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轉載:電影法修法刪除觀影前 政令宣導 並規定全台業者建立票房統計機制

電影法修法刪除觀影前「政令宣導」 並規定全台業者建立票房統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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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在場委員一致同意下,將電影院放映政令宣導片的相關條文刪除,未來民眾進電影院看電影再也不會被政令宣導廣告影響觀影心情。

你早已對看電影前播放的「政令宣導」廣告感到厭煩了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電影法》修正草案,經在場委員一致同意下,將電影院放映政令宣導片的相關條文刪除,未來民眾進電影院看電影再也不會被政令宣導廣告影響觀影心情。
據了解,現行《電影法》條文規定,電影院應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否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5日以上10日以下停業,情節重大者甚至得撤銷許可。原本在修正草案中文化部仍傾向保留,但最後朝野立委一致認為此條文已不合時宜,看電影不應有政令宣導目的,經初審通過刪除。
自由報導,《電影法》於1983年公佈施行,要求電影開始前要播映政策宣導片,台北市觀傳局長簡余晏日前就質疑民眾花錢進電影院並不是要看政令宣導,直批現行《電影法》已不合時宜,「該結束過去洗腦的時代了」。立委黃國書也認為,公部門政令宣導管道很多,電影不該配合政令宣導;立委蔣乃辛也不贊同該法規,認為政府要宣導政令就應花錢買廣告時段。
今天立法院審查《電影法》修正草案,立委何欣純中午在臉書上透露,經在場委員一致同意下,將刪除要求電影院播放政令宣導片的相關規定。何欣純表示,未來將刪除政令宣導相關條文,讓電影回歸文化、娛樂本質。
蘋果報導,除了刪去電影政令宣導等相關規定之外,過去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電影法》中規定營利事業投資製拍電影可獲得租稅減免,但這項獎勵措施到去年已屆滿10年期限,原本財政部希望藉由這次修法能減少租稅減免,但立委認為應維持鼓勵投資電影產業,因此修法再延長獎勵措施10年。
此外,過去國內都無全國性的電腦票房統計機制,全台票房多以大台北地區票房乘2倍作為依據,但此次修法從施行日起,映演業者必須在一年內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票房統計資料給主管機關及其指定相關電影法人、團體及機構,否則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文化部長洪孟啟表示,以往電影票房估算並不準確,導致推動電影相關輔導措施缺乏有效數據分析及依據,投資者也不敢貿然投資電影事業,未來若修法上路後,精確的票房統計加上大數據應用,可以讓電影投資者可以更精準判斷,政府也能給予電影業更多的協助。
中央社報導,此次初審也通過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研擬國片的相關輔助措施,除輔導金之外,應成立國片院線、設置影視產業園區,每隔4年應發布電影政策白皮書,且為維護國片存續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如設定國片映演比率或其他有助維護國片文化主體性臨時性措施。
此外,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片,此次修法也通過營利事業自《電影法》修正施行日起10年內,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的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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