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3日 星期日

轉載: 母親劫 快樂 ,但你快樂嗎 ?-------談母愛創傷

「母親劫」快樂,但你快樂嗎?——談母愛創傷

Photo Credit: Pexels @ Public Domain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這個「質疑母愛」是種禁忌的社會裡,很難真正去探索自己跟母親間的關係真相,在成長的過程中,不管母親是否存在與缺席,都帶我們巨大的影響。然而在強調孝順跟感恩的文化脈絡裡,沒有人敢說出「母親不一定有愛」的事實。
普天同慶的母親節即將到來,在這個舉世高喊天下的媽媽都是一樣偉大的日子,你是否有些勉強以對?面對鋪天蓋地對母親的頌讚,只想保持點距離,甚至遇到朋友詢問母親節要送媽媽什麼禮物,或許還有點難言之隱?
在這個「質疑母愛」是種禁忌的社會裡,我們都很難真正去探索自己跟母親間的關係真相,在成長的過程中,不管母親是否存在與缺席,都帶我們巨大的影響。然而在強調孝順跟感恩的文化脈絡中,沒有人敢說出「母親不一定有愛」的事實,而認為無論母親做了什麼,可能過於控制、百般的言語指責甚至毆打,都是出於管教的必要。即使和母親的關係再糾葛,親朋好友也只會勸你「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百善孝為先」,因為懷胎十月的母親無上偉大。
但母親生下孩子,是真的準備好當個母親,又或只是為了符合社會標準、家人期待、為了人生規劃所做的決定呢?如果她也是文化脈絡下的受害者,我們又如何能期待她成為一個百分之百的好母親。
然而媽媽的言行,對一個孩子來說有如鐵律、聖旨一樣,即使是傷害的話語和行為,也會毫無質疑的吸收、內化,成為自己的一部分。母愛創傷的影響無遠弗屆,可能造成孩子未來人生狀態的不穩定、難以建立人際關係、以及對自我形象和觀感的破壞。
這「愛中夾帶的傷害」成為生命中的枷鎖,就像一頭大象,若是在小的時候就被綁在木樁上,曾經奮力掙脫,仍然被綑綁的記憶太強大,習慣被拘束後就以為自己無法逃離,而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長成巨大的、有力量的猛獸,可以成為自己的主人。
你說,要承認自己的母親「無愛」,想來是多麼悲傷的一件事。母親或許不是不愛你,但他可能不知道該如何愛人,甚至不懂得如何愛自己的孩子。
在《母愛創傷》一書中提到「無愛母親」的五種典型:嚴重自戀的母親;過度糾纏的母親;控制狂母親;需要母愛的母親;忽視、背叛或打擊孩子的母親,就有不少書籍及影視作品描繪出不同的母親面相。
嚴重自戀的母親——當仁不讓的戲劇天后
愛自己很好,但過於自戀型的母親會養育出怎麼樣的孩子?
近年出版的《媽媽的公主病》有著深刻的描寫:媽媽總是希望成為聚光燈的焦點,女兒常常覺得自己不夠好,內心深處一直很疑惑:媽媽喜歡我嗎?媽媽愛我嗎?
曾聽說過有個如上述自戀型的母親,在女兒的婚禮上,全程沒有原因的臭臉,因為她感覺到被奪去了所有的關注,在原本該是女兒為主角的重要場合,身為母親竟然無法為自己的女兒由衷開心,雖然匪夷所思,但似乎時有耳聞。
美國作家溫蒂.沃克也因為擔任離婚律師,在處理離婚官司時常遇到各式家庭,而寫出《世上只有媽媽好》這本描述一對姊妹從小遭受自戀母親的精神創傷,而後延伸出驚悚劇情的懸疑小說,如作者接受訪問時所言「這種傷不是表面的肢體暴力,也不是精神虐待,但自戀母親擅長操縱別人的情緒,這種傷害很隱微,卻足以讓小孩在成長過程中萬分痛苦。」
20150120144336185_1000
過度糾纏的母親——你是我人生中的一切
過度糾纏型和控制型的這兩個母親類型,似乎是華人熟悉的母親型態。就曾經聽一個學妹說過,她的母親為了怕女兒離家遠去,而在學妹填大學志願的那天,從頭到尾坐在女兒的旁邊,把女兒仔細分析落點填好的志願一個一個按照自己的意思重新調動順序,直到學妹把志願表按下送出的那一刻才肯離開。原本想要到南部念國立大學的學妹,就因為媽媽的不肯放手,念了離家超近的私立大學,但也因此對母親時有怨懟。
