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看得見的殘酷與看不見的冷漠
事實上,從民眾當街追打凶嫌、而警方也表現得毫不以為忤看來,台灣社會的法治教養及人文精神,距離「廢死」所主張的境界,還有一段遙遠的距離。眾所周知,在一個法治社會,一個人的犯行應該付出什麼樣的代價,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審理來決定,而不是由群眾在街頭執行私刑報復,或由某些法律人作出公開呼籲。因此,北投民眾當著警察的面毆襲凶嫌,固然是出於義憤,卻難謂正當;而這樣的演出,看在一般學童眼裡,甚至是「以牙還牙」、「以暴制暴」的不當示範。更嚴重的是,警方的處理方式,似乎也覺得讓群眾「發洩」一下,比較合乎台灣的「民情」。若連執法人員都存有這樣的心態,也就無怪乎台灣的法治教養顯得離離落落。
一方面是警方放任民眾在街頭毆襲凶嫌,另一方面卻是人權團體和司法部門大唱「廢死」的高調,兩相對照,當然顯得格格不入。歐盟之所以大力提倡廢除死刑,其主要精神支柱有二:一是植基於基督捨身的宗教寬容理想,二是對於歐洲歷史上多次大規模戰亂與屠殺的深切人道反省,認為任何人沒有資格剝奪他人之性命。基於這樣的寬容及人道反省,再加上歐洲悠久的法治傳統作為支柱,使得「廢死」在歐盟成為共同的信念。
但在台灣,由於人文、社會及法治條件不夠充分,要強行植入「廢死」之理念,便難免發生扞格與衝突。舉例而言,一般台灣民眾信仰的是佛教,人們相信的是「因果報應」,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種什麼因、得什麼果。此外,包括「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之類的約法三章之歷史故事,都深印在民眾腦海。因此,一個冷酷凶殘的連續殺人者,如果因廢死之主張而不必「償命」,甚至要納稅人不斷出錢供養,許多民眾當然會感到憤怒難填,覺得法律無以伸張正義。
從法律不應植基於社會環境之「真空」的角度看,廢死聯盟近年推動的工作固取得不錯的進展,卻始終難以成為社會民眾信服的目標。尤其,廢死呼聲雖高,在未能完成立法的情況下,僅憑著簽署「人權兩公約」的約束,既嫌法制單薄,也創造了不少畸形的角落。例如,在台南拐殺男童的曾文欽,曾聲稱「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這是凶殘者的有恃無恐;對一些死刑犯而言,因政府遲遲不敢執行,他們雖一心求速死之解脫而不可得;對於一些被害者家屬而言,看到司法的怠惰無力,因創痛難平而無法停止悲傷。甚至,有些殘暴慣犯,因法官的一念之仁而得以逍遙在外,法律配套的缺乏,卻造成更多無辜者喪命。
犯下割頸案的龔重安究竟有多凶殘,外界尚不得而知,他並無其他前科。民眾對他憤怒追打,主要是他下手的對象是年僅八歲的羸弱女童,這被視為卑鄙的強凌弱行為,也因此才有要求將他判死的呼聲,但這並不必定意味他殘暴成性。人們對於發生在眼皮底下的凶案,當然無法視而不見;但是,對於一些不是立即分明的案件,或者真相在漫長的司法過程中遭到埋沒的案件,又將如何追問正義?例如,四次殺人奪走三命的毒品殺人犯張添銘,幾度殺人遭判無期徒刑都獲假釋,最後槍殺素不相識的計程車司機,法官仍引用「兩公約」讓他逃過死劫,受害家屬只能泣訴人間不平。再如,有些詐騙集團屢屢騙走受害人一生積蓄,卻輕易獲得法官緩刑交保,繼續在外為害其他大眾;如此,那些無視他人痛苦與社會問題的執法者,難道不該譴責?
一個放任民眾當街毆打嫌犯的社會,卻又不斷用廢死論調來牽制法官的審判,縱非精神分裂,恐怕也是表裡不一。談廢死,不能不顧社會民情,更不能不加強人權教育;論法治,不能不尊重法律程序,更不能忽視人間的正義公理。若不能弭平其間的虛實落差,說一套、做一套,台灣如何落實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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