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

轉載 : 誰會去找徵信社 ?

【哲學諮商室】誰會去找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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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徵信社的客戶是誰?」
最近一個針對學員都是中高齡uncle、auntie的哲學工作坊,我們討論到這個有趣的問題。
我看到大部分的答案,都是屬於客戶的「身份」,會找徵信社的,無非是老婆丶老公丶老闆丶老闆娘、公婆、爸媽、兒女、小三、死對頭、律師、職場員工、好事的親戚朋友,感覺社會黑暗,步步驚魂,彷彿誰都不能信任。
另一類的答案,顯示的是「關係」,這個比較複雜一點,比如商業勁敵、選舉對手、經常吵架、或是分居兩地的夫妻,叛逆青少年的父母,有外遇紀錄的配偶,準備離婚的人,對合作對象有懷疑的人,甚至「懷疑小狼狗有小三的貴太太」。看到這些答案,讓我對這些叔叔阿姨們的生活圈子充滿好奇。
但是我最感到有興趣的,是第三類答案,屬於個人「特質」。比如疑心病很重的人,需要證據證明自己的懷疑正確的人,自我價值感低、自卑的人,過往有被傷害經驗的人,控制慾強的人,好勝的人,凡事往「外」尋求答案的人,耳根子軟、不判斷是非、喜歡看圖說故事的人,心中過多小劇場、活在自我世界中、難以信任他人的人。
但無論是哪一類,幾乎所有人都同意,只有「自我價值感低、自卑的人」才會去找徵信社,換句話說,這些人是我們口中的「弱者」。

表面的行為,可能與真相背道而馳

思考最有趣的地方是:邏輯往往能夠指出「真相」,而真相跟「表相」往往背道而馳!
比如一個說「我跟你說實話吧!」的人,說的八成是謊話。會說「我不會害你的」,就是想著就是要害你的人。至於希望自己與眾不同的人,往往是因為自己跟其他人一樣;至於那些想要跟別人一樣的人,往往才是與眾不同的人。
比如2019年四月,知名華裔大提琴演奏家馬友友在美墨邊界舉辦音樂會,紀念德州拉雷多和墨西哥新拉雷多(Nuevo Laredo)的姊妹市情誼,他希望透過音樂弭平分歧,強調人們應尋求溝通,而不是築牆阻絕。
當時他說了這段話:「就像你們都知道的,在文化上,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未來,我們都在築橋,而不是築牆……我這一生都生活在邊界。在不同文化的邊界,在不同專業的邊界,在不同音樂種類的邊界,在不同世代的邊界。("As you all know, as you did and do and will do, in culture, we build bridges, not walls.... I've lived my life at the borders. Between cultures. Between disciplines. Between musics. Between generations.")」
馬友友認為無論是美國人,還是墨西哥人,只要是人,都是一樣的。但是他之所以會這麼想,正表示了他意識到自己跟美國人、跟墨西哥人都不一樣。
所以會去找徵信社的人,非但不是「自我價值感低、自卑的人」,而且剛好相反,是「自我價值感高、自負的人」!

醒醒吧,他們才不是典型的弱勢受害者!

「怎麼可能呢?」大家紛紛搖頭。
於是我請大家想一想,不管委託人的「身份」是誰,跟被調查對象的「關係」是什麼,既然會去找徵信社找證據,一定是有所懷疑。
「會願意掏腰包花一筆大錢去找證據的人,覺得自己的懷疑是對的,還是錯的?」
──當然覺得自己是對的。
「找到證據之後,想要幹嘛?」
──當然是想要用各式各樣報復的手段,來控制對方。
一個認為自己是對的,而且想要控制別人的人,是典型的弱勢受害者嗎?
──當然不是。
所以會去找徵信社的人,通常非但不是弱勢,甚至是「自我價值感高、自負的人」,無論他的身份是小三, 懷疑另一半有小三或小王的伴侶,還是懷疑小狼狗有小三的貴婦。
真正的弱者,往往被深深的無力感包圍,以致於無法採取任何行動,甚至接受,認為自己身上會發生這些不好的事,自己也有責任。這樣的人,是不會花錢掏腰包去找徵信社的。
至於會去找徵信社的人,等於主動站到「被害者」位置上的人,即使事實證明他們確實是被害者,也不要誤認為「被害者」等於「弱者」,因為他們才是真正自我感覺良好,甚至驕傲自負的人。
那麼,你,是徵信社的潛在客戶嗎?

