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轉載:吃孫喝孫的老人

蘋論:吃孫喝孫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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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加薪案出現詭異氣氛。國民黨說軍公教(包括退休人員)加薪將帶動民間企業加薪;可是毛治國院長卻說民間先加薪,公務員才加。
我們替毛捏把冷汗,因為民間大多數企業無意加薪,表示公務員不能加薪,這樣又得罪了退休軍公教,特別是黃復興黨部那群貪得無厭的退役老軍爺。他們從去年11月29日的選舉拒投國民黨中,痛快教訓了國民黨,得到了最近給軍公教加薪的補償。食髓知味,也會教訓白目的毛院長,讓軍公教加薪與民間加薪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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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動軍公教年金

去年馬英九提出退休軍公教年金改革,除了月退俸2萬元以下的退員之外,其他的取消年終慰問金。這下子捅翻了馬蜂窩,鐵票群就以拒投國民黨為報復,逼迫馬在選後再也不提年金改革,還把行政院的年金改革委員會招牌偷偷拿掉。至此,馬的內政改革全遭殲滅,沒有一項成功。
這件事說明了改革對國民黨有多困難,馬身兼總統和黨主席,又是國會的多數黨,竟連一項改革都做不到,可見這個黨有多反動、既得利益群體有多惡劣,他們想的都是自己的利益,而非全體國民的利益。這樣的國民黨明年想勝選,除非多數選民瞎了眼。
已經講過多次,軍公教薪俸加退休者的月退俸(年金),造成8.3兆元的政府負債,把中央及地方的負債總額推高到24兆元的恐怖高峰。軍公教含退休年金的債務竟佔全部總負債的1/3,恐怕還超過希臘,這是個什麼爛政府? 

年輕人遲早怒抗稅

其實,退休軍公教當中也不平等,有的每月只領2萬或2萬5000元以下,生活確實困窘;但多數竟月領退休前的8、9成,甚至10成或更高。他們平均月退俸是7萬元,周休7日,有18趴的利息可領,還跟著加薪,都是我們納稅人的辛苦錢。年輕一輩更慘,都已經靠爸生活了,還繳稅養一群吃孫喝孫的老人,這樣的社會怎麼有活力?怎麼有前途?年輕人遲早會覺悟,起而抗稅,現在就等意外爆發和有人登高一呼了。
改革很簡單,所有退休人員的薪資替代率最高60%、18趴撤銷、月退俸2萬5000元以上的沒有年慰金。這樣就足以平民怨,並且大有利於改善國家財政的缺口。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轉貼漫畫:KTV常見的人物類型

往往在KTV包廂裡你可以看出有的人一到就顧著吃飯、有的顧著認識異性、有的啥都沒做就要付錢了,可以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理想和抱負。我就以下面這張圖來向KTV包廂裡的幾類人致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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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不該頒發獎章給洪光燦法官----台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

