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轉載:未來台灣人 恐 又少 又老 又窮

未來台灣人 恐「又少、又老、又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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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評比
台灣生育率世界最低,現在不重視,到了20年後就會嘗到後果,國家將因此出現嚴重勞動人口不足及財政危機。(本報系資料照片 許正宏攝)
台灣生育率世界最低,現在不重視,到了20年後就會嘗到後果,國家將因此出現嚴重勞動人口不足及財政危機。(本報系資料照片 許正宏攝)
生育率再不提高,台灣恐陷危機!中央研究院昨發表一份跨國研究,顯示台灣目前生育率僅1.065,不僅遠低於傳統理想生育率2.1,更低於其他高所得國家,長期下來不僅國民生活水準將下滑,未來國民更將面臨「又少、又老、又窮」衝擊。
此研究成果已發表於10月份出刊的《科學》(Science)期刊,由世界各國學者組成大型跨國研究團隊,蒐集全球5大洲40個國家國民移轉帳的分齡經濟資料及聯合國人口統計,重新推估高、中、低所得國家最適生育率。
參與研究的中研院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董安琪表示,傳統認為生育率維持2.1最能保持人口和經濟能力平衡,但高所得國家生育率多半長期低於此水準,常憂慮造成經濟衰退,因此研究團隊以公、私部門角度及考量行為、制度等變動,重新推估最適生育率。
董安琪指出,每個國家狀況不同,會有不同的最適生育率標準,基於上述眾指標,40國平均最適生育率可降至1.24到1.54間,部分高所得國家如美國、北歐,考慮社會保險受益下修趨勢、機器替代部分工作人力等因素,實際生育率與最適水準間差距將縮小,目前生育率都還能維持國家財政與國民生活水平。
但台灣生育率現在據內政部統計只有1.065,是世界最低。董安琪說,研究推估,台灣最適生育率應在1.43到2.15間,不管以何標準來看,台灣都是過低,超低生育率短期還看不出問題,但人口是長期問題,現在不重視,到了20年後就會嘗到後果,國家將因此出現嚴重勞動人口不足及財政危機。
董安琪提醒,人口結構變化緩慢,就像溫水煮青蛙,不容易感覺到問題,但出了問題就不可收拾,呼籲政府應盡速提出有效的人口政策,「否則大家都要作好勒緊褲帶的心理準備。」

2014年11月8日 星期六

轉載:臉書創始人每天穿同樣T恤的真實原因

2014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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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Justin Sullivan/Getty Images)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Justin Sullivan/Getty Images)
【大紀元訊】臉書(Facebook)創始人、總裁馬克•祖克伯(Mark Zuckerberg)11月6日(週四)有史以來首次公開回答了公眾提問。他回答了很多不同的問題,但有一個問題吸引了很多人的興趣,該問題是:「為什麼你每天穿同樣的T恤?」

美國財經科技網站《商業內幕》 (Business Insider)報導,可能有些人還沒有發現,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許多人預計祖克伯會有一個俏皮的回應, 但他卻給出了一個相當嚴肅認真的答案。在澄清自己有「多件相同的T恤」後,祖克伯說:「我真的想要簡化我的生活,讓我儘可能少地對任何事情做決定,除了決定如何好好地為社會服務之外。」

他說,即使是一個小小的決定,比如選擇穿什麼衣服或者吃什麼早餐,對他來說,可能都是一件勞累、耗費精力的事,況且他不想在這些事情上浪費任何時間。

「我很幸運,我每天醒來,就身處於為十多億人服務的位置上。如果我把精力花在我生活中一些愚蠢或沒有價值的事情上,我會覺得我沒有在做我的工作。」祖克伯說。

祖克伯還說,其他一些有影響力的人,像蘋果公司創始人史蒂夫•賈伯斯(Steve Jobs)和總統歐巴馬,在選擇自己的穿著上也有跟他相同的理論。事實上,賈伯斯告訴他的傳記作者華特•艾薩克森(Walter Isaacson),他甚至想讓所有蘋果員工穿一樣的衣服。
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
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
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
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
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
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
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
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Getty Images)臉書創始人祖克伯在大多數公開場合下都穿著同樣的灰色T恤

