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小燈泡的兇手,應該判死刑嗎?
2018-06-20
2009年10月19日,霍華昂魯88歲,死於新澤西州的川頓精神病院。他是1949年該州坎登鎮街頭屠殺事件的兇手,在20分鐘的行走路程上,以德國製的拉格手槍,殺死13人(包括3名孩童),傷重3人。被鑑定為精神分裂症的昂魯未被起訴,直接送到川頓精神病院個別管束,長達60年。他去世時,包括《紐約時報》的美國各大報,都以顯著篇幅刊出新聞。人稱他為美國「濫殺之父」,在他犯案之前,美國從未發生類似的刑案,事後的半個多世紀中,對於該案的報導與研究不絕如縷。圖片來源:截取自Dailynews
內湖女童「小燈泡」被殺案發生於2016年3月28日,兇手王景玉在2017年5月12日一審,被判決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該案二審於2018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害人父親劉大經打破過去800多天的沉默,表明希望法院判決王景玉死刑。
雖然台灣廢除死刑氣氛逐漸成熟,但無疑的,劉大經的沉痛聲明,也觸動著社會大眾脆弱的神經,對於司法體系將王景玉永絕人間的期待,恐怕相當普遍。
劉大經在聲明中說:「台灣的社會一直在維護人權的道路上努力著,在這個個案裏,也一直有精障者、兩公約、修復式司法等議題著墨的空間,我覺得這算是人權進步的表徵。但從一個父親的角色,我也必須提醒,小燈泡的事件不僅讓我心碎,它也讓許許多多在這片土地上的父母心碎,它挑起了人們內心最深沉的恐懼,事發後有親友抱著我們痛哭,我知道他們不只是對一個幼小生命的突然逝去感到哀傷,也同時對於生活在這片土地上,我們以為最理所當然的生命權,尤其是對婦女與兒童的保護,竟然是如此的脆弱不堪而感到憂心與害怕。」
當然,小燈泡的父母比任何人都有「憂心與害怕」的理由,但台灣社會對於「婦女與兒童的保護」是否「如此的脆弱不堪」,可能仍有待討論。
精障人士的重大刑事犯罪,台灣社會並非不熟悉,例如1984年3月30日在台北市螢橋國小,名為「蔡心讓」的精障人士,衝進教室潑灑硫酸,造成43名小二的學童受傷,其中多名毀容,最嚴重的甚至雙眼失明、一耳失聰。蔡心讓在案後自殺,受害者至今求償無門,且必須熬受長久歲月的身心重建。
據查,蔡心讓原籍桃園,是一名有公共危險、竊佔及傷害前科的的油漆工人,案發時住在台北永和。警方事後找到他的遺書,其中寫到「要報復所有看不起我的人」,又說「連我自己老家的親人都不給我立足的餘地,不跟我講話了,那我能到何方?」並自稱他被「人家」害得這麼慘,做一次這樣的行動,是回報給他們的「一點意思」。
更令人納悶的是,他的皮夾內留有一封打字印刷的信,自我推薦他所寫的《父母的心聲》一書,希望大家抽空閱讀,提醒父母除了給子女物質需求之外,也不要忽略了精神方面的愛心與指導。
警方後來調查發現,蔡心讓共有6個兄弟,除了老大與老五很早分家,較少與家人相處之外,其餘4個哥哥以及父母親,都被這個最小的弟弟打過或追殺過。家人表示,蔡心讓十餘年前意外從火車不慎摔下,腦部嚴重受傷,住院數月,此後精神狀況好好壞壞,近兩年來尤其不佳,他們都擔心他「早晚會出事」。
追蹤此案的記者則發現,蔡心讓曾兩次婚姻失敗,第一次婚姻生有一子,第二次婚姻生有一女,離異之後,夫妻都不願意撫養,結果小孩都送人了。他在1983年11月,即螢橋國小事件發生前5個月,出版《父母的心聲》一書,就他國小程度的學歷而言,文筆十分流暢,字裡行間情感盎然;他曾把書寄給一些文教界人士指導,並把他們回應的讚許,做為小冊子的序言。精神科醫師則根據蔡心讓哥哥的敘述,分析他一兩年前即出現幻聽、幻視的病狀,從遺書中零亂的文字看來,顯示他已有腦力退化的情形,極可能是幻想型精神分裂病人。
聯合報在1984年3月31日三版整版報導螢橋國小潑酸事件。
或是近如2017年3月17日的媳殺婆命案,台北市一對感情深厚的婆媳,多年合開「巷內婆媳意麵」,兩人情同母女,卻因52歲的媳婦罹患思覺失調症(舊稱「精神分裂症」),突然拿起菜刀,往一旁80歲的婆婆頸部砍去,正中頸動脈,婆婆不幸身亡。台北地檢署經過偵查,在2018年3月1日對媳婦做出不起訴處分。至於後續如何,基於保障兇嫌的隱私權,社會大眾永遠不會有機會知曉了。
針對小燈泡之父劉大經的聲明以及社會大眾的普遍疑慮,法務部隨後在6月5日發出聲明,強調行政院已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重構「以家庭為中心,以社會為基礎」的網路;針對重大殺人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者,除須執行逾25年外,如無悛悔實據或危險性未顯著降低者,仍得不予假釋,將其與社會永久隔離。
