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5日 星期六

轉載:馬英九為何非告王金平不可

蘋論:馬英九為何非告王金平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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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覺得很奇怪,馬英九已經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為什麼非得告王金平不可?馬甘冒撕裂團結的風險,在黨內人人皆曰不可的情況下,對一個無法改變事實的判決(即便最高院駁回二審判決,王金平也確定會做完本屆立法院長任期)持續上訴,這絕不是「維護政黨考紀制度」的表面理由,而是其他說不出口的政治因素。
食安問題追追追
先看高等法院為何會宣告國民黨的撤銷黨籍處分違法無效?判決書認為,關鍵在於國民黨考紀會處分程序,違反《民法》、《人民團體法》「民主原則」的強制規定;簡單講,政黨團體準用的《人民團體法》規定:開除會員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程序。國民黨憑著「上諭」開除黨員已違反民主原則;而國民黨考紀委員,並非黨員或黨代表所選舉產生,全由「秘書長簽報主席核定聘派」,同樣也違反民主程序。 

影響洩密案二審

換言之,如果國民黨真的想開除王金平,關鍵在於讓其政黨運作符合民主程序,或至少盡快修改黨章,讓其考紀委員的產生程序能有民意基礎,再重新審議王金平案;另外像不再阻擋《政黨法》立法,以此將政黨內部運作法制化,也是可能路徑之一。但馬英九捨此不圖,卻以「政黨考紀制度將面臨崩潰」為由尋求上訴,想以此扳倒王金平,恐怕是緣木求魚。
馬英九是法學博士,不可能看不懂高等法院的判決,他決定繼續上訴此案也不在於求勝(請注意黨中央的上訴理由裡還提醒支持者「在此期間,王院長的黨籍仍受假處分保障」),而在於撐住這個「國民黨告王金平」的局勢,這至少造成以下兩種效應:
第一、黃世銘的洩密案已進入二審,黃世銘是否有罪,將是馬英九是否涉及洩密的防火牆;作為洩密案「上游」的「撤銷王金平黨籍案」訴訟過程與結果,將微妙地影響洩密案法官的心證。 

號召勤王保命符

第二、只要馬英九不撤告,王金平永遠是國民黨認證的「涉及司法關說」、「與民進黨勾串」的國會議長。在國民黨年底選情不樂觀,選後極可能發生奪權逼宮大戰下,這可是馬英九號召基本盤勤王的保命符。
國民黨決定上訴後,國民黨內一片哀鴻遍野;有人說,「選前還搞這個是神經病嗎?」也有親連人士說:「馬有希望連勝文當選嗎?」立委謝國樑甚至直指:「馬要不是瘋了,就是內心根本不在乎這場選舉!」
馬英九瘋了嗎?是你傻了,馬英九當然沒有瘋。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轉載:魏應充該不該上手銬?

