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車案羈押爭議:警訴諸情緒勒索的「媒體戰」,何以潰敗?
8月28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員警攔查一名交通違規騎士,該騎士不接受攔查而逃亡,員警因追車而發生擦撞,不幸殉職。警方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罪嫌移送該騎士,檢方訊後認不符羈押要件,而命限制住居。
第一時間的監視器錄影畫面、警方移送罪名、檢方的強制處分決定等資訊經媒體披載後,嫻熟警政高層向來操作的法界與警方人士都能夠預料,「警方可能又要與某些媒體『合作』帶風向了」、「警方可能又要『動起來』對檢方施加壓力了」、「被告可能還會『自願跟著警察前往地檢署』,檢方可能會被要求重新聲押」。
從接下來一連串的警方粉絲專頁與媒體操作,不難發現,這一次警方高層一方面想要比照鐵警殉職案,透過罵司法來轉移與模糊警方內部政策問題,另一方面試圖重操「罵一罵,讓司法大轉彎」的故技。然而,不只多數司法實務家對於警方此等操作手法感到不以為然,亦有部分媒體不再甘於被嘲笑為「法盲」,而決定找回「新聞倫理與專業素養」採取中立客觀的平衡報導,連警方內部都有大量員警不支持警方高層訴諸情緒,而不解決問題的態度。
關於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的探討,「法律白話文運動」等法普粉專都已有簡單明瞭地介紹,《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1條也都規定得很清楚。因此,本文就不再談法界人士早已多次說明的「羈押制度」,而是探討一個饒富興味的現象——何以這次警方假裝不懂法律,訴諸情緒勒索的「愚民策略」成效不佳?
警方與政府官員永不檢討的慣用愚民伎倆
員警追車殉職案被告,經檢察官命限制住居而未聲請羈押的新聞一出,內政部警政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及諸多政務官員(例如身為警政署上司的內政部長、警官出身的新北市長),不但不檢討警方長期以來追求炒新聞式「線上立破」、扭曲到病態的績效、功獎制度導致的問題,也不知道他們到底有沒有讀過法律規定的要件(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反而公器私用,在官方經營的粉絲專頁發文砲轟檢方未聲請羈押的決定。
然而,貼文內容卻絲毫不討論法律問題,完全訴諸於情緒,試圖以情感勒索群眾,對本應客觀而獨立的司法施加不當壓力。更瘋狂的是,不少警官、基層員警告訴我,警政高層除了發布前開毫無自省能力且煽情的貼文,還要求所屬員警、甚至串聯與警方「友好」的民眾充當網軍,轉發抹黑基隆地檢署檢察官的貼文。
這個現象,孫健智法官以〈禿鷹的羈押爭議〉一文做了露骨且充滿諷刺性的描述:
將《刑事訴訟法》丟到一邊去,利用人民的誤解與情緒亂帶風向的官員與政客,只是凸顯自己根本不知道怎麼監督司法,只曉得打司法會掉寶而已。
基本上,這就是警政高層長期以來擅長的手法,平時涎著臉巴著媒體、地方勢力努力做公關,出包時利用媒體與「警界友好人士」將問題丟出去給別人,而且屢試不爽、食髓知味;司法「依法」辦案反而變成眾矢之的,警政改革卻永遠遙遙無期。
這一次,警方內部出現大量反思聲浪
不過,這一次警方高層卻在內部栽了個跟頭——儘管還是有很多民眾、媒體搞不清楚法律規定,而在事實不明的狀況下敲著鍵盤胡言亂語,但大量警職人員這次卻拒絕盲從與濫情,也讓不少媒體人注意到風向的轉變,選擇學習中立報導。
案發翌日,即有員警發表〈誰讓績效制度成失控巨獸?從員警追捕撞車殉職談起〉指出,員警追捕撞車殉職的真正原因,在於「績效制度成失控巨獸」,並認為「到底警察為何要追車」的問題,要回到制度性與整體性的層面來討論。
該文也歸納出警方內部長期以來的弊病——濫用獎勵與懲處;排斥法律討論與被檢視的封閉風氣;有高比例員警,曾採危及安全的執法方式——進而主張「將悲劇個人化,無助解決結構性的制度問題」。扭曲的績效制度造成警察輕則被控違法,重則賠上自己寶貴的性命。
筆者與友人經營的法普粉專「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收到大量具名警職讀者來訊,抒發關於日前員警追車殉職案的感想,並反映問題原因在於扭曲的績效制度。也有在派出所服務的基層員警,具體提出內部獎懲制度的問題:
巡邏查獲機車酒駕二支(嘉獎)、汽車三支(嘉獎),長期布線、蒐集資料、聲請搜索票一支(嘉獎),我還不趕快去抓酒駕?一邊假仙替殉職警察幹譙檢院,一邊繼續逼線上績效,我好錯亂。(貼文連結)新北市警察局粉專前一天才跟檢察官嗆聲說要去追車;新北市刑大後一天在「靠北警察」回文要大家避免追車,搞得我好混亂啊!(貼文連結)