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

轉載:求刑只在辯論後

求刑只在辯論後
2014年11月7日  中時電子報 
李復甸/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第四屆監察委員
日前藉《中國時報》一角,批露對檢察官違法具體求刑之看法,不意法務部未能自我省察,立即於晚間以「誤謬、矛盾」等語對待善意之發言,令人驚訝。
在監察院追隨趙昌平委員完成一宗調查案,針對檢察官任意在起訴時,甚至在起訴書送達法院之前,便向媒體訴說具體求刑若干,提出報告。101年5月並經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通過糾正在案。法務部長曾勇夫當時冒著許多檢察官反對,毅然在監察院質問會議上答應,若非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在法律許可之前,將不再准許檢察官任意違法提出具體求刑。
檢察官有無求刑之權?有。但在法院完成調查證據,在言詞辯論之後,檢察官才有求刑權,與被告之地位機會相同。除了簡易訴訟與認罪協商外,檢察官在法院審理前,沒有建議刑度之權。
法務部主張沒有明文禁止不能在起訴時求刑,就可以求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法律明白規定,「辯論後」檢察官可以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是否真如法務部所說,法律「未規定不許」就是「可以」呢?所有法律系學生在大一修習法學緒論時,一定會講到法律應如何解釋。其中有一原則便是「權力應嚴格解釋」。對政府權力的解釋從嚴,對人民權利的解釋從寬,是沒有爭執餘地的鐵則。
除了簡易判決與認罪協商之外,刑事訴訟法並無辯論之前檢察官得以具體求刑之規定。拉丁法諺有云:「明示其一,排斥其他。」又云:「確認一面,即否認他面。」刑事訴訟法既然對何時檢察官得以提出求刑作成規範,當然在法理上就不容在規範之外准許例外。尤其刑事訴訟法是強行法,不容作任意的擴充解釋。
檢察官代表國家遂行正義,手段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正當程序。「權力應附隨於正義,不得先行於正義。」檢察官沒有違法具體求刑的權力,是再清楚不過的法律規範。

轉載:魏家帶給台灣的蟑螂效應

魚夫:魏家帶給台灣的蟑螂效應

關鍵字: 

