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 星期一

轉載:上訴一拖三個月 ,只因檢察官打字慢 ?

上訴一拖三個月,只因檢察官打字慢?

2011年3月18日法務部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處分了三位檢察官,其中一位是高檢署的陳明光檢察官。他因為辦理案件遲延嚴重,被記4支申誡。這則新聞當時沒有引起太多注意,但在三個月後,司改會卻來了一位老太太,老太太告訴我,陳檢察官就是她去檢舉的,但是她的案子應該只會讓陳明光記1支申誡,出乎意料的是陳明光竟然被記了4支申誡,老太太希望司改會能夠深入了解這個檢察官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我翻開老太太提供的資料,她提出偽造文書罪的告訴,被告一審判刑6個月,二審改判被告無罪,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再判被告無罪。老太太收到更一審判決書,馬上請律師撰寫請求上訴狀,羅列五大上訴理由,在2010年8月27日送進高檢署請檢察官上訴。原本以為案件早已上訴最高法院的老太太,竟然在11月29號收到高檢署公文:「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署承辦檢察官調閱審核,認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所請礙難辦理。」才得知高檢署檢察官捨棄案件的上訴。

上訴三個月後才函覆,理由是打字緩慢

老太太覺得完全沒有道理,因為上訴期間是10天,如果檢察官真的認為請求上訴沒有理由,也不應該拖到三個月後才通知捨棄上訴。老太太懷疑檢察官其實是把案子延誤到逾越上訴期間,事後為了掩飾錯誤,乾脆以上訴無理由結案。她決定向監察院檢舉,2011年6月9日監察院通知老太太調查結果,原來承辦本案的是陳明光檢察官,陳明光說明他認為更一審判決沒有違誤或不妥適之處,才會捨棄上訴,而不是延誤逾期。至於為何拖了三個月才函覆,他說是因為:「初學習電腦製作書類,打字緩慢。」最後,檢審會認為遲延回函確實有疏失,記了陳檢察官一支申誡,監察院也准予結案。
老太太無法接受陳明光打字緩慢作為遲延的理由,她認為:「明明高檢署二樓就有打字室,陳檢察官不會打字,難道不能請別人打嗎?這真是很差勁的藉口。」她又從新聞發現受害人不只有自己,於是決定來司改會申訴。
當時司改會正在進行「追緝惡檢」專案,全面分析最高法院三年來的無罪確定判決,檢討其中檢察官是否有疏失,也從中發現高檢署功能不彰亟待改革的問題。「追緝惡檢」專案從2011年年底接連開了4次記者會,公佈12件個案,要求建立檢察官起訴與上訴的品質管控機制。後來適逢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捨棄柯建銘案上訴,引發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一時檢察制度改革成為輿論熱議的焦點。但當輿論焦點放在林秀濤檢察官該不該捨棄上訴時,我心中卻時常想起老太太的案子,想起她一樣被陳明光檢察官捨棄上訴,但卻是無人聞問。

辦案疏失,並非偶然

「冰凍三尺,絕非一日之寒」,陳明光檢察官早在1999年就因參加炒作台鳳股票的鳳梨宴,接受過監察院調查(第3-7頁),2002年又因辦理公文遲延,遭到監察院糾正違失(第10頁),可見陳明光檢察官辦案屢見疏失,老太太的案子並非偶發。陳明光檢察官在2011年被記的4支申誡中,除了打字遲延案件計1支申誡外,我從公開資料只查到陳檢察官因為擱置監察院公文(第72頁)長達475日,而被記了另1支申誡,其餘2支申誡的原因則不得而知。
而這4支申誡處分都是在《法官法》立法前做成,《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實施後,司改會整理了「追緝惡檢」專案分析出的最高法院判決,嘗試對包含陳明光檢察官在內的6位高檢署檢察官提起個案評鑑,希望《法官法》能有效協助民眾監督檢察官。
陳明光檢察官被司改會提請評鑑的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17號案件,透過檢評會調閱到的卷宗,在卷內發現陳明光檢察官的上訴書,竟然只有A4一張,文字還不足填滿半頁!而且沒有任何補充理由書。我心想:「如果陳檢察官捨棄老太太案子的上訴,是因為原審判決沒有問題!那麼這件他覺得應該提起上訴的案件,為何上訴書只有半頁?高檢署檢察長到底有沒有在管控案件?」。
檢舉高檢署檢察官這6件個案評鑑,最後都因為超過二年時效,被檢評會決議不付評鑑。司改會主張之一是高檢署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案件,評鑑時效就應以最高法院做成判決的日期,作為起算時效的日期。但檢評會卻認為高檢署檢察官提出上訴書後,就開始起算時效,最高法院審理期間不必算入高檢署檢察官評鑑時效,以此為由,將司改會檢舉的案件全部決議不付評鑑。(檢評會案號:103年檢評字第1、2、3、4、5、6號等6案)

檢察官評鑑制度準用法官規定,出現重大漏洞

《法官法》規定,法官做成判決書後,才開始計算評鑑時效有其道理,可是檢察官也以做成上訴書與起訴書開始計算評鑑時效,表面上好像是跟法官採用了同樣的標準,實際上卻是大大阻斷評鑑檢察官的可能性。這是因為法官的判決書會立即公開,除了檢察官直接寄出上訴書與起訴書給當事人,否則並不會立即公開,民眾要看到法官的判決書,才能知道上訴書或起訴書的品質,再加上法院審案通常需時一、二年,按照檢評會計算時效的方式,會讓絕大部分檢察官個案評鑑都超過時效,這也突顯出檢察官評鑑制度準用《法官法》的立法設計,忽略法官與檢察官執行職務方式的不同,以形式上的準用,造成實質上的漏洞。退一步來說,即使超過二年的評鑑時效,對於還在10年懲戒時效的案件,檢評會仍就可以移送監察院調查,但檢評會的消極態度讓《法官法》施行至此,可以說完全破功。
日前,全國上百位檢察官連署要求法務部制訂「一、二審輪調歷練」制度,希望透過活化檢察人事,促進高檢署的功能與效率,基層檢察官們對於司法改革的用心,值得外界讚許。這看來是檢察官們蠻在意的一個制度,但人民最在意的是像陳明光這樣會侵害人民權益的不適任檢察官,如何能被適當問責、甚或淘汰?儘管檢評會決議不久後,陳明光就從高檢署退休,但有沒有更好的制度,能夠發揮更好的效果,值得深思。
無論如何,既然檢察官評鑑制度準用《法官法》的設計,在個案評鑑上已然出現根本性的困境,我認為除了亡羊補牢修改《法官法》這個選項外,另外針對檢察官行使職務的特殊性,量身訂做一部《檢察官法》,是另一個可能的選項。依據檢察官職務特性予以詳盡的立法,以及依此設計適合檢察官的監督機制,不再突兀的準用法官的規定,也許才是可長可久的治本之道。
※ 本文刊於 20170625東森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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