代填志願好像不是太過陌生的事情,像是兒女已經成年,卻依然緊迫盯人,處處顯示存在感的母親,也時常耳聞。過度糾纏型母親在「情緒」上索求無度,需要極度親密的與孩子共處,也佔據了孩子自我成長的空間。這類母親的孩子會因為拒絕媽媽而充滿罪惡感,也就無法偏離媽媽愛的軌道。
日劇新女神波溜主演的日劇《媽媽,不當您女兒可以嗎?》,就演出受到母親病態般依戀的女兒一角,25歲的女主角從小到大備受媽媽的支持與照顧,媽媽彷彿是比同齡人更親密的好朋友,從挑鞋子到挑男朋友,都要詢問媽媽的意見,雖然身為女兒,然而卻更像是媽媽的分身,而活不出自己該有的樣子。
DJxGq46VAAE2nQ3
控制狂母親——我都是為了你好
控制狂母親則是筆者最常聽聞的母親類型,我想也是台灣孩子相當熟悉的套路:強勢的母親無所不用其極的介入孩子們的生活,就像直升機父母一樣,從小到成年依然不停的在頭頂上盤旋,揮之不去。最常聽到的故事,就像是上述代填志願的例子一樣,有許多人所就讀的科系,並不是自己所想要讀的領域;甚至從事的工作,也是父母覺得安穩、有未來的公務員、律師、醫師、老師等等。這個的孩子,就算長成了可以為自己負責的成年人,不但不能全心放手追求自己的夢想,也因為父母的不支持,反而花費更多心力在「不相信自己真的能做到的」內耗當中,夢想之路遙遙無期。
獨裁者媽媽如果遇到孩子不遵照自己的意思行事,就會用各式方式,威脅、批評、諷刺等打擊孩子,或是不支持小孩成為獨立的個體。電影《黑天鵝》中,女主角妮娜的媽媽就是一個放棄自己的夢想,鉅細彌遺關注女兒的母親,她把自己未能完成的夢想強加在女兒身上,也讓妮娜為了成就完美奉獻上了自己。母親所奉獻的,女兒也必須照單全收,那個總是說著「都是為了妳好」或是「要不是你我的人生會更完美」的母親,也造就了將主權拱手讓人、覺得自己永遠都不夠好,或是自毀型的女兒。
1369815330-3007537330
需要母愛的母親——孩子,你照顧我好嗎?
當你的主要照顧者,是一個比你還需要人關注跟寵愛的「大孩子」時,你會成長為什麼樣的角色呢?這類型的母親可能從小在缺乏愛的環境當中長大,因此孩子還小的時候,就必須要給予媽媽需要的愛,這樣的母親也可能會放棄照顧者的角色,反而要孩子成為那個照顧者,在這樣環境中長大的孩子,成為一個提早長大的「小大人」。
名導是枝裕和指導的電影《海街日記》中,綾瀨遙就飾演了擔負起照顧三個妹妹長大的長女角色。大竹忍飾演的媽媽就像是個長不大的孩子,不但常常忘東忘西,還在母親的法事上遲到,為了逃了讓人窒息的家庭,撇下了三個年幼的孩子,而綾瀨遙所飾演的長女自高中起就女代母職,養育妹妹們長大,也提早失去了自己的童年。這樣的孩子長大後常常從事助人工作者的職業,例如社工、護理師等,因為照顧人是他們自小就養成的習慣,也可能唯有透過服務他人,才能感覺到自己被需要。
海街diary_オリジナルサウンドトラック_1
忽視、背叛或打擊孩子的母親
這類母親的情況相當極端,其對孩子的行為可能已接近虐待或是暴力傾向。在社會事件當中見到的那些,自己跑去玩耍將孩子棄之不顧,或是虐待致死的母親,這類母親可能有著「反社會型人格」,他們對於孩子所顯示出的冷漠、遙遠讓人難以置信。被生下自己的媽媽遺棄,無疑是世上最讓人痛心的事,也會讓孩子根本性的質疑自己存在的意義,而這樣的被拋棄、被背叛感也讓人覺得人生毀滅,需要花更多的力氣去相信自己有被愛的資格。
做自己的再生父母
面對原生家庭,是一門學習「認命」的功課,我們不能選擇自己的家人,但是我們可以選擇做自己的再生父母。
面對母愛創傷,首先第一步得承認母親無愛。我們總以為只要再努力一點,媽媽有一天會愛自己、會肯定自己,於是不斷的執著於母親的愛當中,困在扭曲的母女關係中無法離開。我們得學會跟自己想像當中的完美母親說再見,因為完美的母親是不存在的,我們必須要再度賦能給自己,擁有愛自己的能力。
學會劃清界線、做回完整的自己,需要強大的心靈力量,因為舊有的內化系統常常讓我們走回回頭路,也可能因為內心還是極度渴求對於母親的愛和肯定,而拒絕不了父母,慣於順服和妥協。但是在建立新系統的過程中雖然蹣跚學步,跌跌撞撞,終究可以活出新的人生。
就如同《母愛創傷》作者蘇珊.佛沃給所有人的鼓勵,「雖然母親沒有給予足夠的愛,但只要學習為自己補充母愛,就有能力付出並接受愛與關懷」。獻給所有還在母女/母子關係當中掙扎,尚未走出以及正在走出無愛陰影的兒女們。
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翁世航

