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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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5日 星期六

轉載: 桌布--What a blue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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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已經七月二號了,今天決定臨時po文,將本月的桌布開放給大家使用。這張青花瓷風的桌布也是花了我不少的青春完成的,請大家慢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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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布有多種尺寸,適用於您的智慧手機、平板或電腦螢幕

桌布按鈕(phone).jpg   桌布按鈕(pad).jpg                
                      


馬克說:
ps:若是發現桌布會讓檔案夾的名稱看不清楚
可以依照資深靠友David所分享的步驟解決!^_^

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轉載:上班族不自覺會做的十件事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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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來看看下篇。如果你也有這些行為,真的不需要因為太擔心而跑去看醫生,因為我能向你保證真的八成上班族都是這副德行…… 


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轉載:司法院前科累累---談免兼庭長

2014/6/30
司法院前科累累──談免兼庭長 
2014年6月30日 
PNN公視議題中心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司法實務界最愛看前科。警察抓人,查完年籍就查前科,檢察官問犯嫌,第一個動作也是看前科,法官收到案子,前科表早就釘在卷宗。前科累累的人,給警察、檢察官、法官的第一印象,當然好不到哪裡去,也就容易造成先入為主的預斷。
於是,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要求,法官要「最後」才能看犯人的前科資料,就是希望法官能夠「有一分證據、作一分裁判」,不要妄加猜測。6月間張瑜鳳法官被司法院免兼庭長,由於她剛剛審理王金平黨籍案,判了國民黨敗訴,政治清算的說法塵囂甚上。
司法院固然發出了「超級嚴正」的聲明,似乎也挽不回國人的信心,原因無它,司法院高層操弄法官人事的前科累累,又喜歡玩弄程序、鑽營法令漏洞,不受人民和一般法官的信任,其來有自。
「萬年庭長」鬼影幢幢
任何體制文化與問題,都不是一朝一夕。儘管司法改革已經十幾年,「萬年庭長」一直是個揮之不去的夢靨。「萬年」是指庭長可以當一輩子,上了就不會下。當然,如果這是個苦差事,大家可能不會搶著幹,「庭長」是個「爽缺」,這才是司法的真正惡夢。
早期的庭長可以「作威作福」,戒嚴時期是黨國威權,任何地方,都來軍事階層這套。講期別、重輩份、論服從,還美其名為「倫理觀念」,和軍隊沒什麼兩樣,司法界的「庭長」,說穿了就是軍隊裡「老鳥」,可以隨意地「霸凌」菜鳥。
從前,庭長錢多事少,還可以打考績,用有形手段影響別的法官,也可以用資深壓力來鎮懾他人。輕則,判決結果,庭長一個人說了算,所謂法官「合議」,不過是自欺欺人的把戲;重則,倘若庭長心術不正,受賄或接受政治干預,就會嚴重影響司法的公正性。
解嚴後,社會逐漸開放,司法改革運動開始,司法院也確實做了一些努力。跟軍中老鳥以階級壓迫菜鳥的「不當管教」類似,「萬年庭長」的惡形惡狀,逐漸讓人無法忍受。問題是,不知道司法院高層是囿於實力不足,還是自縛於鄉愿情結,不敢實質上去挑戰是否適任庭長的問題,只能在形式的「任期」上打轉。
直接對幹傷痕累累
司法院1995年5月5日的「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開宗明義就只是針對「高等法院以下」的庭長,形式上第一步就不公平,那「最高法院」呢?就可以有「萬年庭長」嗎?況且,高院庭長任期是4年,地院庭長任期3年,高院無端硬是比地院多一年,顯然又是「上級審比較大」的思維。
司法院只敢用形式的「任期」來「卡」萬年庭長,不敢在「品德、學識、才能、工作績效」來直接挑戰,「實施要點」又喪盡形式上的公平性,就註定是失敗的開始。更糟的是,完全沒有「程序正義」的想法,沒有考評機制、沒有委員會審查、無招攬外部委員以彰顯客觀性、不給受考評者回應的機會,完全是司法院長一個人說了算。
