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9日 星期六

轉載:行政法院 驚人見解 合夥人不是利害關係人?

行政法院 驚人見解 合夥人不是利害關係人?以文找文
lawpaper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20:42:30 | 法治點滴
 
行政法院 驚人見解
合夥人不是利害關係人?


 「行政法」立法的目的,是用來保護人民,不被行政權之公權力欺負;可以靠訴諸法院打官司,以「官民平等」的地位,對抗公部門的濫權不公欺凌。
 但,只有法律,沒有法官的「公正判決」是不可能實現這種理想。
 因此,「行政法院」的成立,就是用來確保,行政部門的公權力,不得有任何違法濫權之決定與處分。只是,這麼簡單的道理,我們行政法院的法官,卻大多數都不懂。



  有資深法官私下偷偷解釋,他們會「不懂」的原因是出在「法學程度」實在有問題。
 因為當年行政法院要成立,法律學的比較好的,也就是所謂的「一軍」、「二軍」都會選擇留在民刑庭,只有長官不想要的「三軍」法官,才會派去行政法院。
 當然,這樣說法也是有點失之公允,畢竟,還是有少數例外優秀法官,主動選擇投入行政訴訟,只是,這些例外的優秀法官,進入行政法院的「三軍生態」之後,也變得很不快樂。
 因為,「三軍」太多,和他們講法理、講理念,他們根本不懂,也完全不聽。
 因著這種生態和「三軍」的龐大成員,行政法院成立多年來,在外界享有最為響亮的「外號」就是:「駁回法院」。
 該外號意指:「百姓提告政府」的案件,只要一進入行政法院之後,其判決根本不用等待宣判,才會出現結果,而是一提告,不用打也知道,通通會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也就是說,行政法院現行的作用,已經根本不是在維護人民權利,而是在從事政府公部門濫權違法之後,還加以「合法化」的「外圍圍勢」份子,有如特種非法營業,外面都還會站著一些圍勢兄弟一般,行政法院已經很像那些外圍的「黑道圍勢角頭」。
 行政法院的法官,對於人民的權益不在乎,但是,對於他們自身的權益卻是很用功,司法院很在乎法官的積案(未結案),行政法院法官很聰明,就學最高法院的「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漠視人民權益

 最高法院當年因為積案太多,發明「程序駁回」的手段,只要程序有瑕疵,不用審就駁回確定,行政法院審判長蕭惠芳(受命法官鍾啟煒)在負責審理104年度訴字873號案時,就學最高法院的手法,竟然認定「合夥人不是利害關係人」,所以程序就打敗百姓,連提起訴訟都不必了。
 這麼一來,訴訟內容連看都不用看,就可以輕鬆結案。因為,法官是領月薪,結案愈快,日子愈輕鬆。
 依規定,要打行政訴訟必須是利害關係人,法官只要主觀認定,合夥人不是利害關係人,原告就不能打官司,法院也就可以賺到裁判費了。
 該判決說:惟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現已存在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者而言,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屬之。所以,原告不能打官司。
 原告則是主張:「第一電子遊戲場業」是合夥事業,原告雖未出任負責人,但有合夥關係,是利害關係人。
 原告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270號判決:「所謂法律上利益宜採廣義解釋,依事件形態合理衡量,除根據法律規定或一般法律原則,應予承認值得保護之事實上利益外,亦應包括經濟上正當利益,以及私法上利益在內……」等。
 但審判長蕭惠芳、受命法官鍾啟煒合議還是認為,這個判決講的道理不一樣,不得適用。
 只是九月份這個判決出來之後,十月份台灣本土法學雜誌舉辦座談會,會中討論到訴訟權的保障時,與會多位學者及實務界法官,紛紛指出多項法理論證「合夥是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如:一,「合夥之主體為合夥人全體」;二,「合夥人公同共同合夥財產」;三,「合夥人對合夥財產得行使其權利及提起救濟」。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責任等等。
 其實,有權利就應有救濟,合夥人存在合夥關係中的法律權利,法院就應給予救濟機會,不是嗎?
 這個案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侯東昇也是一個樣子,本案程序不合,不用打,駁回。
 這就是我們的行政法院!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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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載於法治時報174期,105/01/04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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