2018年5月12日 星期六

轉載:最貪女課員 收4千萬無罪 法官遭批恐龍PO文自清

「最貪女課員」收4千萬無罪 法官遭批恐龍PO文自清

高院法官林孟皇(右)審理汐止公所課員收賄案改判無罪,以QA方式說明判決理由。
高院法官林孟皇(右)審理汐止公所課員收賄案改判無罪,以QA方式說明判決理由。
文|劉志原    攝影|劉志原
高等法院審理汐止市公所課員王玉升收賄4,000萬元案,昨(9日)認定這筆錢是王女兼差,協助仲介當事人賣地後收的佣金,沒有對價,並不是拿錢辦事的貪汙所得,撤銷王女一審遭判13年的罪刑改判無罪,判決一出被罵翻,法官遭批恐龍,承審法官林孟皇今發出千字文,以問答方式,列舉7大事項說明判決理由,強調王女行為可議,但依法律與證據,王女確沒涉刑責,他認為王女應被譴責,但他心理很嘔,因為無法判有罪,自己也為此案加班30幾小時。
本案被告王玉升因曾檢舉汐止市長黃建清涉及祭祀公業弊案,曾被稱為「肅貪女英雄」,但檢調認為,王女與土地仲介勾結,向「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索賄2億餘元並協助賣地後收賄4,000萬元,一審法院也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王女13年,「肅貪女英雄」淪為「最貪女課員」。
全案上訴高院後王女改判無罪,承審法官林孟皇認為,王女2009年時「主動」去找祭祀公業簽下土地買賣委託書,是兼差仲介賣地,與她的職務無關,並無對價關係,應判無罪,但她行為已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應被追究行政責任,正由公懲會審理中。
 

承審法官發QA文澄清如下:

  • Q:「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究竟是「神明會」?還是「祭祀公業」?
  • A:「神明會」。
「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在1910年日治時代,臺灣總督府以「尪公會保儀大夫」名義,發給該神明會財產處分的許可文件,後來因應日本政府的「皇民化政策」(有意消滅信仰中華文化的各類神明會)與土地登記政策,才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民國36年國民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時,雖然仍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辦理登記,但它的性質還是「神明會」,而不是「祭祀公業」。而王玉升自89年8月15日起至96年12月2日間,在擔任汐止市公所祭祀公業業務承辦人的期間,已多次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並無共同祭祀祖先的事實、現派下員與設立人並無血緣關係等理由,駁回「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派下員證明的申請,她對此知之甚詳。
 
  • Q:本院這次合議庭的判決,是否推翻前案中就前汐止市長黃建清、承辦人張漢民等人所為貪污犯行的認定?
  • A:完全沒有。
「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性質上是「神明會」,而不是「祭祀公業」,黃建清、張漢民因蔡宏昇交付賄賂,卻於98年10月13日違法核發「祭祀公業保儀大夫」13名派下員全員證明書,已經本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認定黃建清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1年6月;張漢民犯公務員犯對於主管的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蔡宏昇共同犯非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的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現上訴最高法院中。本院這次合議庭仍然尊重、同意前案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也就是因蔡宏昇行賄,張漢民於98年10月13日依前市長黃建清的指示,核發「祭祀公業保儀大夫」補列後全體派下員名冊證明書,乃屬違法的行政處分。
 
  • Q:最高法院曾有見解,認為對價關係的判斷時間點要看公務員作為或不作為對方的要求而定,況且常有廠商藉著長期豢養公務員,以便公務員日後有機會承辦該廠商業務時,就能給予通融和方便。本件是否有這樣的情況?
  • A:沒有證據支持這樣的論點。
「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土地位於汐止區精華地段,雖然二、三十年來土地價格飛漲,「祭祀公業保儀大夫」也有意出售;卻因土地產權複雜(有地上權、宮廟等等),各方覬覦,「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本身沒有能力處理。
王玉升因為熟悉祭祀公業業務,知道如果能協助出售這些土地,將可獲得龐大的財產利益,遂積極主動,於98年9月7日與蔡宏昇簽立土地買賣委託書,之後又與李昌諭2人一同仲介販售土地。在王玉升的介紹下,蔡宏昇於99年10月1日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身分,與李昌諭簽立土地賣賣授權書,受託出售「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所有土地,出售價金中除應分給派下員共13人的款項及處理地上權、地上物等費用之外,其餘差價皆歸李昌諭、王玉升所有(此時,王玉升不是汐止市公所祭祀公業業務承辦人)。
也就是說,王玉升當時並不是祭祀公業業務承辦人,卻因本身覬覦仲介出售「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土地可獲得龐大的差價,自己主動找「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簽立土地賣賣授權書,多年來(98年起至102年間)並積極仲介許多建設公司進行土地交易事宜,「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沒有能力豢養王玉升,蔡宏昇、李昌諭、王玉升等人也無從預期王玉升會再度接手汐止區公所祭祀公業業務,本件即沒有「長期預先豢養公務員,俟公務員日後有機會承辦該廠商業務時,就能給予通融和方便」的情事。
 
  • Q:王玉升於102年6間准予備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規約申請案,是否是「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可以順利出售名下土地給欣偉傑公司的關鍵?
  • A:完全不是如此。
蔡宏昇於101年9月28日經由王玉升、李昌諭的仲介,代表「祭祀公業保儀大夫」與大將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並於101年10月31日由「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大將公司委託代理人蔡燦瑜送件汐止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大將公司從未要求提供「祭祀公業保儀大夫」規約(當時王玉升尚未再度執掌祭祀公業業務)。而依照內政部、汐止地政事務所人員於偵查、法院審理時的證詞,以及內政部的相關函釋,都說明只要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的法定人數,辦理祭祀公業的土地過戶登記事宜,並不需要事先取得祭祀公業規約備查。也就是說,「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只要取得派下員全員證明(黃建清、張漢民已於98年10月13日違法核發),即可順利出售名下土地,並不以取得規約備查為要件,大將公司是因為無力處理該土地上複雜的地上權問題,拒絕繳納土地增值稅,最後才未完成過戶事宜。士林地院誤解法律的適用,才會錯誤認定王玉升事後准予規約備查的職務上行為,與她取得土地佣金之間有「對價關係」。
 
