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棕熊/檢察官爭功搶權,意欲為何?
2018年08月31日 15:32
▲檢調搜索資料畫面。圖為情境示意,人物與內文無關。(圖/記者邱中岳攝)
檢察官辦案搶案、搶功,不為升遷,就是為了獎金。前者發生在各類重大案件,後者只有發生在毒品案件。諷刺的是,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本應該中立、客觀執行職務,卻自我認知混淆到採用行政體系的升遷與獎金制度作為激勵,致一再產生弊端,無異咎由自取。
擠過窄門後的檢察官,如何出類拔萃?
搶案、搶功,究其背後原因,實在是因為檢察官都是全國一流大學高中畢業,再歷經多年苦讀、二年艱苦培訓,才能擠進司法窄門,披上紫色法袍。一群這麼優秀的檢察官擠在一起,要能撂倒同事,出類拔萃到被擢升任一審主任檢察官、二審檢察官,除了基本的實力要有之外,也需要適時地、有心機地讓案件見報行銷自己,才能讓上級長官注意到,將來勾選升遷名單時才會記得。因此,辦案搶功一事,早已見怪不怪。
搶案、搶功方式,有從分案源頭做起的。例如非常刻意與指分案件的長官維繫良好關係,過年、過節、過生日一定會記得安排慶祝、買好蛋糕,不害噪地唱著生日快樂歌。關係拉好之後,將來調查局偵辦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時,可以及時、預先攔「胡」,讓長官把案件分給自己,咬住這塊肥肉,適時地、順理成章地發光發熱,種下將來升遷的火種。甚至,也可以在「半路」上,把本來長官要指分給別人的案件,透過各種方法的綜合運作(請自行想像),改分到自己手上,再發光發熱。
所以,律師在閱卷時經常都能發現,調查局報請指揮偵辦函的第一頁,經常有指分股別或案號被立可白塗過的痕跡,即可見水底下纏鬥競爭之激烈。至於首長們為何特許某位檢察官搶案、搶功,說到底這就是魚幫水、水幫魚的共生關係,以及要看某位檢察官是否能完全揣度長官對個案的意向而定,不勞費言。
檢察官們為搶功而出,可能導致全案功虧一簣
再者,偵辦案件過程中,可能會意外發現其他檢察官正在偵辦的重大案件。也許是監聽意外截獲,也許是半夜夢到。此時處在敵明我暗的情況下,後至者一定得先鴨子划水,待時機成熟,取得管轄權連繫因素或支援,再突然發動搜索、拘提,一次把相關案件主導權一次搶過來,即便打草驚蛇,主嫌落跑,或造成後續蒐證困難,也在所不惜。因為,這時檢察官這時眼底冒著的是:上報紙、聲押獲准、順利升遷的三部曲的火。
又如在監聽過程中,發現某嫌犯上手的電話已經被掛線監聽,一般都會進一步打聽承辦檢座之名號,再進行彼此實力、資源、進度之評估之後,等不及的人可能會在未知會先發者的情況下,冒然發動搜索、拘提,先下手為強,而先發之檢座,因為下游被搜索、拘提驚動上游,可能來不及佈線、蒐證,以致上游及上上游逃脫。結果,雙方為了搶功,彼此拉鋸結果,全案可能功虧一簣。
台灣就這麼大,案件重複踩線或偵辦是必然的,問題是當發生二個檢察官或機關踩線之後的協調機制在那裡? 有沒有效?應該由二個機關的首長,或二審的檢察長出面召開檢察會議來進行協調,一方面分配偵辦範圍,一方面也共享偵辦進度與資源,這樣的協調的機制,目前我們還看不到。在上頭放生不管的情況之下,下面血流成河,搶案自然未能全面蒐證齊備,冒然搶進的結果,案件只能上得了新聞版面,至於能否定到主嫌的罪,恐怕就有疑問了。
獎金:敗壞檢察官官箴的一大毒瘤
至於獎金部分,也是敗壞檢察官官箴的一個大毒瘤。依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7條第2項,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毒品案件起訴後,「起訴」檢察官會依據查獲之毒品數量,擬具獎金分配建議表,報請檢察署轉報臺高檢核發獎金。
應注意的是,只有「起訴」的檢察官掌握分配的權利,至於協同或支援甚至是長期佈線發現主要關鍵線索卻因管轄權因素移轉給起訴檢察官起訴的原承辦檢察官或警調單位,這時就被拒於門外,只能靜待起訴檢察官分配,以致於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再者,除實際辦案調警憲單位可分配獎金之外,檢察官亦得分配獎金,而承辦檢察官與署內同仁、長官分配上易有出入之情況外,若係數檢察署或數機關合作,在分配上亦常有齟齬。
獎金係為鼓勵查緝無可厚非,但是檢察官係法治國的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又以公正的司法官自許,檢察工作是在為法律程序把關,卻反手將獎金分配給自己,恐怕職責與利益存在衝突。目前檢察官多有廢除請領毒品獎金的呼聲,惟目前法務部強力查緝毒品,深怕檢察官失去分配獎金權利後,將無以領導警調積極查緝,以致於一直不願放手,也許這算是另一種自斷筋脈、自廢武功以服眾的一種作法,吾人不得而知。
搶案、搶功、搶升遷之餘,若能盡心把案件辦好,將嫌犯定罪,倒也是還好,但若是為了搶案、搶功、搶升遷、搶獎金而錯失辦案契機,以致蒐證不齊,縱放人犯,恐怕就有負人民的期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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