林孟皇專文:不該頒發獎章給洪光燦法官─台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
 2015年03月11日 10:01
「今日我們審判別人,明日歷史會審判我們」,而這正是我們司法人員在228和平紀念日裡所最該有的體認與省思。
「今日我們審判別人,明日歷史會審判我們」,而這正是我們司法人員在228和平紀念日裡所最該有的體認與省思。
對於過往臺灣社會威權體制殘害人權的事蹟有所認識的人,在剛過完228和平紀念日後,心中總會有著一些的感傷,也會瀰漫檢討、反省,甚至是高喊「轉型正義」的呼聲。孰料,剛過完104年2月28日後的第一週,即在3月5日司法院人事處提出的「104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提案簡表」(作為3月10日司法院人審會討論之用)裡,看到其中的「請頒司法獎章案」中,赫然出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洪光燦」的姓名,引起許多法官同仁在《法官論壇》的非議。「請頒司法獎章案」值得慎重看待?這不過是公務機關對於一位退休公務人員送暖、感謝他貢獻公務部門的人情之舉,值得非議嗎?
問題的所在,在於法官職務的特殊性,以及洪法官的特殊事蹟。眾所周知,司法權強調「審判獨立」,而法官對於公共事務享有非常大的決斷權限(包括決定總統誰屬、前總統有無涉及貪瀆罪嫌……等等),如果法官不正直、趨炎附勢,曲解法律迎合主權者、多數意見或輿論審判,人民的權益將無法獲得保障,社會正義也無從實現。而頒給司法獎章,雖然比較像是虛榮,但也要慎重其事,不僅不能玷污這頭銜的尊榮,並要能發揮鼓舞法官們依照良心與法律確信從事審判工作的作用。尤其臺灣歷經威權體制的歷史,過往許多執法人員曾經充當威權時代的劊子手,不分是非頒發司法獎章,豈符合轉型正義的理念。
其實,相較於已在101年12月26日宣布廢止的《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規定:以法官職位高低(區分為三級,即院長、庭長、法官各得請領不同等級的獎章)、服務年資多少一律給獎的作法(年資夠一律給獎無法彰顯個別法官的貢獻,據說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因此採取下列作法:真正值得獎勵的,由司法院院長親自頒發;表現不佳、平庸或沒有貢獻的,則由行政人員轉發,或請當事人自己來請領),101年、103年分別頒布的《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作業辦法》,已不分法官職位性質,一律可以給予最高等級的獎章(彰顯「法官無大小」理念)。但也不是服務年資夠一律給獎,而必須提出有參與審判、撰寫判決或改善司法行政效能的具體貢獻的事蹟,才可以給獎。即便符合給獎的積極要件,如果該當「有違法、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或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之行為,足認不宜頒給本獎章」的消極要件時,也不宜給獎。
洪法官有何具體貢獻的事蹟而值得給獎,從司法院的提案中看不出來,倒是他在戒嚴時期曾經承審過「蓬萊島事件」,也就是《新馬克斯主義批判》一書作者馮滬祥於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控告陳水扁(時任臺北市議員及蓬萊島雜誌社社長)、黃天福(時任蓬萊島雜誌社發行人)、李逸洋(時任蓬萊島雜誌社總編輯)等三人共同連續誹謗,以該雜誌社於73年間多期出版的週刊及叢刊上,刊登指摘馮的前述著作是「以翻譯代替著作」,以及「馮滬祥出名打手」、「善變善騙善辯、前恭後倨殘忍狠毒」的文稿,足以毀損馮的名譽。而馮滬祥何許人也?按照維基百科的記載,他在「台大哲學系事件」中,被陳鼓應副教授指為職業學生,是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執行重整思想秩序的人物之一,後來也擔任了蔣經國總統的秘書。
當時在臺北地方法院任職的洪光燦法官承審後,於74年1月12日以73年度自字第1225號作出判決,主文為:「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共同連續散佈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附帶民事判決主文則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被告應在中國時報及聯合報連續二日刊登判決全文」。對於多數在民主轉型後才進入司法體系服務的現職法官而言,應該不知道這段過往歷史;即便知悉,也不瞭解其中詳情。直到103年11月間,才有人在《法官論壇》轉貼該案辯護人李勝雄律師撰寫的〈由蓬萊島案件之審判論法官之獨立公正〉一文(事實上這篇文章完成於95年間)。也就是說,在多數法官已知悉這件事情後,司法院人事處沒有意識到有何不妥之處,還是提報頒發司法獎章給剛退休的洪法官。
這提案一出,果然在法官間引起熱議,有主張:「洪光燦在戒嚴時期如果確實在蓬萊島案對於反對派人士為該爭議性判決,他如果可領司法獎章,不但司法獎章失去表揚具有公平、正義及不受威權掌控的法官價值,以後還有誰敢領該獎?此攸關台灣的司法形象,請有共識的法官在論壇上一致反對洪光燦領獎」;也有認為:「因著一篇捕風捉影純屬臆測的政治人物投書,因著被提名受獎人的判決不合特定立場,在沒有真憑實據之下,被提名人竟要承受司法轉型不正義、司法不獨立、受權威掌控等攻訐,法官不是要憑證據說話的嗎?」對於後者的質疑,因為李勝雄律師其實是蓬萊島案的辯護律師,而且有判決可以檢驗,即不是所謂「因著一篇捕風捉影純屬臆測的政治人物投書」。
關鍵在於洪法官是否「因著被提名受獎人的判決不合特定立場」而被質疑?對此,筆者贊同某位同仁有關:「如果案件承辦法官『祇是因趨炎附勢、揣摩上意或政治意圖』而做出這篇判決,我贊成不該給獎章;如果『完全是基於個人確信法律上之見解』,縱然其所做出的判決引起爭議或在日後被評論為異端邪說,能因此而不給獎章嗎?」的說法。然而,究竟是「祇是因趨炎附勢、揣摩上意或政治意圖」,還是「完全是基於個人確信法律上之見解」而做出這篇判決,卻是最困難之處,因為這涉及審判獨立事項。而目前司法實務許多爭議判決一出,法官也都會以「審判獨立」予以回應,則本問題的釐清,不僅攸關轉型正義,同時也可以某程度澄清如何評價法官判決的妥適與否問題。
洪法官就蓬萊島案的審判,其問題可以分成三部分來討論:有罪、量刑、判賠200萬元。其中有罪部分,從李勝雄律師撰寫的文章再參酌判決全文,筆者認為有罪判決顯然違誤,但這部分的評價是最具仁智之見的,筆者不想多費筆墨辨明。關於量刑部分,司法實務上量刑最忌諱欠缺合理化、透明化與無正當理由的量刑歧異,而以一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誹謗罪來看,本件竟然判處被告3人有期徒刑各1年,以筆者從事10幾年的審判工作經驗,不曾見過如此重的量刑,幾乎等同於帝王專制時代的「文字獄」;對於一個通常量處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不用坐牢)之刑的案件,洪法官判處被告3人各1年的有期徒刑,不僅是要被告3人入監服刑,有論者甚至認為這判決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藉此案剝奪陳水扁的律師資格(律師法規定律師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確定時,可以撤銷其律師資格)。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也可以類似案件作為檢驗標準。事實上,我國司法實務有關妨害名譽的民事賠償金額一向不高,即便到了90年代,法院判決前總統李登輝妨害宋楚瑜名譽,應賠償其慰撫金時,也僅判決李登輝應賠償200萬元。70年代的洪法官竟然判決被告3人要賠償馮滬祥200萬元,馮滬祥的學經歷、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判決慰撫金必須審酌的事項)可以跟宋楚瑜比擬,或者陳水扁等3人行為時的學經歷、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可以跟90年代的李登輝一較高低嗎?還是臺灣社會70年代的物價水平較高?由此可知,洪法官的這份判決,可能如高院資深法官所說的:「這是威權時代的劊子手」、「是要連陳水扁的生計都予以剝奪」的一份判決書。
依據筆者的瞭解,洪法官是一位待人不錯的法官,與同仁相處和睦。身為法官群體的一份子,何必攤開這一切,為文公開羞辱一位退休的法官同仁?然而,如果司法院頒發司法獎章給洪法官,不就是「彰顯21世紀司法的荒謬」、「以司法獎章褒揚20世紀威權時代趨炎附勢、揣摩上意或政治意圖的法官作為」。筆者知道發表這樣一篇文章,有許多同仁會抱怨我不懂「忠恕之道」。然而,正如筆者之前在〈臺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從優遇大法官的站台助選談起〉一文(收錄於筆者所著《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一書)所說的:如果我們不能嚴肅地討論當年這些加害者或執行者有無錯誤的問題,讓這些加害者或協助者持續在體制內飛黃騰達,或繼續散播錯誤的訊息,不僅無法讓那些被害者的傷痛得到真正的慰撫,也對於當年兢兢業業、信守法律良心的法官、檢察官不公平,更無法促使這些加害者或協助者有反省或檢討之心。
最後,筆者必須指明的是,有許多現職法官同仁是以消極態度看待轉型正義課題,寧願寬容自己的法官同仁,主張「自己人不要為難自己人」。然而,如果法官同仁知道本件三位被告之一的子女,如今已進入法界服務時,兩邊可都是自己人,我們該選擇站在哪一邊?我相信多數同仁會認同:不選邊站,而選擇站在正義的這一邊。本事件也再度彰顯:「每一份判決都無法逃脫歷史的檢驗」、「今日我們審判別人,明日歷史會審判我們」,而這正是我們司法人員在228和平紀念日裡所最該有的體認與省思。
*作者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轉載:法官對鄭捷案的恣意

