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8日 星期一

轉載: 路人法官功力強 輕輕出手 檢察官陳嘉義 臉被打腫?

2019-04-08 法治時報

路人法官功力強 輕輕出手
檢察官陳嘉義  臉被打腫?


路人法官,打臉陳嘉義
(法治時報2019-04-08台北報導)桃園地檢署的認罪協商「關說」風波,經高檢署調查之後,邱太三請辭,彭坤業檢察長調職,整起事件鬧大之後,陳嘉義檢察官也跟著出名了。
有趣的是,法界人士也紛紛各自表述立場,對於陳嘉義的表現,有的是大加讚揚與肯定,有的是深深不以為然。
彭坤業檢察長是當事人之一,他當然是很不為然,甚至,質疑陳嘉義和長官溝通都這麼主觀,如何可能期待他會客觀辦案?
但是,檢察總長江惠民則完全不是這麼看法,江惠民甚至在彭坤業的調職人審會議上,公開表示,陳嘉義檢察官是「被害人」,不應該有任何批評或處分等等。
可見,陳嘉義在檢方的看法是兩極化的。
當然,陳嘉義年紀輕輕就能得到總長的「公開加持」是非常難得的罕見幸運。不過,話說回來,江惠民身為總長,且並未參與調查,又報告也未公開,就「斷言」陳嘉義是被害人,這種仗著「官大學問大」就「打高空」的作法,絕非嚴謹法律人應有之表現。
倒是,院方有法官在臉書上,以「親身感受」來表達法官對陳嘉義檢察官的辦案品質與心態,則是非常值得仔細欣賞的文字。
  這位「路人型」(路見不平)法官,描述他遇到的陳嘉義檢察官之辦案品質,只有短短的一百多字,且只非常簡單的說了「三件事」,每件事都只有短短幾個字,如果不是內行人,真的看不懂也看不出,這位法官「打臉」檢察官辦案不專業的功力,竟是如此的的深厚!
  原文是:
「我對陳嘉義的印象就是,有次值班的時候,剛好碰到檢方也是他值班。
那天有三件事我印象深刻。
1)他有一份聲押書寫漏了,我退回去請他補正;
2)那天最後一件,他把一個搶奪罪的被告聲押,因為這個被告搶了就跑,可見有逃亡之虞;
3)聲押駁回之後我就打完收工了,機車一出法院,就看那個搶奪罪的被告坐在法院門口,應該是三更半夜身上又沒錢,不知道該怎麼回家。」
在這短短一百多字當中,這三件讓法官印象深刻的事,必須要經過內行人「解讀」之後,外行人才能了解箇中「打臉的意境」所在。
1)連基本資料都寫漏了:檢察官的羈押聲請書,都是「例稿」,都是針對被告必須提供給法官知道的基本資料,檢方特別作成固定格式的「表格化」,甚至,有很多地方還只是適用法條的「打勾」而已。
這種「制式化」的「表格」,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檢察官「遺漏」基本資料沒有填上,故設計成「打勾」就好。
結果,檢察官陳嘉義還是漏了,法官才會退回去,請他補正。
這種「寫漏了」被退件的「補正」,對檢察官而言,那是很菜的「菜鳥」才會發生的事,一般正常檢察官根本不應該發生的事,可是,它又真的發生了,所以,法官才會印象特別深刻。
2)把「犯罪事實」搞成「羈押理由」:法官在印象深刻的第二件事中提到:「他把一個搶奪罪的被告聲押,因為這個被告搶了就跑,可見有逃亡之虞」;雖然只有短短這麼二、三十個字,但是,看在司法官場的「行家」眼裡,這是一個很不可思議的「法律」笑話。
因為,這段文字寫出來的是很具體的「荒謬」:提出羈押聲請的檢察官,很顯然的,把「犯罪事實」和「羈押理由」混為一談了!
「搶奪罪」的成立要件,當然就是「搶了就跑」,如果搶了並沒有跑,就不是搶奪罪!
結果,檢察官提出羈押聲請,卻是將「犯罪事實」當成「羈押理由」在使用,這是多麼荒謬的聲請。
依照陳嘉義檢察官的法律概念,則所有「肇事逃逸」的被告,全部都要一律「收押」,因為他們的「罪名」本身就有「逃逸」兩個字在內,法官豈能「視而不見」,還不加以「收押」之理?
「犯罪事實」的成立,是依「刑法」各法條之規定而定,「羈押理由」則是明定在刑事訴訟法101條。
「犯罪事實」與「羈押裁定」,兩者的適用法律,完全不同;一個是「實體法」,一個是「程序法」;一個是用來決定「罪刑成立」與否,一個是用來確保「訴訟順利」進行。
陳嘉義檢察官竟然把兩者「混為一談」,難怪承辦羈押聲請的值班法官,要為之「傻眼」且「印象」特別深刻。
3)辦案沒人性:最後一段,法官特別強調,他值完班下班的時候,已是深夜,看到那個搶奪被告坐在法院門口,三更半夜,不知道如何回家。
法官這段文字,隱隱透露中,檢察官辦案不應該滿腦了只想著「要如何」把被告「加以收押」,卻不去設想一下,如果收押不成,被告要如何回家的問題?
這種不懂得替當事人「基本人權」設想的辦案心態,是沒有人性的辦案態度,當然也就讓法官印象深刻了。
有資深法官看了這位「路人法官」的這段文字,除了分析「提點」其文字中透露出的法律「眉角」之外,也忍不住佩服這位法官,用這麼少的文字,表達了這麼深邃的「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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