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轉載:上帝部落裡的小學被開罰

上帝部落裡的小學被開罰(許育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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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部落」,這是司馬庫斯部落對自己的稱呼。但當國家遇到上帝的部落時,國家是如何處理與原住民的所謂夥伴關係?當國家遇到部落的集體傳統文化或習慣時,國家是否真正尊重其夥伴的原住民文化傳統集體性?還是國家仍停留在多數主流文化的傲視腳步,以個人主義的漢族憲法視角,將原住民視為個別的違法者?
食安問題追追追
海拔1500公尺的司馬庫斯以共生出名,一直在實行類似社會主義土地財產共有的理想。凡部落出生的孩子,從小上學到就讀大學,學雜費和生活費全由部落贊助。只是部落位處偏遠的中海拔山區,過去並未設立小學。以前的孩子,每星期一還得辛苦跋涉4小時,到對面山區的新光小學寄宿,星期五才回到部落。為了讓孩子從小對司馬庫斯有認同感,以及維繫孩子與父母的親情與家庭生活,部落耆老開會決議要在部落設立小學。
他們跟縣府教育局溝通,幾經抗爭,好不容易獲得新光國小司馬庫斯分班的設立。縣府原本也欲主導學校的興建地點,但族人基於部落文化的教育自主,拒絕了這個倡議。為使學校土地產權歸部落所有,讓學校得以永續存在發展,捐地的族人每年須被新竹縣政府以破壞水土保持為由開罰6萬元,而其原因竟然是:沒有申請「簡易」水土保持計劃書。 

無視原民文化集體

問題是,申請水土保持計劃書的行政程序,是捐地的族人事先料想得到的嗎?當縣府教育局核准了新光國小司馬庫斯分班的設立時,是否應該主動告知水土保持計劃書的法定申請程序?如果連縣府教育局承辦人員都不知道這個法定程序,縣府還有臉向捐地的族人開罰嗎?
在著名的司馬庫斯櫸木案中,都可看出原住民族的文化價值與主流文化的差異性,無論是做出把櫸木運回部落的決定,或是將櫸木當成部落共有雕刻品的決定,其行使者均不是單一的個人,而是原住民族的文化集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都將原住民的文化「集體」保障明列為國家目標條款,應該成為原住民文化集體權在我國《憲法》保障的明文依據。
前一陣子,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奇爾科廷族(Tsilhqot)對不列顛哥倫比亞省(British Columbia)一案通過了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佔有』權及『使用權』。」批准加拿大奇爾科廷族原住民,在威廉姆斯湖西部和南部的1750平方公里的土地,享有以漁獵、伐木為生的傳統半游牧的自治生活。
相對於此判決,在司馬庫斯部落設小學一案中,我們看到了國家無視原住民的文化集體權,不管是地方上的縣府行政濫權,還是中央的原民會坐視不理,都不禁感嘆台灣離多元文化國家還有段距離。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德國洪堡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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