轉載:新說賴素如案的司法老梗

2014/11/7
新說賴素如案的司法老梗
2014年11月7日 
PNN公視議題中心 
高榮志/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賴素如貪污有罪,一審認為她收受賄賂,判決十年。法院發了莫約1500字的新聞稿。大意是說,賴素如利用在議會「質詢、審查」的職權,護航太極雙星公司,並且收受賄款100萬。其實,民意代表利用質詢與審查,凍預算、要求行政機關配合,天經地義。差別只在於,全然為了公益,令人敬佩。次者,公益與金主利益兼顧。最低檔,是為了私益犧牲公益。當然,如果沒有直接對價地收錢,讓金主或自己得勢得利,人民恨得牙癢癢,也莫可耐何,只能怪自己選錯人。但是,就算民意代表有收錢,是否一定就犯罪呢?
從陳水扁、林益世到賴素如,都是同樣的司法老梗。他們很難為情,因為,他們確實都「收了錢」。算不算貪污,有很大的爭議。異中有同的是,他們都抗辯,這是「政治獻金」,不是貪污罪的「賄款」。
《貪污治罪條例》空洞又失衡
沒錯,台灣不少人期待政治人物是「不沾鍋」,任何的錢都不能拿。這是對「一簞食、一瓢飲,也樂在其中」的「賢君聖者」想像。然而,在選舉的遊戲規則還沒改變之前,從政免不了燒錢。與其防堵政治人物拿錢,不如疏、濬、導、引。前者比較是《貪污治罪條例》的想法,後者比較是《政治獻金法》。
早有識者把《貪污治罪條例》批評地體無完膚,認為這就是典型「治亂世用重典」傳統思維的產物。罪罰輕重失衡,法律要件不明確。法律空洞疏鬆與刑罰嚴厲的結果,就容易導致法院解釋適用法律時,擺盪的空間過大,傷人亦害己。
陳水扁案的「實質影響力說(擴張解釋)」,還在司法實務裡震痛迴旋。林益世案一審判決的「法定職權說(限縮解釋)」,加劇拉扯。尤其是再度不附任何理由、「龜縮」法律見解的最高法院,正是重創司法威信的元凶。
對照林益世案和賴素如案,就更加饒富有趣。林益世是「關說」,但法院認為這「不算」他的「工作」。賴素如是用「質詢、凍預算」來護航,確實是民意代表的「工作」。林益世只是「唬弄、嚇唬」,不是貪污,所以輕判。賴素如就重判。
政治人物虛偽害己
只是,在人民的法感情上,以關說或質詢作為手段,似乎不是重點。重點是他們「拿錢辦事」,人民不在意這「算不算是」他們的工作。其實,這種法感情是蠻真切的,看看《政治獻金法》,就有類似的想法。只是,它的規定細如牛毛,讓真正想守法的人無所適從,真正有效的罰則,完全付之闕如。
例如,捐贈政治獻金,然後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第9條),才罰「政治獻金的兩倍」,沒有任何刑罰(第27條1項)。這表示賴素如收了1百萬,只要還2百萬就沒事。阿扁最多就還出「天涯海角14億」,也可以免除牢獄之災。
更扯的是,拿了和政府有採購合約廠商的錢是違法的(第7條1項2款),或是拿錢超過上限(第17條),罰2倍似乎怕太重,還規定「不得超過1百萬」。這不是在開玩笑嗎?《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嚴密無比,罰則卻疲乏無力。再加上主動查緝的困難,也難怪人民只能冀望《貪污治罪條例》來「主持正義」了。
事實上,監察院的人力有限,監委改由總統提名後,也易受政治力影響決斷。外國立法例,多會要求政治人物主動揭露獻金來源,以減少查緝人力的耗置,也可依此判斷是否具有賄賂關係(心中坦蕩就會陳報)。政治人物沒有主動揭露訊息,或直接遭受刑罰,或受不利益的推論。
我國政治人物把政治獻金的「陽光法案」七折八扣,當然就是居心不良,想要逃避監督。逃避監督,就得賭上自己的運氣。一旦落入空洞又嚴厲的《貪污治罪條例》,等於就是把命放到檢察官和法官的手裡,任憑發落,怨不得別人。
或許,有政治人物認為自己有本事操弄司法。但是,這無非就是政治延伸到司法領域的戰爭。或許真有不成材、永遠受控制的司法,但是政治上很難有永遠得勢的人物。誰都難保不會受清算鬥爭,穩定又公平的司法,才是所有人的保障,值得有識政治人物三思。
司法該說不說幫倒忙
果真如此,受傷最重的還是司法。政治人物直接伸手操弄,間接放話攻擊,都是在摧毀司法的公信力。然而,司法自己也要爭氣。除了最高法院要合理論述、穩定見解、不要再幫倒忙之外,在尊重承審法官獨立審判的前提之下,司法行政也要給予最大的協助與說明。
以賴素如案為例,類此社會重大案件,難免輿論媒體各方公評。法院發出聲明稿說明,只是最基本的工作,區區1500字,說不出什麼東西。誠心建議宣判時,應同步公布判決書。
「法官不語」的意涵,是指在判決書中已經交代所有的心證,「該說的都說了」,而不是惜字如金。寧可讓記者們瞎猜、名嘴們瞎掰,之後再來澄清,指責眾人瞎說漫罵,實在為時已晚。很難說服大家,這是努力想要維護司法尊嚴的作法。
並且,應該要坦蕩光明,不要有心或無意地選在記者截稿之前,壓縮記者處理稿件的時間。每一次重要的判決,也都是一次重要的全民法治教育,不要因為老大心態,習慣性地不接受監督,也沒有承擔各種評論的雅量。否則,就與欠缺擔當、逃避陽光法案的政治人物相去不遠。
我們更期待的,是法院更應積極看待每次重要判決的結果,正面回應它所帶來的社會影響力。透過判決,把我們國家的制度與司法,帶到更好的境界。
 

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轉載:檢察官有沒有具體求刑權?