2019年5月19日 星期日

轉載 一起讀判決 : 748施行法的六件事

<748施行法的六件事>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一共有27條,以下我們從6個方面來簡要介紹這部新的法律。
民法就婚姻,其實並沒有特別的定義。
748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接著,第4條規定,這種關係的成立,必須符合和異性婚姻一樣的程序要件,包括書面、兩位證人,以及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雖然後面的條文都用「第二條關係」來指稱,但這個永久性結合關係,可以說就是「同性婚姻」。
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三種名詞的類比大概是這樣的:
1.「配偶」或「夫妻」→「第二條關係當事人」。
2.「結婚」→「成立第二條關係」。
3.「離婚」→「終止第二條關係」。
關於婚姻所衍生的法律關係,主要是在民法的親屬跟繼承編。但延伸出去,還有民法其他編及其他各種法規。748施行法的邏輯是這樣的:
第一層的民法親屬、繼承核心,採列舉規定,有規定、準用到才有,這裡可能會造成同性和異性婚姻不同之處,像是收養就沒有全部準用親屬編規定,和異性婚姻相比,有的限縮、有的放寬,大部分是相同的。
第二層的民法總則、債編:全部準用。
第三層,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原則全部準用,除非748施行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和原本的異性婚姻相比,748施行法少了一些規定:
1.法定年齡統一:結婚男要滿18、女滿16,同性婚姻一律是滿18歲。
2.沒有婚約:現在應該已經很少人在訂婚,婚約並不能強制履行,只能在解除或不履行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性婚姻沒有婚約的規定。
3.沒有互相冠姓:民法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這部分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
4.不能因性功能而撤銷:民法規定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這裡的不能人道,是跟性能力有關。
5.沒有辦法「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夫妻收養主要可以分成三種,完全無血緣關係、一定親等之外且輩份相當,這兩類原則上夫妻要共同收養;第三種則是繼親收養,夫或妻收養對方婚姻前所生的子女。這次的748施行法,只規定了「繼親收養」,也就是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規定,並沒有同性婚姻關係可以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同性婚姻的一方,還是可以收養小孩,只是民法規定除了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能成為二人的養子女,而748施行法就欠缺了這個同性婚姻可以共同收養的規定。
6.沒有和對方的家庭成立姻親關係:民法的親屬有三種,血親、配偶跟姻親,所謂的姻親是指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跟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同性婚姻關係,並沒有和對方的血親比如父母,成立姻親關係。
7.對同住配偶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1114條規定親屬間的互負扶養義務,其中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這個部分並沒有在748施行法中準用到。如前面提到,同性婚姻配偶對他方的父母不成立姻親關係,是不是就沒有扶養義務?這倒是未必,因為民法規定家長家屬相互間,也負有扶養義務。而家長跟家屬並沒有一定要有親屬關係。民法規定同家之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雖然748施行法並未規定到此,但從其他方面來解釋,同家之人的家屬關係,比如同住的對方父母,可能還是有扶養義務。
1.旁系血親結婚:原本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由於同性婚姻間無法自然受孕,沒有優生學顧慮,因此將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
2.離婚事由:離婚法定事由中原本包括「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748施行法改為成為「有重大不治之病」,不再限於「惡」疾、但要「重大」。
六、#和異性婚姻比,#什麼是一樣的
除了上述不同之處,其他部分應該都是一樣的。包括:結婚、離婚及後續事宜、繼承、互負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協議住所、夫妻財產制等等,這些不管是異性婚或同性婚,都沒有不同。
至於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如前面提到的,除非後續法規另有規定,不然都是準用的。

