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10年前被控貪污案 更二審再改判4年6月
2016-11-17 11:58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10年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及助理姚昇志(已改名「姚糧鈿」)被控收賄關說案,判決反覆,一審判5年6月,二審認為國有土地讓售「非立委職權」為由改判無罪,更一審法官又採「實質影響力說」,改判7年6月,今天上午更二審台中高分院又改判4年6月。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羅、陳等業者得到台中市旱新段805號國有地,已獲准興建市場,如果申請租用後來可辦理價購取得,不論自用或轉售都有利可圖,但承租不成,95年12月間,由羅某請託高志鵬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希望立委向國有財產局關說承租。
96年2、3月間,高、姚分別向國產局長及副局長提起此事,4月間獲該局同意租用,被查出陳「依約定」將200萬元現金交給姚,姚收下後私自挪用150萬元,再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名義,捐款50萬元交給高的立委辦公室林姓助理。
案經南投地檢署起訴,姚到案後坦承犯罪,並轉為污點證人繳出150萬元賄款。但高否認犯罪,辯稱不知有「約定200萬」之事,但確實有收到「南投阿德」政治獻金,一審依圖利罪判高5年6月、姚2年4月,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國有地讓售、租賃非立委職權,就算確有拿到錢,只構成品德非議,改判兩人無罪。
更一審則引用前總統陳水扁涉二次金改案時,最高法院採用的「實質影響力說」,認定立委身分對國產局有審查預算等實質權力,對首長關說會有實質影響力,重判高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姚則判刑1年8月、緩刑5年。
更二審改判高志鵬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姚判1年4月,褫奪公權2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