法官對鄭捷案的恣意(黃致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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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案的法官公開指律師「誤解法令」,那麼一般人便可能因此受法官發言影響,認有法令讓法院可以對被告為所欲為。就法論法,本案法院認識的「法令」,恐怕至少有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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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被告在宣判時到庭是義務嗎?
《刑訴法》第281條規定,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不能審判。其基本用意在保障被告防禦與聽審權。因此若法院在被告不到庭的狀況下審判,為判決違背法令。換言之,本條是為保障被告權益所設。
相對於此,《刑訴法》第312條說:「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則是因宣示判決時,審判中與被告訴訟權相關的程序已結束。此時被告不到,對其訴訟權影響不大,更沒關係。
兩相比對可知:到庭與聽判,基本上是被告權利。被告並非法院的文宣工具,更不能如牲畜一般被警力從監所強迫拖到法庭聽判─如果我國還承認被告也有基本人權的話。
問題二:「重大矚目案件」以提被告到庭聽判為原則?
首先:法院憑什麼把刑案分成重大矚目與一般?這兩者都是刑訴案件,為何一個必須到庭,一個隨意?不違反《憲法》訴訟權與平等權保障嗎?
依報載合議庭發言,其邏輯顯然是:一般被告可以不來聽判,但重大矚目案件,由不得被告。理由則是該法官說的:「法院有提押被告到庭並宣示判決結果的重大意義。」 