2019年5月17日 星期五

轉載: 阿姨結婚20年才出櫃 .... 荷蘭爸爸 :爸媽的性別部會傷害小孩 , 歧視才會

阿姨結婚20年才出櫃...荷蘭爸爸:爸媽的性別不會傷害小孩,「歧視」才會

阿姨結婚20年才出櫃...荷蘭爸爸:爸媽的性別不會傷害小孩,「歧視」才會
圖片來源:Dreamstime
在我13歲的時候,我阿姨出櫃了。
當時,阿姨已經結婚了20多年,也生了兩個跟我年紀差不多的兒子。阿姨在80年代已經有心儀的對象,只能愛在心裡口難開,掙扎了10年,才有勇氣說出口。
荷蘭社會到90年代才漸漸接受同性戀者,隨著社會開放,阿姆斯特丹的同志遊行越來越受關注,社會對同性戀的接受度越來越高,直到2001年,荷蘭修法同性婚姻合法,變成全球領先支持多元成家的先驅國之一。
同性婚姻是一種特權嗎?荷蘭經驗又告訴我們什麼呢?

婚姻應該是所有人類的權利

台灣最近有一些反對多元成家的聲音,這些組織認為合法化同性婚姻,是給同性戀者的「特權」,現有法律得為了這個「特殊群體」創造多一個「同性婚姻」的類別。
相較之下,荷蘭的婚姻法律規定「兩個人類」之間就可以有結婚的義務與權利,並沒有很明確規定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組成。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要弭平異性戀與同性戀的權利與義務,這不是誰的「特權」,而是所有人的權利。

我尊重你法律上的權利,也請你尊重我宗教的選擇

大部分的荷蘭人認為,2001年4月1日阿姆斯特丹舉辦全球首次同性婚禮是一種光榮,但是在深厚的基督教義影響下,有一些政黨與教派仍認為,上帝指定的婚姻是一男一女,所以荷蘭在合法化同性婚姻時,還是面臨一些挑戰。
例如,許多新人在婚姻登記後,會去教會舉行儀式,如果該教會反對多元成家,可以拒絕為同性新人舉辦典禮。荷蘭現在比較開明的教派,願意為同性伴侶舉辦教會婚禮,這也表示,法律上的改變對社會的變化有重大的影響。

究竟有多少同性戀人選擇婚姻這條路?

根據荷蘭統計局在2015發表的研究報告,荷蘭從2001年合法化多元成家後,每年大概舉辦6~7萬場婚禮,其中1,200~1,400場是同性婚姻,也就是說同性婚姻佔整婚姻的1~2%。這個數字並不表示荷蘭總人口的同性戀只佔2%,而是代表荷蘭的同性戀情侶比較少結婚,根據荷蘭同性戀協會(COC),大概只有1/5的同性情侶選擇結婚。

多元成家婚姻的離婚率

荷蘭統計局2015年的報告也表示,同性婚姻的離婚率跟異性戀婚姻的離婚率幾乎是一樣的,在2005年結婚的異性婚姻,10年後約18%已經離婚,兩個男性的婚姻,約有15%在10年後離婚,但在兩個女生的婚姻中,這個比率則佔30%。也就是說,兩女婚姻的離婚率比異性婚姻和兩男婚姻稍高一些,但是異性婚姻跟男男婚姻的離婚率幾乎是一樣的。

