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轉載:南海仲裁案// 台大國際法教授姜皇池:仲裁庭擴權,有損國際法治

南海仲裁案》台大國際法教授姜皇池:仲裁庭擴權,有損國際法治

 2016年07月13日 13:17
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判太平島不是島,政府已表明無法接受。(資料照片,隨行記者團提供)
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判太平島不是島,政府已表明無法接受。(資料照片,隨行記者團提供)
中國依據「九段線」劃定的南海版圖,以及南海島礁是否構成島嶼要件,向來是南海爭議核心,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12日就菲律賓指控中國未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行使海洋權利作出裁決,認為中國依「九段線」主張的「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也判定太平島是「岩礁」而非「島」。對此台大國際法教授姜皇池認為,法院就這2點做出的判決恐將使其威信受損,對國際法治反將有害。

九段線歷史性權力存在於習慣國際法 不會因《公約》沒有規定就消失

問:菲律賓要求仲裁庭解釋「九段線」的主張與《公約》違背,仲裁庭曾決議要暫時保留不裁決,然而最後卻否定了「九段線」。
答:仲裁庭把自己的權力擴張的太大。
首先,仲裁庭對主權及海洋劃界沒有管轄權。中國從沒說過「九段線」內的權利是什麼?有人說是涉及主權概念的「歷史性權利」(historic rights)或「歷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有人說是觸及劃界問題的「海域外界線」。顯然菲律賓以中國的「九段線」只是單純主張擁有線內島嶼未對水域進行排他性主張說服仲裁庭,如此仲裁庭就可處理海洋權利的問題。然在沒有搞清楚「九段線」是什麼,仲裁庭居然自己判斷,做各種推演,否定它的法律效益,這部分有點令人不解,會使仲裁庭的權威受很大的挑戰。
其次,「九段線」的內容是什麼並不清楚,而仲裁庭推論,「九段線」是指中國主張在線內曾享有「歷史性權利」,因為1982年通過的《公約》沒有把這個權利納入,該權利就在《公約》通過後失效,這樣講也有點問題,《公約》內沒有規定,不代表這項權利不能跟《公約》並存。「歷史性權利」存在於習慣國際法,不會因《公約》沒有規定就消失,從學者的角度,我認為這個推理有問題。
問:「九段線」到底合不合法?
答:中國不會放棄「九段線」,沒有理由放棄,法律上也沒有當然要放棄的必要,不過我這麼講不代表「九段線」合法,只能說它沒有違反《公約》,因為它先於《公約》存在,但是,是否合於習慣國際法關於「歷史性水域」的概念是另一個問題。中國必須證明其他國家接受或承認,難度非常高。
傳統上至少有四種不同的「九段線」學說:「歷史性水域外界線」、「島嶼歸屬線」、「國家疆界線」、「國家海域外部界線」,中國官方至今沒說過是那一種。
仲裁庭只能就《公約》的適用與解釋進行審理,《公約》內排除「歷史性水域」的概念,而仲裁庭卻以《公約》來否定九段線效力,顯然已踰越職權,有損仲裁庭的權威性。

島嶼新解:維持一個穩定人類社群

問:太平島不是菲律賓的15項訴訟標的之一,為何仲裁庭也裁決?
答:太平島不是訴訟標的,但菲律賓在訴訟過程中補上太平島不是「島」的看法,仲裁庭可否就此判決,有爭執的空間。仲裁庭也認定菲律賓佔據的中業島和西月島,及越南佔據的南威島、以及北子島及南子島都不是島,這些也都不是原先訴訟標的。
仲裁庭判定太平島等地物時,提出該島礁是否有「客觀承載力、自然狀態下是否能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不依賴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等要件,釐清《公約》第121條關於島嶼須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定義,從國際法的角度,對未來判斷島嶼或岩礁的爭議,有參考價值,但這次比較特殊的是,仲裁庭加入「維持一個穩定人類社群」的概念,意義仍是相當模糊,然這也只是這個仲裁庭5名法官的看法,不代表所有人都這樣認為。

