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前總統保外醫治法務部慎重處理103/12/08
陳前總統於103年6月10日正式委託律師以103年5月15日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據,提出保外就醫之聲請。法務部基於尊重卸任元首及符合法律規定之原則,立即要求矯正署查閱過去有無類似案例可供參酌。矯正署檢視103年1至6月100餘名獲准保外醫治之受刑人,其病名、症狀皆與陳前總統不同,難以援引參辦。而依臺中監獄日常生活觀察紀錄,綜合評估,陳前總統作息規律,飲食正常,親友接見頻繁,健康狀況尚非在監內無法為適當治療之程度,似不符保外醫治之規定。
法務部考量聲請人如不服此決定,應有可尋求救濟之途徑,再請矯正署搜尋有無可資參照之相關案例。該署查無與保外醫治相關之判決或判例,惟司法院釋字第653號、第681號解釋意旨,認為監獄行刑法上之監禁、戒護、處遇措施、假釋駁回、撤銷假釋等處分,屬刑事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當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該署認不准保外醫治之處分,性質相當。因此於10月28日之否准保外醫治函中,載明陳前總統如不服該決定,得參酌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
陳前總統於103年11月2日向法務部提出聲明異議,法務部轉請矯正署於103年11月5日函知陳前總統,再次請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逕向法院聲明異議,陳前總統旋於103年11月11日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惟臺北地院於103年11月26日以103年度聲第2880號裁定,以該院並非管轄法院而予駁回,並載明得於5日內向該院提出抗告。
陳前總統上次聲請保外醫治所據診斷證明,迄今已逾半年。如其病情確有變化,再次提出申請,矯正署考慮擴大鑑定小組,納入醫界推崇及家屬推薦之專業醫師,共同評估陳前總統健康狀況,以為准否保外醫治之依據,並昭公信。
前述期間,臺中監獄安排領有證照之照護員24小時輪流照顧陳前總統,密切注意其身體變化,臺中榮民總醫院醫療團隊共提供27次門診治療,另5次陳前總統自費延請陳順勝醫師共同診治,妥適照護陳前總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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