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 星期二

轉載 : 院檢六大不平等 林達有解 ! 牛椆內鬥死牛母 部長無解 ?

2019-06-04 法治時報

院檢六大不平等 林達有解!
牛椆內鬥死牛母 部長無解?


劍青改革高官不敢不到,卻不敢說出內心話!
分「上下」集刊登,解決之道,見明(下)續集。
(法治時報2019-06-04台北報導)5/25劍青檢改轟轟烈烈,辦了一場人事改革座談會!
資深檢察官看了報導,則是笑笑表示,這實在是很諷刺;檯面上的高官,不論是政委、總長、部長通通趕赴參加,且全程坐滿坐好,不敢不出席。
可他們「內心」全都很清楚,座談會的「主題」是不可行的;但「表面上」卻又不敢不附和,怕招來反彈,因此還要陪盡笑臉,說盡假話!
另,曾幹過檢察官,現轉任法官的官員則很能體會年輕檢察官的「改革心聲」,但他也認為,這些主張似乎也非解決之道,反而,比較像在爭個人的升官機會。
這位法官一語道破檢方困境,他說,檢察署並不缺辦案的「人力」,缺的是年資一到,無處可去的「官位」!
他舉例,在司法官考試時,院檢是一起考,一起受訓,可分發之後,兩者之間的差別待遇,卻是愈來愈不一樣,嚴重到至少可以分成「六大不平等」。
如:法官高高在上,坐享司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且年資愈久,官位愈高,34期已經是「最高法院」法官了;至於檢察官則是一天不如一天,年資愈久,愈難升遷,一樣是34期,如果能升到二審當檢察官,就是祖上積德了。
且檢方還隨時都「被挑戰」他們只是「行政官」,他們非司法官;法庭上更是淪落到成為當事人,當年報考明明是司法官,如今成了與「被告並列」的當事人。
這種「年資愈久,愈不公平」的現象,檢方是當然要出聲爭取,也是應該要這麼作的,因為,在民主時代不為自己的權益出聲,幸福不會憑空降臨,要拚才會贏,已經成了普世價值。
因此,5/25一場由檢方主辦的檢察人事改革會議「座談會」,隆重舉行,爭的就是檢察官的人事福利。
可惜的是,檢察官看事情的眼光,略顯狹隘,高度不太夠,只懂得「牛椆內鬥死牛母」,並沒為自己的「仕途」找到真正的出路,使得整個座談會,顯得好像只是在為「少數個人」的「作秀與前途」在出聲打拚。
25日的這場座談會,共有3場次,分別找了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立法委員黃國昌、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主持;檢方的作秀天王林達檢察官首先報告「檢改六大議程」,包括:二審人力總量管制、一審組織彈性多元化、一審結構應「將少兵多」、擴增法定員額及預算、一審派出檢察長制、檢察長任期制等。
這些「主張」多數與「檢方內部」的職務與職位安排有關,特別是與「前輩們」有關,易言之,用「接地氣」的講法就是,主辦的千禧世代檢察官們,對於他們未來的「升遷空缺」感到憂心,因此,要求法務部必須改善。
至於,改善之道,依作秀天王林達檢察官的「構想」,多數集中在針對「前輩們」應該交出二審職缺,並回來一審辦案。
林達的構想,不能說錯,可惜眼界不夠,都只想到自己未來的升遷管道,目光集中在「二審人太多(總量管制)」、「一審可當檢察長」、「一審必需將少兵多才對」等等,想到的好像都是在找「前輩們的麻煩」,卻完全沒有找到問題的真正核心所在!
檢方目前最大的問題,也是問題最為嚴重的地方,其實是:「法官」和「檢察官」之間的「種種不平等之懸殊地位」!
結果,該座談會卻完全不敢談(難道是怕丟臉),所以,只好避開問題核心,專門找一些內部鬥爭的問題?
如此一來,也就是成了俗語說的,只會在「牛椆裡鬥死牛母」,對問題的真正解決,根本助益不大,甚至是流於形式。
雖然部長答應會成立「人事改革委員會」,可是一個「部會內部」的小小委員會,是根本無法解決「院檢」之間種種不平等的大問題的。
再說,明年總統改選,若是新政府上台,對於「現任者」答應的政策,是否還會加以尊重並持續推動,也是未知數。
「院檢雙方」的不平等,也就是說,「法官和檢察官」之間,已經成為嚴重不平等(不對等)的兩個司法組織部門,偏偏,我們的「法院組織法」還是將他們硬是綁在一起,結果,當然造成問題愈來愈嚴重。
院檢的不平等(不對等)關係,至少可從下列諸多方面看出:
