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6, 2017
新科大法官 用抄書來釋憲
這「五大不宜、不妥」分別是:
– 兼回報司改會人情 –
中華民國最新提名通過的大法官之中,竟然有人在12月30日通過的743號釋憲文(美河市徵地案違憲)中,假藉「協同意見書」為「律師業者」大聲疾呼,呼籲政府應該成立「政府律師」(為律師謀財路),結果,該文(協同意見書)一出,法界人士大為搖頭,痛批該份「協同意見書」至少有「五大」不宜、不妥!
這「五大不宜、不妥」分別是:
一,意圖「回饋(回報)」民間司改會在大法官提名時,賣力為該大法官推薦之心機,實在太過明顯。
二,該協同意見書之中,所提出「政府律師」之主張和見解,幾乎是全部抄襲「「政府律師制度之研究-張榕容」的碩士論文,完全沒有個人自己創見或是新意。
三,就是「抄書」也很不用心,連抄都會「抄錯」,覓然大陸出版社的「法律編輯」,抄成為大陸的「法律學者」,實在很不用心。
四,「政府律師」的設立與否,和「政府濫用公權力」,進行徵收民地蓋商業大樓,兩者一點邏輯關係也沒有,這種「協同意見書」根本是「訴外協同」(訴外裁判),也就是,為了「回饋」司改會而「抄書」。
五,釋憲文只會「抄書」,且因此而彰顯了其對國內政府組織的無知,因為,絕大多數的政府部門,都已設有「法制」的專門單位的。
法界眾所周知之事,這屆大法官提名過程中,「民間司改會」對於「特定人事」用力甚深,特別是,已經成為國安諮詢委員的前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更是可直接和蔡英文總統當面建議的「司改要員」,因此,在大法官人選提名時,與林峰正私交甚篤之司法官員,因著林峰正的強力推薦而順利登上寶座。
這位新科大法官,曾經在地方法院當院長時,下班後,專程帶著林峰正,遠從外地奔馳回台北,就為了讓林峰正得以司法高層見面,面報司改會對於「法官法」之修法要求!他們兩人早在當年,就已建立一同夜行的深厚私交。
企圖回饋 司改會 手法實在 太明顯
這位靠「司改人事」登上大法官寶座的法官,原先在三審法院當法官時,就是以「不太會寫判決書」而出名,也因為不會寫判決的「法官」都當上「大法官」,為此有人打趣,這位大法官的長官(庭長),原本,一天到晚要「糾正改寫」這個不會寫判決的法官書類,如今,人事全非,那豈不是要「跳樓」,才能平息面對官場升遷不公的憤憤不平?
只是,大家也注意到了,司法院在「人事調整案」之作業時,可能別的事情不會很是用心,但在平息「重要升遷不公」的技巧上,多年運作已經很熟練。
在最近一波人事調整,為了平息這份「重要升遷不公」,也特別將這位被打趣要跳樓的庭長,調昇為二審院長,似是在為這位不會寫判決的大法官造成的「重要升遷不公」做出平息氣氛。
這位以不會寫判決而出名的「法官」,晉昇成為「大法官」之後,大家都很好奇,他將會如何寫「釋憲文」?
因此,他的釋憲文「協同意見書」一出,很多法界人士紛紛抱著一睹究竟的心情上網查看,一看之後,他「果然」沒有讓大家失望。
該名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特別以「代結論」的標題,提出建議,希望政府應該建立「政府律師」。
有法官看到這樣的「建議」,馬上就聯想到,這個「意見」根本就是在替「民間司改會」的律師們「營造」律師進入「公部門」享用公部門福利與權力,卻不用負(事務所)盈虧責任的「議題」罷了。
還有一位法官笑笑說道,原來,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是可以如此自由發揮的!