魏應充該不該上手銬?
2014年10月23日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頂新集團賣假油,全民憤慨抵制,認真要讓它倒。但他們是權貴。是遊走兩岸的紅頂商人,有錢。是貫通政界的錢脈金主,有勢。頂新倒,執政黨可能會跟著倒,在野黨或許也會有人遭殃。頂新三犯黑心商品,幾乎已快被台灣「三振」。又搭上貧富差距加劇、人民痛恨權貴的風潮。金錢與政治綁在一起,早就是台灣人民心中的痛,亟欲除之而後快。連慈濟與上人的發言都動輒得咎,何況是向來不太具有公信力的檢警?各種程序沒有更加嚴謹,就容易被說三道四、見縫插針。
魏應充被檢察官當庭逮捕後,往地院開羈押庭的路上,有沒有帶手銬、該不該上手銬,惹出一陣風波。遇上權貴案件,檢方除了要加強法律的本質學能,更要在程序上極度小心謹慎。否則,政治漩渦與暗流不斷,後果如何,黃世銘的殷鑑並不遠。
法院的法警好辦事
正本清源,該不該上手銬,法治國,重法律,先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挨罵的是地檢署的法警,他們所應遵循的,是「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全名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看完這不過短短8點的規定,還真為難了法警。內容相互牽連、彼此矛盾,用語極度空泛,充滿著各式各樣的想像空間。說句公道話,要我是法警,還真的不知道該怎麼遵循。或許先來看看法院的規定。畢竟,法院裡也有法警,做的事情,大概也差不多。
「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全名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就比較清晰,它明定了幾種「應」使用戒具(手銬)的情況,也說了幾種「得」使用戒具的情況。並且,舉凡是「得」使用的情況,使用後,都要「立即報告法官」。
以魏應充為例,他是「被逮捕之人」(第2點第3款),之後,也是「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之被告」(第2點第4款)。這些情形,就「應該」施用戒具,也就是要上手銬。
當然,我們可以挑戰這樣「形式化」的規定是否合理,畢竟,他是自行到案,也可能沒有要逃亡。但是,在這些要點沒有修正之前,他同時符合了這些情況,依法,就仍然「應該」要使用戒具。法警沒有其它的選擇,清清楚楚,乾淨俐落。
檢察署的法警霧煞煞
「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的規定,其實和法院大同小異。只是,根據法務部的說法,自從前總統陳水扁「高舉手銬」那一幕,太過「震撼人心」後,法務部就「順應民意」,修了法令。
修法的方式,竟只是把法條裡所有的「應」,都改成「得」。這實在荒謬,完全是一種不負責任、推卸責任的修法,也是一種擴權、不願受法律拘束的修法,更是一種自找麻煩的修法。
參考法院的規定,只要是「得」使用戒具,就會有配套措施,也就是要「立即報告法官」。法務部修法,並沒有相類似的配套。沒有需要「立即報告檢察官」的規定。這就是把相關的後果與責任,完全推給第一線的法警。
只改一個字,請問,有了情況1、情況2、情況3、或情況4,能不能使用戒具?答案是:「得」使用(也就是「得不使用」)。再請問,有了情況5、情況6、情況7、或情況8時,能不能使用戒具?答案還是:「得」使用(得不使用)。天啊,洋洋灑灑規定了八種情況,豈不是白搭一場?這種立法的技術,未免也太拙劣了!
而且,不明確的規定,除了容易陷第一線的法警於不義,也給了法警過大的負擔。依權責分工,法警本應只是負責人犯的安全與戒護,並不涉入案件的本身。有一些使用戒具與否的判斷,會連結到案件的偵辦情況,這是法警不必要的工作。
何況,法警有時只是人手的彼此支援,馬上要作出判斷,在事實上不可能,在規範上如此要求,也不太公平。《羈押法》第5條之1、《監獄行刑法》第23條都是類似的精神,第一線戒護人員施用戒具與否,最後都必須由所長或長官來控制。除非有即時性的安全問題,自己並不能做決定。做了決定,也要馬上由長官來審核。這就是整個的立法精神,同時也寓有權責區分的意涵。
怕事擴權被質疑
其實,法務部這樣的修法,就算不是法警在做決定,也會給檢察官過大的裁量空間,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現象。這也就是現在大家所詬病與質疑的:為什麼曾啟明要上銬、陳水扁要上銬、趙藤雄要上銬、馮光遠要上銬,魏應充卻不用上銬?
法務部怕事又沒擔當,所以,當媒體在質疑,陳水扁應該沒有逃亡之虞,為什麼還要上銬,馬上就修正法令因應。然而,修法的結果,沒有通盤考量,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還擴充了檢察官恣意解釋的空間,多了上下其手的可能,招致個案適用不一的批評。
遵循著法律的精神,把要件規定清楚,再好好地依法行政、依法辦案,才是保障檢察官獨立辦案的最佳護身符。流水的官、浮動的民意,權貴與長官皆非靠山,唯有法律的要件與嚴謹的程序才是。
見微知著,上不上銬只是小事,就已支吾其詞,左右支絀。檢察官要辦好暗藏政治亂流的大小案件,實在是令人膽戰心驚,讓人直捏冷汗。

