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日 星期六

轉載 風傳媒:他揭監獄主管販毒 囚犯集體吸毒黑幕 信件竟被扣留!改會一狀告上大法官判贏 2017/12/01 19:08

邱和順看板。(謝孟穎攝)


受刑人在回憶錄寫到監獄主管販毒、受刑人集體吸毒黑幕,監獄就不准他寄信?2011年,世界關押最久、案情高度有冤、極力救援的死囚邱和順回憶錄遭監所判定「違反紀律」而被阻止寄出,民間司改會不斷訴願卻也不斷遭駁回,最終請求大法官解釋。
而今(1)日下午4點40分,大法官釋字第755756號出爐,判定監所翻閱信件、禁止寄出之行為違憲,讓邱和順義務律師團團長尤伯祥感嘆:「台灣司法都是靠冤案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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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指出,邱和順遭禁止寄信的問題有兩大爭點。第一個問題是,收容人跟受刑人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否向法院請求救濟?尤伯祥表示,過去行政法院都說「不可以,你們在司法上不是人」,然而釋字755號明確指出這觀點已落伍、宣告違憲,明定受刑人的通信權利不可被剝奪。
邱和順信件。(謝孟穎攝).JPG
邱和順在監獄中遭禁止寄信,大法官釋憲明確出這是違憲的。(謝孟穎攝)
第二爭點在於,監所檢查受刑人書信是否違憲?尤伯祥指出,現今世界人權國家皆已明定監所不可任意拆開檢查受刑人書信,尤其是寄給律師的,歐洲法院就曾因此判過立陶宛違憲。
如今兩份釋字出爐,尤伯祥說:「感謝今天大法官解釋讓台灣監獄有個破口,讓我們監所環境可以往更文明、更人權的方向走。」
尤伯祥指出,在英商林克穎引渡案中,蘇格蘭高等法院認證在台灣服刑等同於「酷刑」、「非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懲罰」,台灣監獄環境之惡劣已成國際污點,尤伯祥認為,被國際認定在台灣服刑等於接受酷刑,是相當可恥的事。因此,本次釋憲一個重大意義在於當受刑人在監獄受到不當對待時,便可「突破監所的黑森林」,將監獄中的訊息傳遞給外界,也改善監獄環境。
邱和順義務律師團尤伯祥 鄭凱鴻 林俊宏。(謝孟穎攝).JPG
邱和順義務律師團由左至右依序為尤伯祥、鄭凱鴻、林俊宏。(謝孟穎攝)

「台灣司法很常靠冤案進步」蘇建和、徐自強、邱和順案促成人權大突破

律師團成員之鄭凱鴻則強調,秘密通訊權利是人人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受羈押者不應因身體受到限制、秘密通訊自由也一併被剝奪,監所無拆別拆閱受刑人書信,是對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重大侵害:「很高興大法官做出這樣解釋,讓監所再也不能不分對象、時間、地點一律拆開書信檢查。」
鄭凱鴻認為,釋字第755、756號是「台灣民主的重要里程碑」,高度肯定大法官解釋:「過去監獄是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人家要你不能寫,你就不能寫……感謝大法官讓我們邁向更文明、法治的社會。」
而尤伯祥表示,台灣司法很多時候都是靠冤案進步的,例如蘇建和案影響日後警查訊問需全程錄影之規定,徐自強案則催生大法官解釋規範共同被告自白不可當作唯一證據,而邱和順案今日突破,就是讓監所環境與人權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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