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檢察事務官的心聲:建請廢除檢察事務官制度
字級:
賓利/檢察事務官監察院106年劾字第6號對於徐仕瑋前檢察官之彈劾文指出:「將檢察事務官所作書類率予轉製成以其名義簽章作成之檢察書類,以提高報結案件數量,鑑諸其過往辦案狀況,就交辦後之案件,其投入心力與參與偵查程度甚低,形同借「司法警察官」之手,行檢察官自己結案之實,恣意濫用對檢察事務官之指揮權限,未能就偵查業務親力親為」,然而,檢察官「將檢察事務官所作書類轉製成以其名義簽章作成之檢察書類」,是否只是個案?是否足以構成彈劾檢察官的重要理由?事實上,檢察事務官從受訓開始就接受大量的書類擬作課程,目的就是為了將來在實務工作中,扮演檢察官隱形的分身,目前各地檢署對於檢察事務官之運用,不論採分流制、交辦制,檢察事務官的分案量粗估都占全署5成以上,甚至有接近7成之譜(當然包含竊盜、酒駕、施用毒品等簡易案件),然而檢察事務官的人力配置,多數未及檢察官之2分之1,換算起來,檢察事務官在地檢署負責「試擬書類」的案件量實已達檢察官2倍之譜,依照監察院上開彈劾文意旨,是否各地檢署檢察官都有「參與偵查程度甚低」之虞?又徐仕瑋前檢察官另外一個值得檢討的問題,是在「短期」內將「大量」案件交辦檢察事務官,實務現況則是「長期」將「過量」的案件交辦給檢察事務官,遇到特殊狀況,例如檢察官身體因素、爆股、異動、承辦重大矚目案件或對於資深檢察官的禮遇等等,常常又擴大指揮權限,額外將案件加諸在檢察事務官身上,造成檢察事務官難以承受之重。不能否認的是,檢察官也是人,就算能力再強、學養經驗再豐富、責任感再重,在處理案件的質與量上,終究有其極限,由於現今誣控濫訴、單純民事糾葛之案件繁多,實已耗費地檢署大量的人力、物力,此類假性犯罪案件,又多數歸納於檢察事務官之工作範圍,以利於檢察官將重點工作聚焦於重大刑案,惟各地檢署亦多有編制機動組或專案組之類的檢察事務官人力襄助檢察官處理重大刑案;相較之下,檢察事務官的工作似乎沒有極限,或許這也是為何近來常有檢察官藉由司法改革之機會,在各種管道抒發地檢署之工作繁重時,大多避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性質及案件量不談,甚且提案將檢察事務官以1比1配置之方式,將檢察事務官「助理化」之原因。雖然案件由檢察事務官辦理並擬作書類,檢察官仍然要負責檢視案件偵辦情形、審核、修改書類並負責案件最終之成敗,擔負絕大部分的責任及壓力,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以申論題測驗為例,究竟是作答抑或批改較為費時耗神,相信有考試經驗的人都能理解,何況作答者往往還背負被批改、責難的壓力。地檢署現狀如此,依上開監察院彈劾文之見解,不僅有違檢察官之倫理規範,對於《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更是一大侵害,因而,演化出目前檢察官交辦事務官之各類案件,大多避免在交辦時註明「試擬書類」或具體載明結案心證、而改以交辦「卷證分析」之名義行結案之實,人力及制度之困窘,迫使身為偵查主體、公益代表之檢察官,必須以此名不符實、掩耳盜鈴之方式交辦檢察事務官,不勝感嘆。執此,既然目前沒有立竿見影的方法可以立即降低地檢署的案件量,也難以將好逸惡勞之人性屏除於檢察官之外,廢除侵害檢察官職權之誘因,刪除檢察事務官員額後,用於擴編檢察官及書記官人力,讓檢察官能在合理的工作量上,不論大小案件,親自參與實施偵查並製作結案書類,以期符合人民及監察院對於檢察官勤慎執行職務、維護職位榮譽之標準,或許不失為一種釜底抽薪的方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