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轉載:最高法院應統一生死量刑標準

最高法院應統一生死量刑標準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3號「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外觀。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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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人做神的工作,註定先天不良;但至少應努力說理,贏得人民信任,才能發揮解決問題、維護正義的司法功能。近日,又因最高法院5度發回二審死刑判決,維持殺害妻女3人免死的判決出爐,再度引起各界對最高院的嚴厲撻伐。司法公信,每況愈下,令人憂心。不輕易判決死刑,可能出於公平、審慎、尊重生命、害怕誤判或是信仰。相信絕大多數法官都秉持公平法院心態辦案,但為什麼總是無法贏得社會共鳴?長期被多數最高法院法官引用的生死量刑標準「教化可能性」, 何以不被社會認同?是被誤解、扭曲,或說理不足?或根本是判決太難懂,所以被過度簡化、人云亦云?加上司法與民眾或媒體缺乏有效溝通機制,可能都是判決結果與人民法感情越行越遠,司法不被信任的重要原因。以本人承辦蔡京京弒母案為例。蔡京京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二審判處無期徒刑,是最低度刑。檢察官沒上訴,三審依法不得加重。男友曾智忠犯較輕的普通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審量處無期徒刑,已屬次高度刑。二者相較,曾智忠並無偏輕,罪責無不相當。本判決中隻字未提「曾智忠在校成績優良,有教化可能性。」但判決後,同為法律專家的法務部前部長羅瑩雪仍在媒體批評「難道以後功課好的人,就能為所欲為嗎?」由此可知,司法信譽處境,多麼艱難!生死量刑界線如何?外界常簡化認為最高法院標準是「有無教化可能」;進而用各種字眼責難、譏諷。其實最高有四種不同見解。其一:立法者將無期徒刑與死刑同列為選項,目的在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之犯罪人保留一線生機。宣告死刑,須就行為人事後「確未能加以教化遷善」,詳予敘明,以昭慎刑(最高95台上4074判決等)。生死判,關鍵在事後有無教化可能。其二:非唯一死刑案件,是否量處死刑,應衡量犯行之罪責嚴重性與教化更生可能性間之關係,以求罪刑相當(105台上682判決)。仍考量教化可能性,但目的在求罪刑相當。其三:死刑之諭知,尤應考量何以非永久與社會隔離,不足以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等情狀,方符罪責相當原則(105台上1627判決)。重在罪責相當原則,未提及教化可能性。其四:應區分個案犯罪嚴重程度,依罪責原則,最嚴重犯罪,負最嚴重罪責,應選擇該罪所定最重刑;次嚴重犯罪,選擇次重刑;使「罪責相符、刑罰相當」,而非考慮與罪責無關之「事後教化可能性」。只有罪責與刑罰相當,方能與社會普遍認可的是非價值觀相契合;處罰、防制最嚴重犯罪的立法目的,始可達成(最高105台上984判決)。生死判,關鍵在最嚴重犯罪、有無法定或裁量減輕事由;與「教化可能性」無關。「教化」不是執行死刑的目的。「教化可能性」係浮動不確定概念,既非刑法用語,亦非心理學或精神醫學領域概念;以之做為量處死刑標準,來自「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儒家刑罰觀,易引來「恣意」的批評。表面上是「量刑」,其實是「法律的適用」。既有如上不同見解,最高法院有無必要深入探討、統一見解,提供國人更明確、更有說服力的生死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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