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前年誰西班牙街頭樹立的保護被害人廣告。(點維廣告網)
台北市日前發生國小女童割喉案,引爆眾怒,很多的憤怒指向兇手也指向廢死團體,儘管直到此分此秒,台灣一直都是有死刑的國家,廢死聯盟2003年才成立,聲音更一直是少數。
《風傳媒》的Facebook粉絲專頁今天凌晨張貼一則舊聞,標題是「挺廢死 林作逸:我是受害人 沒人願聽我講」,該則動態很快也被憤怒的留言淹沒。眼看著不少人評論林作逸「沽名釣譽」,有人則表示「通常是受害人的都不會公開自己的名字,你有聽過慰安婦在說自己是誰的嗎?炒作新聞的笑果居多」……
我身為這則報導的撰文記者,認為有必要出來釐清一些事情。
首先解釋這篇報導的由來;去年4月29日法務部處決5名死囚後,當時還任職於《風傳媒》的我做了一系列專訪,這篇是其中之一。那時,我與另一位受訪者聊天,剛好聽說有這樣一個案例,我就主動追問並聯繫林作逸老師,請他答應受訪。
因此,假使不願看見任何有關廢死的言論出現在新聞媒體上,該辱罵的對象是我,不是我的受訪者。如果我的撰寫能力不夠優秀,無法讓廣大讀者理解他所表達的意思,該批評的對象是我,不是他。
再者,既然受害人沒有做錯事情,為什麼要感到羞恥,不能說出自己的名字?拿「慰安婦」來類比的網友,只是同時傷害兩個族群,秀性別意識的下限秀到海溝。
有些網友的憤怒則在於「為什麼你選擇原諒被害人,就要求別人也要原諒」,但林作逸的訪談中,從來沒有說「我希望、我呼籲其他的受害人(家屬)也原諒兇手並支持廢死」,他只是講述自己的故事、自己的感受,以及自己對於刑罰政策的看法。
如果這個高呼正義、支持被害人的社會,連一個被害人說出他的真實心聲,都感到被冒犯而妄加指控,維護的到底又是什麼樣的正義,支持的又是被害人的什麼、哪些被害人?說穿了,這個社會根本不允許被害人有他們自己的看法,除非那個看法與多數人的一致,符合角色期待的被害人才是被害人,不符合的被害人彷彿比兇手還可憎。
對於林作逸的看法,有些網友認為那是太清高的神話,有些人則抨擊為鬼話,「那是你自己的選擇,我選擇不聽你說的」。是啊,這個社會從來就是選擇性地同理,選擇性地安慰,可是受害人的情感應該長什麼樣子,難道有唯一的規格、標準嗎?就算有,不符合的被害人到底又何罪之有呢?
林作逸身為被害人家屬,卻因為寬諒加害者,遭到網友嚴厲批評。(王立柔攝)。
在《風傳媒》的臉書上,最怵目驚心的是這樣一則留言:「新北市國小老師林作逸贊成若有人殺他的話得免除死刑?那林作逸隨時得當心自身安危囉!因贊成沒死刑而被兇殺的人,死後可別在閻羅殿裡喊冤。」這種「你不支持死刑,那你就活該被殺」的死亡威脅,跟殺人犯的口吻似乎也相差無幾,我不曉得是哪一款「支持被害人」的心態,才能支持到這種匪夷所思的地步。
另一則留言說,「他老爸當初不咎由自取外遇哪會有今日?」我先說明一下,林作逸的媽媽1984年遭爸爸的外遇對象殺害,而這個外遇對象2004年又殺害了林作逸的爸爸。林作逸的父母親無疑是兇殺案的被害人,但這位網友的看法似乎認為有些被害人是活該死一死的,有些被害人比較有生存價值,而這又恰好暴露出「以命償命是唯一真理」的矛盾:假使他批評林作逸爸爸「咎由自取」,那麼究竟又該不該判此案兇手死刑呢?