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

轉載:慈濟豈是聖牛不容批評--談反慈濟的社會因素

風評:慈濟豈是聖牛不容批評─談反慈濟的社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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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室 2014年10月21日 12:376461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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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評:慈濟豈是聖牛不容批評─談反慈濟的社會因素
釋昭慧反擊批評慈濟者,引發更大漣漪。圖為釋照慧臉書,左為證嚴法師,右為釋昭慧。(取自釋昭慧臉書)
頂新爛油案引發社會怒火,由於前味全董事長魏應充是慈濟人,網上的炮火也掃到慈濟與證嚴法師。玄奘大學社科學院院長釋昭慧在臉書反擊,質疑「反慈濟者宛若文革時代的紅衛兵」、「要向反慈濟者算總帳」,結果當然是引起更大的漣漪。

因頂新案引發批判慈濟的說法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對證嚴法師個人,質疑慈濟究竟站在眾生這邊?還是在黑心信徒那邊?也有公開信提及,對證嚴法師的冷處理態度,感到心寒。另外一個則是對慈濟擁有的大愛電視台的批評。

對證嚴個人的批評與要求,坦白說,並不妥、也過份了。魏應充固然是證嚴的弟子,但也只是宗教信仰上的弟子,魏家無論是經營企業失敗、或是黑心搞爛油,實在談不上要證嚴負多少責任。頂新案發後雖然是惡行重大,遭致社會各界強力批判,但期望、或甚至要求證嚴與慈濟一定要一起加入批判,也沒道理─台灣是有言論自由,這個言論自由該包括「不說話的自由」吧?

至於大愛電視台,縱然每家媒體新聞的取材、定位有所不同,但作為被視為社會公器的媒體,卻能對頂新如此重大的台灣社會事件「視而不見」,是有虧職守、殘害專業,被網友質疑批判是應該的。魏應充是慈濟弟子,作為慈濟公德會的企業家弟子,捐款奉獻必然遠高於一般人,大愛台的新聞處理方式,是可以讓外界大聲質疑:這之間,難道沒有一絲一毫的「政治考量」嗎?

而釋昭慧把近來網上的批判說是「宛若文革時代的紅衛兵」,倒是大可不必,慈濟豈是不可碰觸的聖牛?說打算要「向造謠誹謗慈濟者算個總帳」亦可免,如此殺氣騰騰,倒真有違慈濟的「慈心」哩。說到這是「消慈」、「仇佛」則更是無限上綱到離譜的地步了─這讓人想到威權時代批評國民黨,都被指為別有居心、挑撥政府與民眾感情的往事。

至於釋昭慧說她當面向證嚴法師分析,部分教會、財團有計畫的造謠並打擊慈濟,甚至已成立網軍。對如此「恐怖」的大陰謀,不知釋昭慧有多少證據,還是「聽說」而已?但與其把重點放在這種飄渺虛無的陰謀論,不如回頭審視檢討這股反慈濟的社會因素。

慈濟公德會深耕台灣近半世紀,行善、濟貧、救難、教化,信從眾多、遍及全球,社會肯定有加。但譽之所致、謗亦隨之。慈濟因眾多信眾捐輸而成其大,特別是許多企業家的弟子捐贈動輒以億元計,其旗下組織橫跨社會服務、醫療、媒體、教育、環保等。拿企業的角度看,這是一個跨多項產業的企業集團了,但外界一直對其財務不夠透明化迭有質疑。

此外,慈濟因擁有傲人的財力與資源,興建的建物、大樓也時常被外界批評「過於奢華」,畢竟,許多升斗小民對慈濟的奉獻,還是希望慈濟用這些錢行善,而非以奢華的規格供養幹部。慈濟行善救難的同時,亦不忘「宣揚教義」,在許多捐助中,喜以強行推銷慈濟的圖騰、標語,也明顯缺乏對不同文化與宗教者的尊重,這種作法其實已偏離單純的行善救難了。