  • Q:王玉升既然已經知道黃建清、張漢民於98年10月13日核發「祭祀公業保儀大夫」13名派下員全員證明書是違法的行政處分,她於102年6間准予備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規約申請案,是否違背職務或登載不實?
  • A:沒有。
黃建清、張漢民准予核發「祭祀公業保儀大夫」13名派下員全員證明書雖然違法,但是汐止區公所已經超過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的2年期間。
「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於98年間獲准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雖然屬於違法的行政處分,汐止市公所相關承辦人員也因此被訴貪瀆罪嫌;但該案刑事判決既然尚未確定,而且該派下全員證明書未經撤銷,甚至其撤銷權已超過法律所規定2年的除斥期間,無論依行政程序法、祭祀公業條例的相關規定,或依據內政部相關函釋的意旨,其效力仍然存在。
再者,主管機關就祭祀公業申請規約准予備查案,並不是行政處分,不得以行政權介入,承辦人員依法只得作形式審查,而不得予以實質的審查。基於行政處分的「跨程序拘束力」,當時身為主管機關承辦人的王玉升,依法即無暫緩受理或不予備查的裁量權,否則即可能衍生國家賠償的問題。是以,王玉升於102年6月3日簽請會辦單位准予備查,乃是依法行政,並無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違背職務或登載不實的主觀犯意可言。
 
  • Q:因為蔡宏昇行賄,黃建清、張漢民於98年10月13日違法核發13名派下員全員證明書,汐止區公所的撤銷權為何還要受2年除斥期間的限制?
  • A:2年期間是代表民意的立法院所制定,法官必須依法審判。
我國行政程序法未如同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但書的規定,區分行政處分得撤銷的原因,是否是因相對人詐欺、脅迫或賄賂所作成違法的授益處分的情形,而有不同除斥期間的規定。
如此立法,讓惡性較為重大、有信賴不值得保護的相對人,仍可於2年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經過後,而終局受該授益處分存續力的保護,雖然有違事理之平;但在行政程序法於立法當時,學者已提出應仿效德國法制,區分相對人是否施行詐欺、脅迫或賄賂,以致行政機關作成違法的授益處分的情形,而訂定不同的除斥期間(見許宗力,〈行政處分〉,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上)》,87年3月,第546頁),然而立法委員仍通過一律採行2年除斥期間的現行規定。
本件吳建國接辦汐止市公所祭祀公業相關業務後,雖然曾經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於98年12月3日發函撤銷張漢民於98年10月13日所核發的13名派下全員證明,卻又於同日依主任秘書鄭朝元的指示,再發函廢止原撤銷張漢民核發13名派下全員證明的行政處分,迄今未見汐止區公所對上述違法的行政處分再有何變更或撤銷的作為,也就是汐止市公所相關承辦人員早知道這是違法的行政處分,卻又未依法於2年內撤銷,本件核發13名派下全員證明的處分即有其存續及拘束力,王玉升無權也不得片面予以推翻。
是以,在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未經修正前,本院依照國民主權、權力分立原則,應受代表民意的立法意旨的拘束,依法審判。
 
  • Q:王玉升任職公務員,卻兼差仲介土地買賣並獲得龐大的佣金利益,難道沒有犯錯?沒有任何法律上責任?
  • A:王玉升的行為應受譴責,並應受行政懲處或司法懲戒。
王玉升身為公務員,卻與她之前曾經經辦業務的當事人「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簽訂土地買賣委託書,並介紹李昌諭、蔡宏昇認識,由蔡宏昇代表「祭祀公業保儀大夫」與李昌諭簽立土地買賣授權書,約定由李昌諭受託出售土地,甚至在她於102年3、4月間再度承接祭祀公業的業務後,不僅簽請會辦單位准予備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的規約,也協助李昌諭仲介欣偉傑公司購買土地,進而獲取利益。
王玉升所為雖然不成立檢察官起訴的罪名,卻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應受行政懲處或司法懲戒。而目前她的違法失職行為,也已經被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但是依照罪刑法定原則,王玉升本件失職行為,不成立檢察官指訴的貪污或登載不實罪。

2018年5月11日 星期五

轉載:人生 , 總是要有幾個損友 ,讓你看見不同的風景 。

吳若權:人生,總是要有幾個損友, 讓你看見不同的風景。

 
 