孩子的發展不受影響

我在台灣聽過一個反對多元成家的觀點是:會傷害孩子的心理以及社會秩序。
荷蘭目前大概有2萬5千位「同性婚姻」的小孩,許多學術研究指出,同性婚姻的小孩並沒有在個人發展、學業成就、社交生活或自尊,落後於異性婚姻的小孩。
甚至部分研究指出,同性婚姻的小孩比異性婚姻的小孩來的快樂,這些研究指出,因為同性家庭需要面對比較多歧視與偏見,父母需要花更多時間培養小孩子的價值觀,讓小孩理解別人可能對他們家裡的情況會有疑惑,使同性婚姻的親子關係比較緊密。這顯示了穩定的親子關係,才是孩子快樂與否的重點,跟爸媽的性別沒有太大關連。
我也曾和表哥聊到他母親出櫃的過程,表哥說,青少年時期會有點擔心因此被霸凌,但是因為父母本身對此有良好的溝通跟諒解,自己覺得家裡狀況並無異常,培養了這種的自信後,身邊的同學與朋友都蠻能接受他。
荷蘭15年的多元成家經驗告訴我們:孩子有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並不是社會失序的原因,也不是下一代教育的危機。如果多元成家造成同性婚姻的孩子有壓力,原因不在於多元家庭本身,而是來自家庭之外的反對力量,讓孩子覺得自己家庭狀況不正常。
當社會認為同性婚姻是異常,同性婚姻的孩子才會覺得自己不正常。我覺得荷蘭經驗最值得分享的是:主要照顧者的性別認同並不是重點,良好充滿愛的親子關係才是關鍵。

荷蘭爸爸在台灣的育兒週記

韋岱思
韋岱思,國立中山大學企管系助理教授,台灣大學社會系博士,在荷蘭出生長大,唸大學時因為想多了解東亞來到台灣學習中文。2010年變成阿兜仔女婿,2014年升格成為荷蘭爸爸。
很享受觀察女兒長大的過程,把女兒的學習進度視為自己人生最大的成就。不過,過程中發現荷蘭與台灣育兒文化大大不同,開始反省自己的文化,也在思索台灣的教養方式。透過寫作紀錄女兒的成長故事並分享兩個文化之間的教養經驗。在2017年出版「荷蘭爸爸的教養真心話」一書。

轉載: 同性婚姻 : 台灣通過亞洲首部專法 同志結婚登記亮綠燈

同性婚姻:台灣通過亞洲首部專法 同志結婚登記亮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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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許久的台灣同性婚姻法案,今日(5月17日)在立法院通過二讀。台灣執政的民進黨在立法院強力支持該草案,反對黨國民黨則有多數委員投下反對票。
根據台灣法律,二讀通過當天下午六點前需執行三讀程序,若無違憲等重大疏失,二讀通過的法案都會獲得最終批准。
參與同志運動20年的平權運動者、「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理事喀飛告訴BBC中文,此專法雖「不完全令人滿意但可接受」。
此專法的施行意味著從5月24日起,年滿18歲的台灣同性伴侶便可以依法登記結婚。但是,關於領養小孩以及跨國同志婚姻,包含大陸及港澳同志能否到台灣結婚的問題沒有在此專法上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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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通過後台灣同性與異性婚姻伴侶權力義務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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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 年滿18歲的同性配偶可以登記結婚,婚姻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
  • 同性配偶擁有合法財產繼承權、醫療權,但同時也必須遵守單一配偶相關權利義務。
  • 同性伴侶一樣要受到婚姻規範包含通姦罪、重婚罪。
不同
  • 無法領養非親生子女。
  • 無法與外國或大陸港澳伴侶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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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分析,蔡英文政府高調要求推動通過同性婚姻專法,賭上了自己及該黨的政治生涯。亦有評論認為,蔡英文此次為清理戰場,將纏繞她本人及該黨已久的同性婚姻法案迅速解決,有利於她競選下一屆總統。
同志團體稱此為歷史性的一刻,除了感激蔡政府之外,並感謝30年來參與同志運動的每位支持者。但贊成與反對同婚的群體仍然存在明顯意見分歧。

