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 星期五

轉載:網傳3萬字 大巨蛋報告書 草稿 內文:建請移送馬英九

網傳3萬字「大巨蛋報告書」草稿 內文:建請移送馬英九

台北大巨蛋案調查報告書提前曝光。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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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今天下午將公布遠雄大巨蛋案調查報告,但媒體人周玉蔻卻搶先在臉書PO出多達3萬字的「調查報告書」草稿版,其中明確寫出馬英九、李述德涉嫌違法圖利遠雄趙藤雄,建請移送特偵等單位依法處置。

調查報告書中針對總統馬英九部分寫道,時任市長馬英九雖未參與議約過程、也非議約主談人,卻於議約過程中於93年9月20日與遠雄進行私下會談,主導契約重要之爭點,且其結果顯然不利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最大利益。」另外,從馬英九一開始挑直接指派「李建中、劉宗榮、楊忠和」三人擔任甄選委員,可見馬英九主導大巨蛋BOT案「重要的人事不假他手」,加上李述德、吳清基、陳威仁、林志盈、許志堅、廖咸浩、陳清秀等7人「甄選委員會至少有10票是其欽點的票」,由此可知馬英九充分掌握人事。但馬英九事後面對記者發問時,卻稱「不是親自參與」,顯然不實。

報告書中針對馬市府時期、財政局前局長李述德違法部分,則認為李述德在主持議約會時「未附理由,退讓利益過大,應認已違反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

因此,該報告書也寫道,「查得馬英九、李述德二人涉嫌違法圖利遠雄趙藤雄部分之相關全案資料,移送特偵組等單位依法處置,並依據現行憲法規定應移請立院審議,決定是否針對馬英九進行彈劾。(葉國吏/綜合報導)

以下報告書「人的究責」、「建議事項」全文:
伍、人的究責:

問題意識:
1、議約過程中,財政局長李述德經市長馬英九批示擔任議約小組之主談人(參93年4月20日簽程),其於議約過程中,是否有損及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是否有構成違法?
2、議約過程中,市長馬英九越過議約小組,與遠雄趙藤雄私下會面,是否有損及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是否有構成違法?

1、 財政局長李述德部分:

(1) 李述德於主持議約會議前,已充分知悉市政府議約時之最佳立場。
1、 依93年6月4日所召開之議約專案小組之會議內容,專案小組已就本案所涉及之重大議題提出報告,其中就本案是否能興建住宅得以出售地上權部分,提出相關法令表示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明文規定,並未允許可做為住宅使用用途。且就地上權之出租、轉讓及設定負擔部分,李述德也重申促參法第51條之規定,故其認為本案地上權應不得轉讓或出租,惟地上建築物得以出租。

2、 同一會議上,李述德就權利金部分,認為大巨蛋年平均收入二十億以上及五十年經營權,有一仟兩百多億之現金流量,故認有空間請遠雄提出合理之「營運權利金」且應依每年營業額之百分比,且遠雄於甄審會議上亦有承諾,若計有盈餘願提出四分之一之權利金。因此,可認對台北市政府而言,本案地上權應不得轉讓或出租,且遠雄應提出合理之「營運權利金」。

(2) 李述德主持與遠雄之議約會議時,未附理由,退讓利益過大,應認已違反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
1、 議約之經過,遠雄於93年9月1日之第三階段第二次會議時仍表示就營運權利金部分,如有稅後盈餘,願意提撥千分之一給市府,顯見並未堅持營運權利金為零。且李述德也以基於讓社會大眾感覺好一點,仍然希望遠雄調整,依營業額度百分比,故並未有放棄爭取營運權利金之打算。然於議約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談及營運權利金時,李述德一反先前立場,變成「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們也不要求,回到都審的程序處理。」,致使本案之營運權利金為零,犧牲市府之權益。顯然已涉及不法圖利遠雄之行為。

2、 就營運資產(按即地上權)部分,經議約之結果變成得出租、附條件轉讓,明顯違反之前台北市政府之立場,增加契約期滿後移轉之困難。依遠雄所提出本條修正之理由係為配合其原欲於本基地範圍內納入住宅之使用組別,由市政府承諾興建住宅,故有必要將地上權隨同住宅予以轉讓、出租及設定負擔,使其能彈性運用(參93年6月4日所召開之議約專案小組之會議內容)。然爭取住宅之興建,遠雄代表也曾在會議上公開表示住宅係非常敏感字眼,顯見議約小組及遠雄對於住宅係違反申請需知及招商公告乙事,應了然於胸。

3、 雖台北市政府認為遠雄得於簽約後,循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其申請是否能通過尚未可知悉,而事實上,遠雄以住宅規劃投標,已有不符公告需知之爭議,故同意營運資產得出租、附條件轉讓及設定負擔,有為遠雄興建住宅出售開後門之嫌,己徒增日後移轉困難,顯有違反台北市政府之利益。

4、 李述德所主持下之議約,於未附理由下,諸多違反公告之興建營運契約(草案)明顯增加遠雄之利益而減少不利益,此已有監察院之監察報告可參。李述德經市長委以議約小組主談人之大任,於議約前透過各局處之溝通,已充分了解台北市政府之最佳立場,但卻於議約及甄審過程中,未依據促參法及公告須知及合約草案,嚴守維護市府權益應有之立場,擅自免除遠雄應付「權利金」,且承諾讓遠雄可以將「營運資產得出租、出售」,並承諾協助遠雄做「都市計畫變更」之聲請,使其可做住宅出售或出租,又擅自放棄市府應有的「接管權」、刪除附屬事業應填補大巨蛋虧損,及監察院糾正文所指39項對市府不利之退讓,其涉及不法圖利至為明確,且其行為已損及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利益。

