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黑心商吐出黑心錢(陳瑞仁)
大樓地震倒塌案如果有人犯詐欺等財產犯罪,被告可以在坐牢之後仍享有當年賣屋所得的鉅額收入嗎?萬一被告又落跑至國外,那些還留在台灣的黑心錢法院可以處理嗎?上一屆立委剛好在任期結束前修訂我國《刑法》之沒收規定,或許可以解決部分問題,但並不是全部。
首先,法官縱使判決被告有罪並沒收犯罪所得,但個人名下沒錢時,可以向公司要嗎?此次修法有增訂所謂「第三人沒收」(新《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被告若是為了第三人(包括公司)之利得而犯罪,或犯罪後將所得脫產給第三人時,仍可向第三人追討財產執行沒收。
其次,人落跑了怎麼辦?這次修法有將「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從「違禁物」擴大到「犯罪所得」(新《刑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以縱使被告因逃亡、死亡、生病不能到庭而讓案件審不下去,檢察官仍然可以聲請法院針對被告之犯罪所得進行獨立之宣告沒收,而擺脫本案程序,另行追求快速正義。
以上這些修法看似完善,但它仍面臨二個窘境。第一個是欠缺沒收前之保全程序。我國檢察官雖然可以對「得沒收之物」實施扣押,但這必須「已經找到被告財產」才有可能,所以無法及時防止被告在案發後脫產。此點我們可以參照美國之做法,先對被告發出「不得移轉得沒收物」之禁制令(restraining orders),被告若有違反,即觸犯妨害司法正義的「藐視法庭罪」。
首先,法官縱使判決被告有罪並沒收犯罪所得,但個人名下沒錢時,可以向公司要嗎?此次修法有增訂所謂「第三人沒收」(新《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被告若是為了第三人(包括公司)之利得而犯罪,或犯罪後將所得脫產給第三人時,仍可向第三人追討財產執行沒收。
其次,人落跑了怎麼辦?這次修法有將「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從「違禁物」擴大到「犯罪所得」(新《刑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以縱使被告因逃亡、死亡、生病不能到庭而讓案件審不下去,檢察官仍然可以聲請法院針對被告之犯罪所得進行獨立之宣告沒收,而擺脫本案程序,另行追求快速正義。
以上這些修法看似完善,但它仍面臨二個窘境。第一個是欠缺沒收前之保全程序。我國檢察官雖然可以對「得沒收之物」實施扣押,但這必須「已經找到被告財產」才有可能,所以無法及時防止被告在案發後脫產。此點我們可以參照美國之做法,先對被告發出「不得移轉得沒收物」之禁制令(restraining orders),被告若有違反,即觸犯妨害司法正義的「藐視法庭罪」。
吐出犯罪所得才痛
接著在被告隱匿犯罪所得時(例如移到海外),法律亦應明確規定得對被告之其他合法財產扣押沒收(即引進美國之「替代物沒收」或德國之「刑事假扣押」)。因此我國新上任之立委實應盡速制訂「沒收之保全程序」與「妨害司法正義罪」,以補充法律之不足。
第二個窘境,雖然新《刑法》第二條法明定前述之沒收新規定,對於今年一月修法以前的財產犯罪亦有適用(含審理中的頂新案),但已有人主張此條規定因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無效。但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就曾在1996年的案件中指出,剝奪被告之犯罪所得,並不是一種懲罰(punishment),而是一種補救(remedy),所以適用新法並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此外,兩德統一後在處理東德之黨產問題時,法院亦認為不當所得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來日我國若仍有法官以違憲為由,拒絕適用新法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勢將引起巨大風波。
長期對抗犯罪的執法者都知道,財產犯罪之被告並不怕關,因為人身自由的暫時失卻本就在他們的算計當中。所有的犯罪所得被迫吐出,才是他們的椎心之痛,也才能真正發揮刑事制度遏止犯罪之功能。
第二個窘境,雖然新《刑法》第二條法明定前述之沒收新規定,對於今年一月修法以前的財產犯罪亦有適用(含審理中的頂新案),但已有人主張此條規定因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無效。但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就曾在1996年的案件中指出,剝奪被告之犯罪所得,並不是一種懲罰(punishment),而是一種補救(remedy),所以適用新法並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此外,兩德統一後在處理東德之黨產問題時,法院亦認為不當所得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來日我國若仍有法官以違憲為由,拒絕適用新法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勢將引起巨大風波。
長期對抗犯罪的執法者都知道,財產犯罪之被告並不怕關,因為人身自由的暫時失卻本就在他們的算計當中。所有的犯罪所得被迫吐出,才是他們的椎心之痛,也才能真正發揮刑事制度遏止犯罪之功能。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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