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30 |
司法院前科累累──談免兼庭長 2014年6月30日 PNN公視議題中心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司法實務界最愛看前科。警察抓人,查完年籍就查前科,檢察官問犯嫌,第一個動作也是看前科,法官收到案子,前科表早就釘在卷宗。前科累累的人,給警察、檢察官、法官的第一印象,當然好不到哪裡去,也就容易造成先入為主的預斷。 於是,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要求,法官要「最後」才能看犯人的前科資料,就是希望法官能夠「有一分證據、作一分裁判」,不要妄加猜測。6月間張瑜鳳法官被司法院免兼庭長,由於她剛剛審理王金平黨籍案,判了國民黨敗訴,政治清算的說法塵囂甚上。 司法院固然發出了「超級嚴正」的聲明,似乎也挽不回國人的信心,原因無它,司法院高層操弄法官人事的前科累累,又喜歡玩弄程序、鑽營法令漏洞,不受人民和一般法官的信任,其來有自。 「萬年庭長」鬼影幢幢 任何體制文化與問題,都不是一朝一夕。儘管司法改革已經十幾年,「萬年庭長」一直是個揮之不去的夢靨。「萬年」是指庭長可以當一輩子,上了就不會下。當然,如果這是個苦差事,大家可能不會搶著幹,「庭長」是個「爽缺」,這才是司法的真正惡夢。 早期的庭長可以「作威作福」,戒嚴時期是黨國威權,任何地方,都來軍事階層這套。講期別、重輩份、論服從,還美其名為「倫理觀念」,和軍隊沒什麼兩樣,司法界的「庭長」,說穿了就是軍隊裡「老鳥」,可以隨意地「霸凌」菜鳥。 從前,庭長錢多事少,還可以打考績,用有形手段影響別的法官,也可以用資深壓力來鎮懾他人。輕則,判決結果,庭長一個人說了算,所謂法官「合議」,不過是自欺欺人的把戲;重則,倘若庭長心術不正,受賄或接受政治干預,就會嚴重影響司法的公正性。 解嚴後,社會逐漸開放,司法改革運動開始,司法院也確實做了一些努力。跟軍中老鳥以階級壓迫菜鳥的「不當管教」類似,「萬年庭長」的惡形惡狀,逐漸讓人無法忍受。問題是,不知道司法院高層是囿於實力不足,還是自縛於鄉愿情結,不敢實質上去挑戰是否適任庭長的問題,只能在形式的「任期」上打轉。 直接對幹傷痕累累 司法院1995年5月5日的「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開宗明義就只是針對「高等法院以下」的庭長,形式上第一步就不公平,那「最高法院」呢?就可以有「萬年庭長」嗎?況且,高院庭長任期是4年,地院庭長任期3年,高院無端硬是比地院多一年,顯然又是「上級審比較大」的思維。 司法院只敢用形式的「任期」來「卡」萬年庭長,不敢在「品德、學識、才能、工作績效」來直接挑戰,「實施要點」又喪盡形式上的公平性,就註定是失敗的開始。更糟的是,完全沒有「程序正義」的想法,沒有考評機制、沒有委員會審查、無招攬外部委員以彰顯客觀性、不給受考評者回應的機會,完全是司法院長一個人說了算。 事實證明,如果司法院自己在程序上站不住腳,就算判斷再怎麼正確、用心再如何良苦,也會有「反作用力」,甚至於落得兩面不討好。施啟揚與翁岳生院長,免兼了大批的「萬年庭長」,雖然受到年輕法官的大力支持與讚揚,卻也馬上受到強力反彈,又是對司法院提告、又是向監察院申冤,也聲請釋憲,造成了大法官釋字539號解釋。之後司法院「龜縮」,又被年輕法官罵了臭頭。 2002年2月8日釋字539號出爐,據說檯面下的較勁,波濤洶湧。司法院固然贏了面子,總算,「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沒有被宣告違憲。然而,大法官也提出警告,用「行政命令」來規範庭長的調任不妥,「以法律規定為宜」。然而,被免兼的庭長在2000年1月7日聲請釋憲,司法院卻只撐了半年,到了7月28日,就自動把「要點」給改了,庭長又可以「無限期」連任,「萬年庭長」復活,儘管大法官依勢重舉輕放,司法院事實上是敗得一塌糊塗。 間接弄法斧鑿斑斑 至此,不管是2010年修正該「要點」,或者2012年因應《法官法》通過,修訂並更名為「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司法院不敢再要求庭長「不得」無限期連任,只是,隨著經驗的累積與程序的注重,加入了越來越多的程序要求,以及實質的評選標準。 司法院學到的教訓是,資深庭長勢力甚大,想要和他們「對幹」,就要「多拉一些人背書」,於是組成了「審查委員會」,由正副秘書長、幾位院長、法學教授與律師們來審查,還可以洽詢「該庭長之上級審法官、同法院法官與院長」的意見。如此,原則上雖然庭長還是可以一直連任,但如果想要拔掉時,司法院長就可以退到第二線,託辭「審查委員會」是獨立審查,院長毋庸自己擋子彈。 《法官法》通過後,在程序上大抵維持這種基調,並在任期上限縮了「萬年」的可能,以連任一次為原則,若要再續任,除了要「審查委員會」通過之外,還需要「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同意,等於是要「連過兩關」。司法高層雖然看似離得更遠,表面上是更放手,尊重兩個「委員會」的審查,事實上,從這兩個委員會委員的提名過程來看,明眼人都知道,司法院還是有相當的影響力。 司法院設「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有委員11人,委員有5位官方當然代表,加上來自人審會最高、高院、地院的3個法官代表,就過半數,剩下學者、檢察官、律師代表各1人,也成不了氣候。更不用說,檢察官和律師代表,還要先經過司法院長遴選,司法院對這個委員會的掌握度當然很高。 就算庭長連任之後的續任,需要「人審會」的同意,司法院長對「人審會」的掌握度還是很高。依據《法官法》第4條,院長除了是當然主席外,還可以指定11個委員,法官依審級可以選出代表12個人,就算再加上外部的學者專家3人,司法院長只需要拉2票(14:13),就可以輕鬆過半。 以上的說明,都還只談到委員會「組成」的問題,還沒批評司法院的別有居心,在委員會的「職權」上,硬是動了外人不易查覺的手腳。例如:就擔任庭長的審查而言,一任三年,三年後能否連任一次,都是「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說了算,完全跳過「人審會」。道理很簡單,「人審會」委員有27人,又來自全國各地,難免「人多口雜」,縱算司法院能夠控制,總是比較容易曝光,招致外界的批評。 分析至此,可知司法院從頭到尾、由古至今,都想把庭長的人事權,緊握在自己的手裡,制定行政命令的過程,斧鑿斑斑,也不把大法官釋字539號當一回事,隨意用行政命令來控制,不願提昇到法律的層次。