事實證明,如果司法院自己在程序上站不住腳,就算判斷再怎麼正確、用心再如何良苦,也會有「反作用力」,甚至於落得兩面不討好。施啟揚與翁岳生院長,免兼了大批的「萬年庭長」,雖然受到年輕法官的大力支持與讚揚,卻也馬上受到強力反彈,又是對司法院提告、又是向監察院申冤,也聲請釋憲,造成了大法官釋字539號解釋。之後司法院「龜縮」,又被年輕法官罵了臭頭。
2002年2月8日釋字539號出爐,據說檯面下的較勁,波濤洶湧。司法院固然贏了面子,總算,「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沒有被宣告違憲。然而,大法官也提出警告,用「行政命令」來規範庭長的調任不妥,「以法律規定為宜」。然而,被免兼的庭長在2000年1月7日聲請釋憲,司法院卻只撐了半年,到了7月28日,就自動把「要點」給改了,庭長又可以「無限期」連任,「萬年庭長」復活,儘管大法官依勢重舉輕放,司法院事實上是敗得一塌糊塗。
間接弄法斧鑿斑斑
至此,不管是2010年修正該「要點」,或者2012年因應《法官法》通過,修訂並更名為「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司法院不敢再要求庭長「不得」無限期連任,只是,隨著經驗的累積與程序的注重,加入了越來越多的程序要求,以及實質的評選標準。
司法院學到的教訓是,資深庭長勢力甚大,想要和他們「對幹」,就要「多拉一些人背書」,於是組成了「審查委員會」,由正副秘書長、幾位院長、法學教授與律師們來審查,還可以洽詢「該庭長之上級審法官、同法院法官與院長」的意見。如此,原則上雖然庭長還是可以一直連任,但如果想要拔掉時,司法院長就可以退到第二線,託辭「審查委員會」是獨立審查,院長毋庸自己擋子彈。
《法官法》通過後,在程序上大抵維持這種基調,並在任期上限縮了「萬年」的可能,以連任一次為原則,若要再續任,除了要「審查委員會」通過之外,還需要「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同意,等於是要「連過兩關」。司法高層雖然看似離得更遠,表面上是更放手,尊重兩個「委員會」的審查,事實上,從這兩個委員會委員的提名過程來看,明眼人都知道,司法院還是有相當的影響力。
司法院設「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有委員11人,委員有5位官方當然代表,加上來自人審會最高、高院、地院的3個法官代表,就過半數,剩下學者、檢察官、律師代表各1人,也成不了氣候。更不用說,檢察官和律師代表,還要先經過司法院長遴選,司法院對這個委員會的掌握度當然很高。
就算庭長連任之後的續任,需要「人審會」的同意,司法院長對「人審會」的掌握度還是很高。依據《法官法》第4條,院長除了是當然主席外,還可以指定11個委員,法官依審級可以選出代表12個人,就算再加上外部的學者專家3人,司法院長只需要拉2票(14:13),就可以輕鬆過半。
以上的說明,都還只談到委員會「組成」的問題,還沒批評司法院的別有居心,在委員會的「職權」上,硬是動了外人不易查覺的手腳。例如:就擔任庭長的審查而言,一任三年,三年後能否連任一次,都是「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說了算,完全跳過「人審會」。道理很簡單,「人審會」委員有27人,又來自全國各地,難免「人多口雜」,縱算司法院能夠控制,總是比較容易曝光,招致外界的批評。
分析至此,可知司法院從頭到尾、由古至今,都想把庭長的人事權,緊握在自己的手裡,制定行政命令的過程,斧鑿斑斑,也不把大法官釋字539號當一回事,隨意用行政命令來控制,不願提昇到法律的層次。也因此,任何對庭長的開側,不管是否能夠獲得掌聲,最後的矛頭,都一定會指向司法院。
這也說明了,為何此次拔除張瑜鳳法官庭長,陰謀論四起,縱算張真的是一位不適任的庭長,司法院只能怪自己,鄉愿又無感,遲遲不敢直接指出張法官不適任之處,不敢「正面對決」,加上過往操弄的前科,放羊的孩子,又有誰會相信司法院完全「置身事外」呢?
庭長是「值日生」
說到底,「庭長」到底有什麼了不起?早期,司法不過是隸屬在行政權下面的「打手」,法官和行政官僚裡的科員沒什麼兩樣,庭長就是「科長」,待的久了、資深了,就會「升官」。或許,這也無可厚非,畢竟,我國的法官是用考試選取,不少人年紀輕輕、二十來歲就當了法官,有資深的前輩帶著,不是壞事。
然而,隨著時代遷移,司法獨立,行政科層官僚的思維,就該被徹底揚棄。「法官無大小」,每個法官,都應該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的影響,包括不受來自庭長的影響。
這不代表完全反對「庭長」這個制度,畢竟,在「法官自治」的精神下,有一些行政工作,還是需要法官自己來擔任,也因此,擔任庭長應該更像是一種「服務」、而不是「升官」。行政的服務可能會是「苦差事」,庭長也就更像是一種「值日生」。
只是,司法院和「萬年庭長」的鬥爭,也不過是十年前的事,一直以來,法官自我貶抑、順從前輩的文化也還沒根除,擔任「庭長」一職,短時間恐怕還是難擺脫「升官」的色彩。
因此,令人好奇的是,司法院究竟是比較期盼,讓庭長不再是一種「官階」,免兼庭長,也就不太會激起太大的漣漪,也不會扯出太多的陰謀論;或者,比較期待,依然手掌大權,一切照舊?
如果是後者,承受點罵名,也是應該的。