當然,也免不了一場口水戰,那些身為警政粉專「小編」的警政長官們,在遭到基層群起批判「法盲」、不負責任、不願改革後,依然故我、永不檢討,甚至不附理由也不討論要件地以「法匠」反唇嘲諷那些希望依照法律規定做事情的員警。而警方內部各個群組,也開始出現正反兩面的激辯聲音。
這場「法盲」與「法匠」之爭,看起來或許很「不和諧」,也充滿不少夾槍帶棒的譏諷言論,但我認為,這其實並不是警政高層眼中單純的內鬨,而是警方內部開始覺醒、思辨與改變的必經陣痛之路。
免遭政客愚弄,「思辯」是公民基本責任
我在過去擔任檢察官時,曾經見聞過多件被媒體過度渲染的案件,承辦的檢察官與法官如果要嚴守《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使命時,必須面對的壓力除了來自輿論,也有來自「上級」、甚至是警方。
當警方公關單位提供員警密錄器、警車行車紀錄器甚至卷證照片給記者,由記者進行「選擇性報導」,挑唆民眾厭惡犯罪的直觀情緒,檢察官或法官認定無羈押原因或無羈押必要,而飭回被告,或命交保、限制住居等羈押替代手段後,鍵盤鄉民們即在完全不清楚法規與事實的狀況下,隨之胡亂起舞,開始痛罵「恐龍」。
長期以來扭曲的「檢警關係」下,某些地檢署甚至可以由警方高層電話直通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辦公室,「拜託羈押被告」。接著,檢方高層會以各種奇怪的方式,讓檢察官「改變主意」聲押被告,檢察獨立與檢察官的客觀義務淪為笑話。檢察官被迫聲押被告後,由於法院與警方的關係並非如此「曖昧不清」,於是當法官依照法律規定之要件公正客觀決定交保或飭回後,法官便淪為媒體攻擊的對象。
我與其他擔任檢察官的同學們在剛分發時都曾經很好奇,為何警方要如此大費周章的「運作」,找根本沒看過完整卷宗、不熟悉案情,甚至長期沒有處理重大專案、而已經忘了要怎麼好好辦案的(襄閱)主任檢察官,逼著個案承辦檢察官羈押被告?直到很多基層員警告訴我「羈押率也是我們的績效」,我們才恍然大悟。
「羈押不是懲罰,交保、限制住居、飭回不等於無罪」、「羈押期間可折抵日後有罪判決的刑期」等道理,只要有讀過《刑事訴訟法》的人都知道。對於想要好好辦案的司法與警察人員而言,重點應該在於證據取得的合法性、蒐證與分析的完整性,但是為什麼如今許多員警想盡各種辦法「第一時間抓到人」;抓到人還不夠,還要想盡各種超越法律的辦法,甚至羅織(重罪)罪名讓被告被羈押起來?
問題就在於警政機關的「線上立破」與「羈押迷思」;前者可以展現警方「愛與鐵血」的英勇假象,後者則是利用人民對於羈押制度的誤解,來大炒特炒新聞。
這麼嚴重又荒唐的問題,只要從事過司法實務工作的法律人或多或少都略知一二。在被譏為「天燈大會」的司改國是會議期間,許多有志從事內部司法改革的司法人員也一再提出,警政改革、法治教育、媒體倫理的重要性。
後「天燈大會」時代,有許多司法人員認知到「要有健全的公民素養,才能有健全的法治國」,於是紛紛犧牲自己公餘的休閒時間,投身從事法普工作。相關粉專如雨後春筍般誕生(參見〈歡迎來到大法普時代:那些被懸賞的粉絲團),筆者亦有幸躬逢其盛,與許多學長姊加入努力。
後「天燈大會」時代,司法及法律知識普及化
在關於法普的主張上,筆者認為,除了透過網路,也必須在大專院校、國高中、國小進行深耕,讓青少年及早開始深度思考「什麼是正義」。另外,我認為包含警專、警大,以及所有進入職場工作的警職人員,法普也必須從這些基層執法者做起。
過去的檢察官歲月中,我與許多志同道合的同事們都有前往各警政機關教學、演講的經驗,許多年輕一輩的檢察官不再討論教條、八股的演講內容,取而代之的是實際案例與問答式教學,提出問題,讓基層員警們回答,互相討論,共同尋求最佳「依法」解決問題之道。
這一次,許多基層員警學會獨立思辨,在哀痛同事殉職之時,也開始思考「向來如此」到底是不是有問題,更不再「把上級說的話當成唯一聖旨」,而是從法律面思考羈押的意義與要件、從警察基層實務面,來思考追車的風險與警政績效功獎政策問題。
當越來越多員警具有「媒體識讀」能力,在警政高層放新聞攻擊司法時,選擇理性思考,站在法律這一邊,摒棄高層放出的愚民新聞,他們就能清楚的看到政客模糊問題焦點、推卸責任的嘴臉,從而,也能更加勇敢地省思,並要求上級改革。
警政高層如果再不改變操弄輿論、轉移責任的手腳,就會被越來越多的圈內專家、員警、警官識破。如果他們再不好好務實改革,而是以各種煽情言論,繼續上演「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潑皮無賴式廣告操作,人民早晚會厭倦而群起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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