也因此,任何對庭長的開側,不管是否能夠獲得掌聲,最後的矛頭,都一定會指向司法院。 這也說明了,為何此次拔除張瑜鳳法官庭長,陰謀論四起,縱算張真的是一位不適任的庭長,司法院只能怪自己,鄉愿又無感,遲遲不敢直接指出張法官不適任之處,不敢「正面對決」,加上過往操弄的前科,放羊的孩子,又有誰會相信司法院完全「置身事外」呢? 庭長是「值日生」 說到底,「庭長」到底有什麼了不起?早期,司法不過是隸屬在行政權下面的「打手」,法官和行政官僚裡的科員沒什麼兩樣,庭長就是「科長」,待的久了、資深了,就會「升官」。或許,這也無可厚非,畢竟,我國的法官是用考試選取,不少人年紀輕輕、二十來歲就當了法官,有資深的前輩帶著,不是壞事。 然而,隨著時代遷移,司法獨立,行政科層官僚的思維,就該被徹底揚棄。「法官無大小」,每個法官,都應該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的影響,包括不受來自庭長的影響。 這不代表完全反對「庭長」這個制度,畢竟,在「法官自治」的精神下,有一些行政工作,還是需要法官自己來擔任,也因此,擔任庭長應該更像是一種「服務」、而不是「升官」。行政的服務可能會是「苦差事」,庭長也就更像是一種「值日生」。 只是,司法院和「萬年庭長」的鬥爭,也不過是十年前的事,一直以來,法官自我貶抑、順從前輩的文化也還沒根除,擔任「庭長」一職,短時間恐怕還是難擺脫「升官」的色彩。 因此,令人好奇的是,司法院究竟是比較期盼,讓庭長不再是一種「官階」,免兼庭長,也就不太會激起太大的漣漪,也不會扯出太多的陰謀論;或者,比較期待,依然手掌大權,一切照舊? 如果是後者,承受點罵名,也是應該的。 |
轉貼【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報載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聲明】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報載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聲明】
103年6月26日
昨日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下稱諾富特飯店)飯店人員以「 Room Service」為名破門進入旅館房間,並要求賴中強等人全部離 開房間之事件,本會基於保障人權之理念,特此呼籲及聲明如下: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憲法第10條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範圍除人民之住 宅外,亦包括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及旅館房間等當事人得以 進行私密活動之隱密空間,而隱私權亦為大法官歷來所承認之憲法基 本權利。即使身為國家機關之警察欲臨檢旅館房間,依大法官釋字第 535號解釋亦不得任意進行,而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 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方得為之。昨日據報不具 任何強制處分權力之「旅館人員」恣意以確認身分為由強行破門入內 ,顯然違法。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諾富特飯店之新聞稿指出,其係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 款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云云,姑不論該規則僅為主管機關對旅館業 之管理規則,而非授權旅館業者執行公權力之依據,且旅館業縱得因 此通知警察到場處理,到場之警察亦須遵循前揭釋字第535號解釋 所揭櫫之原則方得進行臨檢,而依昨日客觀情形顯難認為賴中強等人 係於旅館房間內從事任何犯罪行為,諾富特飯店究竟有何權利及法律 依據甚至有何必要性破門進入房間,實令人費解。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若有警察或情治單位直接參與或指揮諾富特飯店人員破門,不僅嚴重 濫權,更有共同構成侵入住居罪之可能。若如報載,實際破門者為旅 館保全人員,航空警察局僅於現場「蒐證」而未直接涉入,則職司維 護治安打擊犯罪之警察單位,非但未加以阻止,甚至配合諾富特飯店 人員限制在場人員之行動及飲食,誠難想像。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諾富特飯店及相關警察單位於本事件之處理上顯 有違法之虞,視人民憲法上之權利如無物,更讓我國得來不易之民主 法治形象蒙塵。
新聞聯絡人: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龍寬律師
王永森秘書長、顏華歆副秘書長,02-23515071
103年6月26日
昨日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下稱諾富特飯店)飯店人員以「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憲法第10條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範圍除人民之住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諾富特飯店之新聞稿指出,其係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若有警察或情治單位直接參與或指揮諾富特飯店人員破門,不僅嚴重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諾富特飯店及相關警察單位於本事件之處理上顯
新聞聯絡人: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龍寬律師
王永森秘書長、顏華歆副秘書長,02-23515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