作者/吳若權 日期/2017-04-13 文章出處/大人の社團
這篇文章可以用聽的
★點擊上方「這篇文章可以用聽的」按鈕,讓吳若權親自讀文章給你聽!
每個人的交友圈,大致上可以切割為兩種:一種是莫逆之交;另一種是泛泛之交。依據交友的總數、及兩種朋友各自占多少比例,就形塑出這一個人與眾不同的生活哲學。
如果交友總數很多,百分之九十五都是泛泛之交,只有百分之五是莫逆之交,表示他人緣還不錯,也有用心和知己深交。若換一種比例,幾乎全部都是泛泛之交,完全沒有可以講內在真心話的朋友,這種人的交友型態比較像是公關。
有另一種人朋友很多,泛泛之交與莫逆之交各半,甚至和任何朋友都能真誠而深入地談心,他必定是很愛交朋友,經營人脈相當成功。
像我這種在朋友圈裡以孤僻聞名,朋友總數不多,泛泛之交更少,能談上幾句話的,都是可以託付終身的生死莫逆,表面上看起來是精挑細選,實則過度潔癖,難免有些人際關係的障礙。
我沒有特別用心機去和朋友交往,能有緣結識並成為莫逆的,都算是順著天意,去找到從前世到今生久別重逢的人。幸而,老天還算厚愛我,這些朋友來自各個不同的領域,雖然沒有誇張到三教九流都有,但至少來自多元的領域,個性與特質也都不盡相同,讓我有機會接觸不同的價值觀。
朋友總數不多的人,最怕碰到的交友問題,就是太過於侷限在和自己同質化的朋友。雖然相處起來沒有壓力,講話很投緣,感覺不費事,卻比較沒有機會透過朋友擴展不同的視野。
人生,總是要有幾個損友,讓你看見不同的風景。或許他們的價值觀和理念,與你大不相同,但正因為這些差異,可以豐富你對不同觀點的理解,引領你去體會及感受,不同的生命經驗。
年輕的時候,我們比較需要慎防誤交損友,怕自己受他們影響,容易被帶壞。活到熟年之後,已經有專屬於自己的穩定價值觀,不會被一兩句話、或一兩次的邀請,就混淆內在的標準與原則,這時候不妨擁有幾個損友,讓他們帶你去吃你之前沒吃過的,玩你從來沒玩過的,想你過去沒想過的……你會發現:原來,生命還有無限的可能。
有個男性朋友住院開刀,良師益友都來病房探望,關心、叮嚀、鼓勵、加油……讓他感到溫馨,卻也不免有壓力。只有從小長大的換帖兄弟,從不跟他討論病情,還每天傳成人影片給他看。即使此刻並不適合這樣的娛樂,卻讓他感受到人生的幽默。
青少年時期,我們都讀過《論語》中,對朋友的定義。「益友」是:友直、友諒、友多聞。「損友」是:友便辟, 友善柔, 友便佞!以上這些說法都正確無誤,確實是交友時重要的原則。無論處於人生哪個階段,都值得參考。
熟年階段交友,所謂的「損友」定義,並不一定跟《論語》完全相符。有些談笑中所謂的「損友」,只是貪吃、貪玩、愛花錢,不是品格上的缺失。他們可以解放你過度正經八百的框架,鬆綁你一直以來緊迫固執的態度,讓你活得更多采多姿。
人到中年,宜交損友。只要不被騙財騙色,都沒什麼好擔心的。換個角度,如果你活到中年,還會被騙財騙色,表示你上半輩子,真的鍛鍊不夠。
此刻,不妨就豁出去吧,可以試著保留幾個損友。即使,有些朋友真的有《論語》所講「損友」的特質:裝腔作勢、刻意討好、巧言善辯,而此時若你已經練就金剛不壞之身,根本不會受他們影響,反而更可以從另一個你不熟悉的角度,看到人生的荒謬與真實。

轉載:障礙者的愛與性 : 父母可以決定替智障子女結紮嗎 ?