此外,這篇報導的原網頁有一則留言「當初就判死刑你爸爸還會死嗎?」事實是,法官當年對兇手的量刑與他後來的心路歷程或立場無關,這種說法是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的惡毒謬論。
其實這些狀況也不是第一次了,林作逸老師在專訪中就談到,他以前收到網友訊息謾罵,左一句質問「你不了解其他被害人的痛苦嗎?」右一句不諒解「你難道不知道這些人最死有應得嗎?」他的苦澀在於,大家都說要聽被害人講,可是被害人如果剛好原諒兇手的話,反而變成不被大眾原諒的那個。
我覺得相當諷刺的是,今天《風傳媒》臉書底下的留言,再度完美地印證了這篇報導的重點。許多人平常聽到廢死主張時,總是說「等你們家人被殺了再來說嘴」,彷彿被害人家屬的言論有絕對的正當性,但等到真的出現不支持死刑的受害人家屬時,又轉了個彎說,他憑什麼代表其他被害人、他不能代表他那位被殺的家人,比方說林作逸就不能代表他被殺的爸爸,除非他爸爸也原諒。
按照這種邏輯,如今電視機前的觀眾以及女童的家屬,其實也不能代替受害女童決定要不要原諒兇手,或代替她決定處罰兇手的方式。何況,如果說家人沒被殺過的人就不可能感同身受,因此無權對死刑存廢的議題提出「廢死」的主張,那麼是不是也可以說,家人沒被殺過的人也不能感同身受,因此不能提出「支持死刑」的主張?
有人會說這是詭辯,那麼,要解開這個無限循環,就必須釐清:「原諒」與「死刑存廢」並無關聯性,原諒是情感上的範疇,有時候既由不得他人也由不得自己控制,死刑存廢則是對於國家政策的想像,這是一個公共議題,大家都可以談,都可以提出他們認為真正能改善社會問題的方式,而一個人或許不贊成對方死,但贊成他受到其他處罰,例如自由刑,「廢死」從來就不等於「請大家心裡面也原諒兇手吧」或「放任殺人犯滿街跑」、「殺了人不必負責任」、「喔耶好開心我好喜歡殺人犯」。
因此,與其爭辯誰能夠代表被害人,誰說話能夠比較大聲,我比較想問的是,我們什麼時候可以開始放棄代表別人,或者期待別人來代表別人,根據自己作為一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平等地對於國家政策提出主張?
林作逸老師的這則專訪其實是舊聞,如今貼出來,卻再度反映一直存在的現象──社會因重大兇殺案而沸騰,又無疑存在著某種對於「模範受害人」的要求,林作逸沒有達到那個要求,所以他不配被安慰,他活該被網友詛咒,甚至遭受死亡恫嚇(當眾人宣稱為生命價值而挺身時)。林作逸艱辛走過了雙親先後被殺的20年,被記者詢問時說出了他的悲傷故事以及他真實的想法,不喜歡聽的人,就抨擊他沽名釣譽。
這樣的社會氛圍,讓我想起去年5月差不多這個時候,台北市捷運上也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無差別殺人案,也就是鄭捷案。該案發生後,陸續有民眾送花和卡片到江子翠捷運站為亡者致意,而23日晚上我下班後,說不上來為什麼,想要從我所在的地點搭捷運到江子翠看看。
到了江子翠捷運站,走出來就看到很多花,還看到兩個女孩子舉著「Free Hugs」(免費擁抱)的看板,不斷與路人擁抱。我職業病上身趨前採訪,其中一位提到,她們只是想用愛的力量安慰大家,但她也提到,有部分路人質疑這起活動模糊焦點,她自己也感到不安:「我很怕說發起這種『太多愛』的活動,萬一家屬本身真的很仇恨這件事情,感到傷害很大,我很怕他們誤會我們是在娛樂化……」
我當下心裡愣住,「太多愛」?愛這種東西會嫌太多嗎?是什麼風氣讓她害怕自己提供太多愛了?這位女大學生的這句話,後來只淺淺地埋在整篇報導裡,但是到今天,一年了,卻還是我心目中的文眼。尤其是今天,看到林作逸老師被圍剿時,我就在想曾幾何時,我們竟然成了一個害怕「太多愛」,或者說,仇恨「不夠恨」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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