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轉載: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報載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聲明 103.6.26

轉貼【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報載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聲明】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報載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聲明】

103年6月26日

昨日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下稱諾富特飯店)飯店人員以「Room Service」為名破門進入旅館房間,並要求賴中強等人全部離開房間之事件,本會基於保障人權之理念,特此呼籲及聲明如下: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憲法第10條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範圍除人民之住宅外,亦包括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及旅館房間等當事人得以進行私密活動之隱密空間,而隱私權亦為大法官歷來所承認之憲法基本權利。即使身為國家機關之警察欲臨檢旅館房間,依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亦不得任意進行,而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方得為之。昨日據報不具任何強制處分權力之「旅館人員」恣意以確認身分為由強行破門入內,顯然違法。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諾富特飯店之新聞稿指出,其係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款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云云,姑不論該規則僅為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管理規則,而非授權旅館業者執行公權力之依據,且旅館業縱得因此通知警察到場處理,到場之警察亦須遵循前揭釋字第535號解釋所揭櫫之原則方得進行臨檢,而依昨日客觀情形顯難認為賴中強等人係於旅館房間內從事任何犯罪行為,諾富特飯店究竟有何權利及法律依據甚至有何必要性破門進入房間,實令人費解。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若有警察或情治單位直接參與或指揮諾富特飯店人員破門,不僅嚴重濫權,更有共同構成侵入住居罪之可能。若如報載,實際破門者為旅館保全人員,航空警察局僅於現場「蒐證」而未直接涉入,則職司維護治安打擊犯罪之警察單位,非但未加以阻止,甚至配合諾富特飯店人員限制在場人員之行動及飲食,誠難想像。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諾富特飯店及相關警察單位於本事件之處理上顯有違法之虞,視人民憲法上之權利如無物,更讓我國得來不易之民主法治形象蒙塵。

新聞聯絡人: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龍寬律師
王永森秘書長、顏華歆副秘書長,02-23515071

轉載: 最高法院新聞稿

本院103624日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畫,由學校出面簽約,受託或受補助之研究經費經撥入學校帳戶,其辦理採購事務」認無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公立大學教授並非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非「身分公務員」。
 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委託,負責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下稱科研計畫),性質上仍屬學術研究,並未經由法令授權而取得任何法定職務權限。其為完成該項科研計畫而參與相關之採購事務,僅屬執行該項科研計畫之附隨事項,無涉公權力行使,亦非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非屬公共事務,核與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要件不符,並非「授權公務員」。縱該項採購係所屬公立大學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因該教授並非公立大學之「承辦或監辦採購人員」而具有辦理採購事務之法定職務權限,亦非立法理由例示之授權公務員。因此教授為執行科研計畫所參與之相關採購事務,既非行使公權力或從事公共事務,復與委託或補助之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權限無關,且與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要件不合,亦非「委託公務員」。 
 總結,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購)委託,負責執行科研計畫,於辦理相關採購事務,並不具有刑法公務員身分。若有違背相關監督、管理之規定而營私或舞弊情事者,應回歸普通刑法予以評價或處罰,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轉載:上班族不自覺會做的十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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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的,我們這些上班族每天經過老闆和客戶的摧殘,透過壓力感和無力感的荼毒,幾乎沒剩多少意識能掌握工作之外的事,也就是說很多行為都是無意識的,好比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