一,考試分發 就不平等:
「檢察官」和「法官」都是一起報考參加國家考試,報名費繳的一樣多,考試題目也都是一樣,就是放榜的時候,也是一起錄取,錄取之後的參加受訓,也是天天都在一起。
偏偏,到了要「分發」的時候,差別待遇出來了,法官與檢察官就是有了差別待遇,且最氣人的是,成績好的「優先」分發成為法官,成績排名是「3的倍數」的,也就成為檢察官!
為什麼一起報名繳費,一起考試、一起錄取、一起受訓,結果,派工作的時候,卻出現了差別待遇,檢察官就是「矮人」兩個名次?
然後,分發之後,了解了工作與待遇之現實情況後,不平等現象更是為之加重,「檢察官聲請轉任法官」的人數,遠遠多於「法官聲請轉任檢察官」的人數。
於是,「市場機制」決定了「發言權」,分發上的不平等,再次展現在「轉任」上的不平等。
二,工作條件也不平等:
開始上工之後,面對工作條件,那更是不平等,法官享有「獨立審判」的個性空間,就算自認自己是「大法官」,以憲法來做為審判依據,雖然會被外界物議,但無損於法官個人工作上的地位與保障,不可能被上級調卷研究,更不會因此調整職務;
但,檢察官可就不一樣了,檢察官享有的是「檢察一體」指揮講究,行政官僚的氣氛主導著檢察體系,隨時可以調整職務,或是介入個案指揮,調卷研究更是不在話下。
它的好處是,一出門走到那裡,全國的警察都怕,都要聽話,所以才會有花蓮檢察官帶著警察恐嚇幼兒之事發生。
壞處是,要警察聽命檢察官,那檢察官也要聽命主任、檢察長的話。
法官是獨立審判,檢察官是偵查一體,這是比較偏重辦案「屬性」的問題,並不完全是「平等與否」的問題。
但,在職場上,就是難免會比較!
三,官位編制不平等:
再來,就是雙方「編制」的明顯不平等,而這也是「決定升遷」最重要的關鍵。
最高法院網站上的法官組織表,民庭、刑庭各有九庭,每庭法官以五人計,單單辦案法官就有「90人」之多,但是,「最高檢察總署」,其檢察官職缺不到「20個」,扣掉總長、主任只剩下大約18人左右,兩者職缺相差正好「五倍」!
至於,主管職,最高法院「庭長」有「18個」之多,最高檢察署的「主任」,則只有3個,相差更是「高達六倍」!
這種員額「官位」編制的不平等(不對等),往下探看,二審法院則是更慘。
二審的「法官以及庭長」,與二審的「檢察官以及主任」,差距更是為之擴大。台灣高院的「民事庭」就有25庭,那就是25個「庭長缺」,刑事庭也有25個庭,一樣也有25個「庭長缺」,單單庭長就有50個缺,可是,檢方呢?
台灣高檢署的「主任缺」,可是全部加起來,還不到「10個」,整整又是剛好少了人家「五倍」之以上。
院檢之間的「主管缺」,其相差不是以「百分比」計,而是以「倍數」計,可見,雙方升遷管道之差異有多嚴重!
法官的升遷速度,當然要遠比檢方來得「又快,又好」!
四,升遷年資不平等:
目前,最高法院的法官最年輕的期別,據了解是34期,就已經是最高法院「三審的法官」了!
可是,一樣的「期別」在檢方來找「官位」(職位)的話,大概就只有二審的「陽春檢察官」而已,而且想要得到這個二審檢察官的職位,可還是困難重重,要歷經種種奮鬥才有可能,至於,想要「主任缺」,那可是連門兒都沒有,想都不要想的事!
從「分發」那一刻開始,「法官與檢察官」之間仕途不公平的「宿命」,不但沒有隨著時間而慢慢減少或減輕,反而,是隨著時間而不斷的擴大與加強!
這種「不對等的職缺編制」造成的院檢「升遷命運」之不公平與差別待遇,到了法庭「實務」上,更是非常明顯的呈現,且令人為之氣結不已。
法官,因為二審的「法官缺」與「庭長缺」多,因此升遷順利,檢方因為二審的職缺少,升遷不容易,如此一來,當年受訓時,明明是在「同一期」取得司法官資格,雙方都是「同期同學」。
可是人家當法官,我當檢察官,一二十年後,我在二審當「檢察官」,人家在二審當「庭長」,兩人一起開庭,看到同學進來,必須要起立,檢察官不只比同學「矮一截」,往往,受命法官的期別還比論告的檢察官資淺,可準備或程序爭議時,卻事事要經受命法官的法庭訴訟「指揮同意」。
若有意見不合,則是要等到「同期同學」庭長出面才能定奪!
在職場上,這種「氣勢」的不如人,不是因為自己不夠努力,而是因為當年「分發」運氣不一樣,就造成這種差別待遇,當然令人嘔氣。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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