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 年代,李滿妹在花蓮某間診所看到有原住民背著一位婦女來求醫,他們說那個婦女已經難產很久,所以背他來診所生產,但後來他們沒有開刀就離去,因為要付 8000 元,但他們沒有錢。
之後證嚴法師到醫院探望信徒時,看到地上有一灘血,經過李滿妹轉述得知事件發展,決定改善東部地區醫療資源,因此創建慈濟功德會。
這件事在證嚴法師許多著作中都有提到,但內文並沒有提到是診所名稱、醫師姓名、婦女名字等,甚至在地名上也多有出入,也就是並沒有具體說明事件資訊。但在慈濟創辦 35 周年的週年慶時,李滿妹出面見證此事,並在記者會會後因為記者私下詢問,說出「莊醫師」三字。
正好五十幾年時在花蓮縣執業的醫生只有三個,也只有一個姓莊,會後那位莊醫師的家屬看到聯合報的報導有提及莊醫師,認為李滿妹與證嚴法師就是在說他們,而在證嚴法師的著作中,意指莊醫師為了 8000 元保證金而冷酷、見死不救,所以決定告李滿妹與證嚴法師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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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沒事,民事有事?
這兩個訴訟有不同的結局,刑事誹謗罪被法院宣判「無罪」,但民事訴訟中證嚴法師卻須賠償原告 101 萬。
在刑事訴訟中,李滿妹雖然知道當時只有兩間診所,也知道只有一位姓莊,但他並不是主動說出醫師姓名,而且他也認為事情已經過去三十幾年,沒想到這個回答會讓別人知道是在說誰,所以法院認為李滿妹沒有誹謗的意圖;至於證嚴法師,他沒有在著作中指名道姓,也沒有要求李滿妹說是哪位醫師,所以也沒有構成誹謗罪。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認為當時的確有一灘血這件事,也就是真的有婦女被送到醫院,卻因為沒有錢而離去,而李滿妹當時轉述給證嚴法師時是說 8000 元,沒有說是保證金,這部分是在轉述事實,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侵權。
談到證嚴,法院認為,證嚴不確定這 8000 元是醫療費或保證金,也不認為這是重要的差異,卻仍說出莊醫師是因為 8000 元保證金而見死不救,而在莊醫師家屬提出質疑時,他明明可以做出適當的因應,比如修改著作,但證嚴法師卻沒有考察是不是有沒注意到的細節,所以這個轉述失真事實的行為造成莊醫師的名譽受損,證嚴應該負擔過失侵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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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極限
這個一攤血的訴訟,由於時間已經過去太久,又缺乏有力的證據,比如錄音錄影資料,所以
法院在訴訟中需要判斷許多證言是否有出入,進而判斷是否可信,這當然是件大工程,也必然讓訴訟雙方產生「法官為什麼不相信我」這種想法。但這是無可奈何的事情,判決中法官就說明在民事訴訟中「最後的認定是證據所推砌出來的相對真實,而無法是本然事實的絕對真實。」
法律再怎麼講求公平,仍然是由人在運作的系統,也必然不是全知全能,我們都必須認知到這點,避免不當的期待侵蝕對體制的信心。
(下面是各自的民刑事判決,刑事部分因為莊醫師喪失行為能力,所以上訴被駁回,民事部分證言沒有再上訴,所以都是最後的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0 年自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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