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轉載:總統 您究竟在慢什麼

總統 您究竟在慢什麼(錢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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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半夜裁定停止羈押,有什麼希奇?因為法官就是開庭評議直到深夜才寫裁定啊。可是行政院配合司法院,在總統公告法律的當天夜裡,就急著發布命令讓該法律隔天施行生效,就不知道為什麼了?
法律系大學生念過法學緒論或行政法總論就知道,《中央法規標準法》對於法規有三種日期:「公(發)布日」、「施行日」及「生效日」。除非立法者或立法者授權以命令特定施行日,否則原則上公布日等於施行日。
至於生效日,因為要讓受規範者有預見及準備期間,所以從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而特定施行日是因為主管機關需要較長的準備期間,更因為人民必須有預見及因應的準備,所以明訂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第14條)。
總統在今年2月4日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最重要的修正是,收容外國人必須經由法官決定,這是因應兩年前大法官釋字708號解釋保障人身自由的要求。因為舊法規定不必經由法官保留,所以遭大法官宣告違憲,訂期在104年2月6日起失效。總統險險剛好趕上,自公布日起算第三天即2月6日生效,無縫接軌新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也特別針對舊法時期收容的外國人,增訂第38條之5第4、5項的過渡條款,讓他們也能適用新法,在新法生效時,必須經由法官審查始能續予或延長收容。相關配套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也早在去年就公布,施行日期授權司法院以命令公布。司法院、行政院終於盼到總統於2月4日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當天深夜兩院就趕緊發布命令,將《行政訴訟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施行日均訂在隔天2月5日。連法務部的全國法規資料庫都來不及更新這些法律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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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發布宣導不及

於是昨天幾個外國人收容中心所在地的法院法官,幾乎全部動員參與審查收容的程序,分別逐一訊問收容合計上百位外國人,度過忙碌的一天。問題是受規範的外國人對於這些修正法律來得及預見、認識及反應嗎?就連身為行政法院法官的我,對於新修正條文,尤其是複雜的收容異議、續予及延長收容等,包括救濟程序在內,都還一知半解,試問:主管機關內政部怎麼來得及對收容中的外國人宣導?三天的生效準備期就已經是緊迫到不行,行政院卻還以命令明訂隔天就生效?究竟是在急什麼? 

國家法制尊嚴受損

更別說這次修法,立法院可從來沒有授權行政院發布命令訂施行日期。這回立法院在104年1月才急忙通過本法修正案,否則2月6日舊法就會因大法官解釋而失效,連總統都剛好在屆期失效前才公布,哪可能授權給行政院訂施行日期?
須知,被偷走的不只是「一天」的問題,而是整個《中央法規標準法》的精神被架空,是立法者及國家法制的尊嚴受損,更是人民基於法明確性原則受保護的可預見性被嚴重戕害。總不能說,反正都不是台灣人,管他去死的!至於你問我,司法院、行政院究竟在急什麼?我想不如請問總統:您究竟在慢什麼?立法院1月23日通過的修正案,為何您總要拖到最後一天才要公布?搞得其他兩院因為誤解而害怕法律會有失效空窗期,只好自作主張的踐踏法律與《憲法》精神,幫總統府擦屁股。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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