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轉載:法改司近30位法官 : We must do ! 誰要這樣的職務法庭

法改司近30位法官:We must do!誰要這樣的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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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8/03/13 00:00
  
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一案原遭職務法庭判處免除法官職務,但陳成功聲請再審後,獲改輕判罰1年薪、保住法官身分,引發司法界內外公憤,改革職務法庭的呼聲此起彼落。資料照片
文/法官改革司法連線近30位法官

近來各國的「#MeToo」運動四處延燒,這把火也燒到了台灣司法界,對司法信賴造成重傷害,長期關注性別議題的幾位立法委員,以及婦女新知基金會等NGO都發出嚴厲譴責。

該事件起因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的性騷擾案件,職務法庭原本判處陳鴻斌遭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的懲戒,卻在陳鴻斌成功聲請再審後,僅僅改判以其任職時最後月俸1年薪水,甚至還保住了法官身分,對照其長期騷擾助理令人不齒的行徑(違反了《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5條、第22條),如何能杜悠悠之口、如何不遭來官官相護之譏! 

職務法庭是依《法官法》而設置,只有一個審級,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長擔任審判長,與另外4名任職10年以上資歷的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法官懲戒等案件,最大的意義在藉由職務法庭來落實《憲法》保障的審判獨立,同時也在彰顯法官的自律能力。當外界用放大鏡檢驗法官的一言一行、對法官不當言行的零容忍,也是對司法的期待。 

然而,本案除凸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職務監督失靈,把小病養成大病外,職務法庭的表現,也在司法界內外引起公憤,改革職務法庭的呼聲此起彼落。

要知道,職務法庭法官不是隨便產生的,是由「各方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所選出,再由司法院院長任命,這些具有實任法官10年以上資歷的職務法庭法官,為何在本案會集體走向平庸,這中間究竟出了什麼問題?此外,職務法庭可供採行的懲戒種類是否過少?目前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懲戒的模式,是否應改為可以選擇一種以上的懲戒手段,例如同時免職及罰款?受懲戒人免除法官職務後,其應轉任之其他職務又如何決定?在判決確定後、正式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之前聲請退休,又應如何處置?這種種爭議,都值得深思檢討。

從另一個層面來看,這些迅速拋出的改革訴求,固然各有所本,但這些主張都聚焦於制度的層面,似乎都未能直擊,法官群體當中,對於性別意識與性別平權的認知,參差不齊甚而落差極鉅的現實。這恐怕才是最棘手、最難捉摸,也最難找到強力特效藥的病灶。

建立沒有性騷擾的友善環境,是每個工作職場都應當達到的基本要求,尤其在司法體制內,法官對於配屬助理的指揮監督身分影響力有多大,每位法官絕對都心知肚明,其間的私人感情交往分際,更應該小心拿捏,必須以最高標準來防制此類事件再度發生;而本連線也聲援謝靜慧法官,謝法官請辭職務法庭法官職位的舉動,無疑展現了高度道德勇氣。

對於職場性騷擾及不當追求,尤其利用指揮監督的權勢關係,絕對「零容忍」。兩性平權、反制性暴力的「#MeToo」運動至今仍如火如荼,司法體制內部對於此議題更該是「must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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