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轉載:打臉最高檢 大法官解釋:立院可調偵查卷證

【更新】打臉最高檢 大法官解釋:立院可調偵查卷證

黃世銘在檢察總長任內引發王金平關說案風暴。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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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新增顏大和回應)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前年爆出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案,導致立委擬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但當立院為審查草案向特偵組所屬最高檢察署調閱關說案偵查卷證時,遭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悍然拒絕並以最高檢名義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今作成釋字第729 號解釋,打臉最高檢認定「立法院可以調閱偵查文件」,但必須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及符合「立法院院會決議」等前提。

對此,現任檢察總長顏大和說:「尊重大法官的解釋,立法院日後若提出,只要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29號的限定要件,檢察機關會配合。」

不過,顏大和對這則即時新聞的標題「打臉最高檢」頗不認同,他強調「最高檢察署當時的處置,與今天大法官解釋的見解是一致的,我們也認為立法院向檢方調卷,必須符合一定的前提與要件。」記者則向顏解釋,大法官並不認同最高檢以「若檢察官有違法、不當情事,應由監察院調查」為由,拒絕立法院調卷。

最高檢當初聲請釋憲的理由是「檢察官對外獨立行使職權,應受《憲法》保障,偵查卷證為犯罪偵查不公開事項,非立法院得調閱之範圍;縱偵查終結,若檢察官有違法、不當情事,亦應由監察院調查」。

而釋字第729 號解釋,也認為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調閱相關卷證,若要調閱已經偵查終結的卷證,僅限於目的與範圍均明確的特定議案,並與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且不得妨害另案偵查。

另外,大法官認為不論調閱偵查卷宗正本或影本,都應經過立法院院會決議,而且使用調到的卷證時,應限於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

至於最高檢察署當時以「縱偵查終結,若檢察官有違法、不當情事,亦應由監察院調查」為由,拒絕立法院調卷,對此,釋字第729 號解釋打臉最高檢察署,指出「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與監察院監察權之功能目的有別,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有關機關不得拒絕調閱。」

對於當時立法院槓上最高檢察署的紛擾,解釋文特別提到「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如與受調閱機關發生爭議時,立法院與受調閱之機關,宜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主管機關應儘速建立解決機關爭議之法律機制。」(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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