從今以後,台灣的利益團體想要「營造」法律意見,不用再找「律師事務所」撰寫了,直接找大法官寫「協同意見書」就夠了。
也就是說,將來「利益團體」的法律主張或是訴求,儘可利用釋憲文中的「協同意見書」來做為特定法律利益之解釋的「置入性行銷」。
該法官說,這一招,真的是好用又不著痕跡,且此一作風有人打頭陣之後,將來一定會有大法官效法的,更何況,這一屆的大法官很多都是「律師」轉任,雖然表面上,出任大法官之後,原來的律師事務所「業務」必須要交出或停止,但,私底下,人情請託或重金禮聘,必是更為方便且不為人知。
今後,遇到重大議題之「法律正反」意見不同時,不用費神再找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只要找大法官「寫進」協同意見書,不但更有影響力,且更具份量,甚至,還可能更便宜(費用)。
說回重點,這位大法官在釋憲「協同意見書」中所提出建議的「政府律師」之定義是:
簡言之,就是在政府行政機關工作的律師。
一方面具備公務員身分,屬於機關編制員額,享有國家規定的待遇福利,為任職的政府機關提供法律服務,基於職責上之要求與工作性質之需要,在行政事務運作上,有行政一體上命下從的關係;另一方面具有律師資格,享有與承擔律師法規定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得以從事律師業務。同時根據律師自由業獨立性的本質,政府律師於其工作職權之行使,尤其是個案執行面與政策諮詢面,應保持獨立性,不受外力干涉;有關專業事務的判斷,不必然要獲得長官同意,可獨立以政府律師的名義行使其職權。
這是那門子 鳥見解 享權力 卻可不聽話
有學者基於政府律師的特性,將之定義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照,並且具有公務員資格,為政 府提供法律服務,以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維護政府合法利益,以促進政府法制建設完善為使命的政府專業法律工作者。」
根據上述「定義」之論述,就可發現「定義本身」,就是充滿著嚴重的法律衝突:因為其定義的「政府律師」既「具備公務員身分,屬於機關編制員額,享有國家規定的待遇福利,為任職的政府機關提供法律服務,基於職責上之要求與工作性質之需要,在行政事務運作上,有行政一體上命下從的關係」,如此一來,該「政府律師」就必須遵守「公務服務法」的規定;而「公務員服務法」條文中,是明文規範,公務員有服從長官的義務,因此,律師一旦成為政府律師,就必須服從長官,怎麼可能又可以「有關專業事務的判斷,不必然要獲得長官同意,可獨立以政府律師的名義行使其職權」。
為此,有法界人士直斥,這根本不是在提出解決問題之道,而是在製造問題。身為大法官,既然出面提出新的見解,要政府成立「政府律師」,卻又製造法律衝突,怎會如此?
憲法 協同意見書成了 置入性行銷
若是仔細檢視這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就會發現,那篇協同意見書絕大部份的內容和見解,都是「抄書」抄來的。
最高法院的法官,有些法律功力差的,偷懶不想動腦筋(或是不會動腦筋),卻必須交差寫出判決,就會將原被告的主張「重新抄寫」一遍(其實也不用抄,利用電腦複製就可),然後再「套上」制式化的「駁回」例稿,就可交差了事。
這位新科大法官,這次「複製(抄)的」,不是原被告的攻防主張,而是「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的碩士論文:政府律師制度之研究-張榕容的碩士論文。
這位用「抄書在釋憲」的大法官,在他的提出「政府律師」意見書,從他的「第11註腳」開始,一直到「第15註腳」為止,幾乎都是在「引用」這位張榕容碩士的「內容」,完全沒有自己個人的創見或見解。
而且,最為悲哀的是,這位大法官為了「抄書」,同時也要「灌水」,就故意將出處「複雜化」,明明是「抄襲」張榕容碩士的「註腳」,卻又故意將其原作之「註腳」寫成是另一個「出處」,但是,因為實在太不用功,就是抄書都抄錯了。
「抄書大法官」竟將大陸出版社的法律「主編」嚴軍星,為了灌水,竟然抄錯,抄成了大陸法律「學者」!
這種為了「抄書、灌水」,一個原著的「註腳」故意另外「引用」,乍看之下,會以為是確實「有多看書,有做功課」之假象,結果,就因為忙著抄書,又想要灌水,就把「主編」抄成了「學者」。
這位大陸的法律叢書「主編」嚴軍星,在網路上一查,他的名字多是以「主編」出現,而不是以「作者」出現。
例如:「嚴軍星、侯坤主編:《我國辯護律師制度的問題與完善》,中國方正出版 」。
「陳衛東,嚴軍星主編:《新刑事訴訟法通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網路上就可清楚看到,嚴軍星是一位「主編」,不是一位法律「學者」,可是,我們中華民國的大法官,竟然在釋憲文中,將其抄錯了,而在本文中寫道「有學者基於政府律師的特性」等等,有法官得知大法官鬧出這種笑話,挖苦道,這是不是有點像「烏龍法官,為了放水被告,故意將「證據切割」認定,大法官為了灌水出處,也就切割註腳,一註多用?