蔡英文力推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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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能不能成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亞洲第一,備受各方關注。今天有近4萬名支持同婚的民眾聚集在立法院周遭,聲援在「國際不再恐同日」當天表決的台灣同婚法案。
與此同時,許多保守教會團體已陸續表達反對同婚法案之意見,並在媒體刊登廣告,批評蔡英文政府不遵守去年台灣公投結果。保守團體認為,公投民意是創製權,高於大法官釋憲決議。大批國民黨立委則於立法院譴責民進黨多年來處理同婚法案的拖延造成社會對立,認為在社會沒有達成共識前不應該倉促通過。
執政黨方面,總統蔡英文以及行政院長蘇貞昌都在社交網絡上表態支持該黨提出的同婚法案,他們表示,台灣若通過此專法將有時代意義,將在東亞社會上立下民主里程碑。
台灣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張峻豪解釋,蔡英文之前身兼民進黨主席與總統時,面臨民進黨理念與政策施政上的矛盾,嚴重顧此失彼。他舉例說,如婚姻平權一案,民進黨在該黨人權理念以及施政上的反覆矛盾,致使最後所有批評都指向蔡英文本人,並導致去年底地方選舉及公投大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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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caption同志家長上街聲援同性戀子女。
彭博社亦評論此次蔡英文高調表態同婚專法,對她個人以及民進黨的政治前途有深遠影響。蔡英文政府此舉可謂是賭上大筆政治籌碼。
根據台灣民意調查,40歲以下的多數台灣民眾,支持同婚佔絶大多數,40歲以上則反同婚者佔多數。在政黨支持度上,民意調查表示蔡英文支持者以40歲以下的族群及女性佔大多數。

社會焦慮延續

挺同群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之前批評稱,同志群體近年來受資源龐大的反同教會團體霸凌。
專法今天通過之後,伴侶盟表示:「感謝執政黨在艱困的局勢下,堅定捍衛釋憲成果,還給同性結婚自由,我們也感謝時代力量與部分投下同意票的國民黨籍立委,讓我們看到同志議題在台灣進入跨黨派支持且更為成熟的新階段。」
平權運動者、「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理事喀飛告訴BBC中文,參與同志運動20年,自己認為此專法雖「不完全令人滿意但可接受」。他表示,同志權益在民法上應與異性戀婚姻相同。但台灣此次通過同志婚姻合法化,是30多年來同志平權團體及個人辛苦灌溉土壤,艱辛長成的果實。
台灣同志教會「同光教會」牧師黃國堯接受BBC中文訪問說,性與家庭是基督教最敏感的議題之一,因此預計保守教會將繼續反對同志權益及同志婚姻。但他對於同志未來仍感樂觀,表示這是個緩慢但艱辛的成果。
反同團體則表示,公投案已經表示民意可以超越之前大法官釋憲的決議。宗教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表聲明,認為此次專法將婚姻與一男一女的形式脫鉤,違逆公投結果。
2017年釋憲結果公布後,台灣支持同婚人群歡呼。

台灣同婚立法進程

同婚議題歷經多年來同志團體游說社會及民意代表,終在2017年,台灣大法官釋憲,要求立法院必須在2年內完成相關修法或制定專法,如果沒有在今年5月23日達成同性婚姻的平等保護,同性伴侶將可根據《民法》規定結婚,擁有和異性伴侶相同的權力和義務。
.圖片版權AFP
Image caption反同婚者在台灣為數眾多。
2018年底,台灣公投反同婚意見勝出。
今日立法院表決涉及3個版本:蔡英文政府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以及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民進黨版本最終勝出。
三個法律版本差異存於雙方關係及收養關係中。例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在民進黨版本稱為「同性婚姻」,賴士葆版是「同性家屬」,而林岱樺版是「同性結合」。行政院草案規定同婚雙方可「收養」另一人親生子女,而其餘2版本否定收養權,但可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