2014/11/5
檢察官有沒有具體求刑權?◎文章集結
2014年11月5日

檢察官沒有具體求刑權 
李復甸/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第四屆監察委員 ◎103/11/3中時電子報
審檢分立、不告不理、當事人對等、審級保障,是刑事訴訟法四大原則。檢察官雖是國家的訴訟代理人,但是與被告地位對等,在訴訟上之機會也相等。檢察官與被告都是法庭中的當事人。法官才是審判案件的主角。檢察官沒有在起訴前具體求刑的權力。又因為檢察官具有傳喚被告及證人、拘提、逮捕、聲請羈押、搜索、扣押、勘驗、鑑定、監聽等強大的司法強制權,為免正當程序受到侵害,所以整部刑事訴訟法都在保護被告,是憲法之下保護人權最重要的法律。
起訴求刑 形成法官壓力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尚未經法院審判定罪前,不能即論斷被告有罪,仍應先推定被告無罪,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在法庭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立法院尚對此規定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繼續向起訴狀一本主義修正,進一步確保被告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審判期日於當事人及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後,檢察官及被告才對量刑範圍有表示意見之機會。法務部主張沒有明文禁止不能在起訴時求刑,就可以求刑。但是,對政府權力的解釋從嚴,對人民權利的解釋從寬,是沒有爭執餘地的鐵則。依刑事訴訟法,除了簡易訴訟與認罪協商外,檢察官不應在法院審理之前建議刑度,規範明確。
目前新聞媒體對於社會矚目之刑事案件,多採取連續性大幅報導,且對於犯罪動機、背景、手法,甚至偵辦進度等,均為深入大幅之報導,在此背景下,檢察官對被告所為具體求刑,不但是新聞媒體報導焦點,更是形成民眾對案件評價與判斷之重要來源。檢察官於起訴書到達法院之前就對媒體主張具體求刑,容易形成社會大眾有罪預斷,並形成法官審理壓力,倘審判結果與檢察官求刑形成重大落差,更將導致民眾對司法之不信任。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第六條亦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務部卻以74年12月6日法(74)檢字第14825號函,頒定檢察官偵查犯罪,對於應提起公訴案件,得於起適當求刑之表示。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當時仍屬戒嚴時期對保護人權之概念淡薄,於今已大有改變。然而,檢察官違法具體求刑於今尤烈。
行政權不得侵越司法權
早年檢察機關確實隸屬於法院,同屬於司法行政部。但在民國69年已審檢分立,檢察機關名稱雖仍稱某某法院檢察署或處,但並不隸屬於法院。易言之,檢察官屬於行政院系統,而法官屬於司法院系統。判刑是司法權不是行政權。行政權不得侵越司法權。
監察院曾於101年五月九日通過101司正0004糾正案。行政院也以院臺法字第1010029710號轉飭法務部確實檢討改進。後經監察院舉行質問。法務部曾勇夫部長當場答應,並以法檢字第10104137520號回復,除非在刑事訴訟法修法通過,將不再於起訴時為具體求刑。迨羅瑩雪部長上任之後,又陸續有違法求刑現象。監察院又舉行兩次質問。大概是法務部受到最多次質問的記錄。法務部若因第四屆監委以已經離任,就可不顧糾正繼續違法,恐怕錯看了第五屆監察委員。
民眾情緒上都可以對惡性犯罪表示譴責排斥,但是司法制度必須居中聽訟,客觀公正。我們固然痛恨食品摻假,危害人體健康;但是我們更痛恨行政濫權,危害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法務部可以容忍檢察官違法,卻無法抑扼法律人對違法行政的厭惡。

