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4日 星期四

轉載:逼網紅出櫃不只網友氣炸 ,律師:性生活屬特種個資 ,鏡週刊確定觸法

「逼網紅出櫃」不只網友氣炸,律師:「性生活」屬特種個資,《鏡週刊》確定觸法

「逼網紅出櫃」不只網友氣炸,律師:「性生活」屬特種個資,《鏡週刊》確定觸法
Photo Credit: 截圖自 Youtube黃氏兄弟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鏡週刊》昨日報導Youtuber瑋瑋的約炮隱私,引發大量批評後,雖然下架該系列報導,但所發布的聲明卻引起更大憤怒。
《鏡週刊》昨(3)日報導網紅「瑋瑋」的在男同志交友軟體約炮,被質疑「逼同志出櫃」,掀起性別平權團體的憤怒,立委王婉諭、范雲都發文譴責。而律師也指出,「性生活」屬於「特種個資」,該媒體的行為確定觸犯《個資法》。
週刊報導網紅「黃氏兄弟」約炮細節,網紅哭著向家人出櫃
「黃氏兄弟」是訂閱超過百萬的知名Youtuber,由哥哥哲哲(黃雍哲)、與弟弟瑋瑋(黃挺瑋)組成。昨日《鏡週刊》報導,指出瑋瑋在男同志交友軟體上約炮,更貼出約炮的對話截圖,內容可見瑋瑋與約炮對象討論生殖器大小、能接受什麼尺度的性愛等內容。
報導刊出之後,瑋瑋昨晚拍攝題為「關於報導,我想跟家人說」的影片,表示不希望母親是看到報導後才得知自己的性向,因此在影片中邊哭邊打電話向媽媽出櫃。黃氏兄弟也透過臉書貼文表示:「這不是我期望公開的方式,如果可以的話,我也想要在完全準備好的情況下再親口告訴大家,希望大家能夠諒解。我相信除了我的私生活,還有許多更值得大家關注的公益議題。」該影片截至今日下午5:30,不到24小時,已經累計超過150萬次瀏覽。
網友發起抵制,《鏡週刊》緊急下架
《鏡週刊》也在昨日晚間下架該系列報導,並接連發布3篇道歉、下架啟示(第1篇第2篇網友截圖第3篇)。
不過,其中第2篇啟示全文寫道:「瑋瑋勇敢坦承自己的性向後,有媒體認為是本刊逼他出櫃,本刊在此聲明,約炮不分異同,同性戀愛評等,並無攻擊偉偉是同志一事,也未逼他出櫃,因為偉偉是人氣網紅,算是公眾人物,剛好對象是同性,並無詆毀同性戀者之意。」這番發言引起性別平權團體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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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Nana Self截圖自鏡週刊
女性主義者、Queerology專欄作家V太太就在臉書貼文寫道:「鏡週刊這聲明的白話文就是:我們要攻擊的不是同志是約砲,如果是異性戀名人約砲我們也是會往死裡打的,只是『剛好』今天當事人是同志所以比較有話題性,於是成為我們的對象。」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也在臉書表示:「為什麼我們的社會走到現在、甚至是到婚姻平權已經通過一週年後的今天,還有人必須為自己的性傾向道歉?」她指出「沒有一個人需要為自己的性傾向道歉。真正該道歉的,是那些拿著別人的私隱,換取名聲、利益的八卦報導以及截圖流傳者。」
民進黨立委范雲也發文說:「即使某週刊剛剛將針對黃氏兄弟的報導下架,我認為,該週刊的報導,仍然傷害了成年人的『性私密自主權與隱私權』。」她的貼文提到:「從婚姻平權到婚外性除刑罰,每一個行動皆是希望台灣社會能看見及尊重性/別的多元性及自主性。⋯⋯親密關係的民主化這條路,台灣才剛剛開始。」
從昨日晚上,臉書陸續出現抵制《鏡週刊》的hashtag和活動。截至今日下午5:30,在《鏡週刊》FB與該系列報導無關的貼文底下,都仍可以見到網友留言批評,或是攻擊週刊內部員工。
媒體獵奇報導同志性事,並非首例
由於這已經不是娛樂媒體第一次以獵奇角度,將同志性事當做報導的焦點,此事在同志社群引起廣泛批評。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就列舉從1992年以來多起污名化同志的報導,包括:1992年《台視》潛入女同志酒吧偷拍;1998年《華視》以隱藏式攝影機偷拍女同志酒吧「音樂酒館」;2004年《三立新聞》用偷拍且極度扭曲的方式偷拍女同志伴侶;2011年8月《壹電視》的《一天壹蘋果》節目播出「同志天堂」,偷拍同志夜店G Star,影片字幕並打上「輕撫、狂抱、浪漫搖、亂摸、脫光光」等字眼。
到了2020年,《鏡週刊》仍出現針對同志性事的獵奇報導,同志諮詢熱線呼籲「大家不要轉發此新聞」。
彩虹平權大平台也在臉書批評:「同志在交友軟體上的個人訊息和生活被曝光在媒體上,成為茶餘飯後的八卦話題, 但個別同志的親密關係和交友活動,其實與社會公益並無直接相關,更何況是沒有不法或傷害到他人的情況。」
律師:「性生活」屬於特種個資,鏡週刊觸犯《個資法》
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洪國勛接受《關鍵評論網》採訪表示,這次媒體公開瑋瑋的約炮對話,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
洪國勛說,個資法將個人資料分成「一般資料」及「特種資料」,一般資料只要符合它搜集的目的,原則上可以使用(比如百貨公司為了送貨,留下顧客的手機、姓名、地址);但是「特種個資」是除非特殊情況,否則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而「性生活」就屬於《個資法》第6條所規定的「特種個資」。因此媒體公布約炮對話的狀況,極有可能觸犯《個資法》第6條。
洪國勛說,至於將對話截圖提供給媒體的瑋瑋的聊天對象,因為是在瑋瑋知情的狀況下與他對話,除非能證明他「意圖營利」,或是能證明他「意圖損害他人權利」(比如跟黃氏兄弟有糾紛,故意把資訊買給媒體記者,造成名譽損害)否則很難以《個資法》41條處置。
瑋瑋的聊天對象,有可能觸犯的可能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妨害秘密罪中規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爆料者將對話「截圖」的這個動作,可能被認定為符合符合妨害秘密罪中的竊錄,但洪國勛表示,「截圖」要構成妨害秘密「在實務上認定可能不容易。」
《個資法》第6條(節錄):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刑法》28章「妨害秘密罪」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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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黃筱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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