二、 市長馬英九部分:

馬英九為市長,本身並未參與議約之過程亦非議約主談人,卻於議約過程中於93年9月20日與遠雄進行私下會談,主導契約重要之爭點,且其結果顯然不利台北市政府及市民之最大利益。

1. 茲查,93年9月1日第三階段第二次議約之過程中,遠雄於此階段表示就營運權利部分,如有稅後盈餘願意提撥千分之一給市府,顯見遠雄至93年9月1日為止並未堅持不願給付營運權利金。然而,於93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時,李述德於會議上明白表示,「我們這條就照9月20號協商的結論…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趙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談及營運權利金時,李述德表示「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們也不要求,回到都審的程序處理。」

2. 議約小組自93年6月17日歷經十次之議約會議,就前述重要之營運權利金、地上權、住宅開發等議題多次談判,台北市政府議約小組均未放棄立場。而李述德的角色,至少至93年9月1日時,就「權利金」的立場,仍主張遠雄應支付權利金,且應每年營業額百分比計收,仍不敢退讓為零。關於市府是否協助遠雄辦理都市計劃變更的申請,使遠雄可做「住宅」使用,仍未做明確的同意,列為待決未定事項。


3. 然經過李述德在93年9月23日議約會議錄音檔顯示,李述德表示9月20號馬英九與趙藤雄會面後,權利金決定為零,且市府同意在簽約後要協助遠雄辦理都市計劃的變更。顯然營運權利金確定為零,及市府同意協助遠雄做都市計畫變更之聲請,係由馬英九親自跳過議約小組及甄審委員會而做的決定。從而可見,馬英九係圖利遠雄的主要決策者。

4. 再參酌,馬英九從一開始挑選甄選委員,即跳過幕僚所推薦的名單,自己另外以手寫指派自己屬意的甄審委員「李建中、劉宗榮、楊忠和」三人,可見馬英九係主導整個大巨蛋BOT案,重要的人事不假他手。加上其甄審委員中府內局長(主任委員)李述德、吳清基、陳威仁、林志盈、許志堅、廖咸浩、陳清秀共七人,也是馬英九親自勾選,可知甄選委員會至少有10票是其欽點的票,以確保足以通過任何議案。也可見本案馬英九充分掌握人事,而重大事項的決策,也都是由馬英九親自做成,不得諉為不知。


5. 因此,馬英九在104年4月間,記者發問時稱不是親自參與本案,顯然不實。再加上,本案簽約後,馬英九與趙藤雄在95年10月13日同上台視節目,敘說大巨蛋簽約的過程,藉以向市民邀功。從其節目所述,亦可見其主導大巨蛋乙案,依其出版的著作,談及為了大巨蛋案常與李述德交換意見。現在諉稱不知,顯然是爭功諉過,不足採信。

6. 本案巨蛋經評估年平均收入二十億以上及五十年經營權,有一仟兩百多億之現金流量,屬台北市政府重大開發計畫,自82年歷經多次計畫修正,各單位投入諸多人力、物力。馬英九既已同意組成議約專案小組並授權由李述德擔任議約主談人,從行政流程以觀,議約小組需將議約結果依規定層簽至市長,如市長有任何指示自可依合法行政流程指示議約小組研究、辦理,自無避過行政應有之流程,而私下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會面,且會面後,議約內容之大異其前,確屬重大關鍵。

三、其二人之行為是否已構成刑事圖利違法之虞:

1、 其二人為刑法上之公務人員身份,具犯罪主體之適格,台北市政府為本案之主辦機關,就本案事務有主持及執行之權責,且李述德受市長之授權擔任議約會議之主談人,因此議約之過程應認為其執行職務之行為。

2、依促參法第11條之規定,權利金及費用的負擔屬應記載事項,另在公告需知第2.7,權利金係應由申請人自提,金額按其年營業額百分比計收,因此依規定應收權利金,並無不收權利金之權利。又依台北市政府所估算之數字,本案每年平均收入二十億以上及五十年經營權,有一仟兩百多億之現金流量,屬主辦之公務人員所應知悉。權利金之金額為何,一直是議約小組所努力之點,然而馬英九透過私下會面之方式,使得本案遠雄之權利金確定為零,顯然已有圖利廠商之嫌。

3、本案依促參法之規定,既已組成甄審委員會,並有府內之議約專案小組,依行政流程議約經過會呈簽至市長,馬英九顯然並無與遠雄私下會談之必要,故核諸其行為前後,所致議約結果之變異,顯然難認合乎常情。又私擅決定不收權利金,顯然不法圖利廠商之事實明確。


 陸、建議事項:

一、 建請市府將本案查得馬英九、李述德二人涉嫌違法圖利遠雄趙藤雄部分之相關全案資料,移送特偵組等單位依法處置。
 另關於馬英九、李述德二人涉嫌圖利、背信、瀆職之刑責部分,則由本專案小組另行向特偵組告發。

二、 甄審委員與廠商不當接觸部分,應函請公告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是否已不適合再列名為各政府機關採購案或促參案件之審議委員。

三、 關於馬英九涉嫌圖利遠雄部分,除移送特偵組偵辦其圖利罪責外,亦有政治及行政責任,依據現行憲法規定,應移請立法院審議,決定是否進行彈劾。
翻攝周玉蔻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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