再如不顧當地民眾反對,強要在內湖保護區開發,引發爭議與批評,亦大違慈濟「環保」的形象;擴展會務方式有如直銷企業,過於重視捐款「業績」;吸收過多的慈善資源,影響其它慈善團體與領域的發展(但慈濟卻拿慈善資源去蓋奢華建物);全力回收保特瓶作環保但被認為以免費義工回收資源賣錢,卻讓更多邊緣拾荒人難有生路;至於慈濟為團結內部的各種標語、節目、活動,也被譏為偶像崇拜、洗腦。這些都是引發外界批評的因素,也構成某種程度(假設有的話)的反慈濟社會因素。

釋昭慧對外界批評的反應是提油救火,與其回擊、扯陰謀論,不如回頭了解社會的反慈濟因素;證嚴法師那句「有批評的聲音,更要檢視自己的腳步」,才該是慈濟此際該作的事。

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轉載:有什麼政府 吃什麼樣的油

自由共和國〉林鈺雄/有什麼政府 吃什麼樣的油

2014-10-20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江揆掛保證沒問題的正義油品,果然不出全民所料,大有問題;事件爆發後,馬總統忘了執政本分,反而以路人甲身分加入「全民滅頂」的討伐,令人嘆為觀止。所幸司法追訴尚有進展,彰化地院以涉嫌違反刑法詐欺罪及食安法等由,羈押了頂新集團總裁魏應充。先前魏總左右手也因相同罪名而經聲押獲准。這些追訴罪名和所涉犯行是否相當呢?

食品犯罪的追訴侷限

先從食品安全的管制分流說起。不法食品類型眾多,但其不法內涵可分為三大類:第一、以A食物名義販售的B「食物」,包含攙加B食物或根本就是B食物。例如去年底的頂新、大統大豆油(或葵花油)攙入並混充橄欖油販售事件。大豆油和橄欖油皆是可食用之食物,因此,如果不涉及飲食文化的侵犯(例如欺騙回教徒吃混充於牛肉製品的豬肉)或違法添加物(如銅葉綠素),那麼,主要是侵害財產法益而已。簡言之,就是欺瞞消費者,使其用高檔橄欖油的價格購買廉價的大豆油,業者可能構成刑法的詐欺取財或得利罪,以及食安法的攙偽或假冒食物罪。此外,進口報關或標示上架等不實文件,猶如以下兩種類型,另有偽造文書及標示不實的刑責問題。
第二、成分超標食物,尤其是可攙於食物但成分已超標的添加物,例如俗稱的防腐劑、起雲劑。這部分已非單純財產法益的侵害,而是涉及生命、身體及健康法益的侵害。
第三、食物攙加了「非食物」。所謂的非食物,定義上包含毒物,但不以此為限;攙加毒物者,如先前爆發的塑化劑飲料事件,再如多氯聯苯滲入食用油的台灣和日本油症事件。德國及歐洲食安法管制的關鍵防線是:禁止攙加「非食物」於食物,且禁止的「非食物」並不以毒物(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之物質)為限。因此,實務追究此種不法類型,並不生國家或消費者必須證明該「非食物」確實有害人體健康之舉證責任問題。用刑法的術語來說,這是一種「行為犯」而非結果犯的處罰類型,業者一有此行為即屬不法,不生因果關係的證明問題。
政府衛福部門再三陷入到底人體吃多少才有害健康的論證,並且進一步誤導了司法實務。強冠地溝油和頂新飼料油事件,本質上正是這種攙加「非食物」於食物的不法類型。因此,非難重點是地溝油屬產業廢棄物,而飼料油顯然也不是給人吃的食物(更別提連豬吃了都會生病的劣質飼料油),所以本來不生損害健康的證明問題。
然而,我國現行法令足以嚇阻這類黑心行徑嗎?首先,若僅以保護財產法益的刑法詐欺罪來追訴,追訴強度及保護法益皆嫌不足。其次,食安法雖然罰則一再加重,但行政怠惰無能,立法又未曾系統性檢討上開三種不法類型的輕重有別,以至於司法實務左支右絀,只好一再將第三種非食物類型,一併混入第一種類型(攙偽或假冒食物罪)或第二種類型(違法添加物罪)來處罰;而以上三種罪名的最重本刑,皆和普通竊盜罪一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持續荼毒全民健康長達數年的黑心大廠,和一時貪利將馬肉混充牛肉販售的個別肉販,罪名和刑責並無不同。這樣相當嗎?
魔高一丈,那麼,「道高」能有幾尺?在現行立法格局及罪刑法定要求之下,追訴實務若要課予黑心廠商罪刑相當之責,恐怕必須從犯行個數突破,善用主流實務的一罪一罰主義之說理,以數罪併罰來追訴再三違犯的不良業者(最重可加至三十年有期徒刑)。此外,業者是否構成食安法的加重刑罰類型及其故意或過失,也是未來訴訟的攻防重點。
刑罰本來就只是最後手段。儘管食安法賦予各種行政管制與處罰措施,其中不乏兩下子就可以讓廠商退場的嚴厲手段,但擔負食安第一線任務的行政部門卻失職失能,這才是台灣食不設防的病灶主因。台灣公民最該從黑油事件學到的教訓,或許是:「有什麼樣的政府,吃什麼樣的油!」

