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司法院長破例首度在「憲法法庭」宣示: 刑法「通姦罪」違憲!
■包括台灣苗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共18名法官及1名林姓男子,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今天(29日) 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解釋,由司法院長在憲法法庭宣示,創下先例。
大法官3月31日上午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邀聲請人、相關機關等出庭表示意見,開放民眾旁聽。中央社檔案照
(台灣英文新聞/社會組 綜合報導)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是否違憲,即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大法官3月間進行言詞辯論後,今(29)日下午4時將在憲法法庭宣示解釋,開放民眾旁聽,網站同步直播。
大法官今天下午4時將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首度打破慣例,將率所有大法官到憲法法庭,公開宣示釋憲結果(如下圖) 。
圖為司法部長許宗力宣示情形 (司法院大法官5.29釋憲直播截圖)
許宗力正式宣告:
▲刑法第239條條文【違憲】,自即日起失效
理由: 違反憲法22條保障之性自主權基本權利與憲法23條比例原則,對性自主權與隱私權之干預過大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違憲】,自即日起失效
理由: 告配偶通姦罪又撤告,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有明顯差別待遇,甚至產生報復效果,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甚至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
秘書長林輝煌補充說明
未來婚姻關係因通姦案受害之配偶,仍可引用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第 195 條內容如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司法院大法官5.29釋憲後, 秘書長林輝煌舉行記者說明會(直播截圖)
中央社報導身兼大法官會議主席的司法院長,過去從未公開宣示解釋文,近年來司法院召開釋憲記者會,多由司法院秘書長主持,並宣導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此次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解釋由司法院長在憲法法庭宣示,創下先例。
大法官3/31就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不少檢察官對此認為,通姦罪難維繫婚姻,處罰無實益,不如廢了;另有法官則認為,應除罪化,但應有配套保護弱勢配偶。
背景說明:
■民國91年釋字第554號解釋,曾對刑法通姦罪做出合憲解釋。不過,包括台灣苗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共18名法官及1名林姓男子,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所謂刑法第239條條文為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告配偶通姦罪又撤告,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大法官今也將一併宣告是否違憲。
各界看法:
大法官於3月間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聲請人、相關機關、鑑定人及法庭之友出庭表示意見。
■聲請釋憲的法官認為:
維護婚姻不應動用刑罰,刑罰無法確保夫妻性忠誠,而民事賠償有高度可替代性,希望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法務部則表示,通姦罪立法目的在於夫妻間忠誠義務、維護婚姻及家庭,雖個人自由越趨開放,但仍須限縮。
此外台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未形成共識,依據民調顯示,反對廢除通姦罪者超過八成。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於5月18日通過通姦除罪化決議,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免造成壓迫女性實質不平等。
決議指出,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刑法第239條,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第五分組委員紀惠容、賴芳玉、林志潔等人解釋,刑法通姦罪的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台灣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
不過,台灣現今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的標準,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
因此,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委員們認為目前存在的正當性已屬薄弱。
第五分組委員也說,與通姦罪有關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但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
委員們也說明,根據實際案例,有主張受性侵害的告訴人,在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導致「實務上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行使。
■關於司改會議第五分組5/18做出「通姦除罪化」的初步決議,有法官認為這符合世界潮流,某種程度也能終結一些因通姦衍生出的徵信社蒐證亂象等,樂觀其成。
對此,有不願具名的資深法官認為,通姦罪中可以撤回對配偶(老公、老婆)的告訴,卻不能撤回「小三或小王」的告訴,異於告訴乃論規定;這樣的特殊化處理,會造成「女人為難女人、男人為難男人」的情況,也無法制裁最該被制裁、那位背叛婚姻的人。
因此,倘若通姦除罪化真的修法通過,符合世界潮流;從犯罪偵查的角度來看,通姦和強制性交等定義不同,一旦定義不同,舉證就會很困難;況且,過去曾發生徵信社在蒐證過程中,遊走法律邊緣的情況,通姦除罪化通過後,有助遏止徵信社為蒐證通姦偷情而衍生出的亂象。
■也有其他法官對於通姦除罪化,表達樂觀其成的看法;理由是,如果婚姻是一種身分行為,背棄了身分契約就要用刑法來制裁,這不是很奇怪嗎?要藉由刑法的制裁來保護完整家庭、身分契約關係,也是很奇怪的事情,因此支持通姦除罪化。
■中央社3月31日引述北部一名男性主任檢察官表示,從維繫家庭制度角度出發,通姦罪似有存在必要,但實務運作結果顯示,通姦罪無助降低離婚率,卻耗費司法資源,又得讓夫妻對簿公堂,權衡利弊,通姦罪是否有必要存在,不無疑問。
他說,近來法官審理通姦案,採證門檻高,除非抓姦在床,否則多半因無法證明性器接合交媾而判無罪,但過程中提告的一方可能為了蒐證而吃上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官司,這樣的訴訟程序究竟懲罰誰。
■一名女性主任檢察官也認為,通姦罪的處罰沒有意義,因通姦案走上偵查庭的夫妻其實感情多已破裂,即使出軌者被判有罪,破鏡也難重圓,更何況實務上通姦罪的處罰幾乎都可易科罰金,感情的變異豈是數萬元罰金可以教化。
她認為,通姦罪一天不廢,檢察官仍得依法偵辦,包括將可疑衛生紙團送交鑑定DNA,其實都是在花費國家資源,但耗費心力偵辦的結果,無法達成立法的目的,不免讓人有白忙一場的感覺,不如循民事訴訟,讓被害人取得實質賠償更有實益。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通姦案畢竟與公共利益無關,是否該由為公益服務的檢察官介入值得商榷,若民意仍反對通姦除罪化,不妨參考外國法制,規定通姦罪只能由告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而非經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或許可為折衷方案。
■此外,最高法院法官徐昌錦曾出版「通姦除罪化-案例研究與實證分析」一書,他認為,通姦罪有除罪化必要,但許多婦女擔心除罪化將助長男性外遇,而女性手中再無任何籌碼保障自身權益,因此若要通姦除罪化,必須先解除疑慮,提出提高通姦及離婚損害賠償金額等配套措施保障弱勢配偶權益。
徐昌錦文章還提到,現實生活中通姦者不乏社會菁英、專家學者,顯見通姦罪的規範似僅具形式的意義,而不具實質規範效力,難認有「實效性」。
徐昌錦認為,若將通姦除罪化,必能減輕人民訟累及司法人員辦案負荷,提升裁判品質及司法信譽,防止刑罰不當肥大,也能符合「刑罰經濟」的思想內涵,與「刑罰動用越少越好」的國際刑事政策趨勢相互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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