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3日,大法官作成三號解釋:781782783,分別是軍、公、教年金改革,這三號解釋的內容大致相同,但也不完全一樣。
這篇先來介紹幾個基本問題:第一,案件怎麼來?第二,涉及到什麼樣的憲法議題?有什麼基本權爭議?第三,哪些違憲、哪些合憲?

案件由來

2018年7月,三部和軍公教退撫金相關的法律陸續施行,包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這三部法律分別調降軍人、公務員以及公立學校老師的退撫金。
國民黨少數立委共38人,依照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以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的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分別做成781號(軍人年改)782號(公務員年改)以及783號(公立學校教師年改)等三號解釋。

涉及到什麼基本權爭議?

雖然三號解釋涉及到三種不同的法律,三類不同的年金改革制度,但大抵來說結構相同。
首先,退休所得計算基準調降、提高退撫基金撥款費用基準,讓原本可以領的退休年金減少、在職時需要提撥的費用增加,這會涉及到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跟財產權侵害的比例原則。
其次,所得替代率調降的時程跟幅度,這涉及到財產權。再者,最低保障金額調降,涉及到生存權、服公職權的保障。
另外,軍人年改有些特有的規定,包括優惠存款本金在新法後第11年才發還、月補償金在新法施行後一次性補發餘額、將節省的退撫基金支出挹注基金等,也涉及到財產權保障等。
最後,退伍、退休後任職私立學校的薪水超過一定額度,原本的按月支付的退休金就停止給,則涉及到平等權、工作權跟財產權的保障問題。

哪些合憲、哪些違憲?

這三號解釋只有在一個地方違憲,就是退伍、退休後任職私立學校的薪水超過一定額度,原本的按月支付的退休金就停止給這個規定違憲,其他都合憲。

(一)信賴保護、比例原則部分

年金是由退撫基金支應,來源有三:個人提撥、政府提撥跟政府補助。
所謂個人提撥是指在職的時候,每個月從薪水提撥一部分的錢,作為退休年金的來源之一。這個部分,大法官認為應該採取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但其他政府提撥跟補助的部分,雖然政府提撥不能移作他用,但來源是政府預算,屬於恩給制的範圍,政府補助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立法者有相對較高的調整形成空間,採取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在撫卹相關法律中,出現退撫基金「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的字眼,多數意見指出,這個意思是:「採行開源節流手段仍不足以維持收支平衡時,應另以預算為撥款補助支應。」至於透過年金改革手段是否合憲,還是要看有沒以合乎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並不會因為「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這段話而當然違憲。
在審查比例原則方面,多數意見認為雖然退休、退伍人員的信賴值得保護,但因為法規變動基於公益必要性,因人口結構老化,領取退撫給與人數與年數增加,政府以預算支應退撫舊制退撫給與持續增加,又因爲少子化結果,手段是為了維護退撫基金存續,並沒有逾越必要程度。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部分

釋字717解釋關於18%優惠利率釋憲案就已經討論過類似問題,當時大法官認為: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法規生效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但是如果規定只適用在新法規生效後的國家和退休人員,並沒有往前溯及,退休公務員是以定期簽約的方式辦理才予以調降,並沒有適用到已經簽約、尚未期滿部分,和法溯及既往原則無關。
在781這三號解釋,情況類似。大法官認為新法將計算基準跟調降所得機制適用在新法施行後的「繼續給付」的月退所得,也就是適用在施行後繼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沒有關係。

(三)違憲部分:平等權的問題

退伍、退休後任職私立學校的薪水超過一定額度,原本的按月支付的退休金就停止,這是以「是否任職私立學校,而且領到的薪水超過一定數額」與否,作為分類的方法。
大法官在此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主要的原因在於這個分類標準涉及到中高年齡者,限制財產權、屬於工作權的主觀限制。
雖然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從政府領雙薪、從政府補助的私立大學專任教師領取薪資,以提供年輕人教職機會,屬於重要公益。
但是,大法官認為手段跟目的之間不具有實質關聯。
首先,不是每間私立大學都受有政府補助來支付專任教師薪水,這個手段涵蓋的範圍過廣;
其次,政府獎勵的對象也不只是限於私立大學,還有其他私人機構,新法並沒有包含報同樣受有政府補助的私人機構,也不及於在大學以外私立學校擔任教職或私校行政人員,涵蓋過窄。手段和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