抄書抄得 不用心將主編 抄成學者
其實,這位新科大法官用「抄書來釋憲」,最被詬病的並不是他的「註腳不嚴謹」,而是他的「訴外裁判」(與本案無關)。
明明是一件和「政府律師」完全不相干的案子,這位新科大法官竟然用「釋憲」來作「置入性行銷」!
大法官釋憲743號探討的是政府公權力的濫權問題,也就是最近幾年鬧得沸沸揚揚,以徵收為名,卻圖利建商的問題;這是「國家公權力」與「人民私權」的界限劃分之基本問題。
這個問題和國家有沒有「政府律師」,簡直是八竿子打不著!
大法官想要利用釋憲文來闡明「個人理念」與「法律確信」,必須講出一套鏗鏘有力的道理,且這個道理應該是一種「普世價值」的道理,並將這番道理,透過釋憲之「個案」機會,將大法官個人多年來法學修為之見解與信念,加以刻劃著墨,並留在「國家釋憲」的文章,成為一種有意義的法學思想與信仰之表達,或是一份值得流傳的人權註記之類。
大法官的釋憲文字,必須也是應該具備這種水準,才得以見諸筆墨,才不會糟踏了釋憲文字的格局與地位。
悲哀的是,我們的新科大法官,不但不能提出有關公權力與私權之「界限」的最佳法學見解,反而是以抄書、置入性行銷來替律師圍勢找工作!
法界對於新科大法官這種釋憲水準,除了不認同之外,也還批評持「政府律師」主張者,顯然對於我國的法制制度很無知,因為,幾乎絕大多數的政府單位,都有負責類似「政府律師」的法制人員,真正應該強化的是這些法制人員的法學素養,以及單位首長欠缺的法治概念,而不是再增設什麼政府律師!
有位法學者看到新科大法官的「抄書釋憲」作法,舉了一個行政學上很有意思的白京生理論,值得大家參考。
對政府組織 無知法制部門 已廣設
該理論是指:一個機關存在愈是悠久,該機關的首長一定是愈來愈笨,但是,該機關的建築物,一定愈能愈大且愈新,而且,更重要的是,該機關的編制人數,也一定是愈來愈多人。
該理論的論述是:機關首長用人時,喜歡用那種比自己笨一些,但是,又能為首長服務效力與做事的人,因此,如果一個機關首長的智力是100分,他一定只會找一個90分能力的人來當「屬下」,因為這樣的屬下剛好可以聽命,又不會因為聰明勝過自己,而升官跑到自己前面!同時,有一天自己升官時,剛好可以將屬下拉一把,讓他接替自己的位子。
每個當首長的人,都有這種同理心,日子一久,該機關首長的「智力」就從90分、80分、70分的一路下滑,因此,機關存在悠久,裡頭的首長一定是愈來愈笨。
但是,這些首長雖然一代不如一代,但是對於如何解決「官場」問題,可是很在行,因此當該單位「出事情」受到責難時,「愈來愈笨的首長」必是以「人力不足」做為最佳理由和藉口。
政客為了滿足(解決)該首長提出的解決之道,就只好讓該機關擴大編制,多找人手,給這個愈來愈笨的首長,做為解決之道。
所以,機關存在愈久,其編制員額一定愈來愈多。
因為補了員額,就會產生辦公空間不夠的問題,所以,就必須增建新的辦公大樓,才能容納不斷成長的人手。
所以,機關存在愈久,不但員額愈多,建築物也一定愈新。
有人稱這種現象是謂:愚蠢大競賽,就是機關首長的接任,是一種愚蠢競賽,時間愈久,愈是愚蠢。
兩者之間 無邏輯為了回報 硬連結
這個故事和台灣司法界有兩個可供聯想之處。
第一,全台灣確實所有的法院、檢察署之建築物,都是愈來愈新,愈來愈大,且裡面的官員人數也確實愈來愈多,同時,辦案官員以及首長的程度,也是愈來愈笨!
第二,新科大法官提出的「政府律師」主張,用「愚蠢大競賽」之理論以觀,其實也很適用,因為,該構想就是要求政府部門要多增加人力,但是,問題還是繼續存在─公權力老是不尊重人民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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