太平島是岩礁,感情上雖吞不下去 但我並未執行200海浬專屬經濟區

問:我們說過要遵守《公約》,但又不接受太平島不是「島」的判決是否矛盾?
答:過去國際司法實踐中判定島或岩礁的爭議時,都只會解釋《公約》第121條,不會針對特定地物,這次很特殊,不管是不是訴訟標的地物都做判決,顯然值得檢討,會有問題,所以我們不會接受,更重要的是,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
對我們來說,太平島就是島,被認定為岩礁,感情上吞不下去;但是稍微沈澱一下,或許會有不同想法。南沙群島的島礁都判定為岩礁,在這些地物的12海浬外都可捕魚,將產生一定範圍的公海。我們認為太平島是可擁有200海浬專屬經濟區的「島」,若有人進入200海浬內捕魚,要不要趕人?從以前到現在,我們都沒這樣做,事實上也不可能,旁邊有其他國家的島礁,不太可能去那巡邏。
我們要遵守《公約》沒錯,但對我國來說,仲裁庭根本沒有依《公約》處理,特別是從頭到尾都沒讓我們參與,仲裁結果僅拘束當事國,我國既然沒有參加,根據法律,當然對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因此我們並沒有不遵守《公約》,我們也願意遵守《公約》跟國際法。
問:仲裁庭的判決是最終結果嗎?誰是《公約》的最終解釋者?
答:《公約》最終解釋者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ITLOS),依公約所規定程序設立的仲裁庭對《公約》的解釋當然也被承認,該仲裁庭的判決是終極判決,但是它的看法不會是唯一的觀點,下個庭可能有不一樣觀點,可能我們提供的證據(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不足證明符合這個仲裁庭認定島嶼的要件,但證據認定有很強的法自由心證。
問:如果說法庭有越權判決之慮,中國指控背後有美國的政治力介入有道理嗎?
答:這5名法官認為他們是公正的,案子交給法官後就是由法官審理,這也是為何國際訴訟很少的原因,一般國家都不願把這麼重大的權力交給沒辦法控制的人去判決。

從頭到尾未讓我方參與 可以不接受不利我方的判決

問:我們不服判決能怎麼辦?
答:判決無法拘束訴訟外的第三方,而我們也已否定判決的效力。不過,我覺得我們應該不要全盤否定,而是仲裁庭不依法判決而侵害我們權利的部分,我們一概不承認。
仲裁庭判定黃岩島等是岩礁、美濟礁等是低潮高地,或許我們可以接受。我們歷來都主張黃岩島有12海浬領海、24海浬鄰接區,仲裁庭的判決與我們的主張沒有衝突。
問:前政府主張南海諸島自漢朝以來就是我國固有領土,新政府主張內政部1947年公布「南海諸島位置圖」後即宣示南海諸島主權,有何差別?
答:前政府的主張表示主權是中國的,民進黨的主張則是中華民國的,這是我能想到的唯一差異。
問:民進黨以1947的「南海諸島位置圖」作主權的主張基礎,但又說不再提「十一段線」(或稱U型線),U型線根據「南海諸島位置圖」而來的,難道沒矛盾?
答:的確很難將1947的「南海諸島位置圖」與「U形線」完全切割乾淨,但「南海諸島位置圖」是宣稱對島嶼的主權,「U形線」是什麼?是「島嶼歸屬線」或「歷史水域線」?這是不同的。沒有人知道「U形線」是什麼,1947年公布後就未曾再出現,直到1990年討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草案時有一個版本出現「歷史性水域」時有提到「U形線」,1993年制定的《南海政策綱領》講到「U形線」內是「歷史性水域」,但政府已在2005年停止適用了該綱領。
問:仲裁庭稱台灣「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對台灣地位有何不利後果?
答:外交部已表明我們不承認、不接受,因為這樣的稱呼貶抑我作為主權國家的地位,我們沒有認諾,對我們就不會有影響,這樣做是對的。
菲律賓對中國提出訴訟後,整個訴訟過程就用這樣的用語,前國民黨政府知情,但都沒有說話,沒有反駁,現在我們表示反對,將來就不能說我們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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