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

轉載:新說賴素如案的司法老梗

2014/11/7
新說賴素如案的司法老梗
2014年11月7日 
PNN公視議題中心 
高榮志/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賴素如貪污有罪,一審認為她收受賄賂,判決十年。法院發了莫約1500字的新聞稿。大意是說,賴素如利用在議會「質詢、審查」的職權,護航太極雙星公司,並且收受賄款100萬。其實,民意代表利用質詢與審查,凍預算、要求行政機關配合,天經地義。差別只在於,全然為了公益,令人敬佩。次者,公益與金主利益兼顧。最低檔,是為了私益犧牲公益。當然,如果沒有直接對價地收錢,讓金主或自己得勢得利,人民恨得牙癢癢,也莫可耐何,只能怪自己選錯人。但是,就算民意代表有收錢,是否一定就犯罪呢?
從陳水扁、林益世到賴素如,都是同樣的司法老梗。他們很難為情,因為,他們確實都「收了錢」。算不算貪污,有很大的爭議。異中有同的是,他們都抗辯,這是「政治獻金」,不是貪污罪的「賄款」。
《貪污治罪條例》空洞又失衡
沒錯,台灣不少人期待政治人物是「不沾鍋」,任何的錢都不能拿。這是對「一簞食、一瓢飲,也樂在其中」的「賢君聖者」想像。然而,在選舉的遊戲規則還沒改變之前,從政免不了燒錢。與其防堵政治人物拿錢,不如疏、濬、導、引。前者比較是《貪污治罪條例》的想法,後者比較是《政治獻金法》。
早有識者把《貪污治罪條例》批評地體無完膚,認為這就是典型「治亂世用重典」傳統思維的產物。罪罰輕重失衡,法律要件不明確。法律空洞疏鬆與刑罰嚴厲的結果,就容易導致法院解釋適用法律時,擺盪的空間過大,傷人亦害己。
陳水扁案的「實質影響力說(擴張解釋)」,還在司法實務裡震痛迴旋。林益世案一審判決的「法定職權說(限縮解釋)」,加劇拉扯。尤其是再度不附任何理由、「龜縮」法律見解的最高法院,正是重創司法威信的元凶。
對照林益世案和賴素如案,就更加饒富有趣。林益世是「關說」,但法院認為這「不算」他的「工作」。賴素如是用「質詢、凍預算」來護航,確實是民意代表的「工作」。林益世只是「唬弄、嚇唬」,不是貪污,所以輕判。賴素如就重判。
政治人物虛偽害己
只是,在人民的法感情上,以關說或質詢作為手段,似乎不是重點。重點是他們「拿錢辦事」,人民不在意這「算不算是」他們的工作。其實,這種法感情是蠻真切的,看看《政治獻金法》,就有類似的想法。只是,它的規定細如牛毛,讓真正想守法的人無所適從,真正有效的罰則,完全付之闕如。
例如,捐贈政治獻金,然後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第9條),才罰「政治獻金的兩倍」,沒有任何刑罰(第27條1項)。這表示賴素如收了1百萬,只要還2百萬就沒事。阿扁最多就還出「天涯海角14億」,也可以免除牢獄之災。
更扯的是,拿了和政府有採購合約廠商的錢是違法的(第7條1項2款),或是拿錢超過上限(第17條),罰2倍似乎怕太重,還規定「不得超過1百萬」。這不是在開玩笑嗎?《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嚴密無比,罰則卻疲乏無力。再加上主動查緝的困難,也難怪人民只能冀望《貪污治罪條例》來「主持正義」了。
事實上,監察院的人力有限,監委改由總統提名後,也易受政治力影響決斷。外國立法例,多會要求政治人物主動揭露獻金來源,以減少查緝人力的耗置,也可依此判斷是否具有賄賂關係(心中坦蕩就會陳報)。政治人物沒有主動揭露訊息,或直接遭受刑罰,或受不利益的推論。
我國政治人物把政治獻金的「陽光法案」七折八扣,當然就是居心不良,想要逃避監督。逃避監督,就得賭上自己的運氣。一旦落入空洞又嚴厲的《貪污治罪條例》,等於就是把命放到檢察官和法官的手裡,任憑發落,怨不得別人。
或許,有政治人物認為自己有本事操弄司法。但是,這無非就是政治延伸到司法領域的戰爭。或許真有不成材、永遠受控制的司法,但是政治上很難有永遠得勢的人物。誰都難保不會受清算鬥爭,穩定又公平的司法,才是所有人的保障,值得有識政治人物三思。
司法該說不說幫倒忙
果真如此,受傷最重的還是司法。政治人物直接伸手操弄,間接放話攻擊,都是在摧毀司法的公信力。然而,司法自己也要爭氣。除了最高法院要合理論述、穩定見解、不要再幫倒忙之外,在尊重承審法官獨立審判的前提之下,司法行政也要給予最大的協助與說明。
以賴素如案為例,類此社會重大案件,難免輿論媒體各方公評。法院發出聲明稿說明,只是最基本的工作,區區1500字,說不出什麼東西。誠心建議宣判時,應同步公布判決書。
「法官不語」的意涵,是指在判決書中已經交代所有的心證,「該說的都說了」,而不是惜字如金。寧可讓記者們瞎猜、名嘴們瞎掰,之後再來澄清,指責眾人瞎說漫罵,實在為時已晚。很難說服大家,這是努力想要維護司法尊嚴的作法。
並且,應該要坦蕩光明,不要有心或無意地選在記者截稿之前,壓縮記者處理稿件的時間。每一次重要的判決,也都是一次重要的全民法治教育,不要因為老大心態,習慣性地不接受監督,也沒有承擔各種評論的雅量。否則,就與欠缺擔當、逃避陽光法案的政治人物相去不遠。
我們更期待的,是法院更應積極看待每次重要判決的結果,正面回應它所帶來的社會影響力。透過判決,把我們國家的制度與司法,帶到更好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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