資「不對等」。
讓勞工可以有個合法的管道,讓雇主可以聽到並正視勞工的訴求,改善工作環境。而現行嚴格的罷工門檻,若罷工權被成功發動,這家公司的勞動條件「絕對是大有問題」,才有辦法讓多數的勞工「忍無可忍。」
如同這次罷工,機師工會爭取的首要訴求之一,「改善疲勞航班」,目的不僅是為了機師自己的健康,也更為了重要的飛航安全。
罷工制度的存在,讓機師工會的發聲,有機會大聲地告知社會,目前華航存在嚴重的「疲勞駕駛」問題。若不解決,任何一趟的飛行,每一位乘客,都是在賭上自己的性命。這個問題,華航不該逃避,也不能含糊已對,拿公共安全開玩笑。
從前幾年的空服員罷工事件,到這次的機師罷工事件。我們必須理解,真正可以決定讓罷工停止的不是勞工,也不是工會,而是「資方的態度」。
如果要徹底避免罷工造成旅客和社會公眾的不便,關鍵和社會責任,都是在華航身上。華航不一定要全盤接受工會的訴求,但應該要秉持誠信態度,積極的提出方案,正視工會的訴求並提出對案。
而非「不解決問題(飛安問題)」,反倒是機關算盡積極的「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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