頂新廢油案有國賠問題

焦點評論:頂新廢油案有國賠問題(謝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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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府對食品安全把關不力、知情不報,消費者人心惶惶。資料照片
2014年10月9日日本法界大新聞--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審判長白木勇)10月9日就日本歷時8年的「泉南石綿傷害請求國家賠償」之團體國賠訴訟的上訴做出了判決。該法庭認為,針對國家對有危害人民生命的情事,未採取任何措施的「不作為」行為,認定「超出容許限度、明顯欠缺合理性」「未能及時行使國家規定的權限之責任」,宣布了認定國家負有賠償責任的判決。5名審判員全體一致通過了這一判決定讞。
約100年前,石綿紡織業者開始在日本大阪的泉南地區廣設紡織廠,在高度經濟成長期的昭和35年時期開始,許多人投入石綿紡織廠就職。結果許多工人與附近居民得到石綿肺與肺癌陸續死亡或切除肺部就醫。
許多受害人因國家其實在二戰前已經充分掌握石綿的危險性卻怠忽給業者立法規範,1960年以來也不斷有專家提出警告說石綿是「安靜的定時炸彈」隨時存在危險。可是國家無為無策導致工人與居民死亡悲劇不斷發生。 

舉措違法日判國賠

可是國家卻持續放任業者繼續使用石綿材料而不立法管制或處理。此次日本最高法院判決中指出,「有證據顯示,1958年前後石綿工廠勞動者的健康受損情況已經相當嚴重」。有關排氣裝置有效性的技術性認識與技術都在提高,認為「國家要求工廠安裝排氣裝置是可能的」,進而得出了國家應對舉措違法須國賠的結論。這個訟訴期間許多提起訴訟的受害人因石綿肺持續死亡。此判決算是日本國家給受害人及其遺族道歉的表現。
反觀台灣的食安風暴呢一波接一波,不但消費者人心惶惶,無辜的使用業者影響業績波及生計甚劇。 

GMP崩盤信用潰堤

經濟部長杜紫軍13日表示,先前估計食安問題影響金額約新台幣70億元,頂新油品事件爆發後,影響會更大。
衛福部的知情不報,行政院長江宜樺在立院被質詢有問題的食用油可以食用嗎?不立刻確實調查竟然直接回答可以食用的不負責任態度,食品GMP的國家保證崩盤,MIT的台灣製造信用幾乎潰堤,馬政府的「未能及時行使國家規定的權限之責任」是否已符合國賠之認定? 
台日經貿文化交流協會台北事務局局長 