何以判定重大案件

那麼,誰用何標準決定什麼案件「重大」「矚目」,該特別處理?
其次,一審判決非終局確定,無罪推定尚未推翻,押被告到場配合宣示判決的「重大意義」在哪?是類似中國文革人民公審一般的意義嗎?還是一審法院已確定其判決絕不會因瑕疵被上級發回或改判?前者,公平法院如何期待?後者,莫非一審法院未卜先知?
這些問題,我們翻遍法院作為內規的「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也沒答案。就別提這「注意事項」既無法律地位,也不能用來限制被告權益了。所以,該案合議庭說它可以在重大案件把被告從監所押來法院聽判的依據何在?這種恣意作法沒有違法違憲疑慮嗎?令人費解。
問題三:法官說「美國很多重大案件即使被告態度不好,法官還是會提他到庭……因為被告必須要知道今天他所犯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真的嗎?
我不清楚哪些美國法官會無視被告法定權益,強提到庭聽判。但美國法院為維護公平法院原則,通常不會把案件像台灣一樣分成「重大」跟「一般」處理。
就算案件受矚目程度可能影響法院或陪審團,法院想的也是如何盡量確保被告權益與程序公正。諸多案例與學者專論(如2003年Jaime Morris專文)早就討論過這回事了。
此外,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43(c)與立法沿革,也有明文:審判開始後,被告可自願不到庭。許多州法亦同。不知是哪個美國案例中有法院硬要「誤解法令」,違背被告意願提來聽判的?
一個基本的公平法院要求,真的很難嗎?到底是誰讓我們誤解法令? 
鄭捷案委任律師 

轉載:被告豈有聽判的義務

被告豈有聽判的義務(錢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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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案果然符合「社會預期」判了四個死刑。先不說以一條命如何抵償四條命的問題,當日宣判的插曲是,新北地院合議庭執意提解被告到庭聽判,即使被告在言詞辯論終結那天明白的表示他不願聽判。為此看守所還強制押解被告到法庭,引發律師團質疑是否為了「製造新聞畫面」給眾多在旁聽席等著聽判的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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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樊季康特別代表合議庭反駁表示,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本來就應以提訊被告到庭聽宣判為原則,且「法律並無規定宣判時,被告表達不願到庭,法院就不能提被告到庭」,還說被告必須知道他所犯的罪刑應受法律制裁,法官也有義務告知被告違法行為必須受到《刑法》制裁,反批律師團「誤解法令」。
原來「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應以提訊被告到庭聽判為原則」,包括我在內的絕大多數法官,鐵定是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不僅如此,我腦中第一個閃過的念頭是:最高法院自為判決陳水扁總統有罪時,也沒有提解他來聽判,一、二審也沒有強制押解陳水扁聽判。這下子可糟了,扁案又多了一個違法理由!
樊法官為了解釋他們的強制行為合法,還特別強調「法官有義務告知被告違法行為必須受到《刑法》制裁」,就不知道當社會矚目案件宣判無罪時,樊法官是否也有強制檢察官到庭聽判,告訴檢察官:「國家起訴無辜被告必須受到社會指責的制裁。」 

只是當事人的權利

每回審理的案件在辯論終結時,我總會跟當事人說「宣判時可以不用來,判決書會寄給你(們)」;刑事案件對於在押被告,更是慎重的確定是否沒有意願再被提解到庭聽判,還給被告親自簽名確認。原因無他,為免當事人為了聽判奔波勞累,在押被告的提解勞費與不便(被告是要上手銬甚至腳鐐的),反正主文會公告,隔日上網也可以查得到,不然之後也會送達裁判書,上訴或抗告期間是從送達之後才起算。簡言之,沒有親耳聽到判決不會有害當事人,聽判只是當事人的「權利」,從來就不是「義務」!《刑事訴訟法》第312條還特別規定「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這更說明是否聽判是被告可以自由決定的權利。
樊法官另強調「法律並無規定宣判時,被告表達不願到庭,法院就不能提被告到庭」。這句話凸顯法官不尊重被告身為人的立場,將人矮化為法官手中的囊中物,因為法律沒有禁止,所以法官可以為所欲為?這不僅對於法律保留原則沒有正確認識,更是不尊重人性尊嚴。被告不願到庭聽判的理由很多,可能因為太忙,也可能因為不好意思,更可能是出於對法院的失望或抗議,更別說在押被告每回出庭的人身不便與「被囚犯化」的標籤,更容易讓被告卻步。
總之,所謂矚目案件的被告有聽判義務的說法,不僅違法,更是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且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成為矚目案件的被告,相信樊法官以往承辦的其他重大矚目案件,也不致強制被告到庭聽判,但何以獨獨本件如此?這種濫用裁量權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的作法,也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
對了!最高法院至今已有十幾件殺人死刑案件的言詞辯論,這可都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吧。君不見宣判時全都沒有提解被告到庭聽判。在樊法官的「沒有誤解」法令的認識下,全是違法宣判的案件,這該怎麼辦才好?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2015年3月5日 星期四

