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議長報到秀 給全民的民法總則課(李奇)
影片中,在旁人聲聲的「議長用印了」、「議長請用印」下,苗栗縣議會議長游忠鈿眼神目視前方(未看報到冊),吃力地在苗栗縣議會報到冊上蓋下「游忠鈿」3個字的大章,完成議會報到程序。此「報到」影片一出,頓時引起全國民眾高度的關注。
我國《民法》規定,凡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惟並非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者,所為之法律行為皆全數有效,例如作成行為當下係屬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時,此時行為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或者行為人係於被詐欺、被脅迫下而為之意思表示,此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行為人得亦事後撤銷之。
我國《民法》規定,凡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惟並非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者,所為之法律行為皆全數有效,例如作成行為當下係屬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時,此時行為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或者行為人係於被詐欺、被脅迫下而為之意思表示,此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行為人得亦事後撤銷之。
本人須具行為意識
並且我國法院實務及《民法》學者均認為,一個完整、有效之意思表示,須具備幾個構成要件:一、在客觀上,行為人應具有一個外部的表示行為,例如在契約書上簽名的動作、將硬幣投入販賣機的動作。二、在主觀上,行為人須具備「行為意思」,此係指行為人乃「自覺地」從事某個行為,例如因抽筋而不自覺地抖動雙手、表決時遭旁人以手強制拉起手,即屬欠缺行為意思。
回到本件令全民譁然的影片:究竟苗栗議會議長游忠鈿,在106年6月16日所為的用印行為,是否係屬於一合法、有效的「報到意思表示」?可能容有重大疑問。
首先,第一個爭議點在於,從影片中觀之,客觀上似乎並非游忠鈿一人在作此「報到動作」:一名男子將報到冊用左手撐起,使報到冊接近游忠鈿所持之印章;然此時游忠鈿之目光及頭部自始均未如正常人般自然地低下注視著報到冊,反而係頭部微微上揚、目視前方。最終游忠鈿勉強的將持印章的手落下,使印章蓋於報到冊上。惟本影片僅9秒,影片一開始游忠鈿即手持印章在報到冊上方,因此「是否係游忠鈿本人主動拿起印章、並且主動將印章拿到報到冊上方蓋下?」抑或「根本係旁人使游忠鈿手握印章、同時將報到冊放於游忠鈿手部下方,待游忠鈿手部無力時自動落下,使印章與報到冊接觸?」,即為游忠鈿此報到行為客觀上是否具備「外部表示行為」之爭議所在。
再來,主觀上,游忠鈿為此蓋章行為時是否具備「行為意思」,即在「有自覺地」情況下蓋章?更非無疑。我們無法得知游忠鈿兩度中風後,其精神狀況如何、意識是否清醒。但縱然「意識清醒」,也可能不具「行為意思」,無法「有自覺地」為意思表示!筆者之祖父在逝世前長年失智,惟其晚年亦偶爾會有意識清醒的時刻存在,但此「意識清醒」亦不代表其當然還能「有自覺地」為意思表示。是縱然游忠鈿之委任律師在受記者訪問時,言之鑿鑿表示游忠鈿意識「當然」還很清醒云云;然此亦無法消除游忠鈿在為此蓋章行為時是否尚具備「行為意思」之疑慮。
一場苗栗縣議長的議會報到秀,竟意外成了一堂給全體國民的《民法•總則》課;游忠鈿對於提升國民的法治教育,可說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回到本件令全民譁然的影片:究竟苗栗議會議長游忠鈿,在106年6月16日所為的用印行為,是否係屬於一合法、有效的「報到意思表示」?可能容有重大疑問。
首先,第一個爭議點在於,從影片中觀之,客觀上似乎並非游忠鈿一人在作此「報到動作」:一名男子將報到冊用左手撐起,使報到冊接近游忠鈿所持之印章;然此時游忠鈿之目光及頭部自始均未如正常人般自然地低下注視著報到冊,反而係頭部微微上揚、目視前方。最終游忠鈿勉強的將持印章的手落下,使印章蓋於報到冊上。惟本影片僅9秒,影片一開始游忠鈿即手持印章在報到冊上方,因此「是否係游忠鈿本人主動拿起印章、並且主動將印章拿到報到冊上方蓋下?」抑或「根本係旁人使游忠鈿手握印章、同時將報到冊放於游忠鈿手部下方,待游忠鈿手部無力時自動落下,使印章與報到冊接觸?」,即為游忠鈿此報到行為客觀上是否具備「外部表示行為」之爭議所在。
再來,主觀上,游忠鈿為此蓋章行為時是否具備「行為意思」,即在「有自覺地」情況下蓋章?更非無疑。我們無法得知游忠鈿兩度中風後,其精神狀況如何、意識是否清醒。但縱然「意識清醒」,也可能不具「行為意思」,無法「有自覺地」為意思表示!筆者之祖父在逝世前長年失智,惟其晚年亦偶爾會有意識清醒的時刻存在,但此「意識清醒」亦不代表其當然還能「有自覺地」為意思表示。是縱然游忠鈿之委任律師在受記者訪問時,言之鑿鑿表示游忠鈿意識「當然」還很清醒云云;然此亦無法消除游忠鈿在為此蓋章行為時是否尚具備「行為意思」之疑慮。
一場苗栗縣議長的議會報到秀,竟意外成了一堂給全體國民的《民法•總則》課;游忠鈿對於提升國民的法治教育,可說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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