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轉載:有錢人的法律

2014/10/16
有錢人的法律
2014年10月16日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頂新集團賣餿油,一年三起,引起全民憤慨。要抵制頂新,讓它倒。其它的弊案或權貴事件,也陸續遭人起底。不必抵押,就可貸款買帝寶,輕鬆愉快,被爆料。風光發售TDR,權貴政商名流優先圈買,現賺一筆,不費吹灰,被揭發。這些事跡敗露,也讓政治、權貴、有錢人的「結構圖」,慢慢浮現。借錢買房不用抵押,平常人想都不敢想。一般人乖乖排隊TDR等抽籤,這些人不用排、不必等便罷,還可以退佣金。哇!原來這就是有錢人玩的遊戲!更厲害的是,這些行為,平凡百姓咬牙切齒,卻沒有違法。難道,法律真的是有錢人的法律?
是的,有法律學者是這麼想的。美國在70年代到80年代之間,曾有盛極一時的「批判法學運動」,強烈主張「法律」是「有錢人制定的遊戲規則」,當然就是保障有錢人。對照出一部法律的前言、立法目的,都說要保障弱勢、維護公平、彰顯正義,實在是顯得反諷又矯情。
批判力極強的「批判法學」
批判法學的說法,對普遍不相信立法與司法的台灣人,應該不難接受。例如:它主張「法律就是政治」,不管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或是司法者適用法律,都是一種「政治決定」。因此,也根本地質疑了傳統「形式主義法學」或「自由主義法學」,認為法律是「價值中立」的說法。簡言之,法律不是中立的,是有價值判斷的。而法律的價值判斷,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
套用在頂新集團的身上,我們感受很強烈。行政政策對富人有利。銀行說,無抵押貸款仍正常還款繳息,沒有違約,不能要求提前清償,或回過頭要求擔保品。簡單說,私人借貸,你情我願,別人管不著。
問題是,如果頂新倒閉,幾百億馬上就變呆帳,政府會讓銀行倒嗎?如果不會(也就是吃定了台灣人民的恐慌心態),國家一旦接手,就是納稅人認賠。這種行政政策,就是把呆帳的風險,轉嫁給一般人。至於小老百姓,要抵押品才能借錢,呆帳的風險,就是自己承擔。
再說管制食品安全的法律。販賣黑心食品,是一種「經濟理性」的行為。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本的生意沒人做,這是「經濟理性」。依賴業者的良心,非常脆弱。管制要有效,手段就要符合「經濟理性」。衛福部提高檢舉者的獎金,就是相同的思維。
然而,除此之外,其它的手段,卻非常「不理性」。政府能夠讓黑心業者倒嗎?不太可能,除了要顧慮到基層員工的生計(和呆帳的恐慌心態類似),也缺乏法律作為手段,因為整部法律,都是有利於資本家的法律。
從裙帶資本主義的角度,金主倒,政治人物就倒。沒有人會做出讓自己倒的事情,這也是「理性」。從保障人民權利,防止國家侵害的角度,我們也不太願意給政府過大的權力,以免被濫用來修理政敵(的金主)。
於是,除了政府(與民間團體)事前(不太可能過於強烈)的監督機制之外,最能夠達成嚇阻效果的,其實是事後的追償機制。這也是為什麼英美諸國發展出「懲罰性賠償」的主因。被消費者告到倒,對業者才會有嚇阻力。不是政府直接動手推倒業者,因為國家有可能濫權。人民出手,也還有司法作最後的把關。
法律是有立場的
當然,這也意味了,不良集團會不會倒閉,最後還是要過司法這一關。根據批判法學的觀點,法律常常內部自相矛盾,也因此,法官恣意的裁量空間是很大的。從人民的角度,似乎不一定有勝算。但從資本家的角度,這也意味著,必須要承受難以預料的風險。這也說明了,為什麼大企業總是傾向於庭外和解,花錢了事。控管風險與損害,是很重要的。
批判法學的說法,鏗鏘有力,幾乎可以針砭台灣現時法律體系的所有弊端。「懲罰性賠償」的法律,無法在台灣通過,與其「牽拖」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不同,不如說是我們的政客,「不忍心」讓金主冒太大的司法風險。
批判法學主要攻擊的「形式主義法學」或「自由主義法學」,也是我國的通病。台灣司法長期停留在「形式主義至上」,只會對法條「說文解字」,忽略具體的社會脈絡,切割背後的政治經濟結構。還躲在傳統自由主義法學「價值中立」的背後,主張自己絕對客觀與中立,成為階級間壓迫與剝削的共犯而不自知。
當然,批判法學許多的主張,著重於批判,不容易形成制度性的體制措施。只是,批判法學是一種深刻的反省,是一種深化的態度,而不是對司法的輕蔑謾罵。如果,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之人,都能夠經歷這一層的「見山不是山」。相信,台灣司法的風景,就會是令人感動的「見山又是山」了。

