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集團賣假油,全民憤慨抵制,認真要讓它倒。但他們是權貴。是遊走兩岸的紅頂商人,有錢。是貫通政界的錢脈金主,有勢。頂新倒,執政黨可能會跟著倒,在野黨或許也會有人遭殃。頂新三犯黑心商品,幾乎已快被台灣「三振」。又搭上貧富差距加劇、人民痛恨權貴的風潮。金錢與政治綁在一起,早就是台灣人民心中的痛,亟欲除之而後快。連慈濟與上人的發言都動輒得咎,何況是向來不太具有公信力的檢警?各種程序沒有更加嚴謹,就容易被說三道四、見縫插針。
魏應充被檢察官當庭逮捕後,往地院開羈押庭的路上,有沒有帶手銬、該不該上手銬,惹出一陣風波。遇上權貴案件,檢方除了要加強法律的本質學能,更要在程序上極度小心謹慎。否則,政治漩渦與暗流不斷,後果如何,黃世銘的殷鑑並不遠。
法院的法警好辦事
正本清源,該不該上手銬,法治國,重法律,先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挨罵的是地檢署的法警,他們所應遵循的,是「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全名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看完這不過短短8點的規定,還真為難了法警。內容相互牽連、彼此矛盾,用語極度空泛,充滿著各式各樣的想像空間。說句公道話,要我是法警,還真的不知道該怎麼遵循。或許先來看看法院的規定。畢竟,法院裡也有法警,做的事情,大概也差不多。
「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全名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就比較清晰,它明定了幾種「應」使用戒具(手銬)的情況,也說了幾種「得」使用戒具的情況。並且,舉凡是「得」使用的情況,使用後,都要「立即報告法官」。
以魏應充為例,他是「被逮捕之人」(第2點第3款),之後,也是「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之被告」(第2點第4款)。這些情形,就「應該」施用戒具,也就是要上手銬。
當然,我們可以挑戰這樣「形式化」的規定是否合理,畢竟,他是自行到案,也可能沒有要逃亡。但是,在這些要點沒有修正之前,他同時符合了這些情況,依法,就仍然「應該」要使用戒具。法警沒有其它的選擇,清清楚楚,乾淨俐落。
檢察署的法警霧煞煞
「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的規定,其實和法院大同小異。只是,根據法務部的說法,自從前總統陳水扁「高舉手銬」那一幕,太過「震撼人心」後,法務部就「順應民意」,修了法令。
修法的方式,竟只是把法條裡所有的「應」,都改成「得」。這實在荒謬,完全是一種不負責任、推卸責任的修法,也是一種擴權、不願受法律拘束的修法,更是一種自找麻煩的修法。
參考法院的規定,只要是「得」使用戒具,就會有配套措施,也就是要「立即報告法官」。法務部修法,並沒有相類似的配套。沒有需要「立即報告檢察官」的規定。這就是把相關的後果與責任,完全推給第一線的法警。
只改一個字,請問,有了情況1、情況2、情況3、或情況4,能不能使用戒具?答案是:「得」使用(也就是「得不使用」)。再請問,有了情況5、情況6、情況7、或情況8時,能不能使用戒具?答案還是:「得」使用(得不使用)。天啊,洋洋灑灑規定了八種情況,豈不是白搭一場?這種立法的技術,未免也太拙劣了!
而且,不明確的規定,除了容易陷第一線的法警於不義,也給了法警過大的負擔。依權責分工,法警本應只是負責人犯的安全與戒護,並不涉入案件的本身。有一些使用戒具與否的判斷,會連結到案件的偵辦情況,這是法警不必要的工作。
何況,法警有時只是人手的彼此支援,馬上要作出判斷,在事實上不可能,在規範上如此要求,也不太公平。《羈押法》第5條之1、《監獄行刑法》第23條都是類似的精神,第一線戒護人員施用戒具與否,最後都必須由所長或長官來控制。除非有即時性的安全問題,自己並不能做決定。做了決定,也要馬上由長官來審核。這就是整個的立法精神,同時也寓有權責區分的意涵。
怕事擴權被質疑
其實,法務部這樣的修法,就算不是法警在做決定,也會給檢察官過大的裁量空間,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現象。這也就是現在大家所詬病與質疑的:為什麼曾啟明要上銬、陳水扁要上銬、趙藤雄要上銬、馮光遠要上銬,魏應充卻不用上銬?
法務部怕事又沒擔當,所以,當媒體在質疑,陳水扁應該沒有逃亡之虞,為什麼還要上銬,馬上就修正法令因應。然而,修法的結果,沒有通盤考量,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還擴充了檢察官恣意解釋的空間,多了上下其手的可能,招致個案適用不一的批評。
遵循著法律的精神,把要件規定清楚,再好好地依法行政、依法辦案,才是保障檢察官獨立辦案的最佳護身符。流水的官、浮動的民意,權貴與長官皆非靠山,唯有法律的要件與嚴謹的程序才是。
見微知著,上不上銬只是小事,就已支吾其詞,左右支絀。檢察官要辦好暗藏政治亂流的大小案件,實在是令人膽戰心驚,讓人直捏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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