障礙者的愛與性:父母可以決定替智障子女結紮嗎?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數據告訴我們,智障者被性侵的比例居所有障別之冠,面對如此險峻的事實,光以「尊重身體自主」、「追求性的自由」,恐怕無法解除照顧者的疑慮。然而,沒有人能否定智障者有性需求,這也是很真實的經驗。
文:陳昭如
身體不說謊:少女朵拉的啟示
世人常以為智障者的生命負擔沉重,至於他們心裡是怎麼想的,沒有人知道。就我個人有限的觀察,他們或許有時憤怒,有時痛苦,仍有充滿喜悅與寬容的時刻;尤其在接受旁人的愛與關懷時,臉上自有一種難以言喻的光采,藏都藏不住。
對他們來說,「愛」是什麼呢?
電影《少女性愛官能症》(Dora oder Die sexuellen Neurosen unserer Eltern)是少數以障礙者性慾為主題的電影,影片敘述十八歲唐氏症患者朵拉的心智還是孩子,身體卻已是成人。她無意間撞見父母床笫之事,慾望有如初潮來臨般赫然甦醒,與陌生男子肆意歡愛。結果,她懷孕了。
這對朵拉爸媽來說,簡直是晴天霹靂。他們從來沒想過,喜歡擦指甲油、穿漂亮衣服的小朵拉也有性慾,而且還想把孩子生下來!他們試圖說服她把孩子拿掉,朵拉卻不這麼想,她覺得照顧寶寶有什麼難的?而且,媽媽也可以幫忙她呀!
朵拉爸媽是愛她的,他們表達愛的方式,是帶她去裝避孕器,替她決定墮胎,他們以為,一旦「性」涉及了生育責任,朵拉是沒有資格擁有這樣的權利。最後,爸媽忍痛將她送至專門照顧唐氏症者的機構,因他們已無能為力。
類似朵拉這樣高功能的智障者有判斷能力,也有正常的情緒與感受,她想要愛,想要被愛,想要當媽媽,為什麼不可以?
父母是否可代為決定智障者的生育權?這一直是極富爭議性的議題。有朋友透露父母常趁寒暑假帶智障女兒摘除子宮,以杜絕後患,引起現場一陣驚呼。就在眾人七嘴八舌批評太過殘忍之際,向來炮火猛烈、毫不留情的S卻一反常態,幽幽地說:
「我是覺得啦,他們應該也是不得已。你想想看,十幾歲的女孩子,傻傻的什麼都不知道,萬一真的被人家怎樣了,懷孕了,怎麼辦?要讓她生喔?當然不可能啊!最好就先(把子宮)拿掉啊!」
「可是子宮是她的,父母怎麼可以剝奪她生養小孩的能力?」有人憤憤說道。
S露出一副「一聽就知道沒生過小孩」的表情,坦蕩地看著對方,眼皮眨都沒眨:「不瞞你說啦,我是很慶幸我生的是兒子,是男生。如果是女生,她懷孕的話,就完蛋了!」
這讓我有點意外。在我印象裡,S對障礙兒子的性需求十分理解,也很能接受,還會準備保險套讓他隨身攜帶。
「如果是你女兒懷孕的話,你會怎麼處理?」我問她。
「當然是拿掉啊!要不然咧?你覺得應該要讓她生下來,然後我們幫她養喔?」她快人快語地答道。
現場陷入尷尬的沉默。S歉然一笑,解釋道:「我這樣說,你們可能不太認同,可是我是覺得啦,這些小孩就是沒辦法負責任,最後出了事,還不是要我們大人出面?可是就算我們出面了,又能怎樣?是要讓她把小孩生下來?還是讓做錯事的小孩結婚?⋯⋯你懂我意思嗎?他們不是普通小孩,他們就是『殘障』啊!」
我鮮少說不出話來,但在那一刻,我完全無言以對。
誰的身體?誰的自主權?
居禮夫人(Marie Curie)說過:「生命當中沒有什麼是可以恐懼的,生命只是需要被瞭解,一旦我們瞭解的愈多,恐懼就會愈少。」
一般對智障者的態度也是如此。他們的故事那麼多,心思那麼幽微又難以理解,渴望穩定、秩序的人們心生恐懼,以為「異常」生命的存在,將威脅「正常」個體與家庭的生存。特別是社會處於巨大變動之際,常將難以安身立命狀態的焦慮轉化為強烈的被威脅感;要維持「正常」社會的運作,必須肅清「異常」的存在,強制結育的政策於焉出現。
二十世紀上半期經歷兩次大戰的摧殘與破壞,以及生物學和遺傳學者提倡優生觀念,德國、美國、加拿大、瑞士、丹麥、瑞典等國相繼制定以優生學為基礎的生育法令,要求對智障、精障、癲癇、精神分裂及亂倫者進行強制結紮,引發了不少爭議。美國的「貝克訴貝爾案」(Buck vs. Bell)便是相關爭議之中的經典案例。
一九二○年,美國維吉尼亞州癲癇暨精神耗弱病院的普萊帝醫師(Albert S. Priddy)根據州政府《智障者絕育手術法案》,要求對智障女子嘉莉.貝克(Carrie Buck)進行絕育手術,理由是她智商太低、生性淫蕩(育有私生子)、母親賣淫,足證她「基因不良」,最好強制絕育。但貝克的監護人及律師指出,維州智障女性不只貝克一人,州政府只要求她進行絕育,是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平等對待」的原則,向法院提出訴訟。
事後外界得知,貝克的私生子是她在安置家庭被主人強暴的結果,但即使如此,一九二七年美國最高法院仍以八比一的投票結果,支持貝克必須被強制結育。判決書執筆人、著名法學家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是這麼寫的:與其等著這些人犯罪後再來判刑,或是讓他們因無能而餓死,不如防止這些生性低劣的人生育後代,這對社會或世界都是好事。正如同強制施打疫苗一樣,強制執行輸卵管切除術亦適用於這個原則。三代智障已經夠了。
但,事情還沒完。更駭人的人性之戰正要開始。
一九三三年,德國國會援引「貝克訴貝爾案」的判決,通過《遺傳病患後代防止法》(Law for the Prevention of Hereditarily Diseased Offspring),規定智障、精障、躁鬱症、癲癇、杭丁頓舞蹈症、身體缺陷及嚴重酗酒者,必須透過去勢、輸卵管節紮、摘除卵巢等手術強制結紮,而且只要家庭醫師、醫院醫師或教養機構人員同意,就可以進行手術。據悉,從一九三三年到一九三六年,至少有二十萬德國人接受手術。日後納粹相繼提出「T4行動」、「消滅畸形殘障兒」等計畫,將障礙者、罪犯及健康的猶太人等「沒有價值的人」送上黃泉,有如他們是生活裡被棄置的垃圾,必須埋到地底下去,讓人看不見他們的存在。這樣的做法經報章雜誌、電影及醫師的宣傳,德國民眾均接受了強制結育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就連納粹擔心的宗教界也未出現反彈。