檢察官起訴時具體求刑,係負責任地行使刑罰起訴權,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無濫權
法務部新聞稿 ◎103/11/3法務部發布
本(3)日中國時報前監委李復甸指稱檢察官起訴時具體求刑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並稱法務部容許檢察官具體求刑為行政濫權云云,皆與事實不符。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起訴時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情,本於其法律確信向法院具體求刑,係行使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提起公訴職權之表示意見,為司法權之行使,非法務部行政權運作結果。又法律規定本有禁止與任意規定兩類,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起訴書應記載事項雖沒有指明求刑事項,然是否絕對禁止?法理上本有不同見解。因此檢察官於起訴時之具體求刑意見,並無拘束法院效力,不會造成臆斷,也不違反無罪推定;況檢察官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案件起訴時之具體求刑,有反應當前刑事政策及社會教化之功能,非但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反可促使法院注意量刑證據之調查並落實量刑辯論,始能提升民眾對於司法之信賴。故起訴的求刑並未對於人民權利造成干涉或限制,亦無該文所指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情事。
綜上所述,李文對於檢察官具體求刑之誤謬及論述矛盾處,法務部前已多次說明,並於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3年2月17日第4屆第71次會議委員質問時,明確表示立場,更以103年7月29日法檢字第10300143060號函、103年9月23日法檢字第10304542870號函復監察院。從而,法務部並未行政濫權,更未危害憲法上基本人權及所謂容認檢察官違法,恐外界不明,特聲明如上。

具體求刑行不行?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103/7/24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沒有意外,鄭捷被起訴,四個殺人既遂罪。擦槍走火的劇情是,新北地檢召開記者會,聲明稿似乎有兩個版本,原來的沒有求刑,更正後的版本,「符合」外界期待,具體求處死刑。
這個插曲,意外引發檢察官能不能具體求刑的爭議,即將卸任的監察委員李復甸,期期以為不可,以檢協會為代表的檢察官們,認為法律並無明文禁止,是監察委員管太多。
法無明文回歸原則
以當代法理學家德沃金的話來說,法律其實有兩個部份,有明文訂定的是規則,只有適用與否的問題,沒有明文規定的話,就要回歸「原則」去探究。原則,不是「全有或全無」的適用或不適用,而是「利弊衡量」的權衡。
具體求刑有什麼好處?檢察官們似乎說不出個所以然來,最強的主張,認為這是檢察官的「求刑權」,指明被告應受法院裁判之刑度,是檢察官對法院的「正當意思表示」。法律沒有禁止,也行之有年,檢察官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因為法官審判時可以獨立量刑,不會受到拘束。
反之,具體求刑什麼壞處呢?李復甸委員講得很清楚: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於是,不能先論斷被告有罪而具體求刑。此外,具體求刑,容易形成社會的預斷,並對法官造成壓力;如果判決結果與檢察官求刑有落差,更容易導致民眾對司法制度不信任。
純就理論而言,上開說法都不無道理,甚至,要說檢察官求刑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可能都有點牽強,畢竟,檢察官起訴都起訴了,撇開其它的動機或緣故,本來就是認為被告有罪呀!
為何求刑追根究底
要問的是,檢察官非得在「起訴時」就求刑嗎?明明量刑就是在論罪之後的程序,檢察官要「給法院建議」,不能等到罪名確立了之後再給嗎?何況,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要求法院先調查證據、然後訊問被告、最後才是調查科刑資料,檢察官又不是不能在法官準備要科刑時,再具體表示「求刑的意思表示」。
深究刑訴288條,是希望法官好好審查證據、辨明事實,不要先調查被告的科刑資料,以免產生「預斷」。試問,倘若法官必須如此,以避免先入為主的偏見,檢察官動輒漫天喊價的求刑,不會讓整個社會陷入集體的偏見?不會限縮了法官的量刑空間?就算沒違法,檢察官憑什麼完全不用考量這個可能的危害?
尤其,法律的解釋,不能脫離台灣的社會脈絡。多數的台灣人,搞不清楚檢察官和法官,弄不懂求刑或判刑,分辨不了偵查庭與審判庭。在這些前提之下,起訴幾乎就是有罪,求刑等同於判刑,追根究底,檢察官變成最有影響力的人。
正是因為這個道理,高舉「法律無明文禁止」的大旗,具體求刑的檢察官,在意自己權力與影響力受到折損,更甚於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也不在乎要多給法官一點量刑調查與判斷空間。寧可像在菜市場買菜,先把價格喊高,彰顯自己的「正義感」,合理不合理,他人痛苦不痛苦,不在考量之列。
實情是不受監督為所欲為
更能夠看出檢察官這種恣意獨大心態的,根本不是「能不能具體求刑」的問題,而是,檢察官「想就想」、「不想就不想」具體求刑的問題。猶記得在2013年3月27日,面對媒體質疑「李朝卿涉貪起訴,未具體求刑」,法務部煞有其事發佈新聞稿,拿著糾正案當擋箭牌,意思是:「這是監察委員的要求」。
實則,法務部早在2012年7月3日發函,要求檢察官要「儘量」在「審理階段」才求刑,而非「起訴時」就早早「具體求刑」。2013年3月19日,令函的口氣更強烈,要求各檢察機關,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不得」再為具體求刑。檢察官雖然聲稱「依法」,顯然不把內部的行政規則放在眼裡,「想求就求、不想求就不求」。
由此可見,檢察官除了根本不甩監察院的糾正案外,連檢察長會議的決議、法務部的令函,也是虛應一下故事。法務部放任、檢察長睜眼閉眼,讓檢察官面對高官顯貴時,備至呵護,面對升斗小民時,狀似嫉惡如仇,實則窮凶惡極。身為執法者,隨意選擇法律以適用,面對質疑時,恣意彎曲解釋以卸責,這才是最令人痛恨之處。

