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 星期五

轉載:高院痛批林益世:拿數十倍立委年薪賄賂 無視人民託付

高院痛批林益世:拿數十倍立委年薪賄賂 無視人民託付

2016-02-26 17:48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即時報導

林益世(左)和妻子彭愛佳(右)。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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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汙案,認定林益世期約、收賄的行為,與他擔任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的職務有密切關連。
合議庭指出,林擔任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期間,他對中鋼、中聯公司的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有實質影響力,林卻濫用職權干預、影響中鋼與中聯的營運政策;他促成本案檢舉人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成功爭取合約後,收下6300萬元費用,兩者有對價關係,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合議庭審理認為,林益世是參贊機要、位高權重的中央民意代表,他卻不惜以撤換人事為藉口,對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施壓,林在短時間內獲取數十倍立委年薪的鉅額賄賂,無視於人民託付及廉能政府的要求,將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及業外收入的生財工具,高院因而改判他13年半徒刑。
法院並公布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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