小燈泡命案將於7月5日宣判。被告王景玉的法扶會律師團指出,王因患思覺失調症而犯下此案,若判處無期徒刑,加上監護處分和治療改善病情,屆時王出獄已近70歲,應不致於再有危害社會可能。然而同時有報導說,高檢署檢察官黃東熹認為,王景玉被認定再犯率高,且台灣時常有減刑情形,若判王無期徒刑,原本是服刑25年才可假釋,一旦獲得減刑,有可能服刑不到10年即可假釋出獄,令人憂心。
思覺失調症病患的刑法處遇相關問題,近一世紀以來仍困擾著許多國家的檢調單位、法院、監所單位、觀護單位或實際執行其醫療戒護的精神病院。以下僅以發生在美國的霍華昂魯案為例,說明其複雜性。
昂魯的高中畢業紀念冊(左)及從軍時照片。圖片來源:截取自網路。
一路走、一路殺的霍華昂魯案
霍華昂魯案是一樁無預警的隨機殺人事件,發生在1949年9月6日,地點在美國新澤西州的坎登鎮。坎登鎮的河濱街現今已十分荒涼沒落,該鎮當年以生產康寶濃湯著名,唯一工業是RCA的加工區,居民多為中下階層階級,還能夠支持幾條較熱鬧的住商混合街市,兇手昂魯就住在他行兇的河濱街附近,是個失業在家的退伍軍人。
昂魯在坎登東區長大,根據他的高中畢業紀念冊記載,他很害羞,唯一的野心是想成為公務員。1942年10月他從軍,由於嗜好研究槍枝,而且射擊成績出類拔萃,成為坦克車的狙擊手。他是長官眼中的模範士兵,從不喝酒或說髒話,也不曾追女孩或嫖妓,不出任務時就是讀讀聖經,和母親寫寫信。因為命中率幾達百分百,有戰功的他得了好幾個勳章,光榮退伍,退伍後和離婚的母親住在一起,仍經常在地下室佈置的靶場練槍。他的房間簡直就是個小小的戰爭博物館,警方後來找到他當兵時代的筆記,鉅細靡遺的記錄他狙擊成功的每一個案,地點、角度、現場狀況、受難者的慘狀等等。
在昂魯就捕一小時後告訴警方,自從兩年前他便開始計畫如何行兇,「我做這些事,可說罪有應得,因此我會告訴你所有我犯罪的細節,而且我會告訴你真相。」光是這句話,以現代刑事犯罪的起訴標準來說,表面上看,他有明確的犯罪意圖,且犯行當時意識清晰,很難不被起訴。然而檢察單位進一步為他做精神鑑定之後,決定將他直接送到精神病院管束。他從未就審,因此沒有「罪」與「刑」的問題。
我們再看看小燈泡命案兇手被判無期徒刑的判決書,考量刑期的週延性,表面上並沒有問題:
被告殺人之動機雖受罹患思覺失調症所產生妄念之影響,但被告行為時明知殺人違法,又知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再實行犯罪,顯然無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見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被告王景玉殺人案件,判決摘要)
無論美國或台灣,任何現代化的法治國家,對於應否判決被告死刑,分成兩個階段考量,第一個階段就是必須確定被告有沒有犯罪,也就是致人於死的犯行是否由被告所為,然後才能夠進入第二階段:量刑。但如果被告是精障者,問題就比較複雜。
例如前述兩案,霍華昂魯與王景心對於犯罪經過都能陳述到相當程度,但是深入研究精障者犯罪行為的專家,近年來提出理論根據,認為精障者即使可以執行犯罪,然而基於他們(尤其是思覺失調症患者)對於對錯、是非、罪與非罪等的分辨,常因受到腦部功能失常的影響而混淆不堪,是否「被告行為時明知殺人違法」?即使在刑事偵訊時,他們講的話是否與真相符合,其本身就是個問題。
這就是為什麼許多國家的人權工作者主張,精障者(尤其是思覺失調症患者)必須被提醒行使緘默權的重要性,因為他們較可能不像一般人那樣,知道如何保護自身的權利,可能在警方或檢察官的脅迫或誘導下,輕易做出不利於己的供詞。
Mental Helath America組織做過調查,美國的死刑犯中,5%至10%有嚴重的精神障礙。台灣的人權組織若希望提醒公眾了解精神障礙者與犯罪的關係,似乎有必要促成類似的調查。
1949年9月6日霍華昂魯被捕照片。圖片來源:截取自網路。
思覺失調症罪犯的就審能力
其次就是被告是否有能力面對審判,即「就審能力」。台灣社會對於就審能力的印象,多來自阿扁的相關審判,當時他的律師主張他的身體狀況無法面對審判。精障也是身體狀況的一種,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法官得指定具有精神鑑定專業的人士,進行被告的精神狀態鑑定,並依此決定是否停止審判。