轉載:張景森駁蔡正元 嘴巴多大才能講完?

張景森駁蔡正元:嘴巴多大才能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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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柔 2014年11月05日 17:0517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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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景森駁蔡正元:嘴巴多大才能講完?
柯文哲辦公室4日晚間爆出監聽疑雲,蔡正元還表示柯辦政策總監張景森大嘴巴、消息才外洩,張景森回嗆「這個嘴巴要多大才能講完?」(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無黨籍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位於建國南路的辦公室,昨(4日)晚爆出竊聽疑雲,對此,柯文哲團隊今天中午於總部召開記者會,公布中華電信專業人員今早前往建國南路辦公室查驗電話線路的影片。對於蔡正元說柯辦政策總監張景森大嘴巴、消息才外洩,張景森回嗆「這個嘴巴要多大才能講完?」

柯文哲團隊今天中午由黨政平台秘書長李應元、發言人簡余晏、律師袁秀慧以及政策顧問張景森召開記者會,公布查修人員查驗線路時分別打到2支辦公室電話(270676XX、270676XX)的影片表示,中華電信專業的查修人員在1樓接線的「T插線」接到3樓,但3樓是沒人進出、不辦公也沒有錄影機,只有電梯與樓梯。而3樓的分電箱則有2條音源線,可以直接插到錄音機就可錄音。

李應元鄭重要求,蔡正元應針對2度披露柯辦工作計畫、行程等事,對全國人民說明資訊來源,柯辦這邊則將此事交由檢警偵辦、謹慎處理,再請專業人員對所有辦公室進行檢查。

律師袁秀慧則表示,市政考察行程和顧問名單等都屬於法律上被保護的內容,若以竊聽方式取得他人未公開的言論、活動、對話內容等,若明知非法還故意散布、公諸於眾,觸犯《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至於這樣的行為算不算妨礙競選過程?袁秀慧也說,如果公布人本身具有競選幹部身分,不排除有這樣的疑慮。

至於蔡正元稱張景森大嘴巴,消息才會外漏,張景森回嗆說,「這個嘴巴要多大才能講完?」

張景森也重新說明昨晚事件細節的時間順序。他表示,原本的例行性檢查要在前晚開始進行,但因準備不及,延後到昨晚10點左右,而安檢人員逐層檢查時,發現3樓有市話跨接器,疑似監聽設備,就拍照存證,當時的時間約為10點30分。巧的是,蔡正元在10點47分於臉書上PO出柯辦籌組中的市政顧問團名單,柯辦內部則在11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其他同仁通報,經過內部討論,認為這是不合法、不正當的事情,所以決定報案。

為什麼11點47分才報案?發言人簡余晏接下去解釋,她收到通知後,趕到現場約是11點半,而她的習慣是全部問過1次,所以才延到11點47分打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