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新國會的第一句司改建言(陳瑞仁)
大選結束後,立法院多數黨與執政黨全部換成同一政黨,但前者是二月上任,後者是五月,可以預見未來四個月內,立法院法律案的「政府提案」將非常少見,但「委員提案」會如雨後春筍。這種「新民意」與「舊政權」間,甚至「新民意」與「新政權」間的隔閡與衝突如何能降到最低?「議題的最大公約數立法」可能是解決之道,就以司法改革為例。
我國司改所面臨的舊議題至少有:刑訴訟制度是否要繼續從「法官職權調查主義」往「徹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發展?是否要從「職業法官審判」改為「參審」甚或「陪審」?事實審是否要改為一審終結?上訴第三審是否要改為「許可制」?新議題至少有:權貴被告一再拒絕出庭讓法官審不下去,好不容易判罪了,卻在執行前潛逃出境。黑心財團犯罪所得沒收前之扣押程序,尚待建立。羈押審查時,辯方看不到檢察官的聲請資料,有無違反「武器平等原則」(此問題已排進大法官會議的最新議程)。這些問題千頭萬緒,但不管將來如何解決,都會牽涉到「藐視法庭罪」的立法。
我國司改所面臨的舊議題至少有:刑訴訟制度是否要繼續從「法官職權調查主義」往「徹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發展?是否要從「職業法官審判」改為「參審」甚或「陪審」?事實審是否要改為一審終結?上訴第三審是否要改為「許可制」?新議題至少有:權貴被告一再拒絕出庭讓法官審不下去,好不容易判罪了,卻在執行前潛逃出境。黑心財團犯罪所得沒收前之扣押程序,尚待建立。羈押審查時,辯方看不到檢察官的聲請資料,有無違反「武器平等原則」(此問題已排進大法官會議的最新議程)。這些問題千頭萬緒,但不管將來如何解決,都會牽涉到「藐視法庭罪」的立法。
從藐視法庭罪下手
在現行制度下,被告無故不到庭,法院頂多是拘提並沒入保證金;證人到庭後無故拒不做證,至多也是處以罰鍰。被告違反交保條件(例如未定期報到),至多也是撤銷交保,導致被告與證人視法院之傳票與命令如敝屣,案件進度一拖再拖,事實真相越來越難查明,讓人民有「上法院不如找黑道」之怨言。但如果有藐視法庭罪,這些妨害司法調查行為都構成刑責,司法效率必能大大提高。
藐視法庭罪之立法,更重要的作用是降低院檢辯對立,進而保障人權。就以被告羈押為例,我國被告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並不犯罪,所以檢察官當然會盡量聲請法官羈押被告。但若有藐視法庭罪,法官可在交保時命令被告「不得與特定人或資料接觸」,若有違反即成立犯罪,羈押被告之必要性即可降低。另外在羈押審查的閱卷,如有藐視法庭罪,法官可在提示檢方資料給辯方參閱時,命令被告與律師不得外洩與勾串滅證,若有違反即成立犯罪,如此檢方即會較放心揭示證據給辯方,從而促進羈押審查的公平性。
未來這四個月內,關於體系性的重大司改議題,舊政權不敢提出主張,新政權又來不及主張。如果新國會倉促做出結論,而與新政權之理念相反,那更是混亂。所以新國會應從議題之最大公約數即「藐視法庭罪的立法」下手,一方面可交出成績單,另方面又可為來日司改打基礎,應是最佳的首部曲演出。
藐視法庭罪之立法,更重要的作用是降低院檢辯對立,進而保障人權。就以被告羈押為例,我國被告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並不犯罪,所以檢察官當然會盡量聲請法官羈押被告。但若有藐視法庭罪,法官可在交保時命令被告「不得與特定人或資料接觸」,若有違反即成立犯罪,羈押被告之必要性即可降低。另外在羈押審查的閱卷,如有藐視法庭罪,法官可在提示檢方資料給辯方參閱時,命令被告與律師不得外洩與勾串滅證,若有違反即成立犯罪,如此檢方即會較放心揭示證據給辯方,從而促進羈押審查的公平性。
未來這四個月內,關於體系性的重大司改議題,舊政權不敢提出主張,新政權又來不及主張。如果新國會倉促做出結論,而與新政權之理念相反,那更是混亂。所以新國會應從議題之最大公約數即「藐視法庭罪的立法」下手,一方面可交出成績單,另方面又可為來日司改打基礎,應是最佳的首部曲演出。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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