然而目前世界各國的現況,精障人士被認定無就審能力的門檻,都設得很高,以致許多精障者在根本無法理解訴訟程序或無法與律師做理性、有效溝通的情況下,被法院草草判刑。
我們看看小燈泡命案兇嫌王景玉的精神狀態:
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懷疑自己並非父母親生,為滿足其傳宗接代之慾望,最終形成『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之事;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殺人」之妄想。』乃基於殺人犯意,於105(2016)年3月28日先購買菜刀1把,當街隨機尋找不特定國小女童行兇對象,在沿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1 段西湖國小大門行經環山路1 段9 巷口,認定3歲女童劉○○為其尋找對象,即將劉○○壓制在地,持菜刀砍切劉○○頸部,致劉○○身首異處而死亡。(見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被告王景玉殺人案件,事實認定)
被告行為時已具有缺乏組織性、系統性之妄想、舉止,亦疑似有聽幻覺產生自言自語行為,及相較以往缺乏工作意願等正、負性症狀,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部鑑定為思覺失調症患者。(見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被告王景玉殺人案件,量刑理由)
我認為主張廢死的運動,不應以王景玉被判決無期徒刑為滿足,若能對比前述精障媳婦誤砍婆婆頸部被以不起訴處分的案例,兩者同樣是思覺失調症患者,同樣有幻聽、妄想、思維障礙等精神異常,來究問司法單位,關於精障人士的就審能力,到底標準何在?或許更能突顯類似犯案者目前所受人權保障的選擇性審判之疑慮。
川頓精神病院原為新澤西州第一個公立精神病患收容所,建造於1848年,現在已成為歷史古蹟。在當年它是非常進步且人道的收容場所,每個病房都陽光充足、空氣新鮮,也注重病患的隱私及舒適。可惜當時關於精神失常疾病的知識很有限,一度認為精神疾病經由牙齒傳染,因此病患一入院必須全部牙齒拔掉。霍華昂魯就在此度過60年歲月。圖片來源:World Abandoned
社會大眾的恐懼
當年霍華昂魯經由精神鑑定為「思覺失調症患者」,不符合就審的精神狀況,因此檢察官不起訴,將他直接送往川頓精神病院,重度戒護、住獨居房,直到1979年被告方律師要求移到戒護程度較鬆弛的病房,以方便他高齡82歲的老母面會,雖獲得法院批准,但是由於坎登鎮民群情激昂,檢察處威脅再行訴追該案,以確保該地居民安全,以致他仍然獨居至死。
由於1949年昂魯的精神鑑定報告內容已解禁公開,世人得以窺見昂魯的精神狀態。報告中說,戰爭對昂魯有絕對影響,使他變得沉默、冷漠而令人捉摸不定,他在接受鑑定過程中一直相當平靜,直到談及他的性傾向時,才坦承犯罪前夕他和一名同性戀者相約被放鴿子,使他壓抑已久的怨恨爆發。他兩年來一直懷疑鄰居們知道他的性傾向,在他背後講他壞話,想傷害他,而那夜回到家中,發現他出入的後門遭鄰居上鎖,更是點燃了他的怒火,決定出去和他們決一生死。「他對自己是否會被處以極刑,根本無所謂。」甚至說過要殺他母親,「如果子彈夠的話,殺它個一千人都可能。」
然而在1979年,根據昂魯被關的川頓精神病院的說法,他在院的記錄十分良好,「從我們這裡出院的病人中,起碼有幾百名的精神狀態比昂魯都差很多很多。不能放他,主要還是因為社會大眾的恐懼。」
昂魯沒有被起訴,牽涉到當年還在戰後,官方不希望看見這樣一個戰爭英雄公開受到審判,尤其是在他在精神鑑定過程中提及自己的戀母情結、亂倫妄想以及同性戀傾向,恐會引起更大的不必要爭議。但顯然當年最進步的新澤西公立精神病院(後改名為川頓精神病院)沒幫得上他什麼忙,昂魯的60年拘禁期間,每天就是睡睡覺、看看電視,或是原地轉圈圈走個不停。
而且昂魯一直認為,精神病院是透過電視在治療他。
延伸閱讀:
◆黃怡,霍華昂魯的濫殺全程報導,特稿與評論寫作,2006。
◆《小燈泡案刑事一審程序:小燈泡的父母及律師團之最終意見陳述》,2017/4/13
◆小燈泡案二審宣判前,其父劉大經發表聲明全文。
◆小燈泡案一審判決書。
◆精障被告的就審能力討論:〈瘋癲與審判─精神障礙者的死刑辯護〉
瀏覽次數:233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