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報載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聲明】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報載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聲明】
103年6月26日
昨日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下稱諾富特飯店)飯店人員以「 Room Service」為名破門進入旅館房間,並要求賴中強等人全部離 開房間之事件,本會基於保障人權之理念,特此呼籲及聲明如下: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憲法第10條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範圍除人民之住 宅外,亦包括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及旅館房間等當事人得以 進行私密活動之隱密空間,而隱私權亦為大法官歷來所承認之憲法基 本權利。即使身為國家機關之警察欲臨檢旅館房間,依大法官釋字第 535號解釋亦不得任意進行,而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 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方得為之。昨日據報不具 任何強制處分權力之「旅館人員」恣意以確認身分為由強行破門入內 ,顯然違法。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諾富特飯店之新聞稿指出,其係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 款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云云,姑不論該規則僅為主管機關對旅館業 之管理規則,而非授權旅館業者執行公權力之依據,且旅館業縱得因 此通知警察到場處理,到場之警察亦須遵循前揭釋字第535號解釋 所揭櫫之原則方得進行臨檢,而依昨日客觀情形顯難認為賴中強等人 係於旅館房間內從事任何犯罪行為,諾富特飯店究竟有何權利及法律 依據甚至有何必要性破門進入房間,實令人費解。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若有警察或情治單位直接參與或指揮諾富特飯店人員破門,不僅嚴重 濫權,更有共同構成侵入住居罪之可能。若如報載,實際破門者為旅 館保全人員,航空警察局僅於現場「蒐證」而未直接涉入,則職司維 護治安打擊犯罪之警察單位,非但未加以阻止,甚至配合諾富特飯店 人員限制在場人員之行動及飲食,誠難想像。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諾富特飯店及相關警察單位於本事件之處理上顯 有違法之虞,視人民憲法上之權利如無物,更讓我國得來不易之民主 法治形象蒙塵。
新聞聯絡人: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龍寬律師
王永森秘書長、顏華歆副秘書長,02-23515071
103年6月26日
昨日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下稱諾富特飯店)飯店人員以「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憲法第10條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範圍除人民之住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諾富特飯店之新聞稿指出,其係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若有警察或情治單位直接參與或指揮諾富特飯店人員破門,不僅嚴重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諾富特飯店及相關警察單位於本事件之處理上顯
新聞聯絡人: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龍寬律師
王永森秘書長、顏華歆副秘書長,02-2351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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