 

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轉載:慈濟裡面的味全

蘋中信:慈濟裡面的味全(王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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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這些年捐給慈濟的錢,少說也超過5千萬台幣了!雖然這不過是一戶帝寶「臥室+幾間衛浴廁所」的市價,但和那些成千上萬每個月才捐200、300元、還要慈濟師姊親自去收款的台灣街坊百姓相比,「魏師兄」當然是更為「虔誠」千萬倍的吧!
否則,證嚴法師怎會對她如此摯愛身邊多年、擔任弘法要職,且隨時可以通電話講上幾句的愛徒,竟然「感召了全台灣民眾如此的悲憤怨念」會一點也不放在心上?慈濟至今「沒有譴責、沒有道歉,也沒有懺悔」,彷彿對頂新所有的媒體批判與大眾無知,才是台灣社會動盪的淵藪。而這一切的喧嘩擾攘,也儼然只是魏應充自己人生某一場「劫難考驗」,所以要繼續「好吃、好睡、好藥的去面對處理」!
一位出家師父,排除各方眾議「凝視正在身敗名裂、受苦受難的徒弟」;這樣的堅決與悲憫,或許值得讓人敬佩。然而,廣大社會民眾被這位徒弟貪念所擾動的痛苦,難道只是「如露亦如電」的空幻一場?
證嚴法師每天在大愛電視上神情莊嚴的開釋,要每個人「常自反省、常存懺悔」。如今,頂新味全擾動多少社會人心的不安、讓上下游廠商損失有多少,師父把徒弟「教成這樣」!師父自己該不該懺悔甚至道歉?
頂新味全這起食安風波,除了讓台灣社會大眾看見「頂新的圖利」如此卑劣,也同時讓人清楚看見「慈濟的傲慢」如此不堪! 

捐款民眾情何以堪

慈濟這些年從慈善救助,快速發展成橫跨醫療、教育、甚至媒體領域的「完美巨人」,特別是對於證嚴法師的高度「神格化」,這幾乎使得慈濟即使試圖掠奪台北市內湖公園的案子,乃至重金在全世界包括中國大陸各地投資置產,社會上幾乎連一絲絲批判的聲音都不敢發出。
事實上,慈濟做為台灣乃至亞洲前幾大的「公益法人」,從來未曾對公眾「發布財務報告」!也從來沒有聽聞任何政府稅務審計單位,曾經對慈濟進行嚴肅查核!慈濟前幾年在廈門貪圖一塊市區綠地,結果遭逢數千萬人民幣的土地詐騙,也都只是「師父一句話,算了」!這真是令那些市井街坊每個月捐幾百塊、在資源回收站辛勤當義工,30幾年來涓滴之心捐給慈濟的無數民眾情何以堪?
佛教經典中,早就描述著後世各種「以佛法之名,而初衷變形」的例子。證嚴法師倘若打從心底,壓根兒也不覺得自己對魏應充這位愛徒「教育失責」也該負起道德及教義上的連帶責任;為她破例剃度的印順導師已經圓寂多年,這個地球上當然也不會有任何人能要證嚴法師「好好懺悔」了!
但無常的因緣與廣大的人心,最終才是佛法真實的如鏡所現。「佛眼」是眾生之眼!慈濟內部文化已然形成圖利財團階級的「味全精神」至此,一旦證嚴法師眼中的人間苦難,彷彿只有「自己徒弟」與「國際救災」才算數,油品風波或許才是台灣民眾開始驚醒,從此凝視慈濟精神今後被自己變形吞噬的第一起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