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6日 星期二

轉載: 一三審法官 與總長打筆戰 關鍵問題 : 內規實在太多 !

2019-02-26 法治時報

一三審法官 與總長打筆戰
關鍵問題:內規實在太多!


總長江惠民新設「三審訴訟組」,取名卻沒法律依據!
(法治時報2019-02-26台北報導)司法官場許多來來往往的「過招」,其實,都是因為「內規」在作怪,才會搞得一堆法律人終生相信與奉守的「六法全書」無用武之地!
最近,最高法院和總長之間的「過招」,已有三位司法官投書媒體,先後表達對三審自為判決的「岐見」,但是,這場風波真正起源的導火線,其實也是和檢方的「內規」有關,只是院方不太了解罷了。
三審最高法院法院黃瑞華2/20投書「蘋果」論壇,以公開信的方式,向總長江惠民喊話,質疑檢察總署成立「訴訟組」,首案拿她自為判決案(前北市議員謝明達收賄案,纏訟18年後,黃瑞華法官改判無罪定讞),奉勸江惠民要了解重點:檢審都該懂得自省,社會才會信任。
江惠民則以「下駟對上駟」,讓澎湖檢察官吳巡龍2/21出面回應:最高法院在該案見解變來變去,還自為無罪判決,乃紊亂事實審與法律審的界線。
北院一審法官林孟皇見狀,2/22跟進投書,並揭露最高法院有個「連身條款」的「內規」:同一案件更三審上訴到最高,則該案將「連身」上次發回的法官承辦。黃瑞華法官就是「連身條款」下,對前次撤銷之違誤指正仍置之不理,只好自為判決。
為何最高法院會有「連身條款」內規?
因當年三審「積案」太多,案子總在「重覆」發回「更審」,最高法院為遏阻這種現象,就設下「內規」,讓案子「連身」在同一法官身上,讓案子無法再被踢皮球般,重覆來來回回。
但,就算有了這種「反制踢皮球」的「內規」,也還是發生了林文提到的:三審法官郭毓洲在「九更」時,還是有個個案,要遇到他請假才能定讞的傳奇。
李登輝曾問學者黃越欽,為何我們的司法公信力這麼差?
黃越欽回以:人民不守法,身家性命財產都不保;司法官員不守法,全都用「內規」在處理。
黃還舉例,這很像佃農時代,佃農跟地主借稻播種,地主用「小斗」量米出借,等到佃農還稻時,地主用「大斗」量米結帳,地主和佃農之間以「量器(標準)」不公來製造不平等。
李登輝聞言,特別告訴黃越欽,日本要來接收台灣時,就做過調查,知道台灣的地主和佃農之間,有這個不平等的問題。
所以,總統府前面「這兩個空地」,就是設計用來放置「公斗」的地方,要求今後台灣的地主和佃農之間,不能大斗換小斗,小斗換大斗,必須公平使用一套標準的「公斗」。
李登輝為此指派黃越欽擔任監委,黃越欽擔任監委特別提出大法官釋憲530,想要「消滅內規」,結果,李登輝和黃越欽兩人玩不過一個翁岳生,該釋憲案最後是「訴外裁判」:必須終結司法院。
黃越欽曾以大法官身份,參與該釋憲,事後,他深深感嘆,終於知道什麼叫做「多數暴力」。
司法「內規」的根深蒂固,連監委、大法官都撼動不了。
監委陳師孟調查扁案法官周占春「被換」內幕,台北地院所玩的「換法官」遊戲,也就是使用「內規」在進行。
當然,陳水扁的公平審判權也就這樣,被「內規」給玩掉了。
「內規」在司法實務上的「威力與恐怖」,至今沒有改變。
最高檢察總署憑什麼可以會成立「訴訟組」?當然就是靠著「內規」。因為,照法律規定,法務部或是最高檢察總署,根本就沒這個單位。
這個以「內規」成立的「訴訟組」成員,多數都是前法務部長邱太三時代,親自「選定」交下來的。
會有這些被選定的成員,據說是因邱太三的「誤判」。誤判的來源在於,司法院的「大法庭」制度一旦成立,將會有公開「開庭辯論」的場面。
法務部大概「怕」原來最高檢察署的「老人」(資深檢察官)不夠專業「無法應付」,或是太過老油條「叫不動」。所以,特別指派一批「既專業又聽話」的新秀檢察官來充當。
傳言除了誤判,還有一說。邱太三的「同期同學」陳瑞仁,原本是在法務部佔參事缺,邱太三臨走,不能不排個「好缺」給同學,所以,故意「假藉」要對應大法庭,順勢安排自己同學到「三審」,每月還可領取最高檢察署才有的「三審加給」,同時,也就順便找吳巡龍等人加入。
江惠民接總長,是邱太三當部長的時候,這份「人情」不能不回報,所以,部長選定的人選,他不能不重用。
為了解決這些部長交代的人,特別利用「內規」成立「訴訟組」,在這之前,這些部長交代的人事,是不參加「分案」的,每天在最高檢察署上班吹冷氣,是完全不用辦案,成天就是只有「研究法律」而已。
為了讓這幾個「錢多、沒事幹」的「最高檢察署」內的「最高級檢察官」有事幹,只得動用「內規」特別成立一個「訴訟組」。
後來,又怕外界質疑,「訴訟組」的成員,真的都是前部長交代的人選,所以,又增加了幾個聽話好配合的「老人」,如:詹麗麗主任、朱富美檢察官、蔡瑞宗檢察官。
蔡瑞宗被問到,如何成為訴訟組組員?他笑笑答道,最高檢的檢察官裡面,就我的期別最後面,不是我,那會是誰!
這就是「內規」的好處。
只是,法界人士不解,一審檢察官設立「公訴組」、「偵查組」,是因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有偵查階段、公訴階段之分,易言之,取名有據。
而刑事訴訟法在三審部份,最為不一樣的地方,是三審法官在「辯論前要朗讀報告書」,這一點是其他審級沒有;為此,有人認為,就算「內規」要在最高檢成立專責「出庭單位」,名稱也應該是「報告辯論組」,意謂專就三審法官之「報告書」展開「辯論」,則還有點法律依據。不然,就真的是完全憑空自己想像取名。會顯得沒唸書,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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