轉載:33萬元佛像非證嚴? 釋昭慧打臉

33萬元佛像非證嚴? 釋昭慧打臉

台中慈濟文心南路靜思堂內的雕像。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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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慈濟販售的33萬元「宇宙大覺者」像,到底是不是以創辦人證嚴法師外貌打造的呢?對此慈濟昨澄清「宇宙大覺者」是佛陀,「佛的形象本來就是億萬千種」,但這番話卻被釋昭慧打臉。

玄奘大學社科院長釋昭慧在2013年1月13日時,曾經在臉書「回應Dapheni Chen談「造神」與「封神」(之三)」一文中寫道,「弟子們對於「總有一天會失去她」,感到深深不捨,因而將「宇宙大覺者」的聖像,塑造成類似她的模樣。」釋昭慧在文中也坦言,看到「宇宙大覺者像」這樣像她,也是不習慣。(葉國吏/綜合報導)
釋昭慧兩年前一篇文章,證實宇宙大覺者像就是依照「她」的模像所塑造。翻攝釋昭慧臉書

2015年3月4日 星期三

轉載:官員浪費惡於貪污

蘋論:官員浪費惡於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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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浪費可惡,還是貪污可惡?應該是浪費比貪污更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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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核四最浪費

貪污有法律制裁,還有許多機關針對貪污緝查;況且貪污的金額數字不至於太高,因為貪官要洗錢也不容易,數字越高越可能露餡,而浪費比貪污安全。沒有法律禁止浪費,也沒有機關管理浪費。預算制度看似節制浪費,其實是鼓勵浪費。政府機關沒有執行完預算,明年的預算就會減少,法規因此強迫消化完預算,逼迫政府不該花的錢也花,於是官員們在預算年度結束前撒開手花錢,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豬肉長在豬身上,痛快地慷納稅人之慨,何樂不為?
各國政府都有浪費的情形,可稱為「制度性浪費」。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國國防部買一個菸灰缸竟花500美元。台灣各級政府的浪費也很驚人,往往是數十億、數百億的浪費。官員們毫無內疚,因為沒犯法,心安理得。
台北市政府說,如果3月底安檢的結論是沒通過,不排除拆除大巨蛋。可是解約拆蛋須面臨賠償問題。大巨蛋主體建築費用約90到100億,若含商場、旅館等周邊建築約250億,扣掉還沒動工部分的支出加上賠償金,上百億跑不掉。
核四決定不運轉,工程費加賠償金是上千億的浪費。為了不浪費應該繼續建完大巨蛋和核四嗎?錯了。為了安全的考慮寧願浪費千百億也要廢止。大巨蛋的問題在意外發生時無法快速疏散,只要這一點不合規定,就非拆不可。核四更不用提,一旦像日本福島大海嘯那樣毀壞核電爐,台北市首當其衝,可能要亡國。所以寧願浪費也應拆除。 

亂花公帑究責懲處

浪費這麼多納稅人的錢沒人負責嗎?當初政府是誰簽的約?誰發的包?即使那些官員沒有貪污圖利,也有浪費公帑的罪行。司法機關是否可針對鉅額的浪費調查清楚,並追查瀆職罪。
大巨蛋和核四只是兩件突出的案例,其他大大小小的政府浪費每天都在發生,像馬路鋪好再挖、文宣層出不窮、採購過於浮濫、退休軍公教年金水沒漲船高等,都拿我們納稅錢當冥紙撒。
公務員沒用完預算,節省公帑,應該嘉獎而非明年削減預算;對於浪費公帑就算在預算內也應懲罰;尤其對於採購更應嚴格監督,核實價格,糾正公務員沒貪污就可隨意浪費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