時至今日,國家體制強制智障者結紮已不多見,家屬主動要求的倒是時有所聞,這是圈內不能說的祕密。我試圖接觸家屬卻不得其門而入,就連匿名受訪都不肯,只能間接從旁人口中得知一二。「你想想看,如果你女兒每個月那個來的時候,弄得全身髒兮兮,怎麼教也教不會,你要她爸媽怎麼辦?當然是想辦法拿掉子宮跟卵巢啊!」一位不具名的障礙者親友如是說道。
智總祕書長林惠芳認為,智障者的需求未必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都是些瑣碎的「小事」,若非身歷其境,很難體會為何小事會造成龐大的壓力。她提到有個單親爸爸不知如何處理女兒月事,她觀察女兒會洗碗、幫忙做家事,應該可以自己解決,便請爸爸多準備一點衛生棉,要她每堂下課去廁所更換,並在底褲上先做好記號,教她把棉片貼在記號上,就行了。經過一段時間的陪伴與練習,女兒終於學會了,爸爸的自責與羞愧也沒了。
「以前常有家長問我,可不可以把小孩的子宮拿掉?我的回答是,當然不可以呀!沒有人有權利取走別人身上的器官,這是身為人的基本權利,就算是家長也不可以,除非孩子得了什麼疾病非得摘除不可,」林惠芳語重心長地補了句:「碰到問題,只能面對,不能逃避!」
一個人若是惡意逼迫另一個人,虐待另一個人,使他的生命一步步走向毀滅,當然是犯罪。若是父母深信子女以殘缺的軀體無法活得自在,而決定替他們摘除器官,是否算是犯罪?犯的又是什麼罪?
Ashley_2007_(5)_(Small)-1
Photo Credit: Ashley's blog
「枕頭天使」艾希莉(Ashley X)。
美國「枕頭天使」艾希莉(Ashley X)的故事,就是最好的例子。
艾希莉患有先天性腦部病變,造成身體功能嚴重缺陷。她無法說話,走路,自行進食,連翻身都有困難,只能靠著胃造口管進食。她很怕痛,喜歡微笑,總是躺在枕頭上,爸媽稱艾希莉是他們的「枕頭天使」。
隨著年齡漸長,艾希莉體重增加了,身型拉長了,爸媽卻愈來愈老,體力也愈來愈差。他們幾經思考與勸說,終於說動西雅圖醫院醫療道德委員會,同意為艾希莉注射雌性激素抑制成長,同時切除她的子宮與乳蕾,讓她永遠停留在身高一三五公分,體重二十九公斤的身型,有如不會長大的比德潘。那年,艾希莉只有六歲。
二○○六年,西雅圖兒童醫院公開病例,立刻引發外界譁然,認為爸媽視艾希莉為個人財產,擅自對她的身體為所欲為,是惡意造成她的殘廢。有人詛咒他們下十八層地獄,被火活活燒死,更有人諷刺:「如果用不著子宮及乳房就可以摘除的話,為什麼不乾脆把她的手腳也剁掉算了?」
醫界對西雅圖醫院的做法,亦多半持否定態度,認為在病人沒有傷病的情況之下逕行切除器官,是對人類尊嚴的極大傷害,更是違反醫師「我將要盡可能地維護人的生命,自從受胎時起;即使在威脅之下,我將不運用我的醫學知識去違反人道」的誓詞。「華盛頓保護與倡議系統」認為,非自願絕育手術必須事前經過法院同意,判決醫院違法。院方不斷替手術的正當性進行辯護,然而排山倒海而來的抨擊,讓負責醫師承受不了壓力,自殺身亡。
為了回應外界的抨擊與質疑,艾爸特別架設官網解釋決策過程。他說,維持艾希莉嬌小的體型,是為了讓她可以隨時與家人外出,參與戶外活動,不用整天躺在床上;切除子宮是為免除月事的麻煩及杜絕子宮癌,切除乳蕾是因坐在輪椅上必須使用束縛帶,切除乳蕾會方便許多。爸媽衷心認為,所有的決定都是為了讓她生活得更舒適、更健康、也更快樂,這一切,全是為了女兒著想。
縱使反對聲浪不斷,仍有人支持他們的做法。例如以「殺掉不健全的嬰兒,在道德上沒有殺人」的言論備受爭議的哲學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便公開表示:就某個角度而言,任何醫療行為都是不自然的,卻能讓我們比在自然狀態下活得更久,也更健康。或許對艾希莉的爸媽來說,最「自然」的事應該是把他們重度障礙的女兒丟入狼群及禿鷹之中,就像人類歷史中絕大多數的雙親一樣。幸好這種「自然的行為」已被文明人類所唾棄⋯⋯對照顧重度孩子的家庭而言,最好的做法就是讓孩子與家人在一起,而這麼做的前提必須是家人可輕易移動孩子,如此才能進行居家照顧。
從艾希莉官網的留言來看,爸媽的做法並不乏支持者,尤其是照顧過類似患者的看護及家長。有人盛讚他們「發明了最有創意的解決之道,造福人群」,更有家長想讓孩子進行同樣手術,顯見照顧障礙者的箇中滋味,只有擁有類似經驗的人才得以體會。試想,若是艾希莉不接受治療,待她漸漸長大了、爸媽抱不動了,哪兒也去不了,就算要上下床或洗澡,只能靠著滑輪起重機移動,她的生活是否會更好,更有尊嚴?
背離親緣》作者安德魯.所羅門(Andrew Solomon)有段既溫柔,又貼近事實的文字是這麼說的:
「會改變的愛不是愛」,此話不然,愛隨時在改變,像流體一樣,源源不絕,也隨著生命不停變化。我們還未認識自己的孩子,就已愛上孩子;而瞭解孩子後,愛的方式也隨之改變。社運人士為艾希莉失去的東西而憤怒,她長不高,性徵不會成熟。長高、發育,這些都是自然的生命歷程,但並不會因為是多數人的經歷就擁有無上價值。這只是一場精密的得失計算,權衡「長大、發育」與「生長抑制、摘除子宮」之間的輕重。從來沒人說有認知能力的人也適合接受艾希莉這種手術。
爸媽是希望艾希莉不再受苦,或是自己不再痛苦?這兩者很難區分。如果他們的日子可以過得輕省一點,艾希莉就能得到更好的照顧,這是一體兩面的事,很難切割清楚。

