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日 星期六

轉載:判決無罪仍不清白 前案紀錄政府全都錄成個資漏洞

【獨家】判決無罪仍不清白 前案紀錄政府「全都錄」成個資漏洞

楊毅 2018年06月01日 20:00:00
法務部及警政署鑽法律漏洞,將「前案」建檔列管,無疑是嚴重侵犯人民隱私權、個資保護及無罪推定原則等,即便民眾獲判決無罪,仍無法取得清白之身。(圖片取自警政署臉書)
民眾獲判決無罪的「前案」紀錄,竟成為政府侵害人民隱私權及個資保護的一大漏洞!針對警政署建置的「非判決有罪刑案資料查證系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曾於2013年底作出決議,將該系統資料建檔預算全數刪除,要求關閉,但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近日發現,目前包括法務部、警政署及刑事局等單位,依舊將民眾遭到移送、偵查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等「前案」紀錄建檔列管,使得人民可能隨時處於被政府監控的恐懼中。

戶籍、出入境資料等個資 檢警調辦案「全都錄」

 

警政署的刑案資料庫是司法機關辦案時重要參考依據,過去不論最後是否判決有罪,刑事案件只要經過司法機關偵審程序,提告者或被告者的相關資訊,都會被記錄在刑案資料查證系統中,包括個人姓名、電話、戶籍地、全戶資料、出入境或前科紀錄等。

警政署的刑案資料庫是司法機關辦案時重要參考依據,過去不論最後是否判決有罪,包括個人姓名、全戶資料、出入境或前科紀錄等,都會被記錄在刑案資料查證系統中。(攝影:陳品佑)

 

對此,陳怡潔曾披露,警政署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0年修正後,考量一些非判決有罪案件的資料不能隨便提供,因此該署在隔年編列500多萬元預算,建置「非判決有罪刑案資料查證系統」,把原來刑事資料庫的資料分流,將偵查不起訴、判決無罪、不受理等案件,包括遭到濫訴誣告而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者的紀錄,通通移至該資料庫建檔列管,開放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在進行刑事偵查時查詢使用。

根據當時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非判決有罪刑案資料查證系統」建置短短2年多,列管件數多達3344463件、人數高達2735472人,等於全台平均每8人,就有1人建檔在此系統內,挨批政府未免管太多,「分明是白色恐怖」。為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上屆通過決議,將警政署為該系統資料建檔所編列的850萬預算,全數刪除。

只不過,近來陳怡潔進一步追查發現,「非判決有罪刑案資料查證系統」雖已於4年前關閉,但目前包括法務部的「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警政署的「刑案資訊系統」及刑事局的「刑事資訊系統」,依舊將民眾的前科紀錄,以及移送、偵查不起訴、判決無罪等「前案」紀錄紀載於其中,包括民眾的戶籍資料、全戶資料等個資,通通都可以被檢調單位及警方辦案時查詢使用,造成「涉犯刑事案,一次永流傳」的離譜現象。

民眾有關戶籍和全戶資料等個資,檢調單位及警方辦案時可供查詢,造成「涉犯刑事案,一次永流傳」離譜現象。圖為示意圖。(圖片取自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臉書)

完成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  提昇檢察官辦案效能


根據《上報》調查,法務部於2005年開發完成「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並於該年71日正式啟用。當時,法務部還對外發布親聞稿介紹,強調該系統將成為檢察機關輔助辦案之「利器」,直指被告的前案紀錄表等各類刑事資料紀錄,為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極為重要的參考依據」,為使檢察官及檢察署專責人員能更方便、更迅速的有效利用正確刑事案件資料,因此將前案查詢系統改良為「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

法務部並提到,「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除可提供更簡潔清晰的前案資料表外,也提供簡易的重要資訊提示表,透過系統資料分析,主動提示檢察官辦案所需的各類常用資訊供參考,使檢察官於收受案件時,透過此提示表,即可即時的對案件做出正確判斷及處分,有效縮短辦案時效。

此外,檢察官亦可透過此智慧查詢系統迅速查詢到被告的照片、警方移送書、檢方起訴書、法院裁判書、在監在押詳細紀錄、被告共同犯案的所有共犯資料,甚至共犯的次數以及偵查中的被告是否另犯他案或被羈押、通緝等即時的資訊,「相信對於有效提昇檢察官辦案正確性及縮短辦案時程,均可產生莫大的助益。」

不僅如此,根據陳怡潔向警政署調閱刑事資訊系統資料建檔及使用情形,統計至今年5月份,累積建檔案件數多達39615162件,累積建檔人次高達4819439人次。查詢次數則以2016年為最高峰,共有1977072件、去年度為1164395件,今年度則已有451976件。統計範圍包含移送、偵查、裁判、通緝、執行及矯正等資料。警察機關有權申請使用權限者高達8517人。


其中,光是移送案件遭警政署列管建檔統計部分,根據立委提供資料顯示,截至去年9月止,累積建檔案件數就有895萬餘件、累積建檔人數高達357萬餘件,而警察機關每年度查詢次數,都高居1200萬次之譜。

將「前案」建檔列管   檢警鑽漏洞侵犯隱私權


有立委便批評,依據《個資法》第6條第1項規定,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公務機關若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雖可排除適用,但個資法所明確規範的是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等「前科」資料,法務部及警政署鑽法律漏洞將「前案」建檔列管,無疑是嚴重侵犯人民隱私權、個資保護及無罪推定原則等,即便民眾獲判決無罪,仍無法取得清白之身。

曾踢爆警政署刑事局違法建置「非判決有罪刑案資料查證系統」,並提案刪減該筆預算的陳怡潔接受批評,警政署繼續將偵查不起訴、判決無罪、不受理等非判刑有罪案件移至資料庫列管,根本就是對無辜民眾造成二度傷害,像是遭誣告、濫告還要被貼上「犯罪嫌疑人」、「潛在的嫌疑犯」等標籤列管,合理公平嗎?

她強調,如果警察機關認為某些具有特殊背景的人有列管必要,就應該訂定更嚴謹的列管程序及要件,而不是名字經過法院、檢察署就被登記有案,如果都被判定無罪了卻還是要被列管,那跟「有前科」有什麼不一樣?呼籲警政署必須檢討建置這些資料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陳怡潔認為,警察機關應訂定更嚴謹列管程序及要件,而不是名字經過法院、檢察署就被登記有案,須檢討建置資料必要及合理性。(圖片取自陳怡潔臉書)

針對警察機關查詢使用非判決有罪資料是否影響民眾權益?警政署刑事局回應,一切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像是依據《個資法》第6條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刑事局表示,刑案資料使用對象主要為刑事警察(犯罪偵查)、外事警察(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及交通警察(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之審核,並經審核後始授權查詢使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