宜蘭有位母親因擔心兒子的智障會傳給下一代,趁他還在念小學、似懂非懂之際,就帶他去結紮了。但結紮手術並未阻斷兒子的性慾,成年以後的他一天到晚吵著要結婚,母親的極力反對讓兩人常為此發生齟齬。有回母子再度為此爆發衝突,兒子憤而離家,再也沒有回來。
透過電視畫面看到他們小小的家,狹窄細長的格局,日光燈投射出來的光線讓屋內色澤單調,牆面卻突兀地貼滿一張張紅色的春聯,是用來遮住兒子憤怒時寫在牆上「我要結婚」及咒罵母親的三字經。母親對著媒體鏡頭,一臉無奈:「我這麼做是為著他好,他毋知影啊!」
愛,從來不是只有甜蜜,更常意味著痛苦,意味著孤獨,意味著許多需要放棄的地方。因為愛,父母做出決定,也必須承擔決定帶來的後果,獨自咀嚼著寂寞,但他們願意。
根據《優生保健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亦即監護人可代為決定是否結紮,但不能任意切除器官(除非是治療性切除)。只是照顧工作如此漫長而艱辛,就算有心有愛,悉心相伴,疑惑與挫折仍日日發生,時時出現,心力交瘁的照顧者只能在鐵血的法律高牆之上,試圖找出突圍的縫隙,說服同情的醫師拔(手術)刀相助,一勞永逸。
沒有人能否定智障者有性需求,這不是理論,而是真實的經驗。但同樣真實的經驗亦告訴我們,智障者被性侵的比例居所有障別之冠,面對如此險峻的事實,光以「尊重身體自主」、「追求性的自由」,恐怕無法解除照顧者的疑慮。
符合倫理原則的決策未必會產生最好的解決方法,卻有助於審視其中的關鍵因素,釐清什麼是最重要的價值,進而權衡取捨結果。智障者的個別差異極大,無論法令如何規定,都很難一體適用。若沒有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醫療權益與家屬的決定產生衝突,或是家屬有可能涉及故意忽略當事人的權益時,交由客觀的第三者,如法院或醫療倫理委員會進行仲裁,在評估過程中加入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的專業意見,針對當事人身心狀況與家庭背景進行討論,或許能做出較符合當事人利益的決定。
任何具有高度爭議、一時難有共識的議題,需要不同立場的人在現實中看見、並理解彼此的差異,才能產生具有生產性的對話。在回應人權、人道、人性的呼喚之前,我們必須先走上一條迂迴的摸索之路,但只要願意,就算摸索,也能前進。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幽黯國度:障礙者的愛與性》,衛城出版
    *透過以上連結購書,《關鍵評論網》由此所得將全數捐贈兒福聯盟
    作者:陳昭如
    障礙者的情慾如同被密密封印,不被聽見,也不敢揭開。深入追蹤特教學校性侵案的《沉默》之後,資深記者陳昭如持續關注訪談家長、社工、教師、障礙者,以及相關團體的多面向報導。
    障礙者與「性」何干?除了發生性侵事件時,誰會想到障礙者除了需要醫療或照護之外,仍擁有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情慾渴求?
    障礙者需要性愛,從來不是祕密。只是第一線的照護者,無論是障礙者的家人或社工,卻經常選擇刻意忽略、或以壓抑的方式對待這樣的需求;公部門與特殊教育系統,也從來沒有把它當成必須認真看待的課題。我們唯一在意的,只是不讓他們的身體因誘騙而受到傷害。
    作者陳昭如曾深入報導特教學校大規模性侵事件,由此展開對障礙者性課題的認識與思索。她並未因障礙學生受到侵害,而視其為「無性」的存在,反而意識到性對於他們獲得完滿人生的重要性。她從自身的觀察與障礙者的經驗出發,訪談家長、社工、教師、障礙團體,以及各種障別的主角,用一個個真實的故事,層層體現這個課題的複雜與兩難,是極為觸動人心的深入報導。
    getImage
    Photo Credit: 衛城出版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